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行應增列「第38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參照上開解釋之意旨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