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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彭喜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49條第1項、第2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
、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
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