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945號)及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2926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販賣對象均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