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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彭喜有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仿冒商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自民國95年10月間起,在其所經營之「阿芳木瓜牛奶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一案,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前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莊世杰、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王明廉於警、偵詢指述歷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件在卷足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商標權人 │ 備 註 │ ├──┼───────┼─────┼──────┼─────┤ │1 │長壽黃硬盒菸 │ 3包 │臺灣菸酒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2 │七星硬盒香菸 │ 9包 │日商傑太日煙│未提出告訴│ │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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