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2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栁志杰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栁志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甲○○」之記載,均為「栁志杰」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