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508號、第15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甲○○為址設臺南市中西區○○○街3號「仁仁醫院(於民 國97年改為診所,現已結束營業)」院長,獨資並實際經營管理仁仁醫院,對醫院事務有實際決策權;護士戊○○、庚○○(均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乙○○、丙○○(均另行判決),則均以固定薪資受僱於甲○○,在仁仁醫院內擔任護理或行政人員。甲○○明知辛○○、溫蒼條、子○○、壬○○、陳文章、己○○(均由檢察官另行起訴)及丁○○(另移本院少年法庭),於90至92年間(詳如附表二所示)來仁仁醫院求診時,實際上並未生病或受傷,或病情尚未達住院之必要,而係企圖以假住院方式向南山人壽等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竟與辛○○等七名假病患起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安排未實際住院或無住院必要之辛○○等七名假病患辦理住院,並在辛○○等假病患之病歷上作誇大及不實之登載,而具共同犯意聯絡之戊○○、庚○○、乙○○、丙○○等人員,亦基於受僱人不得不然之立場,或配合製作不實之電腦護理記錄,再由乙○○製作不實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文書,供甲○○以仁仁醫院名義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行使,請領住院醫療給付,使健保局誤以為辛○○等人有實際住院,進而核發住院給付予仁仁醫院(詳如附表一),總計詐得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964元。吳明輝復製作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交予 辛○○等七人,使辛○○等七人得持之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詳如附表二),致使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理賠金,總計金額為754214元。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該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公訴人就起訴事實所提出之證據,被告方面對證據能力之意見,及本院就證據能力所為之判斷,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㈠辛○○、丁○○、子○○、己○○、癸○○及壬○○等六人,均因病或因意外傷害前來仁仁醫院求診,被告於問診後認有住院之必要而予以收治入院,且辛○○等六人亦到庭證述確有至仁仁醫院求診住院,而病人有無住院之必要,係依當時病人之訴說及病徵予以專業判斷,足證被告並無公訴意旨所指,收受未實際住院或無住院必要之假病患情事。㈡辛○○等人前來求診後,均有辦理住院手續及入住,雖丁○○等人證述未全程住院,然此係病人個別行為,且在醫療臨床上,病人因不習慣醫院環境而逕行離院,未全程在院者,亦非罕見。被告充其量僅係在院務管理上有所疏忽,尚難認被告係收受無住院必要之病患住院。㈢辛○○等人前來求診住院,若有居心不軌,此實非被告所能知悉,而被告若有與辛○○等人共謀詐取健保給付,衡諸情理,亦無僅詐取區區四萬餘元之理。㈣健保局對仁仁醫院申請健保住院給付,並非一經申請,即必然准許,尚需經實際審核,時有審核後,以輕病為由不予給付,此由被告於辛○○等人前來住院後,向健保局申請給付,多為健保局以輕病為由,未核付任何住院給付費用即可明證。再由健保局96年8月17日健保南醫 字第0960015830號函所示,自91年至95年3月間,被告申請 住院費用共計54063元,健保局審核後僅核付23228元,均足認被告申請住院給付,均係經健保局審核後始為給付,健保局自無陷於錯誤可言。㈤依卷附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98九年12月4日健保南費一字第0985033085號函,可知護理記 錄並非被告申請健保給付之必要文件,且被告申請之住院給付既需經健保局實質審核,健保局當無陷於錯誤可言。㈥被告收治病患住院後,被告所僱請之醫護人員戊○○、庚○○、乙○○、丙○○等人,自應依規定據實製作護理記錄,其等未於當班時製作,被告僅曾於發現其等製作之護理記錄有缺漏時,要求補記,並未要求其等為不實之記載,被告自無偽造文書之犯行及犯意。㈦辛○○等六人,固有於仁仁醫院就醫後,持被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惟被告本即有應病人之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之義務,辛○○等人持以申請保險給付,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與其等共同詐欺之可言。 二、經查: ㈠被告甲○○確實要求院內人員製作不實之電腦住院護理紀錄、再由院內行政人員乙○○據以製作向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之文件等情,業據: ⒈證人即仁仁醫院護理人員戊○○到庭證述:「(妳在仁仁醫院工作的起迄時間為何?)89年1月到92年7月」、「(妳的工作內容為何?)護理人員的工作,打針、包藥」、「(有無負責住院病人的護理工作?)有」、「(住院病人護理時,你們是否要做護理記錄?)要」、「(你們的護理記錄是手寫的,還是用電腦打的?)電腦打字的」、「(做護理記錄的目的為何?)主要記錄住院病患的狀況」、「(護理記錄依照規定是要多久做一次?)每個班都要寫」、「(每班要做幾次住院記錄?)一次」、「(一天至少要做三次,是不是?)對」、「(護理記錄製作的時間點是當班時,幫病人做處理後馬上記錄,還是可以隔幾天後,在經過事後回想做紀錄?)在當班時做紀錄」、「(護理記錄不允許事後製作,是不是?)對」、「(妳在檢察官偵查中說有病人來住院,要寫不實的護理記錄?)對」、「(那個情形是如何?)他們要申請保險,請我們幫他寫護理記錄」、「(他們有無實際住院?)他們可能住幾天,後面就沒有住」、「(妳印象中是否記得丁○○、辛○○、癸○○、子○○、壬○○、己○○在90年10月到91年5、6月間在你們醫院住過?)這些人我有印象,但他們確實住院的時間我已經不記得」、「(這些人當初確實有去辦住院?)他們有住院,但沒有住太多天」、「(甲○○有無要求妳就病人沒住院的時間,還繼續做護理記錄?)有」、「(妳有無跟甲○○反應說病人沒有實際住在院?)沒有」、「(妳沒有跟甲○○說病人實際沒有在醫院,為何會說他要求妳做不實的護理記錄?)病人有無住院他自己本身應該知道,這不用我跟他講,且我只是拿一份薪水,我只聽他的話做事,他叫我做怎樣的護理記錄,我就做怎樣的護理記錄」等語明確。 ⒉另證人即仁仁醫院護理人員庚○○亦到庭證述:「(是否曾經在仁仁醫院任職過?)有」、「(是否還記得在仁仁醫院工作的時間?)91年還是92年年底」、「(妳在仁仁醫院工作多久?)一年多」、「(妳在偵查中說妳在仁仁醫院任職的期間,是91年或92年有一年的時間,隔年7月離職,是否 是這情形?)應該是,因為那時後我要考學校,要有在職進修的證明,我印象中我去仁仁醫院有工作半年以上,因為我要有工作的在職證明」、「(妳是否是在92年8月去參加二 技考試?)對,我應該是91年年底去工作,到92年7月份」 、在檢察官偵查中,妳說妳在醫院任職的期間,在輸入護理紀錄時,沒有見到這些病人實際住在仁仁醫院?)這個有的是事後才補的」、「(何謂「事後才補的」?)他們說要申請保險,事後才用電腦幫他們補上」、「(妳的意思是不是說原先有護理紀錄,但是記載不完全,你們幫他補?)應該是說入院的當天有手寫,之後的內容我再用補上的」、「(你為何會說是假病患住院?)因為我沒有看到人」、「(你為何沒有看到人?)他有時出院的時間點,有時可能是住三天,或住幾天,問題是我都沒有看到這個人」、「(妳是說住院的期間都沒有看到病人?)對」、「(妳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這個病人,但是要寫護理紀錄?)對」、「(妳印象中有哪些病人是妳實際都沒有看過,但是要寫護理紀錄的,丁○○、辛○○、癸○○、壬○○、己○○這幾位妳有無印象哪幾位是妳根本都沒有看過?)這幾個我應該都沒有看過,我有印象的是二個女生來住院」、「(妳在仁仁醫院任職時,只有辦理過二個人住院?)我印象中好像只有二個,因為我去的時候,就很少在辦到住院手續」、「(妳在任職期間有幾位護士?)我跟戊○○二個人」、「(只有你們二個的話,如果妳是值小夜班時,妳下班時何人來接手?)沒有人,我就下班了」、「(妳說大夜班沒有人值班的話,他大夜班的病程紀錄是由何人紀錄?)這是我們事後才補的」、「是由妳補,還是由戊○○來補?)我們二個一起補」、「(事後補是他們要申請保險時,你們才開始製作那段住院期間的護理紀錄?)對」、「(如果妳沒有製作真實的護理紀錄,妳如何能夠想像出護理紀錄的內容?看護理紀錄的課本寫」等語綦詳。 ⒊證人即仁仁醫院護理人員丙○○於偵查中則結證稱:「(你於仁仁醫院任職期間,是否該醫院有收假病患?)有,是甲○○醫生決定要收病患住院,要我們護士配合製作假的護理記錄,當時我及乙○○、戊○○任職該醫院」、「(假病患如何住院?)假病患只住院一、二天,卻申報住院七天,我們護士配合將護理記錄填寫七天,也有病患從沒住院過,卻申報七天」、「(仁仁醫院申報住院健保費用是誰負責?)乙○○申請。但都是甲○○醫生指示把住院時間浮報為七天,並要我們偽造護理記錄,手寫的護理記錄是我們三個護士各自值班時填寫的,電腦繕打的護理記錄是乙○○繕打,是為了向健保局申請健保費...」、「(上開提示供你查看的護理記錄是否都是真實?)不是,都是假的護理記錄,都是乙○○打的」、「(甲○○是否知道護理記錄是你們偽造的?)他知道,因為都是他指示要我們配合的,我沒有去問過甲○○要如何填寫假的護理記錄,我大部分都沒有,少部分是抄上一班的護理記錄」等語明確。 ⒋另證人即仁仁醫院行政人員乙○○亦到庭證述:「(妳有無在仁仁醫院任職過?)有」、「(妳做什麼工作?)電腦輸入、掛號、門診申報」、「(妳在仁仁醫院任職時有無護士執照?)沒有」、「(妳沒護士執照可以照顧病人嗎?)敷藥」、「(妳可以做護理的工作嗎?妳如何判斷病人的身體狀況?)這不是我能判斷」、「(為何所有有關於辛○○、壬○○、癸○○病理紀錄上都有妳電腦書寫的紀錄?)我沒有寫,也沒有打」、「(〈請審判長提示95他字4407號第159、343、362頁予證人乙○○〉。這份資料是仁仁醫院之病 理紀錄,當時病人辛○○91年3月1日到3月7日之護理紀錄,上面有紀錄你的名字乙○○,提示之第343頁有關癸○○在 91年3月3日到91年3月12日之護理紀錄,在第362頁有關於壬○○在91年1月19日到1月26日有你的護理紀錄及戊○○一起寫的,是否可說明這個狀況?)可能用複製的,複製錯的」、「(實際上妳有無照顧病人?)沒有」、「(為何會有這種現象?)可能有些工讀生複製錯的」、「(根據這些護士都有說到,醫生都有指示他們做這些不實的護理紀錄及住院紀錄,妳是否也很清楚?)我有打過,但我不是打那些,我都是列表及打基本資料」、「(這些事情是何人叫妳做的?)醫生」、「(醫生何時跟你們講這些事情?哪位醫生?)甲○○」、「(妳有打住院病人的基本資料?)對」、「(是他們要辦住院時打的嗎?)對」、「(妳打完住院資料後,妳是否需要帶病人去病房?)有時會帶病人去看病床在第幾床」、「(妳印象中有無帶過辛○○、壬○○、癸○○、丁○○、己○○這五個人?)妳說的那五個人我不知道,我印象有這個動作而已」、「(妳有無聽過甲○○叫其他護士憑空想像寫護理紀錄?)要申報之前會提醒」、「(如果照妳所述,妳並沒有偽造不實的護理紀錄,妳為何要認罪?)我有打到某部份」、「(妳打哪一部份?)幫忙列印住院申報、健保就業申報、基本資料及確認」、「(有關於護理紀錄的事情,醫生是如何交待的?)他就叫我趕快打一打」、「(你為何會知道這是不實的?)因為病人確實沒有進到病房住院」、「(除了妳剛所說的事項,處方列印、門診處方列印,處方列印為何還要列印門診處方列印?你剛說醫生的處方讓妳列印,還有什麼要列印?)住院的病歷有時也會列印」、「(護理紀錄都是何人製作的?)每個人都會打」、「(護理紀錄的目的為何?)紀錄病人的狀況,觀察病人症狀及療程」、「(這些護理紀錄不是護士在做的,為何護理紀錄在仁仁醫院是大家都可以做的?)有時候同事會說誰可以幫我打一下」、「(所以說護理紀錄就是不實的才有可能幫忙打,是不是?)對」、「(護理紀錄會出現你的名字的部份,那一欄是妳製作的?)不是」、「(妳說護理紀錄每個人都有幫忙,妳做的部份妳是打何人的名字?)護理紀錄我很少做,幾乎沒有,有部份會打一點點」、「(妳打一點的部份是否是打妳自己的名字?)我不會打我的名字」、「(妳從來沒有在護理紀錄打上妳的名字,是不是?)沒有」、「(護理紀錄上面會出現妳的名字是什麼情形?)我不知道」、「(何人打的?)同事之間打的」、「(是否他自己打她的名字就可以?)有的工讀生他不打他自己的名字」、「(妳有無值班過像護士的值班?)沒有」、「(〈提示95他字4407號第157頁予證人乙○○〉為何這護理紀錄有妳連 續值早班和夜班的紀錄?)那是亂寫的」、「(妳剛有講到說妳有製作不實的部份是哪一部份?)列印住院的申報單的部份是不實在的,因為我確實沒有看到住院病患」等語屬實。 ㈡辛○○、子○○、丁○○、壬○○、癸○○、陳文章及己○○之住院均有虛偽或浮報不實等情,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憑: ⒈辛○○之住院屬虛偽不實 ⑴證人辛○○於本院詰問時,就有無至仁仁醫院住院,雖反覆其詞,證述如下: ①「(你90年10月26日到90年11月5日有無因為心臟或是血壓 很高去仁仁醫院看病?)有」、「(有無住院?)醫生叫我住我就住」、「(你住十一天,你住在哪間病房?)我都住套房,因為我很會打呼,這樣才不會去吵到人」、「(你住的套房在幾樓?)三樓到五樓,我住哪一樓我已經紀不起來」、「(你心肌梗塞及高血壓他開什麼藥給你?)降血壓還有早晚吊點滴」、「(有無人來巡房?)有」、「(91年3 月2日到3月10日你是否有因為從樓梯跌倒受傷去住在仁仁醫院?)有印象」、「(你是何因素去住院的?)爬樓梯、修理電燈、電線」、「(在何處發生的?)在我朋友那邊喝酒」、「(你的朋友住在何處?)在臺南市,在王忠欽那邊」、「(何人帶你去醫院的?)我自己坐計程車過去」、「(你朋友為何沒有載你過去?)他喝酒不敢騎車」、「(當時幾點?)應該是中午過後,我已無印象」、「(是沒有印象,還是你剛所說的已經中午過後?)我喝酒的時間是都固定在中午過後才有在喝,我早上沒有在喝酒」、「(你幾點去你朋友那邊的?)快要中午」、「(你們喝多久?)一、二小時」、「(你去醫院是如何跟醫生說的?)我說爬樓梯摔倒的」、「(你到底有無住院?)有」云云。 ②「(90年10月26日到90年11月5日共11天,你有因心肌梗塞 、高血壓住在仁仁醫院?)我現在已經記不起來,沒有印象」、「(你是沒印象,還是你沒有住?)應該是有住,我裡面寫的我就都有承認」、「(你在地檢署偵查中,你當時說你是因為騎車受傷去仁仁醫院就診要求住院,醫生也同意,這種情形是一個叫王忠欽的跟你說,王忠欽說你那天住院,後來你還因為高血壓住院,你進去時遇到甲○○院長在看病人,看到你時你跟甲○○說是王忠欽介紹來的,甲○○問你說要住院嗎,你說可以住院最好,你說你騎車受傷,你要求想要住院,如果醫院要讓我住我當然住下來,因為你可以申請保險,你住院保險公司都會派人來,最多去吃飯完就回來,高血壓住院巡房二、三次是固定的,這些你講的話有無問題?)沒有問題,這些我有承認,我有印象」、「(你也曾說過我曾受傷醫院不要讓你住院,所以你才到換到仁仁醫院辦假住院,子○○是你介紹過去的,對不對?)對,沒有意見」云云。 ⑵惟由下列證據,足認證人辛○○證述至仁仁醫院住院,及卷附有關辛○○之住院資料等情,皆屬杜撰: ①依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月26日那天,因感覺暈暈的,臉紅紅的,人不舒服,就去看醫生,醫生說高血壓太高要住院,我就住云云。然對照卷附辛○○之手寫健保入院患者作業要項、護理病歷、電腦打字之住院病歷、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竟誇大記載辛○○於住院當日及期間均不斷有「胸痛、胸悶(心痛如刀刺)、發燒、冒汗、呼吸困難、視力模糊」等病症(偵2卷第128、130、139-143頁)。再者,被告甲○○以其專業判斷,既認定辛○○係因心肌梗塞而住院,然依卷附辛○○之住院記錄,竟只有施作一次心電圖檢測,生命徵象記錄表,亦僅於10月26日當日測量一次血壓,其餘欄位均為空白(偵2卷第131頁),血壓脈博呼吸記錄表亦全部空白(偵2卷第133頁),未再進一步追蹤,不合理之至顯然可見。 ②又依證人辛○○於本院之證述,91年3月1日當日係因爬樓梯修理電燈,從樓梯上跌倒受傷,而自行搭車前往仁仁醫院,到醫院時已是中午過後云云。惟互核卷附辛○○之手寫護理病歷,則記載受傷原因為裝修電話,梯子摔下(偵2卷第148頁),電腦住院病歷又記載係因工地意外而受傷(偵2卷第 155頁),另病程記錄及護理記理,又記載係在路上與機車 相撞而腦震盪,由家屬陪同入院,且到院時間為上午十時(偵2卷第155-159頁),與證人辛○○之證詞已明顯不符。再者,依卷附辛○○之病歷所載,既認定辛○○頭部受傷,有腦震盪現象,然醫院方面竟未予禁食觀察,且無測量紀錄昏迷指數,生命徵象記錄亦僅有3月1日及3月2日二天,全部共二次測量血壓,其餘全部空白,血壓脈搏呼吸記錄亦均空白,明顯不合常理。 ③再參諸辛○○之女婿己○○(按依卷附病歷所載,己○○亦於91年3月1日至91年3月4日於仁仁醫院住院)於本院證述:「(你因為車禍而住院有幾次是住在台南地區的醫院?)一次」、「(你那次車禍在台南住院,你是住在哪家醫院?)仁仁醫院」、「(那次除了你住院,還有何人住院?)那次辛○○先把小朋友帶走,一家四口都有辦理住院」、「(你兒子和女兒都沒有住在醫院?)當天辦理完後,辛○○就先把他們帶回去,沒有住在醫院」等語,則辛○○於91年3月8日當天既有餘力可將二名外孫帶離開醫院,顯見病歷上記載辛○○有胸痛、胸悶、腦震盪等現象,均屬虛偽不實。況且,依卷附己○○之病歷所載(偵2卷第280-294頁),己○○於91年3月1日至同年3月4日住院時,病床號碼為306B,另丁○○之病歷記載,丁○○於同一時間之病床號碼為306D,均核與證人辛○○所述,在仁仁醫院住院期間均住套房等情,相互矛盾。 ④綜合前述辛○○住院病歷有諸多違背常理之處,及病歷等資料所載,與辛○○、己○○之證詞間,又互相矛盾,已難認定辛○○有住院之事實。再參酌前述證人戊○○、庚○○之證述,益證辛○○於90年及91年間,並無實際在仁仁醫院住院,相關住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純係事後所偽造。 ⒉子○○之住院屬虛偽不實 ⑴此情業據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你是否有在90年10月23日到10月25日到仁仁醫院住院?)有」、「(你為何會到仁仁醫院去住院?)我爸爸叫我去住的」、「(你那時候有無生病?)沒有」、「(你到醫院時是如何跟醫生說的?)那時候是我爸爸(按指辛○○)跟醫生他們講的,我都在他們診療室的外面而已」、「(你的意思是醫生沒有看實際看到你的樣子?)沒有」、「(你那時去看醫生時,是否有跟醫生說你當時因為跟大姐騎車摔倒頭昏?)有」、「(你到底有無跟你大姐騎車摔倒、頭昏就醫,還是沒有生病去就醫?)沒有生病就去就醫」、「(你為何沒有生病要去就醫?)我爸爸叫我去的」、「(為何你爸爸要叫你去?)因為要請保險金」、「(那幾天你有去就診,你到底有無在那住院?)沒有」、「(你當時有無受傷?)沒有」、「(有無腦震盪?)沒有」、「(你在檢察官偵訊時為何說你當時白天都不在醫院跑去玩,再回去醫院睡覺,你到底有無住院?)有給護士看一下就出去了」、「(你所謂沒有住院是你完全都沒有住,還是有時候會過去看一下就走了,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在裡面,是否可再說明清楚?)有時會在裡面,大概一、二個小時,他們護士交換班後我才走」、「(在90年10月23日到10月25日這幾天你在仁仁醫院有無看到醫生?)沒有」、「(我所謂的醫生是就是在庭這位甲○○,90年10月23日到25日,你有無看到甲○○?)沒有」、「(這幾天你晚上有無回醫院睡覺?)沒有」、「(是否只有在醫院一、二個小時?)對」、「(提示95他字4407號偵1卷第80 頁偵訊筆錄,你在檢察官偵查中為何說我白天都不在醫院都跑出去玩,晚上才回去醫院睡,沒有向醫院請假,你到底有無回醫院睡?)沒有」等語明確。 ⑵此外,復有子○○之住院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參(偵2卷第188-202頁)。觀諸上開健保入院患者作業要項上所載,被告甲○○經診斷後,既認定子○○有腦震盪、頭血腫等症狀,而准予住院(偵1卷第248頁),然竟未對子○○作禁食觀察,亦無昏迷指數測量之記錄,生命徵象記錄表、護理記錄亦均完全空白,護理病歷除發病經過一欄由子○○自行填載外,其餘亦均空白,明顯違反常理。再參酌前述證人戊○○、庚○○之證述,益證子○○於90年間,並無實際在仁仁醫院住院,相關住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同亦屬事後所偽造。 ⒊丁○○之住院屬虛偽不實: ⑴依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是否曾經因為被父親騎機車搭載摔倒,而至仁仁醫院住院?)沒有,那次騎腳踏車摔倒到仁仁醫院就診時,我在候診室外面有聽到我父親癸○○向醫生說,是他騎機車載我摔倒受傷,並要求醫生讓我住院」、「(你騎機車摔倒之後,行動是否正常?)正常,不用人家攙扶,吃睡都正常」、「(該次在仁仁醫院住院經過?)當天辦完住院手續後,我去照頭部X光及抽血,然後我就回家休息,當天我未去上課,隔天我就到學校正常上課」、「(該次住院有無確實住在仁仁醫院內?)完全沒有,我都是在我家裡過夜睡覺」、「(當時幫你看診的醫生是否知道你都沒有住在醫院?)我不知道他是否知道,但是我回診時,我父親都是找當初要求住院的同一位醫生開樂給我,醫生有跟我說拿完藥就可以回家了」、「(該次住院是以健保就診或自費?)健保」等語(偵1卷第73-74頁),已明確證述91年3月間並未在仁仁醫院住院 。 ⑵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經詰問時,雖又反覆其詞:①先證述:「(你有無曾經在91年的3月8日到3月12日到仁仁醫院 就醫?)有」、「(你為何在偵查訊問中稱你當時都沒有住院?)我那時說有些有,有些沒有,他沒有問說是在哪家醫院」、「(你那時在偵查中講的是不清楚的?)對」等語,然觀諸前述證人丁○○之偵訊筆錄,檢察官係就證人因「『騎車摔倒』而在『仁仁醫院』住院」之經過情形加以訊問,問題具體而明確,是證人丁○○於本院時所述,檢察官沒問是在哪家醫院住院等語,顯然與事實不符。②再者,證人丁○○經進一步詰問時,已改證稱:「(你那天就診後是否就住在醫院?)是」、「(當天看完醫生後是否就沒有回家?)是,沒有回家」、「(你第二天還是住在醫院嗎?)有」、「(第三天是否還有住在醫院?)我已想不起來」、「(第四天還有無住院?)(證人未答)」、「(你有無住滿五天?)我不太記得住幾天」、「(你說你有住滿是不是?)我不知道住幾天,但住一、二天是有」等語。③又經深入詰問後,始再改證述:「(你之前在96年偵查中說你辦完住院手續後,照X光、抽血就回家休息,當天沒有去上課,隔天 就去上課,檢察官問你當時有無住在仁仁醫院,你說完全沒有,我都是在家裡過夜、睡覺的,跟你剛剛講的你有住院,但時間幾天不確定,這點是不一樣的,何次的證述才正確?〈提示96年1月17日偵卷95年他字第4407號卷第72-75頁予證人丁○○〉96年在檢察官偵查中講的才正確」、「(偵查中筆錄記載,你有辦完住院手續也去照X光、抽血完你就回家 ,你根本沒有住院,你是在家睡覺,你剛證述說96年講的才正確,也就表示說你根本沒有住在仁仁醫院,對不對?)是」、「(還是你現在已不記得你有住院?)回想不起來」、「(96年在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問你這些話時你有無老實回答?)有」、「(你當天去仁仁醫院後,你是否記得你是如何回家的?)爸爸載我回家的」等語。由證人丁○○需經一再詰問後,始願具實坦認其於本院作證時記憶已模糊,顯見證人丁○○於本院作證之初,無理由翻異前供,俱屬迴護被告之詞,委不足採,應以其於偵查中所述為可信。 ⑶此外,復有丁○○之住院病歷(偵2卷第168-181頁)、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偵4卷第66頁)附卷可資參佐。由上開丁 ○○之住院病歷、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等,均記載丁○○於91年3月8日至仁仁醫院時,因意外受傷,頭頸部受衝擊,有「失去知覺、嘔吐、四肢無力及眩暈」等病狀(偵2卷第178-180頁),均核與證人丁○○於本院證述:「(你當時摔到時,你有無先回家,還是直接被救護車送到醫院?)我先回家」、「(你是如何回家的?)牽著腳踏車慢慢走回家」、「(那時你人沒有昏迷,對不對?)對」、「(你當時全身上下有無流血或是擦挫傷?)有」、「(你何部位有擦挫傷?)四肢手腳擦挫傷,頸部扭傷」等情明顯不符,足認相關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皆屬誇大不實。再參酌前述證人戊○○、庚○○之證述,益證丁○○於91年間,並無實際在仁仁醫院住院,相關住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同亦屬事後所偽造。 ⒋壬○○之住院屬浮報不實 ⑴此情業據證人壬○○到庭證述:「(你有無在91年1月19日 到1月26日到仁仁醫院住院?)有」、「(何因素去住院? )當時假車禍住院」、「(何謂假車禍?)沒有騎車跌倒說騎車跌倒」、「(是何人帶你去住院的?)辛○○」、「(辛○○跟你有何關係?)他是我伯父」、「(辛○○為何要叫你去住院?)忘記了」、「(檢察官偵訊中你有說辛○○幫你在一些保險公司投保,你回答說你當時沒有工作,他就叫你去住院說可以申請保險費,是否是這個情況?)是」、「(你為何都沒有任何病痛要住院?)可能是我伯父有跟保險公司保險,就去住院」、「(你的保險契約是何人幫你保的?)辛○○」、「(你求診當時,身體上有無任何因為車禍導致的腦震盪,或是外傷性頭血腫、四肢挫傷之病情?)沒有」、「(你求診當時是醫生對你進行診療跟檢查?)對」、「(醫生有看到你的外表?)有」、「(醫生很清楚看到你的身體沒有任何的異狀?)對」、「(你當天求診完後,有無辦理住院?)當天就住院」、「(根據我的紀錄,有八天之久,你這八天是否真的有住在裡面?)都住在醫院裡面」、「(八天都住在裡面,還是只有住四、五天?)應該都有在裡面」、「(你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你說你只住四、五天?)只知道住好幾天,實際住幾天不太清楚」等語明確。 ⑵此外,復有壬○○之住院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參(偵2卷第351-368頁)。觀諸上開以電腦打字之入院診斷,壬○○之病症為腦震盪(偵2卷第365頁),然亦無相對應之禁食觀察及昏迷指數測量等記錄,已然不合常理。再者,依證人壬○○之證述,當日至仁仁醫院時,並無任何外傷,然卷附電腦病歷竟記載:壬○○有外傷性頭血腫、四肢挫傷等外傷(偵2卷第365、367頁),診斷證明書亦記載「外傷性 頭血腫四肢挫傷,擬腦震盪」,明顯與事實不符。再參酌前述證人戊○○、庚○○之證述,益證壬○○於91年間,並無實際在仁仁醫院住院,相關住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均於事後偽造。 ⒌癸○○之住院屬虛偽不實: ⑴證人癸○○於調查站時已供述:「(據本站調查,你前往仁仁醫院住院係假住院,是否屬實?)屬實」、「(你為何辦理假住院?)因為我需要住院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你在仁仁醫院辦理假住院之模式為何?)第一次是由我大哥辛○○帶我去住的,我們到仁仁醫院後,辛○○先找院長甲○○講好,我再掛號看診,我向醫生(院長)表明,我有高血壓、高血脂、心臟病等問題,希望能安排住院,院長在量完我的血壓、心電圖、驗尿後,即安排我住院。第二次我就自己前去仁仁醫院求診,以同樣模式安排住院」等語明確。 ⑵嗣證人癸○○於審理中,雖證詞反覆不一: ①於辯護人詰問時,先證述:「(你在91年間有無去仁仁醫院住院過?)有去住院,但在何時已經忘記」、「(住過幾次?)我好像住過二次」、「(是何種原因住院?)一次是生病,一次是意外」、「(你說你有一次是生病住院,你是生什麼病住院?)高血壓、血脂肪及心臟病」、「(另外一次是何種原因住院的?)一次是意外,摔到」、「(91年住院時,這二次住院是否真的是一次意外,一次生病?)有摔倒,去跟醫生說摔倒,是否可以住院,他就給我住院了」、「(你有無因為騎機車載你兒子摔倒?)有」、「(有無因為這樣去住院?)有」、「(住多久?)不知道五天,還是幾天」、「(為何你們要住院?)我看摔倒可不可以住院,我去照完X光、抽血、照心電圖後,他就給我住院」、「(你 那時摔倒有無外傷?)僅有擦傷」、「(頭部有無受傷?)僅有擦傷」、「(你說有一次因為高血壓住院,那次是真的血壓很高嗎?)那時量血壓好像是一、二百,我高血壓到二百,我的頭還沒暈的」、「(你那次確實是因高血壓所以頭痛去住院是不是?)還沒有頭痛,我高到二百,但不會頭痛」、「(你住院幾天?)已忘記」、「(你有無每天都住在那裡?)有,我都有住在那裡」、「(白天是否也住在那裡?)有,僅有吃飯時間會出去吃飯」等語。 ②經檢察官詰問時又改稱:「(你有無跟丁○○同時在仁仁醫院住院過?)有,那次是騎車摔到的,我之前就已承認意外是假的,生病是真的」、「(你確實是因為摔倒跟丁○○一起住院,是不是?)有」、「(確實有這件事,不是假的?)有住」、「(醫生的病歷紀錄中記載你有腦震盪,但你不是說只有外傷?)對,只有破皮而已,腦震盪到底是什麼情況,我不是醫生我不知道,我不清楚他為何這樣寫,我當時只想說他要讓我住院就好,我不管他怎麼寫的」、「(你為何要叫醫生給你住院?)我有保險,我住院就可以申請保險」、「(你去看醫生是你自己去,還是跟你兒子一起去?)我帶他去的,我們一起去的」、「(你是否記得你是在何處摔倒的?)在金華路」、「(你摔倒後有無先回家?)沒有,我直接去醫院」等語。 ③於審判長訊問時,又證述稱:「(你說你有因為騎車摔倒去住院是不是?)有」、「(你是載丁○○跌倒的嗎?)對」、「(那天你說你有住院,你是住個人房還是雙人房?)都住個人房」、「(你那間病房除了住你外,還有無其他的病人?)那間病房有三張床」、「(你和你兒子住在同一間病房?)是」、「(你們二人是否是從3月8日住到12日?)有,在12日早上就出院了」等語。 ⑶然由下列證據足認證人癸○○於本院證述曾二次於仁醫院住院等語與事實不符: ①依證人癸○○所述:91年3月8日當次係因騎機車搭載丁○○,兩人均摔倒受傷而住院云云,然對照證人丁○○之證述,則證述:該次係因自行騎車摔倒受傷而前往仁仁醫院云云,兩人所供已然不符。 ②又依證人癸○○所證:當日於金華路上受傷後,即與丁○○直接前往醫院云云,然互核卷附癸○○及丁○○之住院資料,丁○○之護理記錄上載「該患Admitted at 2pm由家屬陪 同入本院」(偵2卷第169-180頁),癸○○之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則均載「admitted at 11:20 pt經由朋友陪同入院」,兩人到院時間竟然不一。 ③依卷附癸○○之出院病歷摘要載明癸○○入院日期為91年3 月8日,出院日期為91年3月12日(偵2卷第341頁),然病程記錄及護理紀錄竟記錄至91年3月15日(偵2卷第339-343頁 ),被告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亦載,癸○○因頭血腫合併腦經症狀,腰部挫傷,住院治療自91年3月8日起至3月15日止共8天(調查卷第149頁),明顯違反常理。 ④依卷附癸○○之住院資料所載,癸○○到院當時之狀況為:頭頸部撕裂傷、失去知覺、嘔吐、四肢無力、血流如柱,受傷過程曾因失血過多生休克或昏厥(偵2卷第336-340頁),與證人癸○○所述,僅有頭部擦傷等情,明顯不符。 ⑤依證人癸○○於本院證述:其於91年間,因高血壓至仁仁醫院住院時,可能有臉紅情形,尚未有頭痛、頭暈等現象等語,則以證人癸○○僅有單純高血壓,尚無其症狀,有無住院之必要,已有令人存疑之處,更遑論依卷附住院資料記載,癸○○竟從91年5月29日起至同年6月7日止,住院長達10日 之久。再依卷附癸○○之護理紀錄所載,癸○○到院時有胸悶、頭暈等症狀(偵2卷第347頁),與前述證人癸○○自陳之症狀,亦不相符。況且,倘癸○○確實於上開期間住院,豈會無出院摘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醫矚單、生命徵象、血壓脈搏呼吸、昏迷指數及給藥、換藥記錄等資料,僅有不完整之護理記錄及心電圖報告單等零零落落文件。顯然如證人戊○○、庚○○所證,此係因當時並無實際住院,純係事後為請領保險給付而偽造。 ⒍陳文章之住院屬浮報不實 ⑴此情業據證人陳文章於偵查中證述:「(92年1月7日至13日是否曾到仁仁醫院住院?)我是因為車摔倒,至仁仁醫院就診,我是92年1月7日去就診的,右臉上方縫了二針,醫生叫我住院觀察,隔天醫生告訴我沒有問題,可以出院,我向醫生表示說,看能否把我的病情寫嚴重一點,我要申請保險理賠,醫生就說好,叫我辦住院後就回去,叫我過二天再回診,我出院後二、三天有再回診擦藥、檢查傷口,再於1月13 日回去醫院拆線,我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上就記載我於1月7日至13日有住院」、「(你實際在仁仁醫院住院的期間就只有92年1月7日至隔日上午?)是的,其他時間我都在家裡,只有回去醫院擦藥及拆線各一次」、「(是哪位醫生幫你看診的?)都是同一個人,是甲○○醫生」(偵1卷第124、125頁)等語明確。 ⑵此外,復有陳文章之護理記錄、診斷證明書(偵1卷第256、257頁)各一紙附卷可資參佐。觀諸上開護理記錄,每日均 只有二次記錄,再互核證人戊○○於審理中所證:按照規定,護理記錄每班都要記錄一次,在當班時就要做,一天至少記錄三次等情,足認陳文章之護理記錄,明顯違反規定,已難認屬實,再參諸證人戊○○、庚○○前述證詞,堪認陳文章實際並未住院長達7日之久,相關護理記錄及診斷證明書 所載,均屬誇大不實。 ⒎己○○之住院屬浮報不實 ⑴上情業據證人己○○於本院證述:「(你有無因為車禍而住院過?)有」、「(真的因為車禍而住院的有幾次?)很多次」、「(你因為車禍而住院有幾次是住在台南地區的醫院?)一次」、「(你其他車禍住院都住在何處的醫院?)林園、高雄」、「(你那次因為車禍在台南住院,你是住哪家醫院?)仁仁醫院」、「(那次除了你住在仁仁醫院外,還有何人和你一起住在仁仁醫院?)我老婆溫慧珍,我只記得只有我們二個」、「(你住幾天?)五天」、「(有無確實住在那裡?)沒有」、「(住院的情形是如何?)住一、二天我就回去」、「(你在檢察官偵察中的陳述是否印象較深刻,包括你住院住一次,你們一家四口一起住,你的傷勢不用住院,住院只觀察一、二天就好,為何要住院是為了要申請保險金,住院有些抽血檢驗,你會外出吃飯,回家洗澡,這些事情是否實在?)是」等語明確。 ⑵此外,復有己○○之住院病歷(偵2卷第217-231頁)附卷可資參照。由上開己○○之護理記錄所載,己○○到院時間為12時40分,而依己○○於本院所述,當次住院時,一家四口均有辦理住院手續等語,然互核己○○之子章宏銘之護理記錄,卻載病患到院時間為8時(偵2卷第294頁),顯然與常 情相違。再依己○○之病歷所載,己○○到院時,疑似有腦震盪現象,然院方竟未予禁食觀察,亦無昏迷指數之測量,生命徵象記錄表及血壓脈搏呼吸記錄亦均空白,離譜之至灼然甚明,顯然如證人戊○○、庚○○之所證,此均係係事後所偽造。 ㈢又被告甲○○向健保局申請附表一假病患之住院醫療給付時,雖未持偽造之相關病歷以行使,而係檢附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資料,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98年12月4日健保南費一字第098503308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64頁),然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應檢具「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文件,上開文件既為被告甲○○從事醫療業務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自屬業務上之文書。再者,上開文件既係依據不實之病歷所填製,內容當然亦屬虛偽。而被告持不實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等文件,於附表一所載時間,向健保局申請醫療給付,共獲得46964元之給付,亦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南 區分局98年7月31日健保南醫字第0985104375號函(本院卷 ㈠第128、129頁)附卷可按。雖健保局於被告申請給付時,依規定有核減部分之金額,然健保局既有為部分之給付,前提要件當然係健保局已誤認辛○○等人有住院,被告以虛構或浮報住院日數方式,矇騙健保局,自為詐術之施予,並已使健保局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辯稱:健保局有為實質審核,無陷於錯誤可言云云,委屬卸責之詞。又因被告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供辛○○、子○○、丁○○、壬○○、癸○○及陳文章等6人,向南山人壽申請保險理賠,共詐得754214元,亦有相關之保險金申請書、理賠審查表等在卷可憑 (詳如附表二所載)。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及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28條、第55條、 第56條等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⒈修正後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然如行為後法律雖有修正,但僅其內容為形式上做文字之修正,或僅係將法理明文化,或僅係易動法條項次時,因未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變更,自非屬法律之變更,而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惟如修正後之內容客觀上已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等實質上變更時,即屬法律之變更,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又如依修正前後規定,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⒉刑法第28條 修正後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變動,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 ⒊刑法第55條 修正後刑法第55條已刪除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之數個犯行,因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將改依數罪併罰規定論處,然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⒋刑法第56條 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之多次犯行,因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將改依數罪併罰規定論處。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乙○○、丙○○、戊○○、庚○○、辛○○、子○○、丁○○、壬○○、癸○○、陳文章及己○○等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偽造不實之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業務上不實文書,再持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文件向健保局行使,及由共犯辛○○等人向保險公司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目的在向健保局詐領醫療給付,及供辛○○等人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向健保局詐領醫療給付,係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另與辛○○等人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則係基於普通詐欺犯意而為,然: ⑴檢察官事後於99年6月28日已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均係基於 常業詐欺之犯意。 ⑵又被告多次之詐欺行為是否足以論以「常業犯」,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又按「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因之對於客觀上以偶發、短暫性未具有相當時間延續性及可能性之事件,作為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者,因犯罪行為客體內涵客觀上不具延續性及可確定性,既不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自不足恃之維生,不能論以常業犯(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 例、92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可資參照)。而依證人辛○○等七名假病患之證述,可知係辛○○等七人為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而主動至仁仁醫院,向被告要求予以假住院及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並非被告主動邀集辛○○等人共同行騙,假病患何時來院,既非被告可以掌控,自不具可確定性。再由被告於90、91及92年間,配合辛○○等七名假病患出具不實之文書以行騙之行為,斷斷續續總共僅有8次,時 間上顯然不具延續性,揆櫫前揭判決及判例意旨,尚難認被告有恃詐欺為生之意,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所認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⑶檢察官雖未就附表二編號⒌癸○○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而檢察官此部分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犯行,有連續犯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一併加以裁判。⒊爰審酌被告身為醫生,知識及教育水準均高於一般人,竟罔顧職業道德,配合辛○○等人行騙,且次數多達七次,全部詐騙所得高達801178元,使健保局及各保險公司損失不貲,被告犯後猶一再飾詞狡辯,未見絲毫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215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以假住院詐領健保醫療給付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申報住院期間│申報日期│核付費用 │ │ │ │ │ │(新台幣/│ │ │ │ │ │元) │ ├──┼───┼──────┼────┼─────┤ │ ⒈ │辛○○│90.10.26- │92.10.31│11,695 │ │ │ │90.11.05 │ │ │ │ │ ├──────┼────┼─────┤ │ │ │91.03.01- │93.02.29│6,597 │ │ │ │91.03.07 │ │ │ ├──┼───┼──────┼────┼─────┤ │ ⒉ │子○○│90.10.23- │92.09.26│1,933 │ │ │ │90.10.25 │ │ │ ├──┼───┼──────┼────┼─────┤ │ ⒊ │丁○○│91.03.08- │93.02.29│5,171 │ │ │ │91.03.12 │ │ │ ├──┼───┼──────┼────┼─────┤ │ ⒋ │壬○○│91.01.19- │92.12.23│9,197 │ │ │ │91.01.26 │ │ │ ├──┼───┼──────┼────┼─────┤ │ ⒌ │癸○○│91.03.08- │93.02.29│5,041 │ │ │ │91.03.12 │ │ │ │ │ ├──────┼────┼─────┤ │ │ │91.05.29- │93.04.29│3,659 │ │ │ │91.06.07 │ │ │ ├──┼───┼──────┼────┼─────┤ │ ⒍ │己○○│91.03.01- │93.03.29│3,671 │ │ │ │91.03.04 │ │ │ ├──┴───┴──────┴────┴─────┤ │合計46,964 │ └────────────────────────┘ 附表二:辛○○等人假住院詐領保險費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診斷證明書上│壽險公司│申請理賠日│理賠金額/│ 證據索引 │ │ │ │載住院期間及│ │期 │新台幣:元│ │ │ │ │病名 │ │ │ │ │ ├──┼───┼──────┼────┼─────┼─────┼─────────────┤ │ ⒈ │辛○○│90.10.26- │南山人壽│90.11.13 │33,145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0.11.05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心肌梗塞、高│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血壓 │ │ │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30、31頁) │ │ │ ├──────┼────┼─────┼─────┼─────────────┤ │ │ │91.03.01- │南山人壽│91.04.15 │45,0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1.03.10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頭頸部挫傷、│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胸部挫傷 │ │ │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32、33頁) │ │ │ │ ├────┼─────┼─────┼─────────────┤ │ │ │ │美商康健│91.03.13 │30,000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警卷第64│ │ │ │ │人壽保險│ │ │頁)、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 │ │ │ │股份有限│ │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7年│ │ │ │ │公司台灣│ │ │6月17日康理(97)字第074號函│ │ │ │ │分公司 │ │ │(偵4卷第77頁) │ ├──┼───┼──────┼────┼─────┼─────┼─────────────┤ │ ⒉ │子○○│90.10.23- │大都會人│ │3,0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 │90.10.25 │壽 │ │ │公司97年6月19日97年大法務 │ │ │ │腦震盪、頭血│ │ │ │字第014號函暨附表(偵4卷第│ │ │ │腫 │ │ │ │57、58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0.11.13 │13,40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 │ │ │1,450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28、29頁) │ │ │ │ ├────┼─────┼─────┼─────────────┤ │ │ │ │遠雄人壽│90.11.28 │11,98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97年6月26日報97)遠雄壽字│ │ │ │ │ │ │ │第444號函暨附件(偵4卷第60│ │ │ │ │ │ │ │、61頁) │ ├──┼───┼──────┼────┼─────┼─────┼─────────────┤ │ ⒊ │丁○○│91.03.08- │安泰人壽│61.06.19 │30,000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仁仁醫院│ │ │ │91.03.12 │ │ │ │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支│ │ │ │頭頸部挫傷、│ │ │ │票(偵4卷第64-75頁) │ │ │ │四肢撕裂傷 ├────┼─────┼─────┼─────────────┤ │ │ │ │大都會人│91.03.19 │26,129 │理賠給付申請書(警卷第80頁│ │ │ │ │壽 │ │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97年6月19日97年大 │ │ │ │ │ │ │ │法務字第014號函暨附表(偵 │ │ │ │ │ │ │ │4卷第57、58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1.05.02 │17,5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 │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 │ │ │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26、27頁) │ │ │ │ ├────┼─────┼─────┼─────────────┤ │ │ │ │國華人壽│91.04.01 │30,672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6月16日(97)華壽理賠字第1│ │ │ │ │ │ │ │148號函暨附表、理賠給付申 │ │ │ │ │ │ │ │請書、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偵4卷第2、3、17、18頁) │ ├──┼───┼──────┼────┼─────┼─────┼─────────────┤ │ ⒋ │壬○○│91.01.19- │南山人壽│91.02.25 │54,527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1.01.26 │ │ │ │年8月22日(97)南壽法字第011│ │ │ │外傷性頭血腫│ │ │ │號函暨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 │ │、四肢挫傷 │ │ │ │賠記錄彙整表(偵4卷第86-89│ │ │ │ │ │ │ │頁) │ │ │ │ ├────┼─────┼─────┼─────────────┤ │ │ │ │美國人壽│91.11.01 │24,618 │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台灣分公司理賠部97年8月1│ │ │ │ │ │ │ │3日美壽理字第97298號函暨保│ │ │ │ │ │ │ │險金理賠通知書、臺灣銀行匯│ │ │ │ │ │ │ │款回條聯、保險金申請書、仁│ │ │ │ │ │ │ │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偵4卷第 │ │ │ │ │ │ │ │129-133頁) │ │ │ │ ├────┼─────┼─────┼─────────────┤ │ │ │ │國華人壽│91.02.21 │39,464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8月15日(97)華壽理賠字第1│ │ │ │ │ │ │ │580號函暨壽險理賠給付明細 │ │ │ │ │ │ │ │通知書、理賠給付申請書、仁│ │ │ │ │ │ │ │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偵4卷第 │ │ │ │ │ │ │ │79-82頁) │ │ │ │ ├────┼─────┼─────┼─────────────┤ │ │ │ │遠雄人壽│91.03.20 │26,200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97年8月15日遠雄壽字第097│ │ │ │ ├────┼─────┼─────┤0000588號函暨理賠記錄(偵 │ │ │ │ │遠雄人壽│92.01.02 │25,762 │4卷第91-93頁) │ │ │ │ ├────┼─────┼─────┼─────────────┤ │ │ │ │保誠人壽│ │60,200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 │ │ │ │ │ │ │8月13日保誠總字第970377號 │ │ │ │ │ │ │ │函暨附件(偵4卷第95、96頁 │ │ │ │ │ │ │ │) │ │ │ │ ├────┼─────┼─────┼─────────────┤ │ │ │ │安泰人壽│91.02.25 │59,810 │醫療試算表、理賠審查表、理│ │ │ │ │ │ │ │賠申請書、調查報告書(偵4 │ │ │ │ │ │ │ │卷第100-115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1.02.21 │48,000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10月9日(97)新壽理賠字第0│ │ │ │ │ │ ├─────┤350號函暨理賠紀錄查詢、保 │ │ │ │ │ │ │42,000 │險金給付申請書、仁仁醫院診│ │ │ │ │ │ │ │斷證明書(偵4卷第124-127頁│ │ │ │ │ │ │ │ ) │ ├──┼───┼──────┼────┼─────┼─────┼─────────────┤ │ ⒌ │癸○○│91.03.08- │保誠人壽│ │18,000 │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 │ │(起訴│91.03.12 │ │ │ │149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 │ │ │書誤載│頭血腫合併腦│ │ │ │有限公司97年8月13日保誠總 │ │ │為溫蒼│神經症狀 │ │ │ │字第970377號函暨附件(偵4 │ │ │條) │ │ │ │ │卷第95、96頁) │ │ │ │ ├────┼─────┼─────┼─────────────┤ │ │ │ │國泰人壽│91.04.23 │28,00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 │ │ │ │ │ │賠申請書、理賠記錄查詢欄、│ │ │ │ │ │ │ │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調查站│ │ │ │ │ │ │ │卷第144-149頁) │ │ │ ├──────┼────┼─────┼─────┼─────────────┤ │ │ │91.05.29- │國泰人壽│91.06.18 │35,00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 │ │91.06.07 │ │ │ │賠申請書、理賠記錄查詢欄、│ │ │ │高血壓危象 │ │ │ │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調查站│ │ │ │ │ │ │ │卷第134-137頁) │ ├──┼───┼──────┼────┼─────┼─────┼─────────────┤ │ ⒍ │陳文章│92.01.07- │國華人壽│ 92.03.12 │12,677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2.01.13 │ │ │ │年6月16日(97)華壽理賠字第1│ │ │ │右眼臉外傷、│ │ │ │148號函暨附表、理賠給付申 │ │ │ │頭血腫 │ │ │ │請書、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偵4卷第2-5頁) │ │ │ │ ├────┼─────┼─────┼─────────────┤ │ │ │ │三商美邦│ 92.03.21 │37,67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人壽 │ │ │司97年6月30日(97)三法字第 │ │ │ │ │ │ │ │00157號函暨附件(偵4卷第35│ │ │ │ │ │ │ │-37頁) │ ├──┼───┼──────┼────┼─────┼─────┼─────────────┤ │ ⒎ │己○○│91.03.01- │國泰人壽│91.03.08 │因國泰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 │ │91.03.04 │ │ │人員未會晤│賠申請書、仁仁診斷證明書、│ │ │ │意外受傷,頭│ │ │到己○○本│調查報告表、通知書(調查站│ │ │ │頸部擦傷血腫│ │ │人,無法瞭│卷第94-106頁) │ │ │ │ │ │ │解傷情,致│ │ │ │ │ │ │ │未給付保險│ │ │ │ │ │ │ │金 │ │ ├──┴───┴──────┴────┴─────┴─────┴─────────────┤ │合計754,214 │ └────────────────────────────────────────────┘ 附表三:證據能力 ┌────┬────────────┬──────────────────────────┐ │編號 │檢方證據資料 │ 證據能力之意見 │ │ │ ├────┬───┬─────────────────┤ │ │ │被告主張│ 檢方 │ 本院判斷 │ │ │ │ │ 主張 │ │ ├──┬─┼────────────┼────┼───┼─────────────────┤ │ │1 │辛○○95.11.22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事訴訟法(下簡稱刑訴)第159條 │ │ │ │ │ │ │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2 │癸○○95.11.22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2項,因癸○○於司法│ │ │ │ │ │ │警察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溫│ │ │ │ │ │ │倉條並未主張先前之陳述有何遭違法取│ │ │ │ │ │ │供,且該次筆錄,癸○○係自白犯罪,│ │ │ │ │ │ │並非指證被告犯行,自無誣陷之可能 │ │ │ │ │ │ │,又癸○○既可自由陳述,當亦無虛構│ │ │ │ │ │ │自己犯罪之必要,故認已具「可信性」│ │ │ │ │ │ │,另先前所為陳述又為證明犯罪事實所│ │ │ │ │ │ │必要,是認有證據能力。 │ │ ├─┼────────────┼────┼───┼─────────────────┤ │ │3 │陳明星95.11.22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4 │丁○○96.01.17檢事官偵查│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筆錄(起訴書附表誤為警詢│ │ │ │ │ │ │筆錄) │ │ │ │ │ ├─┼────────────┼────┼───┼─────────────────┤ │供 │5 │丁○○96.01.17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述 │ │(具結) │ │ │。 │ │證 ├─┼────────────┼────┼───┼─────────────────┤ │據 │6 │子○○96.01.17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7 │己○○96.01.17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 │ │ │ │ ├─┼────────────┼────┼───┼─────────────────┤ │ │8 │子○○96.01.17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9 │己○○96.01.17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10│陳文章96.04.13調查站筆錄│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 無證據能力。 │ │ ├─┼────────────┼────┼───┼─────────────────┤ │ │11│陳文章96.04.13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12│許雅惠96.05.15調查站筆錄│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 無證據能力。 │ │ ├─┼────────────┼────┼───┼─────────────────┤ │ │13│甲○○96.07.26偵查筆錄 │無意見 │無意見│依刑訴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如│ │ │ │ │ │ │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即具│ │ │ │ │ │ │證據能力。 │ │ ├─┼────────────┼────┼───┼─────────────────┤ │ │14│王元璧96.07.26調查站筆錄│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15│吳巧薏96.07.26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16│徐夢萍96.11.26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17│徐夢萍96.11.26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 │18│孫慈96.11.26檢事官偵查筆│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 無證據能力。 │ │ │ │錄(起訴書誤為檢察官訊問│ │ │ │ │ │ │筆錄) │ │ │ │ │ ├─┼────────────┼────┼───┼─────────────────┤ │ │19│戊○○96.12.26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20│李蕙蘭96.11.26警詢筆錄 │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 │21│李蕙蘭96.11.28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22│丙○○97.06.17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23│庚○○97.06.25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24│乙○○97.06.25偵查筆錄 │未經具結│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以被告身份陳述,未具結)│,無證據│ │,因乙○○於該次庭期,係以被告身分│ │ │ │ │能力 │ │接受訊問,自無庸命具結,且乙○○於│ │ │ │ │ │ │審理中亦到庭經詰問,足以保障被告之│ │ │ │ │ │ │對質詰問權。 │ │ ├─┼────────────┼────┼───┼─────────────────┤ │ │25│吳巧薏97.08.08檢事官偵查│傳聞證據│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筆錄 │ │ │ │ │ ├─┼────────────┼────┼───┼─────────────────┤ │ │26│戊○○97.08.08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27│陳文章97.08.08偵查筆錄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具結) │ │ │。 │ │ ├─┼────────────┼────┼───┼─────────────────┤ │ │28│壬○○97.08.08偵查筆錄 │未經具結│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 │ │ │(以被告身份陳述,未具結)│,無證據│ │,因壬○○於該次庭期,係以被告身分│ │ │ │ │能力 │ │接受訊問,自無庸命具結,且壬○○於│ │ │ │ │ │ │審理中亦到庭經詰問,足以保障被告之│ │ │ │ │ │ │對質詰問權。 │ ├──┼─┼────────────┼────┼───┼─────────────────┤ │ │1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1款,有證據能力 │ │ │ │950505健保南費一字第 │ │ │。 │ │ │ │0954000647號函文 │ │ │ │ │ ├─┼────────────┼────┼───┼─────────────────┤ │ │2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1款,有證據能力 │ │ │ │951102健保南醫字第 │ │ │。 │ │ │ │0952002037號函文 │ │ │ │ │ ├─┼────────────┼────┼───┼─────────────────┤ │ │3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1款,有證據能力 │ │ │ │960817健保南醫字第 │ │ │。 │ │ │ │0960015830號函文 │ │ │ │ │ ├─┼────────────┼────┼───┼─────────────────┤ │ │4 │行政院衛生署960817衛署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1款,有證據能力 │ │ │ │醫字第0960036100號函文 │ │ │。 │ │ ├─┼────────────┼────┼───┼─────────────────┤ │非 │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1款,有證據能力 │ │供 │ │臺南巿分局96.12.24函文 │ │ │。 │ │述 ├─┼────────────┼────┼───┼─────────────────┤ │證 │6 │保險局之仁仁醫院「異常 │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據 │ │住院模式總結報告」 │力 │ │ │ │ ├─┼────────────┼────┼───┼─────────────────┤ │ │7 │辛○○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8 │丁○○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9 │子○○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10│己○○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11│章靜美(後改名章雅斐)病歷│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分析表及病歷記錄 │力 │ │ │ │ ├─┼────────────┼────┼───┼─────────────────┤ │ │12│陳文章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13│章宏銘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14│癸○○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15│壬○○病歷分析表及病歷記│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錄 │力 │ │ │ │ ├─┼────────────┼────┼───┼─────────────────┤ │ │16│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1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18│三商美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19│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20│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司回覆函文 │ │ │。 │ │ ├─┼────────────┼────┼───┼─────────────────┤ │ │21│達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22│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23│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有限公司回覆函文 │ │ │。 │ │ ├─┼────────────┼────┼───┼─────────────────┤ │ │2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25│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回覆函文 │ │ │。 │ │ ├─┼────────────┼────┼───┼─────────────────┤ │ │26│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27│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28│英國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公司回覆函文 │ │ │。 │ │ ├─┼────────────┼────┼───┼─────────────────┤ │ │29│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3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爭執 │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之4第2款,有證據能力 │ │ │ │回覆函文 │ │ │。 │ │ ├─┼────────────┼────┼───┼─────────────────┤ │ │31│陳文章等人至仁仁醫院假住│無證據能│無意見│依刑訴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 │ │ │院詐領保險金明細表 │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