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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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2,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7月21日以97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