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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卓穎毓莊玉熙魏玉英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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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2,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7月21日以97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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