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江信賢律師
熊家興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稱謂欄內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稱謂欄內關於「被告」之記載應係「上訴人即被告」之略稱,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