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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勝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熊家興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95年間,承包戊○○位於臺南市○區○○路3段13號「賜伯寶座大樓」4樓住處之泥水工程,施工期間因而得知「永福建設有限公司」在該大樓5樓之公司所在地(臺南市○區○○路3段13號5樓及15號5樓)平日均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利用受戊○○之託代為處理清運「賜伯寶座大樓」4樓住處老舊冷氣送風機之機會,委由不知情之冷氣拆除工人乙○○、甲○○(涉嫌竊盜罪嫌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可為兇器使用之扳手、起子、鐵鋸等工具,除拆卸戊○○上開住處之冷氣送風機16台外,一併拆卸「永福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位於上開5樓之冷氣送風機共21台(價值70萬元)而竊取之,得手後由不知情之乙○○、甲○○於同日下午4時許,駕駛牌照號碼UK-3320號、UK-4809號自小貨車載運上開冷氣送風機共37台(重1181公斤)前往不知情之東良所經營位於臺南縣仁德鄉○○路○段459號「臺灣省第一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變賣,變賣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7368元,扣除工資7368元歸乙○○、甲○○等人所有外,其餘1萬元款項則由乙○○、甲○○於96年1月16日中午,在上址「賜伯寶座大樓」內交付丙○○收執。嗣經「永福建設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史介文發覺公司冷氣送風機遭竊而調閱「賜伯寶座大樓」監視錄影帶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永福建設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竊取永福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冷氣送風機21台,且我是承包戊○○「賜伯寶座大樓」4樓住處的泥水工程,不是裝潢工程,空調、風管的拆卸我不會處理,所以戊○○才委託我找乙○○、甲○○來處理冷氣送風機的拆卸,我帶乙○○、甲○○去4樓、5樓看,請乙○○、甲○○報價,乙○○、甲○○說拆除回收以後的價值只有1萬元,這是在96年1月15日之前。至於96年1月15日拆除冷氣送風機當天我沒有去現場,我在家裡睡覺。後來我才知道乙○○、甲○○在96年1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利用受託代為處理賜伯寶座大樓4樓住處老舊冷氣送風機之機會,拆卸賜伯寶座大樓5樓永福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冷氣送風機21台,竊取得手後由乙○○、甲○○將上開冷氣機販賣給東良所經營之臺灣省第一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云云。

二、經查:

⑴、被告有為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業據告訴人「永福建設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史介文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紀錄表1份、臺灣省第一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地磅單影本2紙、「賜伯寶座大樓」96年1月15日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16張、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資佐證。

⑵、證人戊○○①於96年8月16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認識丙○○,我們是工作關係認識的,我95年底有請丙○○修繕我東門路3段13號4樓房子,主要修繕水泥部分,整個完工是到今年(96年)4、5月。我有請丙○○幫我處理房子冷氣,因為原本冷氣出風口很大,我要把它拆掉才能再裝潢,所以我有請丙○○把原本冷氣拆掉,我是在今年1月份時候請他拆掉的。拆掉幾台冷氣我沒有數過,沒有印象,這是整體工作一部分,他做完之後都會列明細,所以我沒有針對這部分工程單獨再給他錢。丙○○沒有說拆冷氣賣掉可以賣多少錢,他說拆掉沒有錢,丙○○事後沒有另外拿1萬元給我。我知道他(丙○○)有把工具放在5樓,因為5樓是空的,那是建設公司辨公室,我們大型工具都會放在5樓。我沒有叫丙○○拆掉5樓冷氣,我不知道丙○○找誰去拆冷氣,拆冷氣當天我沒有在場,我是當天下午回去時候,管理告訴我在施工,4樓冷氣已經都拆完了,事前丙○○沒有跟我說那天要拆冷氣,他拆的時候我也不在。我沒有去看5樓的情況,是後來建設公司跟我說5樓冷氣有被拆掉我才知道的,當天我還不知道丙○○有拆5樓冷氣。我沒有叫他把5樓冷氣一起拆掉,我們整個大樓都知道只有4樓房子是我的。②其於96年8月16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丙○○還有幫我作中華2路(226巷26號房屋)工程,但那是去年的事情,去年那工程就完工了,我是開票給他,我有開票的存根。③其於98年4月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是否有要被告去拆賜伯寶座大樓的冷氣送風機)?證人答:4樓木工要裝潢的時候,因為東西很大,我要他拆。(辯護人問:被告施工的範圍為何)?證人答:被告做土水的部分。(辯護人:問4樓有多少工人去施工)?證人答:還有木工、水電的工人。(辯護人問:他們施工的工具放在哪裡)?證人答:木工的工具放在4樓,被告有些東西放在5樓,他們各人的東西自己收藏。(辯護人問:96年1月15日你有無去施工現場看過)?證人答:當時我住在20樓,我不知道那天施工,當天我回去後,看到管理室很髒,管理員說4樓在拆冷氣機,我就去看,在電梯看到工人在搬東西,我就問他們,他們說在拆4樓的冷氣機。(辯護人問:你有無委託被告僱用工人去拆四樓得冷氣機)?證人答:有。(辯護人問:既然有要他找工人去拆冷氣機,為何還問工人在幹什麼)?證人答:因為我不知道他們有人會去施工。(辯護人問:你當時有無坐電梯到5樓)?證人答:當天沒有,是後來管理員跟我說5樓的冷氣機不見,我剛好和木工師傅在4樓,我上去看才知道。(辯護人問:被告要去警察局作筆錄之前,有無與你談過本案)?證人答:被告說警察局找他去,我找了一位法律顧問,當時我去5樓看發現冷氣不見時,就打電話給被告,要他把冷氣拿回來,但是被告說沒辦法,我是因為被告作我的工程,不希望被告有什麼事情發生)。(辯護人問:你要拆冷氣機有無給工錢)?證人答:還沒拆的時候他說要工錢,但我不知道要多少。(檢察官問:4樓的住處如何而來)?證人答:法院拍賣時買的,要當住家用。(檢察官問:4樓面積多大)?證人答:總面積150幾坪,隔兩間使用。(檢察官問:裝潢的部分是整個讓人家包,還是分別找工人作)?證人答:本件只有木工是我自己找的,其他都是被告包,他只有作水電。(檢察官問:有無約定拆下來的東西賣掉可以從工程款扣錢)?證人答:我不會扣工程款,我只根據他的請款單付錢,一般都是由他自行處理那些東西。(檢察官問:你有無每天到現場監工)?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是否知道96年1月15日有拆5樓冷氣送風機)?證人答:不知道。(檢察官問:你何時與木工去5樓看)?證人答:(96年)1月20幾號,木工第一天來做的那天。(檢察官問:你說在電梯看到有人搬冷氣送風機,你為何沒有去現場看)?證人答:因為電梯都弄濕了,我如果進去會佔住空間,這樣他們沒辦法施工。(檢察官問:為何沒有去現場看一下?證人答:因為當天已經傍晚,裡面又沒水、沒電。(檢察官問:根據被告所說是你要求他拆5樓冷氣送風機,有何意見)?證人答:我只要他拆4樓的,我不知道他為何這麼說。(檢察官問:你說在電梯中問工人,他們有無說拆幾樓的冷氣機)?證人答:他沒有說,但是我想他們是在拆4樓的。(檢察官問:你有無5樓的使用權)?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同意被告將工具放在5樓)?證人答:工具是被告自己放的。(檢察官問:你在中華2路有無工程)?證人答:有,大樓的1樓在做裝潢,有請被告去施工。(檢察官問:被告做何部分工程?工程款多少)?證人答:全部都讓被告包,總共20幾萬元。(檢察官問:有無從20幾萬元的工程款扣除1萬元)?證人答:沒有,我有提供資料給地檢署。(辯護人問:你遇到工人拆冷氣的當天,有無水電工在施工)?證人答:沒有,因為裡面已經很髒,不可能還有其他工人。(辯護人問:你都不會去看工程進度嗎)?證人答:因為水電、土水都是被告在做,我想說他會做好,不用每天去看。(辯護人問:你傳真何資料資料去地檢署)?證人答:支票往來資料。(辯護人問:你有無提供工程明細)?證人答:因為已經很久,明細已經不在了。(辯護人問:被告施工的工程款多少)?證人答:28萬元整。(辯護人問:你是否開28萬元支票)?證人答:是。是依證人戊○○上開證言,其並無需要,亦未指示被告去拆賜伯寶座大樓5樓永福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冷氣送風機21台,且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有支付5樓冷氣送風機之拆卸費用或其有拿到5樓冷氣送風機變賣之金錢,且其在中華2路之房屋整修工程之費用,於96年3月25日簽發支票付被告28萬元,並於96年3月25日轉帳支出,亦據其提出支票存根及支票存款往來簿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檢方96年度偵字第6925號卷第110頁),與本案之拆卸冷氣送風機無關。再參以下列證人乙○○、甲○○、東良之證言,足認是被告擅自叫人去拆卸變賣的,並拿走變賣所得之金錢1萬元。足認證人戊○○上開之證言,應堪採信。

⑶、證人乙○○①於96年11月29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是丙○○打電話給我,要我去拆冷氣,我跟丙○○是透過一個在做油漆工程的朋友認識的,之前都沒有接觸過。丙○○在電話中並沒有告訴我要拆多少台冷氣,但是丙○○在拆冷氣前一天有帶我們到現場去看冷氣,有告訴我們要拆4、5樓的冷氣,我沒有算冷氣有幾台,這部分是甲○○算的。我們看冷氣的時候,丙○○有說是別人委託他拆冷氣要換新的。我們有估價,有算冷氣台數、重量,也有問廢五金廢鐵價格,我們在現場就有跟丙○○估可以給他1萬元,但是實際上可以賣17000元,7000元是給我們工資。96年1月15日我們2人(即與甲○○)和另2個臨時工開2台車子去,從早上開始拆,拆4、5樓全部冷氣。(我)拆冷氣時沒有遇到戊○○,也沒有在電梯內遇到戊○○。當天下午拿到仁德鄉變賣,賣了17000元,我們2人(即與甲○○)各開1台車子去的。隔天中午將錢交給丙○○,但是冷氣是第一天就賣掉了,因為我們還有幾台冷氣沒有拆,所以第二天是我們2人(即與甲○○)去拆剩下的,到中午我們就打電話給丙○○叫他來收錢。另2個臨時工是看路邊看板打電話找的,現在無法聯絡。②其於96年12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那天拆冷氣是用扳手、起子、鐵鋸等工具,拆冷氣的過程戊○○都不在場,我在電梯也沒有看到她,我直接接觸都是丙○○。③其於98年4月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有叫我去拆「賜伯寶座大樓」冷氣送風機,我與甲○○去拆。(辯護人問:當初被告如何告訴你)?證人答:我們約時間去看要拆哪裡的冷氣,看好以後就約時間過去拆。(辯護人問:在與被告交談時甲○○是否都在場?證人答:是。並證稱:總共拆兩層樓的冷氣,5樓有放一些雜物,但是是什麼就不知道。(辯護人問:被告要你拆的時候有無對你和甲○○說什麼)?證人答:沒有,就說拆冷氣,談好價錢就拆了。(辯護人問:被告有無說4樓和5樓是不同的人的?證人答:我沒有聽他說。(辯護人問:你在拆冷氣送風機的時候有無看過戊○○)?證人答:沒有印象。(檢察官問:是否於96年1月15日下午1時30分拆冷氣送風機)?證人答:早上就去拆了,拆到下午,隔天又去拆一些東西。(檢察官問:你何時與他約定價錢)?證人答:96年1月15日前一、兩天去看的時候就已經和他談好價錢1萬元。(檢察官問:何人帶你去現場看冷氣送風機)?證人答:被告。並證稱:當時看兩層樓,5樓有沒有鎖,裡面很多雜物,也有作土水的東西,被告當時有明確告訴我要拆4、5樓的冷氣,當時甲○○有在現場,他應該有聽到。(檢察官問:被告有無跟你說1萬元是他自己要的還是要給業主的)?證人答:他說是人家拜託他處理的。辯護人問:你拆冷氣送風機的時候4、5樓有無別的工人在做工程?證人答:拆的那天我不確定有沒有,是去看的那天4樓好像有人在用電,去看與去拆時間大概差一、兩天。(法官問:你是不是在96年1月14日接獲被告的行動電話才去臺南市○區○○路3段4樓、5樓作冷氣機的估價)?證人答:是。(法官問:被告打電話來時如何跟你說?證人答:他說有冷氣要拆,要我去看看。(法官問:你當時是一個人去還是有和別人一起去)?證人答:有約甲○○。(法官問:你是96年1月14日當天就和甲○○一起去看的嗎)?證人答:是。(法官問:當天何人帶你去看4、5樓的冷氣)?證人答:被告。(法官問:當時由何人估價)?證人答:甲○○。(法官問:你們是把4樓與5樓的冷氣機的台數都數完才估價的嗎)?證人答:是。(法官問:被告有無告訴你們說何時來拆冷氣機)?證人答:有,我不知道96年1月14日是不是星期日,但是當時約星期一有空就去拆。(法官問:96年1月15日你們去拆冷氣機的時候被告有無在現場)?證人答:沒有。(法官問:你們去拆的時候有無通知被告)?證人答:沒有,之前就有跟他說過,他說直接找管理員就好了。(法官問:你們拆冷氣機時帶幾個人去)?證人答:我和甲○○及兩個臨時工,總共4個人。(法官問:那兩個臨時工是否都是成年人?證人答:是。(法官問:拆冷氣機有無帶工具)?證人答:扳手、鋸子、樓梯、起子等一些拆冷氣機用的東西。(法官問:拆完以後的當天是否就將冷氣機載去賣掉)?證人答:是。(法官問:賣的錢何時交給何人)?證人答:隔天還有一些工作處理,弄好以後打電話叫被告來拿錢。(法官問:你們將錢交給被告時,被告有無說什麼)?證人答:沒有,他只說以後有工作再配合。(法官問:被告帶你們去看4樓、5樓的冷氣機時有無告訴你們是何人要拆的)?證人答:沒有。是依證人乙○○上開證言,其與甲○○均未曾與戊○○接觸,拆卸冷氣送風機之事宜完全由被告一手包辦,從通知拆卸冷氣送風機、帶其等看現場、算冷氣送風機之數量、估價及收款1萬元,均是被告出面與乙○○、甲○○接洽處理,足認拆卸5樓冷氣送風機之行為是被告個人之指示。

⑷、證人甲○○於96年11月29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丙○○在拆冷氣前一天有帶我們到現場去看冷氣,有告訴我們要拆4、5樓的冷氣,我算的結果大約樓上20幾台、樓下13台冷氣。我們看冷氣時候,丙○○有說是別人委託他拆冷氣要換新的。我們有估價,有算冷氣台數、重量,也有問廢五金廢鐵價格,我們在現場就有跟丙○○估可以給他1萬元,但是實際上可以賣17000元,7000元是給我們工資。96年1月15日我們2人和另個臨時公開2台車子去,從早上開始拆,拆4、5樓全部冷氣。(我)拆冷氣時沒有遇到戊○○,也沒有在電梯內遇到戊○○。當天下午拿到仁德鄉變賣,賣了17000元,我們2人各開1台車子去的。隔天中午將錢交給丙○○,但是冷氣是第一天就賣掉了,因為我們還有幾台冷氣沒有拆,所以第二天是我們2人(即與甲○○)去拆剩下的,到中午我們就打電話給丙○○叫他來收錢。另2個臨時工是看路邊看板打電話找的,現在無法聯絡。②其於98年4月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和乙○○是否曾經受被告委託去拆賜伯寶座大樓的冷氣送風機)?證人答:有。(辯護人問:被告跟你們交談時你與乙○○是否都在場)?證人答:是。(辯護人問:你們拆幾樓的冷氣送風機)?證人答:4、5樓。(辯護人問被告如何對你們說)?證人答:他說冷氣要拆掉,裡面要裝潢。(辯護人問:他有無說是受何人的委託)?證人答:他說叫他裝潢的人叫他把冷氣拆掉。(辯護人問:他有無說屋主是何人)?(證人答:完全沒有說)。(辯護人問:去看現場或去現場拆的時候有無其他工人在施工)?證人答:4樓有人在作水電。(辯護人問:5樓有無堆放工具)?證人答:有一些做土水的工具,被告說東西是他的,並說如果不是他要裝潢的地方,他的工具不可能放在5樓。(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否是他有權利把東西放在那裡)?證人答:當時我說這些東西不可能一下子裝潢4個房間,因為4樓跟5樓各有兩個房間,而且都是大坪數,因此懷疑這些東西是不是被告的,被告說4、5樓他都要整理,所以他才能把這些東西放在5樓。(檢察官問:被告當時有無說他要如何裝潢)?證人答:沒有,他只說要把冷氣機拆掉換新的。(檢察官問:他有無說包這個工程多少錢?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一層樓多大)?證人答:一層有兩戶,每戶約三、四十坪。(檢察官問:冷氣機是用很久要淘汰的還是新的冷氣機)?證人答:是舊型的冷氣機,但是沒有用過,也有可能是要拆掉換新。(辯護人問:你和被告交談時乙○○是否都在場)?證人答:是。(辯護人問:被告有無說4、5樓是何人委託)?證人答:沒有,當時我只算冷氣機的台數及重量,他只說他要裝潢這裡業主說要拆掉。(檢察官問:你們一共在那邊拆幾天)?證人答:應該是3天。(檢察官問有無看過戊○○)?證人答:沒有。(法官問:你說總共做了3天,是從哪一天開始拆?是否從96年1月15日開始拆)?證人答:是,96年1月16日、17日都有拆。(法官問:何人對冷氣機估價)?證人答:我算的。(法官問:估價完成後有無對被告說價格)?證人答:有,1萬元。(法官問:你所謂估價1萬元是何意思)?證人答:包含4樓的外面的兩台,總共37台左右,估價的1萬元是要付給被告的。(法官問:為何要將1萬元付給被告)?證人答:是把冷氣機拆掉以後拿去賣,扣除我們的工資,剩下的1萬元給被告,因為是與被告接洽。(法官問:被告當時有無問你們這些冷氣機如果拆掉拿去賣的價格)?證人答:沒有。(法官問:既然沒有,你們沒有跟他說你們需要的工資是多少,而且也沒有約定這些冷氣機拆掉要如何處理,為何會自己認為要付被告1萬元)?證人答:估價時,我們用1萬元買哪些冷氣機。(

給我們,叫我們趕快拆掉。(法官問:兩名工人是何人請的)?證人答:我在路邊看人家要請臨時工,打電話去請的。(法官問:拆除冷氣機的工具是何人所有)?證人答:我的。(法官問:假如只有估計4樓的冷氣機,約多少錢)?證人答:4、5千元。(法官問:4樓有幾台冷氣機)?證人答:4樓與5樓相差兩台。(法官問:你們拆除冷氣機,有無事先與戊○○接洽)?證人答:沒有。(辯護人問:攝影所翻拍照片中的人是否有你)?(經提示警卷第35頁到40頁照片)證人答:第38頁第2張、第40頁第1、2張照片中的人是我。(法官問:你剛才說拆冷氣機是在96年1月15日、16、17日,你和乙○○拿1萬元給被告的日期是何時)?證人答:96年1月16日中午12點至1點左右。(法官問:為何96年1月17日還去拆)?證人答:拆4樓外面那兩台冷氣機。是依證人甲○○上開證言,其與乙○○均未曾與戊○○接觸,拆卸冷氣送風機之事宜完全由被告一手包辦,從通知拆卸冷氣送風機、帶其等看現場、算冷氣送風機之數量、估價及收款1萬元,均是被告出面與乙○○、甲○○接洽處理,足認拆卸5樓冷氣送風機之行為是被告個人之指示。

⑸、證人東良於96年7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是「臺灣省第一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負責人,甲○○、乙○○有拿一批冷氣送風機賣給伊,地磅單是伊開立的,「他們賣給我時間就是地磅單上面的日期」。他們拆好之後有來訪價,他們有說我們在拆大樓,有一些冷氣機風鼓,我跟他們說如果有分開鐵、鋁的話價錢會比較好,鐵1公斤雖然只有7元,但是鋁有30幾元,如果鐵、鋁合在一起,1公斤只有16元,但是他們沒有分開,他們是整台載運過來賣,所以我就一起秤重,我是每公斤16元跟他們買,共1181公斤,總共價格是17368元。我沒有算有幾台,因為我是用公斤計算,大約有20幾台。他們是分2次載運到店裡,每次都是各開1台車子,之後我把鐵、鋁拆開分別販賣。他們說他們有承包工程,有拆一些東西來賣,而且他們是大白天來的,所以我覺得沒有什麼問題,而且他們都經拆掉了,如果是整台我就不可能跟他們買。〔檢察官問:如果只有賣16台冷氣,你估價(多少)〕?證人答:一台大約只有一、二十公斤,每公斤以16元來算,也只有3千多元,不可能到1萬元。證人東良上開證言,有其提出之地磅單影本2紙附卷可稽,並與上開證人乙○○、甲○○之證言相符,應堪採信。

⑹、證人鄭博盛於97年3月2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是丙○○的朋友,丙○○也是伊的僱主。並證稱:我受雇於丙○○,我是做打牆壁等雜項工作,工作地點在臺南市○區○○路3段13號4樓,整理隔間、裝潢。這工程是戊○○委託丙○○做的。拆冷氣過程我不在現場,我不知道有關拆冷氣的事情,我只知道戊○○後來有找人來裝4樓冷氣。丙○○在第一分局做完筆錄還是隔天晚上大約11、12點時候,他跟戊○○有約在公園路老地方餐廳,他找我一起過去。丙○○在去老地方(餐廳)的車上跟我說冷氣是戊○○叫他拆的,丙○○說戊○○也有拿錢。是依證人鄭博盛上開證言,其並不知有關本案拆冷氣送風機之事,縱其事後有耳聞被告丙○○對其說冷氣送風機是戊○○叫他拆的,戊○○也有拿錢,惟此僅是丙○○個人所說片面之詞,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自不足資為對被告丙○○有利之證據。

⑺、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將拆卸「賜伯寶座大樓」5樓之冷氣送風機共21台變賣之責任推卸給戊○○、乙○○、甲○○之言,無法舉證以實其說,且與上開證人所證述之情節不符,足認其上開所辯係屬事後畏罪飾卸之詞,殊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扳手、起子、鐵鋸等工具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可為兇器使用,被告丙○○明知「賜伯寶座大樓」5樓之冷氣送風機共21台非屬戊○○所有,且戊○○亦未委託其處理「賜伯寶座大樓」5樓之冷氣送風機之事宜,其竟利用不知情之乙○○、甲○○2人帶領工人攜帶上開工具拆卸「賜伯寶座大樓」5樓之冷氣送風機共21台變賣,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為該罪之間接正犯,又乙○○、甲○○攜帶工具拆卸冷氣送風機係被告可預期之事,至於乙○○、甲○○是否另外帶人及另外帶多少人,則未在被告預期之範圍內,故其未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96年7月16日施行,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依法自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審酌被告之品行(無前科)、一時貪念而觸犯本案,犯罪之手段、所生之危害、智識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生活狀況普通,其事後尚未與「永福建設有限公司」為民事和解,且意圖將責任推卸給戊○○、乙○○、甲○○,對其犯行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請求對其及戊○○測謊,惟測謊結果不得作為唯一參考之證據,須有其他證據足以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且與被告測謊結果相符,其測謊始足採為對其有利之證據。查被告始終無法提出對其有利之證據,以如前述,且依上開理由欄二所顯示之證據,被告犯罪之事證已明,自無對其或戊○○為測謊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問:被告當時如何表示)?證人答:他同意用1萬元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勝利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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