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7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四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壹佰肆拾陸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上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6.06.21收訖李采樺」之印文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四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壹佰肆拾陸枚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上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6.06.21收訖李采樺」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因信用不佳,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請信用卡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間某日,至戶政機關申請自己所屬戶籍之戶籍謄本,並影印自己之身分證,再將曾寄籍於其戶籍地之甲○○○之戶籍資料,抄錄至其身分證影本上,而偽造「甲○○○」身分證影本2 張,並將之黏貼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及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在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後,持向兆豐銀行、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致兆豐銀行、玉山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甲○○○本人申辦信用卡,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信用卡予乙○○。乙○○取得上開2 張信用卡後,旋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各偽造「甲○○○」署押1 枚,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兆豐銀行、玉山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乙○○復承上開犯意,連續持上開信用卡於附表二、四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四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且於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甲○○○」署押,而連續偽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信用卡簽帳單後,持向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甲○○○本人前往消費,而交付如附表二、四所示金額之消費商品予乙○○,足以生損害於甲○○○、附表二、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兆豐銀行、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乙○○復於附表三、五所示之時間,以將上開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預借如附表三、五所示之金錢,致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五所示之款項予乙○○。嗣甲○○○接獲兆豐銀行、玉山銀行寄發之信用卡帳單,始知遭人冒名申請信用卡使用,旋報警處理而知上情。 二、乙○○於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兆豐銀行信用卡後,因積欠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款項,而與兆豐銀行協商還款方式,雙方約定以匯款方式清償,乙○○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本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6年6 月21日前後某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索取空白匯款申請書,在不詳地點填具申請書後,塗改前至中國信託銀行繳費之繳款憑據上收訖章之日期,將該塗改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6.06.21收訖李采樺」字樣之收訖章印文黏貼在該匯款申請書之收訖欄位,而偽造中國信託銀行已由承辦人員李采樺收訖款項之匯款申請書,並將該匯款申請書寄交兆豐銀行以行使之,而欲以此方式使兆豐銀行誤認乙○○業已清償欠款,而獲得免除其清償責任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惟經兆豐銀行查證該申請書所載款項並未匯入而未得逞。嗣經兆豐銀行員工徐國偉於偵查中當庭指陳,並經追查後始知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3 頁、偵卷第16至17、30至31頁、本院卷第41、125 至126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證人即兆豐銀行職員林鴻文、徐國偉、證人即玉山銀行職員邱獻楠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被告係如何冒用甲○○○之名義申請信用卡,並持以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等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4 至9 頁、偵卷第17至19、31頁),並有偽造之甲○○○身分證影本2 張、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份、兆豐銀行聲明書影本1 份、兆豐銀行付款同意書影本1 份、兆豐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紀錄表1 份、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份、玉山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紀錄表1 份、玉山銀行切結書影本1 份、玉山銀行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1 份、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1 份、玉山銀行切結書影本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8年2 月10日(98)聯卡會計字第0980600034號函、98年2 月24日(98)聯卡會計字第0980600054號函、98年4 月9 日(98)聯卡會計字第0980600098號函、98年5 月8 日(98)聯卡會計字第0980600116號函各1 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2 月25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800000441 號、98年4 月27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800001594 號函各1 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3 月3 日合金總電字第0980005360號函1 份、聯邦商業銀行98年3 月4 日(98)聯銀信卡字第3105號函1 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3 月13日(98)港匯銀卡字第36 07 號、98年5 月13日(98)港匯銀卡字第7125號函各1 份及中國信託銀行、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奇銀樓傳真資料暨簽帳單影本5 張在卷可證(見警卷第10至13、15至27、29至32、39至40頁、偵卷第24頁、本院卷第64至71、75至83、95、98至108 、113 、117 至118 頁),足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 號判例意旨、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法定刑有關罰金刑部分,就罰金之最低額,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1 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後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於事實一所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即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然被告上開事實一所示各犯行間,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皆為連續犯,均應論以1 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修正後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刪除。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所規定「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3,000 元折算1 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第2 項增訂「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折算標準,係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有利。 ㈤、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本院綜合比較結果,認本案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法規定處斷。至易刑處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依首揭判例、決議意旨,則無庸綜合比較一體適用,而應分別適用有利於被告之刑法規定,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及應執行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又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利用其自身之身分證影本為底稿,將其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配偶姓名、本籍、出生地、住址、國民身分證核發日期、職業、役別等事項,均予篡改,再以影印方式,製作出「甲○○○」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依其情形,非但本質已有變更(從甲到乙),且具有創設性(從無到有),自屬偽造,而非僅止變造而已。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屬變造特種文書,容有誤會。故核被告就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第3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事實一所示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惟按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若詐得現實之財物,即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有別,應屬同條第1 項之範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19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既於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時,均係詐得物品、現金等現實之財物,即屬詐欺取財罪之範疇。上開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本院自應予審理。又被告將塗改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6.06.21收訖李采樺」字樣之收訖章印文黏貼在匯款申請書之收訖欄位,而偽造中國信託銀行已由承辦人員李采樺收訖款項之匯款申請書,已為一定意思表示,乃屬偽造私文書罪,其進而寄交予兆豐銀行而行使之,即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僅成立偽造印文罪,尚有未合,惟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罪間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本院自應就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在附表二、四所示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甲○○○」署押之行為,暨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偽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6.06.21收訖李采樺」之收訖章印文,各為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事實一所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皆為連續犯,應各論以1 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於事實一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3 罪間,暨事實二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未遂2 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均為牽連犯,均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事實一、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時間相距已有1 年之久,依犯罪時間觀之,已非緊接,自難認其間具有何概括犯意可言,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己私利,竟冒用甲○○○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之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供其花用,侵害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所為殊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且與玉山銀行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0頁),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事實二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公布,並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而被告上開事實一之犯罪時點,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事存在,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並與不得減刑之事實二所示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暨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附表一、二、四所示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甲○○○」署押共146 枚,暨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6.06.21收訖李采樺」收訖章印文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被告詐得之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信用卡,依發卡銀行與客戶之約定,係屬發卡銀行所有;又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申請書,因已交付各該銀行,為各該銀行所有;偽造之附表二、四所示簽帳單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因均已繳回由各該特約商店及銀行留存,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後)、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詐取「甲○○○」信用卡部分 ┌─┬────┬──────┬──────┬─────────┐ │編│行為時間│行為方式 │ 詐取之財物 │偽 造 之 署 押 │ │號│ │ │ │ │ ├─┼────┼──────┼──────┼─────────┤ │1.│94年8月 │冒用「林李佳│兆豐銀行卡號│①於兆豐銀行信用卡│ │ │9日 │芳」名義,並│0000-0000-00│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 │ │ │持偽造之「林│02-5823號之 │ 簽名欄內,偽造「│ │ │ │李佳芳」身分│信用卡1張。 │ 甲○○○」之署押│ │ │ │證,向兆豐銀│ │ 2枚。 │ │ │ │行申辦信用卡│ │②於該信用卡背面持│ │ │ │,致該銀行承│ │ 卡人簽名欄內,偽│ │ │ │辦人員陷於錯│ │ 造「甲○○○」之│ │ │ │誤,而核發「│ │ 署押1枚。 │ │ │ │甲○○○」信│ │ │ │ │ │用卡1 張予蘇│ │ │ │ │ │秀真。 │ │ │ ├─┼────┼──────┼──────┼─────────┤ │2.│94年9月 │冒用「林李佳│玉山銀行卡號│①於玉山銀行信用卡│ │ │20日 │芳」名義,並│0000-0000- │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 │ │ │持偽造之「林│0000-0000號 │ 簽名欄內,偽造「│ │ │ │李佳芳」身分│之信用卡1張 │ 甲○○○」之署押│ │ │ │證,向玉山銀│。 │ 3枚。 │ │ │ │行申辦信用卡│ │②於該信用卡背面持│ │ │ │,致該銀行承│ │ 卡人簽名欄內,偽│ │ │ │辦人員陷於錯│ │ 造「甲○○○」之│ │ │ │誤,而核發「│ │ 署押1枚。 │ │ │ │甲○○○」信│ │ │ │ │ │用卡1 張予蘇│ │ │ │ │ │秀真。 │ │ │ └─┴────┴──────┴──────┴─────────┘ 附表二:持兆豐銀行信用卡並冒名甲○○○刷卡消費部分 ┌─┬──────┬──────┬────┬────────┐ │編│消費日期 │地點 │金額(新│偽造之署押 │ │號│ │ │臺幣) │ │ ├─┼──────┼──────┼────┼────────┤ │1 │94年8月24日 │東森購物百貨│1200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股份有限公司│ │李佳芳」署押1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係電子印表簽帳端│ │ │ │ │ │末機所列印,故僅│ │ │ │ │ │須簽名於商店存根│ │ │ │ │ │聯,客戶存根聯則│ │ │ │ │ │無簽名。) │ ├─┼──────┼──────┼────┼────────┤ │2 │94年8月25日 │大潤發臺南店│400元 │同上 │ ├─┼──────┼──────┼────┼────────┤ │3 │94年8月26日 │大潤發臺南店│606元 │同上 │ ├─┼──────┼──────┼────┼────────┤ │4 │94年8月27日 │大潤發臺南店│685元 │同上 │ ├─┼──────┼──────┼────┼────────┤ │5 │94年8月28日 │錦珍銀樓 │10200元 │同上 │ ├─┼──────┼──────┼────┼────────┤ │6 │94年8月28日 │全家福鞋業股│1569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海│ │ │ │ │ │佃店 │ │ │ ├─┼──────┼──────┼────┼────────┤ │7 │94年8月29日 │名佳美精緻生│771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8 │94年8月29日 │大潤發臺南店│628元 │同上 │ ├─┼──────┼──────┼────┼────────┤ │9 │94年9月3日 │臺鐵局-臺中│705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站 │ │李佳芳」署押2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採複寫方式,故有│ │ │ │ │ │2枚。) │ ├─┼──────┼──────┼────┼────────┤ │10│94年9月10日 │名佳美精緻生│995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活館 │ │李佳芳」署押1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係電子印表簽帳端│ │ │ │ │ │末機所列印,故僅│ │ │ │ │ │須簽名於商店存根│ │ │ │ │ │聯,客戶存根聯則│ │ │ │ │ │無簽名。) │ ├─┼──────┼──────┼────┼────────┤ │11│94年9月12日 │大潤發臺南店│819元 │同上 │ ├─┼──────┼──────┼────┼────────┤ │12│94年9月13日 │錦珍銀樓 │4400元 │同上 │ ├─┼──────┼──────┼────┼────────┤ │13│94年9月17日 │大潤發臺南店│598元 │同上 │ ├─┼──────┼──────┼────┼────────┤ │14│94年9月17日 │三奇銀樓 │4190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 │ │李佳芳」署押2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採複寫方式,故有│ │ │ │ │ │2枚。) │ ├─┼──────┼──────┼────┼────────┤ │15│94年9月18日 │特易購 │566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 │ │李佳芳」署押1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係電子印表簽帳端│ │ │ │ │ │末機所列印,故僅│ │ │ │ │ │須簽名於商店存根│ │ │ │ │ │聯,客戶存根聯則│ │ │ │ │ │無簽名。) │ ├─┼──────┼──────┼────┼────────┤ │16│94年9月20日 │特力翠豐臺南│498元 │同上 │ │ │ │分公司 │ │ │ ├─┼──────┼──────┼────┼────────┤ │17│94年9月21日 │三奇銀樓 │2170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 │ │李佳芳」署押2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採複寫方式,故有│ │ │ │ │ │2枚。) │ ├─┼──────┼──────┼────┼────────┤ │18│94年9月22日 │大潤發臺南店│4500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 │ │李佳芳」署押1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係電子印表簽帳端│ │ │ │ │ │末機所列印,故僅│ │ │ │ │ │須簽名於商店存根│ │ │ │ │ │聯,客戶存根聯則│ │ │ │ │ │無簽名。) │ ├─┼──────┼──────┼────┼────────┤ │19│94年9月22日 │大潤發臺南店│382元 │同上 │ ├─┼──────┼──────┼────┼────────┤ │20│94年9月23日 │家樂福-珠寶│6580元 │同上 │ │ │ │中正倉庫 │ │ │ ├─┼──────┼──────┼────┼────────┤ │21│94年9月23日 │寶雅生活館-│4630元 │同上 │ │ │ │小北店 │ │ │ ├─┼──────┼──────┼────┼────────┤ │22│94年10月11日│大潤發臺南店│269元 │同上 │ ├─┼──────┼──────┼────┼────────┤ │23│94年11月30日│特易購 │211元 │同上 │ ├─┼──────┼──────┼────┼────────┤ │24│94年12月5日 │名佳美精緻生│667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25│94年12月19日│特易購 │1225元 │同上 │ ├─┼──────┼──────┼────┼────────┤ │26│94年12月21日│特易購 │923元 │同上 │ ├─┼──────┼──────┼────┼────────┤ │27│94年12月21日│大潤發臺南店│939元 │同上 │ ├─┼──────┼──────┼────┼────────┤ │28│94年12月21日│金石堂書局-│186元 │同上 │ │ │ │臺南一店 │ │ │ ├─┼──────┼──────┼────┼────────┤ │29│94年12月23日│美華泰流行生│624元 │同上 │ │ │ │活館-臺南店│ │ │ ├─┼──────┼──────┼────┼────────┤ │30│94年12月24日│特易購 │1517元 │同上 │ ├─┼──────┼──────┼────┼────────┤ │31│95年1月17日 │香港商捷領(│750元 │同上 │ │ │ │BOSSINI)臺 │ │ │ │ │ │南中正店 │ │ │ ├─┼──────┼──────┼────┼────────┤ │32│95年1月20日 │大潤發臺南店│464元 │同上 │ ├─┼──────┼──────┼────┼────────┤ │33│95年1月26日 │大潤發臺南店│508元 │同上 │ ├─┼──────┼──────┼────┼────────┤ │34│95年3月2日 │特易購 │2051元 │同上 │ ├─┼──────┼──────┼────┼────────┤ │35│95年3月13日 │特易購 │166元 │同上 │ ├─┼──────┼──────┼────┼────────┤ │36│95年3月14日 │愛買吉安臺南│248元 │同上 │ │ │ │店 │ │ │ ├─┼──────┼──────┼────┼────────┤ │37│95年3月14日 │特力和樂有限│41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38│95年3月17日 │家樂福-中正│132元 │同上 │ │ │ │店 │ │ │ ├─┼──────┼──────┼────┼────────┤ │39│95年3月18日 │特易購 │281元 │同上 │ ├─┼──────┼──────┼────┼────────┤ │40│95年3月18日 │特易購 │780元 │同上 │ ├─┼──────┼──────┼────┼────────┤ │41│95年3月19日 │大潤發臺南店│425元 │同上 │ ├─┼──────┼──────┼────┼────────┤ │42│95年3月20日 │金福順銀樓 │7450元 │同上 │ ├─┼──────┼──────┼────┼────────┤ │43│95年3月21日 │特易購 │499元 │同上 │ ├─┼──────┼──────┼────┼────────┤ │44│95年3月21日 │TWO WAY臺南 │2670元 │同上 │ │ │ │店(米豐百貨│ │ │ │ │ │服飾店) │ │ │ ├─┼──────┼──────┼────┼────────┤ │45│95年3月24日 │家樂福-珠寶│1156元 │同上 │ │ │ │中正倉庫 │ │ │ ├─┼──────┼──────┼────┼────────┤ │46│95年3月25日 │特易購 │267元 │同上 │ ├─┼──────┼──────┼────┼────────┤ │47│95年3月28日 │特易購 │1073元 │同上 │ ├─┼──────┼──────┼────┼────────┤ │48│95年3月28日 │億進寢具-小│2692元 │同上 │ │ │ │北店 │ │ │ ├─┼──────┼──────┼────┼────────┤ │49│95年3月29日 │美嬅泰流行生│368元 │同上 │ │ │ │活館-臺南店│ │ │ ├─┼──────┼──────┼────┼────────┤ │50│95年3月30日 │特易購 │165元 │同上 │ ├─┼──────┼──────┼────┼────────┤ │51│95年3月30日 │仟釜金飾工坊│2630元 │同上 │ ├─┼──────┼──────┼────┼────────┤ │52│95年3月31日 │大潤發臺南店│159元 │同上 │ ├─┼──────┼──────┼────┼────────┤ │53│95年3月31日 │金玉堂文具批│237元 │同上 │ │ │ │發廣場 │ │ │ ├─┼──────┼──────┼────┼────────┤ │54│95年4月28日 │特易購 │280元 │同上 │ ├─┼──────┼──────┼────┼────────┤ │55│95年4月28日 │大潤發臺南店│1039元 │同上 │ ├─┼──────┼──────┼────┼────────┤ │56│95年5月1日 │名佳美精緻生│1589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57│95年5月5日 │特易購 │648元 │同上 │ ├─┼──────┼──────┼────┼────────┤ │58│95年5月8日 │名佳美精緻生│990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59│95年5月9日 │A&D永康家樂 │1370元 │同上 │ │ │ │福店 │ │ │ ├─┼──────┼──────┼────┼────────┤ │60│95年5月11日 │名佳美精緻生│848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61│95年5月11日 │名佳美精緻生│390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62│95年5月11日 │金石堂書局-│230元 │同上 │ │ │ │臺南一店 │ │ │ ├─┼──────┼──────┼────┼────────┤ │63│95年6月1日 │搞怪衣流行服│1640元 │同上 │ │ │ │飾 │ │ │ ├─┼──────┼──────┼────┼────────┤ │64│95年6月2日 │特易購 │195元 │同上 │ ├─┼──────┼──────┼────┼────────┤ │65│95年6月4日 │巨星剪燙文賢│1875元 │同上 │ │ │ │專業店 │ │ │ ├─┼──────┼──────┼────┼────────┤ │66│95年6月4日 │春漁生鮮超市│491元 │同上 │ ├─┼──────┼──────┼────┼────────┤ │67│95年6月6日 │高青FOCUS百 │1010元 │同上 │ │ │ │貨公司 │ │ │ ├─┼──────┼──────┼────┼────────┤ │68│95年6月7日 │特易購 │754元 │同上 │ ├─┼──────┼──────┼────┼────────┤ │69│95年6月7日 │另類族群流行│1050元 │同上 │ │ │ │鞋館 │ │ │ ├─┼──────┼──────┼────┼────────┤ │70│95年6月7日 │金玉堂文具批│287元 │同上 │ │ │ │發廣場 │ │ │ ├─┼──────┼──────┼────┼────────┤ │71│95年6月8日 │TEE │1626元 │同上 │ ├─┼──────┼──────┼────┼────────┤ │72│95年6月9日 │特易購 │657元 │同上 │ ├─┼──────┼──────┼────┼────────┤ │73│95年6月11日 │名佳美精緻生│1489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74│95年6月11日 │名佳美精緻生│1230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75│95年6月11日 │名佳美精緻生│250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76│95年6月11日 │大潤發臺南店│355元 │同上 │ ├─┼──────┼──────┼────┼────────┤ │77│95年6月12日 │特易購 │687元 │同上 │ ├─┼──────┼──────┼────┼────────┤ │78│95年6月16日 │衣寶箱 │1050元 │同上 │ ├─┼──────┼──────┼────┼────────┤ │79│95年6月16日 │伊夢國際有限│79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80│95年6月17日 │2%DOM服飾青│1510元 │同上 │ │ │ │年店 │ │ │ ├─┼──────┼──────┼────┼────────┤ │81│95年6月18日 │根湧鞋坊 │1180元 │同上 │ ├─┼──────┼──────┼────┼────────┤ │82│95年6月18日 │大億寢具有限│298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83│95年6月18日 │貴眉內衣精品│1670元 │同上 │ │ │ │名店 │ │ │ ├─┼──────┼──────┼────┼────────┤ │84│95年6月19日 │特易購 │1047元 │同上 │ └─┴──────┴──────┴────┴────────┘ 附表三:持兆豐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 │消費日期 │地點 │金額(新臺幣)│ ├──────┼────────────────┼───────┤ │94年8月31日 │中國信託西臺南分行ATM (預借現金│10000元 │ │ │)機台號碼:00000000 │ │ │ │台南市○區○○路4段212-213號 │ │ ├──────┼────────────────┼───────┤ │94年8月31日 │中國信託西臺南分行ATM (預借現金│10000元 │ │ │)機台號碼:00000000 │ │ │ │台南市○區○○路4段212-213號 │ │ ├──────┼────────────────┼───────┤ │94年9月1日 │中國信託西臺南分行ATM (預借現金│12000元 │ │ │)機台號碼:00000000 │ │ │ │台南市○區○○路4段212-213號 │ │ ├──────┼────────────────┼───────┤ │95年3月31日 │中華郵政ATM(預借現金) │2000元 │ │ │ │ │ ├──────┼────────────────┼───────┤ │95年3月31日 │中華郵政ATM(預借現金) │10000元 │ │ │ │ │ ├──────┼────────────────┼───────┤ │95年4月3日 │中國信託統一武聖ATM(預借現金) │5000元 │ │ │機台號碼:00000000 │ │ │ │台南市○區○○路47、49號 │ │ ├──────┼────────────────┼───────┤ │95年4月5日 │中國信託統一文賢ATM(預借現金) │5000元 │ │ │機台號碼:00000000 │ │ │ │台南市○區○○路47、49號 │ │ ├──────┼────────────────┼───────┤ │95年4月8日 │臺北富邦成功分行ATM(預借現金) │10000元 │ │ │機台號碼:0000000 │ │ │ │台南市○區○○路1116號 │ │ └──────┴────────────────┴───────┘ 附表四:持玉山銀行信用卡並冒名甲○○○刷卡消費部分 ┌─┬──────┬──────┬────┬────────┐ │編│消費日期 │地點 │金額(新│偽造之署押 │ │號│ │ │臺幣) │ │ ├─┼──────┼──────┼────┼────────┤ │1 │94年11月08日│大潤發臺南店│1102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 │ │李佳芳」署押1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係電子印表簽帳端│ │ │ │ │ │末機所列印,故僅│ │ │ │ │ │須簽名於商店存根│ │ │ │ │ │聯,客戶存根聯則│ │ │ │ │ │無簽名。) │ ├─┼──────┼──────┼────┼────────┤ │2 │94年11月11日│名佳美精緻生│1255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3 │94年11月14日│大潤發臺南店│742元 │同上 │ ├─┼──────┼──────┼────┼────────┤ │4 │94年11月14日│大潤發臺南店│1688元 │同上 │ ├─┼──────┼──────┼────┼────────┤ │5 │94年11月16日│大潤發臺南店│653元 │同上 │ ├─┼──────┼──────┼────┼────────┤ │6 │94年11月17日│錦珍銀樓 │6500元 │同上 │ ├─┼──────┼──────┼────┼────────┤ │7 │94年11月18日│名佳美精緻生│402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8 │94年11月19日│大潤發臺南店│1040元 │同上 │ ├─┼──────┼──────┼────┼────────┤ │9 │94年11月22日│TESCO特易購 │512元 │同上 │ ├─┼──────┼──────┼────┼────────┤ │10│94年11月22日│TESCO特易購 │980元 │同上 │ ├─┼──────┼──────┼────┼────────┤ │11│94年11月24日│仟釜金飾工坊│2420元 │同上 │ ├─┼──────┼──────┼────┼────────┤ │12│94年11月28日│金福順銀樓 │5300元 │同上 │ ├─┼──────┼──────┼────┼────────┤ │13│94年11月25日│三奇銀樓 │4770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 │ │李佳芳」署押2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採複寫方式,故有│ │ │ │ │ │2枚。) │ ├─┼──────┼──────┼────┼────────┤ │14│94年12月03日│名佳美精緻生│1000元 │簽帳單上偽造「林│ │ │ │活館 │ │李佳芳」署押1枚 │ │ │ │ │ │。 │ │ │ │ │ │(簽帳單1式2聯,│ │ │ │ │ │係電子印表簽帳端│ │ │ │ │ │末機所列印,故僅│ │ │ │ │ │須簽名於商店存根│ │ │ │ │ │聯,客戶存根聯則│ │ │ │ │ │無簽名。) │ ├─┼──────┼──────┼────┼────────┤ │15│94年12月06日│大潤發臺南店│1875元 │同上 │ ├─┼──────┼──────┼────┼────────┤ │16│94年12月13日│金福順銀樓 │7200元 │同上 │ ├─┼──────┼──────┼────┼────────┤ │17│94年12月12日│家樂福-中正│907元 │同上 │ │ │ │倉庫 │ │ │ ├─┼──────┼──────┼────┼────────┤ │18│94年12月12日│A&D永康家樂 │838元 │同上 │ │ │ │福店 │ │ │ ├─┼──────┼──────┼────┼────────┤ │19│94年12月21日│高青FOCUS百 │351元 │同上 │ │ │ │貨公司 │ │ │ ├─┼──────┼──────┼────┼────────┤ │20│94年12月21日│臺興電子企業│399元 │同上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1│94年12月21日│尚諾奈國際股│107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22│94年12月28日│TWO WAY-臨 │1080元 │同上 │ │ │ │安 │ │ │ ├─┼──────┼──────┼────┼────────┤ │23│94年12月28日│大潤發臺南店│621元 │同上 │ ├─┼──────┼──────┼────┼────────┤ │24│94年12月29日│大潤發臺南店│239元 │同上 │ ├─┼──────┼──────┼────┼────────┤ │25│94年12月29日│大潤發臺南店│952元 │同上 │ ├─┼──────┼──────┼────┼────────┤ │26│94年12月29日│名佳美精緻生│292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27│94年12月31日│仟釜金飾工坊│2470元 │同上 │ ├─┼──────┼──────┼────┼────────┤ │28│95年1月1日 │名佳美精緻生│1050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29│95年1月4日 │大潤發臺南店│1457元 │同上 │ ├─┼──────┼──────┼────┼────────┤ │30│95年1月12日 │大潤發臺南店│580元 │同上 │ ├─┼──────┼──────┼────┼────────┤ │31│95年1月18日 │錦珍銀樓 │2580元 │同上 │ ├─┼──────┼──────┼────┼────────┤ │32│95年1月17日 │A&D臺南中正 │1322元 │同上 │ │ │ │店 │ │ │ ├─┼──────┼──────┼────┼────────┤ │33│95年1月18日 │名佳美精緻生│1055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34│95年1月21日 │大潤發臺南店│592元 │同上 │ ├─┼──────┼──────┼────┼────────┤ │35│95年5月23日 │TESCO特易購 │793元 │同上 │ ├─┼──────┼──────┼────┼────────┤ │36│95年5月24日 │TESCO特易購 │2149元 │同上 │ ├─┼──────┼──────┼────┼────────┤ │37│95年5月25日 │名佳美精緻生│1013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38│95年5月27日 │TESCO特易購 │815元 │同上 │ ├─┼──────┼──────┼────┼────────┤ │39│95年5月27日 │Jenny Lien │538元 │同上 │ ├─┼──────┼──────┼────┼────────┤ │40│95年5月30日 │TESCO特易購 │1210元 │同上 │ ├─┼──────┼──────┼────┼────────┤ │41│95年5月29日 │名佳美精緻生│327元 │同上 │ │ │ │活館 │ │ │ ├─┼──────┼──────┼────┼────────┤ │42│95年6月1日 │HOLA-仁德 │639元 │同上 │ ├─┼──────┼──────┼────┼────────┤ │43│95年6月5日 │TESCO特易購 │409元 │同上 │ ├─┼──────┼──────┼────┼────────┤ │44│95年6月4日 │TESCO特易購 │273元 │同上 │ ├─┼──────┼──────┼────┼────────┤ │45│95年6月3日 │大潤發臺南店│523元 │同上 │ ├─┼──────┼──────┼────┼────────┤ │46│95年6月17日 │春漁生鮮超市│318元 │同上 │ ├─┼──────┼──────┼────┼────────┤ │47│95年6月17日 │2%DOM服飾青│1540元 │同上 │ │ │ │年店 │ │ │ ├─┼──────┼──────┼────┼────────┤ │48│95年6月18日 │億皓公司臺南│1036元 │同上 │ │ │ │廣場店 │ │ │ ├─┼──────┼──────┼────┼────────┤ │49│95年6月18日 │大潤發臺南店│289元 │同上 │ ├─┼──────┼──────┼────┼────────┤ │50│95年6月21日 │大潤發臺南店│286元 │同上 │ ├─┼──────┼──────┼────┼────────┤ │51│95年6月22日 │臺灣寵物世界│630元 │同上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五:持玉山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預借現金時間│地點 │金額(新臺幣)│├──────┼───────────┼───────┤│94年10月19日│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20000元 │├──────┼───────────┼───────┤│94年10月19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8元 │├──────┼───────────┼───────┤│94年10月19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19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 │├──────┼───────────┼───────┤│94年10月20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8元 │├──────┼───────────┼───────┤│94年10月20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20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2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 │├──────┼───────────┼───────┤│94年10月21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8元 │├──────┼───────────┼───────┤│94年10月21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21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2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94年10月22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8元 │├──────┼───────────┼───────┤│94年10月22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94年10月22日│不詳(預借現金轉分期)│66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