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共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份均無罪。 事 實 一、丙○○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4年1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獲取不法利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5日至12月6日間,以其向不知情之江雪份、江雪蕓姊妹人借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作為聯絡交易海洛因之工具,並駕駛1678-UK號中華牌 、三菱、黑色休旅車或銀色轎車或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嗣經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對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意見: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楊明哲、李慧玲、戴良貴、陳美 芳、黃炳勳、郭軒義、鄭榮芳、蔡文俊、鄭朝仁、莊朝欽、魏江明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丙○○不同意作為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資料。另亦無證據得證前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示「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回復證據能力之外部情況要件,是前揭證人於警詢之證述,應不得採為本案證據。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楊明哲、李慧玲、戴良貴、陳美芳、黃炳勳、郭軒義、鄭榮芳、蔡文俊、鄭朝仁、莊朝欽、魏江明於偵查中證稱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等情可佐,且有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絡販賣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電話資料查詢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30日96年乙○瑞臻監(續)字第00219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30日9年乙○瑞臻監(續)字第002429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 附表等附卷可佐。且按近年來海洛因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查緝非法販賣毒品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被告當無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負擔重刑責而一再賣出海洛因之理,是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至為彰顯,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多次販賣海洛因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 級毒品。核被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業於98年5月5日由立法院通過修正,並經98年5月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號令修正公布,於98年5月22日生效施行。第4條第1項修正前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乃加重罰金刑部分,此部分對被告較為不利,故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被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構成累犯,除死刑、無期徒刑之外,並加重其刑。 ㈡、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件依據卷證資料所示,被告原已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其固有販賣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之情事,但其每次售賣之數量僅少許一小包,賣價1000元至4000元,其犯罪情節當非大中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併論。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即無期徒刑,猶嫌過重,不可謂無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尚非鉅大,惟販賣毒品戕害他人健康,足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而以販賣毒品牟利,犯罪動機不良,被告先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否認犯行,嗣於審理中承認犯行,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故販賣毒品所得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款項,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最高法院93 年度臺上字第1218號、第2670號、第2743號 判決可參)。本件被告販賣海洛因之所得共計新臺幣74100 元,為被告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扣案之海洛因17包(合計淨重5.64公克)、電子磅秤1個、夾鏈袋7包、分裝吸管4 支,經被告於審理中供稱係供自己施用及分裝之用,亦無證據可認與本件被告販賣海洛因之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認被告另涉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為意圖販賣,自不明來源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小包(毛重8.8公克)而持有,於96年10月4日中午,被告持有上開海洛因17小包及分裝匙2支,駕駛1678-UK自小客車,搭載曾向其購買海洛因之鄭榮芳前往在台南縣仁德鄉○○路870 巷80號嘉南療養院,於同日13時10分到達該院停車場,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即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實施搜索,在其身上起獲海洛因17小包及分裝匙2支 ;既而於14時10分,至台南市安平區○○○街155號206室實施搜索,起出夾鏈袋7包、分裝匙2支、電子磅秤1個等物而 查獲。因認被告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56年度臺上字第80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行,辯稱:扣案毒品是我自己要施用的,因為曾經買過純度太高的毒品,施用後發生昏倒送醫之情況,所以才會以磅秤、分裝袋等工具分裝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之犯行,無非係以扣案之海洛因、電子秤、夾鏈袋、分裝匙等證物,為其主要論據。另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以被告自白、證人楊明哲、魏江明證述,以及被告與證人二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本院認定無罪之心證: ㈠、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份: ⒈96年10月4日13時100分許,在臺南縣仁德鄉○○路870巷80 號嘉南療養院停車場處,為警查獲扣之海洛因17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結果,確含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8519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 可考(見偵卷第20頁),然上開扣案之毒品數量檢驗後,合計淨重僅5.64公克,純度57.56﹪,純質淨重3.25公克,數 量甚微。況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嗎啡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65頁),且該次施用 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7號判處被告有期徒 刑8月,此亦有該案判決書附卷足佐,足徵被告確有施用毒 品之行為,是被告辯稱渠購買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為自身施用尚與常理無違。 ⒉況被告為警查獲扣之海洛因17包,其重量分別為:0.3公克 計6包、0.5公克計5包、0.6公克計1包、0.7公克計4包、1.1公克計1包(以上重量均含袋),倘被告係為販賣意圖,為 圖出售計價方便,必然僅會以1或2種重量分裝,而不會將毒品分裝成5種不同之重量?再者被告果為販賣意圖,在尚未 尋獲買家之前,不知買家需求之重量,為避免分裝過程失重,理應不會憑空分裝成上開重量,是被告辯稱伊是因為毒癮較重,為外出工作時攜帶方便,故將毒品分裝成不同重量之包裝,難認不合情理。 ⒊再者,電子磅秤、夾鏈袋,雖係一般販賣毒品常用之工具,然施用毒品者或為秤重毒品之份量,或為分裝毒品,而持有電子磅秤、夾鏈袋之情形,並非鮮見。故被告辯稱伊因毒癮過重,曾因吸毒過量送醫,故會以上開物品加以分裝毒品、稀釋,亦屬可採。 ⒋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所舉之上開證據資料,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⒌本件既然諭知被告無罪,因此基於從刑附屬於主刑之法理,上開扣案之海洛因、電子秤、夾鏈袋、分裝匙等物,本院自不能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關於附表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份: ⒈證人楊明哲於97年7月4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96年11月23日其與被告聯絡並非交易毒品等語(見偵卷第246頁),且96 年11月23日凌晨0時15分許,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證人楊明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內容:「楊明哲:明天我先跟人家籌錢,如果沒有你可以先1包給我方便 嗎?丙○○:我最近不好過沒辦法。楊明哲:我們這沒腳。丙○○:見面再談」以觀,證人楊明哲雖有意向被告索取海洛因,但被告並未答應,二人間尚未談定交易海洛因之事,核與證人楊明哲證述相符,此部份依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此部份販賣海洛因與證人楊明哲之犯行。 ⒉證人於97年5月14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96年11月23日下午 13時其沒有向被告買成海洛因,其只是要騙被告出來,因為其支付威寶電信手機費10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77頁),且96年11月23日13時16分至33分許,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魏江明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內容:「丙○○:阿明,要多少?魏江明:2啦。丙○○:水萍溫? 魏江明:我在大門這。丙○○:怎沒看見你。魏江明:有,我領班在這,我跟他說話馬上到。」以觀,證人魏江明是否與被告進行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尚難僅憑通話內容確認,參諸證人魏江明證述其與被告並未交易成功,則此部份依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此部份販賣海洛因與證人魏江明之犯行。 ⒊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犯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舉之上開證據資料,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⒋本件既然諭知被告無罪,因此基於從刑附屬於主刑之法理,上開扣案之海洛因、電子秤、夾鏈袋、分裝匙等物,本院自不能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9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號│販賣對象 │時間、地點│價格(新臺幣)│監聽譯文內容摘要│ 主文 │ │ │ │ │、數量 │ │ │ ├──┼─────┼─────┼───────┼────────┼───────┤ │1 │楊明哲 │96年11月13│以2000元出售重│丙○○:你到市區│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金華路臨安路再打│級毒品,處有期│ │ │ │51分許,於│ │給我;在我說的地│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方有一間褲子大王│,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臨安路上│ │。 │之財物新臺幣貳│ │ │ │之褲子大王│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楊明哲 │96年11月14│以2000元出售重│丙○○:你來公園│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一小包│路健保局對面,我│級毒品,處有期│ │ │ │32分許,於│ │們約過這;我在健│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公園│ │保局對面開黑色休│,販賣毒品所得│ │ │ │路健保局對│ │旅車。 │之財物新臺幣貳│ │ │ │面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 │楊明哲 │96年11月20│以2000元出售重│丙○○:褲子大王│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王,同樣2嗎?楊 │級毒品,處有期│ │ │ │18分許,於│ │明哲:對。丙○○│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六甲│ │:我在六甲頂等你│,販賣毒品所得│ │ │ │頂附近 │ │。楊明哲:我差不│之財物新臺幣貳│ │ │ │ │ │多要到了,你再等│仟元沒收,如全│ │ │ │ │ │一下。丙○○:好│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4 │楊明哲 │96年11月21│以2000元出售重│丙○○:阿哲,你│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開金華路民族路來│級毒品,處有期│ │ │ │3分許,於 │ │。楊明哲:好。梁│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福成:多少?楊明│,販賣毒品所得│ │ │ │路民族路上│ │哲:一樣。楊明哲│之財物新臺幣貳│ │ │ │之褲子大王│ │:我阿哲,我現在│仟元沒收,如全│ │ │ │ │ │中崙,8點半準時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在褲子大王等你,│收時,以其財產│ │ │ │ │ │我不再打電話。梁│抵償之。 │ │ │ │ │ │福成:好。 │ │ ├──┼─────┼─────┼───────┼────────┼───────┤ │5 │楊明哲 │96年11月22│以2000元出售重│丙○○:現在這是│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6時│量不詳之一小包│跟別人撥的,也很│級毒品,處有期│ │ │ │30分許,於│ │好,過幾天就有了│徒刑拾伍年貳月│ │ │ │不詳地點 │ │。楊明哲:好,晚│,販賣毒品所得│ │ │ │ │ │點我會再聯絡你。│之財物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6 │李慧玲 │96年11月6 │以1500元出售重│李慧玲:大哥,我│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1時│量不詳之數量 │到大潤發了。梁福│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許,於│ │成:我拿1千5給你│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南區│ │啦,你在那邊等,│,販賣毒品所得│ │ │ │大潤發大賣│ │他馬上過去,我叫│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場路旁 │ │1個少年騎黑色 │仟伍佰元沒收,│ │ │ │ │ │70cc機車過去。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7 │李慧玲 │96年11月9 │以1000元出售重│丙○○:你到市區│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再打給我,準備多│級毒品,處有期│ │ │ │14分許,於│ │少?李慧玲:1千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西門│ │,昨天那裡;大哥│,販賣毒品所得│ │ │ │路附近 │ │,我到西門路了。│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丙○○:好。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8 │李慧玲 │96年11月10│以1500元出售重│李慧玲:跟昨天一│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樣15。丙○○:好│級毒品,處有期│ │ │ │35分許,於│ │,一樣在那邊。李│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西門│ │慧玲:大哥,到了│,販賣毒品所得│ │ │ │路附近 │ │。丙○○:好。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 │仟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9 │李慧玲 │96年11月11│以1500元出售重│丙○○:多少? │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數量 │李慧玲:跟昨天一│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許,於│ │樣;1.5。丙○○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不詳地點 │ │:聯絡好再打給你│,販賣毒品所得│ │ │ │ │ │。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 │仟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10 │李慧玲 │96年11月12│以4000元出售重│丙○○:要多少?│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李慧玲:4張。梁 │級毒品,處有期│ │ │ │51分許,於│ │福成:金華路臨安│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 ○路。 │,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臨安路附│ │ │之財物新臺幣肆│ │ │ │近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1 │李慧玲 │96年11月15│以4000元出售重│丙○○:那都算 │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8時 │量不詳之數量 │4500才算你4000,│級毒品,處有期│ │ │ │23分許,於│ │你才3張半。李慧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玲:好啦。丙○○│,販賣毒品所得│ │ │ │路附近 │ │:你在哪?李慧玲│之財物新臺幣肆│ │ │ │ │ │:金華路。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2 │李慧玲 │96年11月21│以1500元出售重│李慧玲:大哥,到│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了。丙○○:那裏│級毒品,處有期│ │ │ │39分許,於│ │?李慧玲:臨安路│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臨安│ │,1500。丙○○:│,販賣毒品所得│ │ │ │路附近 │ │我叫阿原拿去給你│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 │仟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13 │李慧玲 │96年11月23│以1500元出售重│丙○○:誰?李慧│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8時│量不詳之數量 │玲:妹仔,下午的│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許,於│ │怎麼那麼少。梁福│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成:下次補你,你│,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臨安路│ │怎樣。李慧玲:還│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要籌錢。丙○○:│仟伍佰元沒收,│ │ │ │ │ │要來再說;去籌錢│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啊,不然不要用了│能沒收時,以其│ │ │ │ │ │。李慧玲:好。 │財產抵償之。 │ ├──┼─────┼─────┼───────┼────────┼───────┤ │14 │戴良貴 │96年11月21│以1000元出售重│戴良貴:你到崇明│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1時│量不詳之數量 │五街打給我;你五│級毒品,處有期│ │ │ │29分許,於│ │街右轉進來。梁福│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崇明│ │成:好。 │,販賣毒品所得│ │ │ │五街口 │ │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5 │戴良貴 │96年11月24│以1000元出售重│戴良貴:發哥,我│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3時│量不詳之數量 │現要跟你拿1千, │級毒品,處有期│ │ │ │34分許,於│ │我在新町這。梁福│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民族│ │成:來金華路賣羊│,販賣毒品所得│ │ │ │路、金華路│ │肉的對面等你;到│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了嗎?戴良貴:這│仟元沒收,如全│ │ │ │ │ │裡。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6 │戴良貴 │96年12月6 │以1700元出售重│丙○○:民族路加│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0時│量不詳之數量 │油站,11點相等;│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許,於│ │多少?戴良貴:好│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民族│ │;2包。丙○○: │,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西門路│ │多拿1百啦,不要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拿17的;我快到了│仟柒佰元沒收,│ │ │ │ │ │,在阿蓮這。戴良│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貴:好。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17 │戴良貴 │96年11月13│以1000元出售重│丙○○:來大潤發│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數量 │,多少?陳美芳:│級毒品,處有期│ │ │ │20分許,於│ │1千,我現在去。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西門│ │丙○○:你到哪?│,販賣毒品所得│ │ │ │路上之大潤│ │陳美芳:西門路中│之財物新臺幣壹│ │ │ │發賣場 │ │華路。丙○○:快│仟元沒收,如全│ │ │ │ │ │點,我到了。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8 │戴良貴 │96年11月14│以1000元出售重│丙○○:2點在奇 │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4時│量不詳之數量 │美醫院對面等,你│級毒品,處有期│ │ │ │4分許,於 │ │要多少?陳美芳:│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縣永康│ │1千。丙○○:我 │,販賣毒品所得│ │ │ │市奇美醫院│ │在這。陳美芳:好│之財物新臺幣壹│ │ │ │附近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9 │戴良貴 │96年11月24│以1300元出售重│陳美芳:要多一點│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8時│量不詳之數量 │,1千5。丙○○:│級毒品,處有期│ │ │ │34分許,於│ │好,到了再打。陳│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縣永康│ │美芳:到了。梁福│,販賣毒品所得│ │ │ │市奇美醫院│ │成:好。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附近 │ │ │仟參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20 │黃炳勳 │96年11月5 │以1000元出售重│黃炳勳:我現在去│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6時│量不詳之數量 │哪找你?丙○○:│級毒品,處有期│ │ │ │35分許,於│ │臨安路金華路褲子│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大王;你要拿1千 │,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臨安路│ │嗎?黃炳勳:對,│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褲子大王│ │多久。丙○○:10│仟元沒收,如全│ │ │ │ │ │分到。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1 │黃炳勳 │96年11月6 │以1000元出售重│黃炳勳:福哥,阿│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7時 │量不詳之數量 │三,現在處理1張 │級毒品,處有期│ │ │ │28分許,於│ │。丙○○:來褲子│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大王。黃炳勳:你│,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臨安路│ │多久到?丙○○:│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褲子大王│ │10分。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2 │黃炳勳 │96年11月14│以1000元出售重│黃炳勳:拿1千。 │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數量 │丙○○:你欠的要│級毒品,處有期│ │ │ │40分許,於│ │加減回給我。黃炳│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勳:會啦,跟你商│,販賣毒品所得│ │ │ │路統一戲院│ │量5百或1千慢慢還│之財物新臺幣壹│ │ │ │旁加油站 │ │好嗎?丙○○:可│仟元沒收,如全│ │ │ │ │ │以啊。黃炳勳:我│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現在哪找你?梁福│收時,以其財產│ │ │ │ │ │成:統一戲院旁加│抵償之。 │ │ │ │ │ │油站。 │ │ ├──┼─────┼─────┼───────┼────────┼───────┤ │23 │郭軒義 │96年11月6 │以1000元出售重│郭軒義:拿錢給你│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9時 │量不詳之數量 │。丙○○:多少?│級毒品,處有期│ │ │ │49分許,於│ │郭軒義:1千。梁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北區│ │福成:叫「友仁」│,販賣毒品所得│ │ │ │成功路 504│ │拿去給你。郭軒義│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巷42號之郭│ │:叫他拿來家就好│仟元沒收,如全│ │ │ │軒義住所 │ │。丙○○:好。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4 │鄭榮芳 │96年11月8 │以2000元出售重│鄭榮芳:順便幫我│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2時│量不詳之數量 │拿2支那個,錢明 │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許,於│ │早上再給你。梁福│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勝利│ │成:好啦;到了喔│,販賣毒品所得│ │ │ │路 200號之│ │。鄭榮芳:好。 │之財物新臺幣貳│ │ │ │鄭榮芳住所│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5 │鄭榮芳 │96年11月8 │以2000元出售重│丙○○:明天拿要│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時23│量不詳之數量 │緊嗎?鄭榮芳:晚│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許,於│ │上要的,昨天那個│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勝利│ │男孩子呢?丙○○│,販賣毒品所得│ │ │ │路200號之 │ │:早就回去了,等│之財物新臺幣貳│ │ │ │鄭榮芳住所│ │一下出去打給你。│仟元沒收,如全│ │ │ │ │ │鄭榮芳:喂。梁福│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到了。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6 │蔡文俊 │96年11月9 │以1000元出售重│蔡文俊:我想拿1 │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千還你。丙○○:│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許,於│ │:文俊?;我到了│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成功│ │。蔡文俊:哪有?│,販賣毒品所得│ │ │ │路加油站前│ │丙○○:我在加油│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站前。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7 │蔡文俊 │96年11月22│以1000元出售重│丙○○:很漂亮了│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0時│量不詳之數量 │1嗎?蔡文俊:對 │級毒品,處有期│ │ │ │15分許,於│ │丙○○:你來加油│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成功│ │站。蔡文俊:我在│,販賣毒品所得│ │ │ │路加油站前│ │加油站。丙○○:│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馬上到。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8 │鄭朝仁 │96年11月6 │以4000元出售重│丙○○:要多少?│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數量 │鄭朝仁:半半。梁│級毒品,處有期│ │ │ │許,於臺南│ │福成:你要湊足。│徒刑拾伍年貳月│ │ │ │市○○路路│ │鄭朝仁:有啦,黃│,販賣毒品所得│ │ │ │旁 │ │金海岸KTV這。梁 │之財物新臺幣肆│ │ │ │ │ │福成:好。鄭朝仁│仟元沒收,如全│ │ │ │ │ │:到了嗎?丙○○│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對,沒聽到嗎?│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9 │鄭朝仁 │96年11月9 │以2000元出售重│鄭朝仁:有空過來│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4時│量不詳之數量 │嗎?丙○○:到你│級毒品,處有期│ │ │ │4分許,於 │ │家嗎?那麼遠又不│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西門│ │知道路,多少?鄭│,販賣毒品所得│ │ │ │路「東帝士│ │朝仁:一樣。梁福│之財物新臺幣貳│ │ │ │百貨」附近│ │成:你走出來,我│仟元沒收,如全│ │ │ │ │ │不知道路。鄭朝仁│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好;在東帝士後│收時,以其財產│ │ │ │ │ │面還是市場對面 │抵償之。 │ │ │ │ │ │7-11。丙○○:好│ │ │ │ │ │ │7-11 。 │ │ ├──┼─────┼─────┼───────┼────────┼───────┤ │30 │鄭朝仁 │96年11月12│以2000元出售重│丙○○:在哪?說│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4時│量不詳之數量 │啊。鄭朝仁:在家│級毒品,處有期│ │ │ │55分許,於│ │;一樣啦。丙○○│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北安│ │:你騎出來7-11。│,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路旁 │ │鄭朝仁:好。 │之財物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1 │鄭朝仁 │96年11月14│以2000元出售重│丙○○:對,要過│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數量 │去你那兒,多少?│級毒品,處有期│ │ │ │7分許,於 │ │鄭朝仁:相同。梁│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北安│ │福成:1的要順便 │,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路旁 │ │給我嗎?鄭朝仁:│之財物新臺幣貳│ │ │ │ │ │有啦。丙○○:到│仟元沒收,如全│ │ │ │ │ │了喔。鄭朝仁:我│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們在樓下。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2 │鄭朝仁 │96年11月20│以2000元出售重│鄭朝仁:我在公園│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等你,你找不到路│級毒品,處有期│ │ │ │23分許,於│ │。丙○○:來過一│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北成│ │次了,還不知道。│,販賣毒品所得│ │ │ │路 128巷旁│ │鄭朝仁:喔。 │之財物新臺幣貳│ │ │ │公園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3 │鄭朝仁 │96年11月22│以4000元出售重│丙○○:你要還我│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1時│量不詳之數量 │4千?鄭朝仁:對 │級毒品,處有期│ │ │ │17分許,於│ │。丙○○:多一個│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北成│ │給你,我叫友仁拿│,販賣毒品所得│ │ │ │路 128巷旁│ │過去給你。鄭朝仁│之財物新臺幣肆│ │ │ │公園 │ │:你說要多給我也│仟元沒收,如全│ │ │ │ │ │沒有。丙○○:就│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這樣,打輕點沒好│收時,以其財產│ │ │ │ │ │處。 │抵償之。 │ ├──┼─────┼─────┼───────┼────────┼───────┤ │34 │鄭朝仁 │96年11月24│以4000元出售重│丙○○:你籌多少│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7時│量不詳之數量 │了?鄭朝仁:你先│級毒品,處有期│ │ │ │31分許,於│ │來,不夠拿電話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北成│ │給你。丙○○:我│,販賣毒品所得│ │ │ │路 128巷旁│ │快到了。鄭朝仁:│之財物新臺幣肆│ │ │ │公園 │ │你進來公園這。梁│仟元沒收,如全│ │ │ │ │ │福成:好。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5 │莊朝欽 │96年11月6 │以1000元出售重│丙○○:來金華路│丙○○販賣第一│ │ │ │日凌晨1時 │量不詳之數量 │與民族路這。莊朝│級毒品,處有期│ │ │ │21分許,於│ │欽:喔,我騎過去│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 │,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民族路│ │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6 │莊朝欽 │96年11月14│以1500元出售重│莊朝欽:成哥,我│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7時 │量不詳之數量 │母親在家,我到樓│級毒品,處有期│ │ │ │32分許,於│ │上講,弄個一五的│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丙○○:臨安路│,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民族路│ │文賢上光眼鏡。莊│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朝欽:好。 │仟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37 │莊朝欽 │96年11月15│以1100元出售重│莊朝欽:我在你樓│丙○○販賣第一│ │ │ │日凌晨1時 │量不詳之數量 │下,我剩1100元。│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許,於│ │丙○○:我馬上下│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去。 │,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民族路│ │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 │仟壹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38 │莊朝欽 │96年11月23│以1000元出售重│丙○○:出來,康│丙○○販賣第一│ │ │ │日凌晨2時 │量不詳之數量 │樂街。莊朝欽:我│級毒品,處有期│ │ │ │17分許,於│ │在賓士當舖這邊,│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我家有人。丙○○│,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民族路│ │:好。莊朝欽:商│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量一下。丙○○:│仟元沒收,如全│ │ │ │ │ │到再說。莊朝欽:│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我到了。丙○○:│收時,以其財產│ │ │ │ │ │嗯。 │抵償之。 │ ├──┼─────┼─────┼───────┼────────┼───────┤ │39 │莊朝欽 │96年11月25│以2000元出售重│丙○○:去籌2千 │丙○○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1時│量不詳之數量 │啦。莊朝欽:2千 │級毒品,處有期│ │ │ │42分許,於│ │,我身上有啦。梁│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金華│ │福成:康樂街,你│,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民族路│ │再出來;到了。莊│之財物新臺幣貳│ │ │ │口 │ │朝欽:好。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40 │莊朝欽 │96年11月29│以1000元出售重│莊朝欽:成哥,我│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2時│量不詳之數量 │朝欽,拿一個1的 │級毒品,處有期│ │ │ │4分許,於 │ │。丙○○:手機呢│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文賢│ │?莊朝欽:手機晚│,販賣毒品所得│ │ │ │路上 │ │一點,這是幫人家│之財物新臺幣壹│ │ │ │ │ │拿的。丙○○:你│仟元沒收,如全│ │ │ │ │ │馬上過來嗎。莊朝│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欽:對,在路上了│收時,以其財產│ │ │ │ │ │。丙○○:好。 │抵償之。 │ ├──┼─────┼─────┼───────┼────────┼───────┤ │41 │魏江明 │96年11月5 │以2000元出售重│丙○○:阿明?要│丙○○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1時│量不詳之數量 │多少?快點。魏江│級毒品,處有期│ │ │ │59分許,於│ │明:2千。丙○○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南區│ │:老地方,快點;│,販賣毒品所得│ │ │ │大成國中旁│ │你到了嗎?魏江明│之財物新臺幣貳│ │ │ │ │ │:30秒。丙○○:│仟元沒收,如全│ │ │ │ │ │好。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42 │魏江明 │96年11月25│以1000元出售重│丙○○:你那邊1 │丙○○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千塊先給我,我欠│級毒品,處有期│ │ │ │59分許,於│ │1千1拿,快點,我│徒刑拾伍年貳月│ │ │ │臺南市國民│ │在國民路。魏江明│,販賣毒品所得│ │ │ │路與大成路│ │:好。 │之財物新臺幣壹│ │ │ │口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二 ┌──┬─────┬─────┬───────┬────────┐ │編號│販賣對象 │時間、地點│價格(新臺幣)│監聽譯文內容摘要│ │ │ │ │、數量 │ │ ├──┼─────┼─────┼───────┼────────┤ │1 │楊明哲 │96年11月23│以2000元出售重│楊明哲:明天我先│ │ │ │日凌晨 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跟人家籌錢,如果│ │ │ │15分許,於│ │沒有你可以先1包 │ │ │ │不詳地點 │ │給我方便嗎?梁福│ │ │ │ │ │成:我最近不好過│ │ │ │ │ │沒辦法。楊明哲:│ │ │ │ │ │我們這沒腳。梁福│ │ │ │ │ │成:見面再談。 │ │ │ │ │ │ │ ├──┼─────┼─────┼───────┼────────┤ │2 │魏江明 │96年11月23│以2000元出售重│丙○○:阿明,要│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多少?魏江明:2 │ │ │ │33分許,於│ │啦。丙○○:水萍│ │ │ │臺南市夏林│ │溫?魏江明:我在│ │ │ │路水萍溫公│ │大門這。丙○○:│ │ │ │園 │ │怎沒看見你。魏江│ │ │ │ │ │明:有,我領班在│ │ │ │ │ │這,我跟他說話馬│ │ │ │ │ │上到。 │ └──┴─────┴─────┴───────┴────────┘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