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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奇秀蔡盈貞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律師

      郭宗塘律師

      林怡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97、1189、9761、16719號;97年度偵字第3294、6883、963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惟聲請人之聘任公司翔輝置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請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至十五日間赴抵菲律賓工地擔任現場工程師,因聲請人現無積蓄,有年邁雙親及幼兒須聲請人扶養,且已於九十八年八月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尚須繳納公益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故懇請法院無保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讓聲請人有出境工作機會,領取較優薪資改善家計等語。

二、聲請人前接獲本院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後,曾以其須至菲律賓工作、無法到庭為由,委請其辯護人電話通知請假,經本院以聲請人前揭事由並非不到庭之正當事由而不予准假,且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不到庭接受審判之虞,裁定對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在案;嗣因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訊問聲請人,並審酌聲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出國工作可領取之薪資及其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法定刑等一切情狀後,裁定准聲請人以二十萬元具保後,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無保解除限制出境,惟查:聲請人已明白表示於本案審理期間,欲出境工作,且於聲請狀內一再表明該工作對聲請人之重要性,足見聲請人確有因工作因素而長期滯留國外而無法到庭之虞,是為確保聲請人到庭接受審判,自有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必要;且聲請人聲請與檢察官認罪協商迄今,尚未協商成立,須延長認罪協商期間,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甲○治思九七蒞一一三三○字第四八○九八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六一頁),是本案仍有繼續協商或審理之必要,如無保解除聲請人之限制出境、出海,即無法確保聲請人到庭,對本案之審判將有重大之妨礙,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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