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7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7至8行所載:「竟持不明鑰匙徒手竊取上開重機車」,補充並更正為為:「竟持非其所有之不明鑰匙徒手竊取上開重機車(內有乙○○所有之安全帽 1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詐欺、竊盜及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素行不佳,竟不知警惕,因貪圖一己交通之便,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機車騎乘使用,但所竊得之重機車價值非鉅,且被告為警查獲後,其竊得之上開重機車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未致被害人重大財物損失,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機車鑰匙 1支,雖係供被告竊盜犯罪所用之物,但被告供稱非其所有,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5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