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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六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六件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先後因如附表所示六件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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