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點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第一列之「經依經依」改為「經依」;犯罪事實第五列所示之「簡字地」改為「簡字第」;犯罪事實第十六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84公克)」改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84公克),暨甲○○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上開安非他命外包裝1個」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