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九十六年度營毒偵字第六六0號」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0號」、「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採尿」應更正為「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一時採尿」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