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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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