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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巷50弄1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四一四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法矯司字第○九七○九○五七九三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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