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事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