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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4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彭喜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仿冒商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自民國95年10月間起,在其所經營之「阿芳木瓜牛奶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一案,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前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莊世杰、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王明廉於警、偵詢指述歷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件在卷足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商標權人    │  備   註 │
├──┼───────┼─────┼──────┼─────┤
│1   │長壽黃硬盒菸  │   3包    │臺灣菸酒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2   │七星硬盒香菸  │   9包    │日商傑太日煙│未提出告訴│
│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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