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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瑛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1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九十六年度營毒偵字第六六0號」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0號」、「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採尿」應更正為「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一時採尿」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9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