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輔佐人
- 庚○○
- 選任辯護人
- 王榮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漁業用油依法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農委會漁業署)補助,且免營業稅、貨物稅,故較市面上同級油品之價格為低,乃國家為扶植漁業,降低漁民作業成本之美意。詎設在臺南縣將軍鄉平沙村平沙170號之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下稱勗維加油站)站長辛○○、會計甲○○等加油站人員,因見漁業用油價格較為優惠,且可向農委會申請補貼,認有利可圖,乃於漁船至上述加油站加油時,與漁民共同牟取不法利益(辛○○、甲○○等加油站人員另案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審理中)。
二、乙○○為「聖安發號」漁船船長(船隻編號:CT-0000000號,所有人為乙○○之妻邱陳月霞),其於如附表所示日期,駕駛「聖安發號」漁船,前往勗維加油站加油時,即與該加油站站長辛○○、會計甲○○等加油站人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該漁船並未實際加滿如附表「核配油量」欄所示之油量(而將該剩餘核配油量回賣給加油站,留由加油站轉售他人),卻由該加油站人員,以不實核配油量數據資料,向農委會申報「聖安發號」漁船已加滿如附表「核配油量」欄所載油量,致農委會漁業署誤信為真,而依該核配油量核算補貼款(總計新台幣《下同》22,787元)付予該加油站。該加油站因而得獲取與實際加油量不相當之核配油量補貼款差額(即核配油量補貼款與實際加油量補貼款之差額);而乙○○則自該加油站收取以前開核配油量按每粒《即200公升》行情價計算價額之款項(金額如附表「所得利益」欄所示,總計為4,175元)。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安平港非法流用優惠漁業用油案件時,發現上開加油站有非法詐取優惠漁業用油補助之犯行,即自動檢舉分案偵辦,始悉上情。
三、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檢察官及辯護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方法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之認定,均詳如本院99年7月13日審判期日當庭所交付之附表所示(見本院卷四第106頁正、反面及筆錄後之附表)。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至勗維加油站加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伊雖有於附表所示日期至勗維加油站加油,然伊每次至加油站加油時都留在船上並未下船,伊並不知核配油量是多少,伊加完油後即依加油站人員所告知之金額給付現金結清,並無賣油點予加油站,亦從未自加油站收到任何款項云云。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以:㈠被告並無賣油點,起訴所依據之加油明細附表乃係加油站單方私自製作,核配油量等均係由加油站人員自行輸入電腦而取得,被告並不知情,亦無賣油點給加油站以詐取補助款,且依加油明細表所載及證人甲○○之證詞計算,加油明細表編號1之每粒單價為250元、編號2之單價則為170元、編號3之單價則為42元,與站長辛○○於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調查時所述之每粒價格大約110元至150元不等及證人甲○○所證單價每粒最低150元不一致,顯然附表「應付欄」乃係加油站內部虛偽登載,被告並無認知。再者,勗維加油站之「加油機」無螢幕顯示「單價」及「漁船實際所加的油量」為多少,被告至加油站時均僅告知油槽加滿,不會注意加油站人員在電腦內輸入何資料,被告亦無從計算價金,皆是由加油站人員主動告知應付金額,是被告支付予加油站之實收款項,並不知購買若干油量,亦從未自加油站收受發票,自不知核配油量之單價若干,亦不知實際購買多少數量之漁油;㈡加油明細附表96年3月27日實際有加油,核配數量、金額、發票號碼及其金額卻空白、95年7月6日至96年1月29日實際有加油,實際單價欄卻空白、另96年3月28日與96年6月7日之記載亦均有不實,該二日實際加油量均未記載,在96年3月28日應付欄卻記載1,170元,然亦無法提出被告有收到現金之「收據」,而96年6月7日有核配油量但無實際加油量,應付欄卻未記載,顯然有矛盾,由此均足見附表之記載確有不實;㈢起訴事實並未具體說明被告究係與何人有買賣油點之犯意聯絡,又檢察官雖聲請詰問加油站站長黃漁爵,經證人黃漁爵證述有向漁民購買油點等語,然被告與加油站站長彼此間有共同利害關係相反情形,是不論站長與被告是否認識,與賣油點難謂互為因果關係,且站長亦未告知要詐取漁業署之補助款之情,而被告本身未受教育不識字且有嚴重聽覺障礙,難謂對詐欺補助款有何認知或意圖云云。
二、經查,被告乙○○係「聖安發號」漁船船長,該漁船船主則為被告之妻邱陳月霞,辛○○係勗維加油站站長,甲○○為該加油站會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有至該加油站以漁業優惠油價購買漁業用油,而勗維加油站有向農委會漁業署申報如附表所示核配油量補貼款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甲○○分別於偵訊、本院證述在卷,並有被告提出之農委會漁業署98年11月13日漁二字第0981249623號函及所附之漁船加油歷史記錄、台南縣政府漁業執照各一份(見本院卷三第18頁至20頁)、勗維加油站加油明細表、漁業署漁船加油歷史記錄及漁業署98年12月14日漁二字第0981252250號函及所附之購油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42頁、第150頁背面)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次查,被告於附表所示至勗維加油站加油期間,僅加入如附表「實際加油量」欄所示之油量,所剩未加完之核配數量(油點)實仍留由該加油站轉售予他人,加油站因而獲取核配油量與實際加油量之補貼款差額,被告則自該加油站分取如附表「所得利益欄」所示之款項等情,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㈠證人甲○○於偵訊證稱:「(吳德助所提供電腦主機內的資料是不是跟你所存在隨身碟的加油站加油明細是不是完全一樣?)是。(上該電腦主機的加油明細製作流程是如何?)核配量根據漁業署的報表,實際加油量是根據來加油的漁船實際加幾公升,第一行就是核配的油量減去實際加油量得出來的差,第二行是實際加油量乘以單價,第三行就是第一行的差額乘以單價,單價通常是每粒100多元或200多元,第四行是第二行所得的金額扣掉第三行所得的金額就是他們要付的。(漁船加油的時候,是不是一定都會加油?)大部分都是有加油,有的就不一定。(漁船加油的日期就是明細上的日期?)是。(漁船加油的資料,你們是如何報給漁業署?)電腦自動連線。它會給加油站密碼,我有傳過。船上會有紀錄器,加油站會有讀取器,傳輸線插到紀錄器上,它就跑出時數表,我們依照時數表KEY入漁業署的網站,漁業署就可以算出他的核配數量。(當次漁船所加的油量是如何傳給漁業署?)核配量下有一個空格,會要我們輸入,不是問站長辛○○就是問船長,他們會跟我們說輸入多少。....上開電腦主機所扣的加油明細的應付金額是不是完全根據各漁船於明細上記載的日期到馬沙溝加油站所回賣給該加油站的油量確實計算所得?)是。」(見偵卷第23頁正反面、第24頁)、「【提示乙○○「聖安發」漁船加油明細上所示之應付欄所記載的數字是何義?】就是根據他的油簿,進入漁管系統核算出他的核配公升數量,有加油的部分,就先扣掉他實際加油的公升數量,再換算成粒數,每粒是200公升,再乘以當時每粒的單價,就是應付給他的油點錢,記載在應付欄,他實際加油的公升數量來以每公升的單價,所得金額就是他要付給我們加油站的油錢,再扣掉我們應付給他的油點錢,就是在應付欄的金額,扣掉以後就是我們實收的錢,記載在實收欄。這一件他有三次沒有扣,就是7月6日、8月13日、11月18日這三次應付欄是沒有記載,表示他沒有賣油點。應付欄有記載的才有賣油點。其他沒有加油的部分,就是他的核配數量換算成粒數,直接乘以當時每粒的單價,就是我們應該付給他的油點錢,記載在應付欄。(上開明細有沒有可能記錯或造假?)沒有。」等語(見偵卷第382頁)。
㈡證人甲○○於本院證稱:「(在民國95、96年,你是否在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擔任會計?)是(你是何時到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工作的?)95年7月。(工作到何時?)97年4月。(負責的工作內容為何?)就是剛去的時候,就是做一些憑證的蒐集,就是要給會計師的資料,還有上漁業署網站進入漁管系統,算出他們的核配數量。(是否還要統計加油的收支情形?)我們一段時間工作會調換,所以後期有做收入的統計和稽核看是否符合。(你後期主要的工作是否就是統計加油的收支情形?)是。(提示起訴書後附之附表,這份包括連振發號等21艘漁船之明細表是否為你所製作的?)是。(你為何要製作這21份明細表?)公司就是兩個會計都有這張表,每天兩個人互相核對。(這是公司要求會計製作的帳冊資料?)對。(你可以具體說明,是公司哪個主管要求你要做這樣格式的帳冊?)是站長有時候都會問今天的收支情形,這個表格就是這樣形成。(是否明細表主要是要瞭解加油站的實際收支情形?)最主要就是今天所收的金額和這張表所統計出來是否一樣。(是否你在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工作時,就有這種格式的明細表?)對。(明細表是否都按照實際的營業情形紀錄?)是。(有無可能會計自己胡亂記的的情形?)不可能。(你剛才說兩位會計都有同一份的明細表互相核對,是否如此?)對。(是否每個營業日結束的時候,你們都會實際結算當天的收支情形,和明細表核對,才把明細表留存在電腦裡面?)對。(你製作的明細表是要呈報給何人核閱?)是整個月後才做損益表,我們就交給站長。(請你看起訴書附表第一頁,明細表上面有各個欄位,比方說:核配數量、單價、實際、船長、機油、水、應收、應付、實收、付款、發票號碼、金額,請你逐一解釋這些欄位的意思為何?)日期就是加油當天的日期。船名編號就是加油的船隻的編號。船名就是加油船隻的名字。核配數量(公升)就是進入漁管系統所算出他們可以加油的數量。單價就是當時的單價。金額就是核配數量乘以單價。實際就是他們實際加油的金額。應付就是我們要付給船隻的的錢。實收就是我們實際收到的油錢。付款就是看是否當天所付。發票號碼就是這筆加油的發票所開出的號碼。金額就是我們發票上的金額。(有關於應收欄位的意思為何?)應收可能我們就是應該向船隻收的款項,因為這個已經很久了,可能需要用計算機除一下,因為附表裡面只有一張有應收的數字。(這個表格有兩欄的單價,前面的單價下面有數字,後面的單價下面並沒有數字,這兩個單價所指的意思各為何?)這兩個單價的意思相同。(這是指收購油點的單價?還是販售優惠漁油的單價?)這是指我們賣漁油給漁民的單價。(明細表有另外記載你們收購漁民油點的單價嗎?)我們向漁民買油點的單價是不一定的,是浮動的,所以要用應付金額去除以他們的數量,所以沒有記載。(明細表還有船長、機油、水等欄位,各指何意思?)水是指礦泉水。機油是類似機車的黑油。船長是有時候站長會叫我們依他們的粒數乘以10 元或是20元優惠船長。(所以船長欄位下的記載就是你們給船長額外的酬庸?)就是看船長怎麼交代。(船長欄位下面如果有記載就是你們給船長額外的佣金?)如果船長交代的話,我們就是在那一欄,所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這個意思。(付款欄裡面有註記已付、付現、付後為何意思?)有的是當場付現金,有的是加完油之後會請家人付進來,已付應該就是跟付現一樣的意思。(這些註記是指你們向漁民收購油點的錢,還是漁民付給你們加油的錢?)付加油的錢,收購油點是應付。.... (你們明細表所有的數字是依照何人提供的資料作成的?)就是依照加完油會有一個小單子,那個小單子就會有這些紀錄,我們把他輸入在電腦裡面。(小單子是何人提供的?)有時候是站長寫給我們,一張給漁船,一張給我們。(問其餘情形是何人把小單子提供給你們記帳的?)如果沒有特殊的情形,我們就會依照模式這樣算出來。(除了站長提供單子給你們之外,還有什麼人員會提供小單子給你們登打在明細表裡面?)就是如果沒有特殊的情形,我們就會依照模式算出應該收的金額。(所謂沒有特殊情形是指何意思?)有時候比如說多船長的部分,或是算法不太一樣的時候。(明細表上最後一欄的金額是如何算出的?)那是核配數量乘以單價,就是等於核配數量的金額。(你們有實際開最後一欄欄位所示金額的發票給加油的客戶嗎?)有。(發票號碼也是依照實際開出的發票號碼登入的?)是。」(見本院卷三第112頁至114頁反面)、「(請庭上提示起訴書後附聖安發號漁船加油明細,這份明細表是你在加油站擔任會計時製作的嗎?)是。(這份明細表是你事後因案羈押由妳先生配合從你電腦紀錄提供給檢方,並且列印出來的嗎?)是。(你們加油站95年到96年這段期間,是否還有別的版本的會計帳冊?)沒有。(你們有沒有另外製作沒有販賣油點,別的版本的帳冊給縣政府核閱嗎?)就是只有核配的部分。(所以有沒有別的版本的帳冊?)內帳只有這種版本。....(這份明細表稱為內帳,是否要記錄實際的收支情形?)是。(內帳是否就是由兩個會計個別紀錄,後來有互相核對才存檔留存?)是。(按照聖安發號漁船加油明細表,在95年7月6日是否有到你們加油站加油?)對。(按照這份明細表,95年7月6日加油狀況為何?)核配是1600公升,實際也加了1600公升。(95年7月6日的應付欄是空白,這表示何意?)就是沒有所謂的販賣油點。(所以如果該日漁船沒有販賣油點,你們內帳也會詳實的記載?)對。(95年8月13日聖安發號是否也是來加油,沒有賣油點?)如果應付欄沒有金額,就是沒有賣。(95年9月9日聖安發號到你們加油站加油的實際情形為何?)核配數量是2400 ,實際加1800,剩餘就是有賣油點750,所以我們實收是26700。(95年9月9日你說有賣油點,是否你看到應付欄有750 的記載?)對。(95年11月28日聖安發號漁船的實際加油的情形為何?)核配數量是2500,實際加1200,剩餘油點1105,所以實收是14315,這是有賣油點。(96年1月29日聖安發號漁船的實際加油情形為何?)核配數量2500,實際加1000,販賣油點630,實收11528。...(按照明細表的記載,96年3月27日聖安發號漁船是否有到勗維加油站加油?)有。(96年3月27日為何核配數量欄是空白?)96年3月27日與96 年3月28日是同一筆,有可能是介於凌晨上下,所以有可能這樣子。(96年3月27日與96年3月28日各欄位的數字是否要相加?)有可能加的時間是27日,加完之後變成28日。(看96年3 月27日與96年3月28日兩筆紀錄,聖安發號的實際加油情形為何?)實際加1200公升,核配數量是2500公升,差額付油點的錢是1170元。...(按照明細表有一筆是96年6月7日的紀錄,可以解釋一下該次的實際情形為何?)核配數量是2500公升,有時候庫存會有差額,發油員會叫我們說這筆就是另外記在庫存那邊。(該次實際欄為空白,實際上有無加油?)有。(你的意思是說96年6月7日那次加油的實際數字沒有呈現是用庫存的剩餘數量去抵掉?)是。....(96年3月27日與96年3月28日兩筆是否要合併一起看?)對。(96年3月27日與96年3月28日實收到底是多少?)實收是1200公升乘以單價就是實收的錢。(96年3月27日與96年3月28日的實收欄有兩筆數字,到底是哪一筆才正確?)15540元是我們收到他加油的現金,然後1170元是我們付出去油點的錢。(所以96年3月27日、96年3月28日你們實際收到的錢應該是15540元減掉1170元?)對。(96年7月24日聖安發號實際去加油的情形為何?)就是核配數量是2500公升,然後實際數量是1700公升,這兩個相減就是扣掉520元的油點,剩下的28890元就是我們收到的錢。(就是96年7月24日漁船有販賣油點,然後漁船的所得是520元,是否如此?)對。(你上次有提到漁船只要有去加油,然後有販售油點的狀況,你們都會交付計算式的小紙條?)如果不是白天來的話,就是加油員他們晚上收的話,都會留壹張小紙條,我們隔天再入帳。(我的問題是說加油站都會交付有計算式的小紙條給漁民?)會。(如果是晚上漁船才來加油,有計算式的小紙條是誰寫給漁民的?)站長或是加油員。(有販售油點的漁船通常是漁船主動要賣油點,還是你們主動詢問他們?)這個我不知道,因為他們從船到加油站有一段距離,這個期間我不知道是站長有跟他們互相溝通還是怎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9頁反面至163頁)。
㈢另證人辛○○於本院證稱:「(你做站長的期間,勗維加油站是否有向漁民購買油點?)是。(請你看庭上的被告,是否認識乙○○?)是。(認識乙○○多久?)從小時候就認識了,是鄰居。(與被告有無糾紛或是恩怨?)沒有。(乙○○是哪艘漁船的船長?)聖安發號。(95年、96年期間乙○○是否開聖安發號到勗維加油站加油?)有。(乙○○是否有把油點賣給勗維加油站?)有。(你上次說你向漁民買油點,都會問漁民,會把話說清楚,是否如此?)是。(你說乙○○有賣油點給你,你是否有向乙○○說明買多少油點?)有,我有拿帳單給他。(你是否有口頭向乙○○說明?)我忘記了。(乙○○來勗維加油站賣油點的狀況有幾次?)我忘記了。(你之前不是說只要是漁民賣油點給你,你都會主動說明,然後把剩餘的油點買回來?)他的部分剩餘的油點沒有很多,我有時沒有問他。(乙○○到底是否知道他還有剩餘的油點,是被勗維加油站買走?)應該知道。(你憑什麼知道乙○○知道勗維加油站跟他買油點?)因為帳單有寫。(你所謂的帳單是否是指有記錄四排數字的小紙條嗎?)是。(每次你向乙○○買油點的時候,是否都有交付帳單給他?)有。(乙○○都有把帳單收走,或是都沒有拿走?)他有收走。(乙○○是否有向你問說這個帳單是什麼意思,叫你解釋給他聽?)沒有。(乙○○收到帳單,你是否有看到他有看帳單內容的動作?)他有沒有看我不知道。(請你詳細回想一下,你到底有沒有親口向乙○○說過如何跟他買油點?)沒有,我有帳單給他,他應該都知道。(你是否有口頭問他或是跟他說剩餘的油點是否要賣你?)這麼久了,我不太記得。(船長如果有剩餘的油點,你是否會沒有問過,就偷偷把油點紀錄成是你們買的狀況?)不會。....(請庭上提示起訴書附表聖安發號漁船加油明細表,按照紀錄95年9月9日聖安發號漁船是否有去勗維加油站加油,加油站付了乙○○750元買油點的錢?)我看不懂這個表。(這張表是會計甲○○製作的嗎?)是。(甲○○製作的內帳是否都是正確的?)對,正確的。(你是否有印象95年9月9日乙○○有駕駛聖安發號漁船到勗維加油站加油?)有,表上有紀錄應該是有,不然時間那麼久了,怎麼會記得。(按照當天的記錄,加油站有支付750元的油點錢給乙○○,該次是否由你接觸的?)我有接觸,但是帳目是會計製作的。... (在你的印象中,95年乙○○去勗維加油站加油,由你接觸的次數有幾次?)我忘記了。(你剛才回答說,乙○○有去勗維加油站,你接觸過有向他買油點的情形是否記得?)如果紀錄上有就有,時間那麼久了,我不記得。(你向乙○○買油點,除了你說的寫帳單的情形,你是否記得你有口頭跟他說過,他有剩餘的油點可以賣你的情形?)我不記得了。(一般你向漁民買油點的情形,是否都要先向漁民說算出來的核配數量是多少?)是。(然後你將核配數量告訴漁民,然後問漁民要加多少油?)航行紀錄器讀取出來看多少,然後看漁民要加多少。(漁民加油如果不到核配數量會有剩餘的油點,你是會把剩餘的核配數量算給漁民聽?)會。....(乙○○是如何知道勗維加油站有在買油點?)他可能有先問。(乙○○是否有問過你?)忘記了。(乙○○是否有問你勗維加油站有在跟漁船買油點?)我忘記了。(你是如何跟乙○○買油點?)例如核配量有10粒,加了5粒,剩餘5粒,加5粒多少錢,加油站買5粒多少錢,這樣相抵多少錢。....(你確定每次帳單都有拿給乙○○?)有。...(請你說明一下你所寫單子的意思為何?)第一行是假設核配數量為10粒,加了5粒。(第二行為何意思?)5×2000是指實際上加了5粒,1粒2000元,第三行是指剩下5粒,5×200就是200是加油站向漁民買油點的價格。....(小紙條通常是何時寫的?)加好油的時候寫的,兩張,一張給船長,一張給會計。(你是否有交付小紙條給乙○○?)是。...(乙○○每次要來勗維加油站加油,是否都是跟你接觸的?)是。」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1頁至118頁)。
㈣茲互核證人甲○○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均相符合,證人甲○○均一再證述漁船加油明細附表內容乃係伊平日因業務而製作之帳冊,勗維漁船加油站確實有向至該加油站加油之漁船購買剩餘之核配油量之情事,各漁船實際購油或賣油點之情形均會由會計製作紀錄,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內容即為伊記錄之內容,而證人甲○○就附表各欄位之內容,均能明確陳述其意義及計算之方式,且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均大致相符並無出入,並一再具結為相同之證述,復經證人辛○○為相同之證述,若勗維加油站無向至該加油站加油之漁船購買剩餘油點之情事,證人甲○○當無能力為上開鉅細靡遺之供證,而自陷涉有共同詐欺取財及偽證犯行之理,是本院認證人甲○○上開證述應屬真實可採;又證人辛○○係勗維漁船加油站站長,且與被告係從小認識之鄰居,與被告並無何仇怨,應無設詞誣陷之可能,況證人黃漁爵上開證述之內容亦係證述其本身涉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果無其事,證人黃漁爵何需為上開證述而自陷涉有偽證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理,是證人黃漁爵上開證詞,亦堪採信,被告辯護人以證人黃漁爵與被告有相反之共同利害關係云云質疑證人黃漁爵之證詞,為無可採。
㈤從而,本件依證人甲○○、證人辛○○上開證述及聖安發號加油明細附表內容,堪認被告確有於附表所示至勗維加油站加油期間,將剩餘油點出售予加油站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四、辯護意旨雖質疑:前開明細表中關於95年7月6日至96年1月29日實際均有加油,實際單價欄卻空白;95年3月27日實際有加油,核配數量、金額、發票號碼及其金額卻空白;96年3月28日實際未加油,應付欄卻記載1,170元即有付現金1,170元給被告,然卻無法提出收據;96年6月7日有核配油量,實際加油量及應付欄卻均未記載,顯然有矛盾,可見明細表不實云云。然查:
㈠95年7月6日、95年8月13日、95年11月18日、96年6月7日等日期,均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之內。且95年7月6日至96年1 月29日之實際欄位後面之單價欄位雖未記載,然於核配數量欄位後之單價欄位均有明確記載單價,而證人甲○○於本院已一再證述說明漁船實際購油之單價即係依核配油量之單價計算,是明細表中2個單價欄位應係相同(見本院卷三第113頁反面),此由附表中其餘之記載觀之亦相符合,是實際欄後方之單價欄位雖未記載,亦難謂明細表有何不實。
㈡又有關95年3月27日有記載實際加油量,卻無核配油量、發票號碼及金額之記載,以及95年3月28日記載應付1,170元部分,證人甲○○於本院已證述說明:95年3月27日與同年月28日應係同一筆交易,有可能係介於凌晨上下,才可能這樣,聖安發號是95年3月27日凌晨來加油加,加完油的時間已經是3月28日,核配油量可能是事後上傳,所以記載在3月28日,而該次實際加油量是1200公升,該2日期所記載之各項資料要合併一起看,96年3月27日實際加油1200公升乘以單價是15,540元,2500公升扣掉實際1200公升,除以200就是粒數乘以當時(回買)單價180元,就是1170元,該次加油站應付之油點錢是1,170元,應付欄記載3/28已付就是加油站所付出的油點錢,實收欄記載的1,170元應該是負的,註明方式應該是(1,170),電腦有可能是輸入錯誤,變成加的,有可能是記錯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1頁至167頁)。可知聖安發號漁船係於95年3月27日進入該加油站加油至翌日結帳,該次實際僅加油1200公升,故該加油站依核配油量2500公升扣除實際加油量1200公升,以每粒(每200公升)之行情價,換算應付款為1700元,被告該次實際付款金額應係加油站應收15,540元扣抵1,700元,此與農委會漁業署所檢送之漁船加油歷史紀錄記載聖安發號95年3月28日核實出海369.30小時,配油2500公升亦相符合,是加油站據以記載製作明細表,並無不合,縱上開明細表有關95年3月28日實收欄正、負數之記載有誤,此僅係加油站事後核算帳目之問題,尚不能因而反證該明細表之製作均係虛偽不實,況觀諸前開明細表中「付款」欄均有詳細記載加油漁船之付款情形,參據證人甲○○於本院99年4月13日審理時之證述(詳見本院卷三第112頁至114頁反面),可知前開明細表之「核配數量」欄大於「實際」欄者即實際有加油,但數量少於核配數量者,「付款」欄即記載:「某月/某日付現」,代表加油站將回賣之核配油量與漁船實際加油應付之油錢加以折抵後,由加油站或漁民再給付差價予對方;另其中95年3月27日、28日部分加油明細因分開記載,「付款」欄則記載:「3/28 已付」。準此,倘被告每次加油時,並無向加油站分取就剩餘油點按前開方式計算款項之情形,則加油站僅就其得申報補貼之油量及得轉售剩餘核配油量之獲利情形加以記載即可,何必如此大費周章製作明細表,詳載漁船核配油量、實際加油數量、應付款、實收款、實際付款日期等明細,又何必多記載應付被告之金額,使加油站減少獲益?是縱該明細表之內容有部分誤載,應僅係被告與加油站間就分取利益之帳目問題,並不影響被告與該加油站以不實核配油量申報補貼之事實認定。
㈢至96年6月7日部分並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已如前述,且就該部分證人甲○○於本院證述說明:該次核配油量是2500公升,實際上也有加油,當時因為庫存有差額,發油員會叫我們相抵掉,所以實收欄記載為「0」(見本院卷四第161頁正、反面),又有關加油站向漁船購買油點之單價,是不一定是浮動的,亦經證人甲○○於本院一再說明(見本院卷三第113頁反面),且價格如何決定,本即可由買賣雙方商談協議,是辯護人以上開明細表所計算出每粒單價與證人甲○○前所證述之大約價格不符云云質疑明細表之記載為不實云云,自不足採。
五、另辯護意旨以被告從未與加油站人員洽談,並無從知悉其漁船之核配油量、實際加油量及帳冊所記載之應付款,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加油站人員有買賣油點之合意部分。經查,證人即勗維加油站站長辛○○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具結證述:乙○○有賣油點給勗維加油站,乙○○也知道剩餘油點由勗維加油站買走,因為帳單有寫,伊每次向乙○○買油點時都有交付帳單給他,帳單上會記載四行數字,第一行寫的數字是核配油量扣除實際加油量後所剩餘之油點,第二行記載的數字是實際加油量乘以加油站賣漁油之單價即他應付給加油站之金額,第三行記載剩餘油點乘以加油站向他購買油點之單價,第四行記載第二行計算得出之金額減第三行得出之金額即為漁民應付款的金額,上開帳單都是一張給船長,然後一張給會計作帳,伊每次都有將帳單交給乙○○,乙○○都是看帳單後付款等語明確(詳本院卷五第111頁反面、第112頁、第116頁反面至118頁、第120頁反面)。證人辛○○與被告乙○○乃係從小認識之鄰居,且證人於詰問伊始即能明確說出被告所駕駛之漁船名稱,顯見證人辛○○與被告應有熟識,而證人辛○○所證向漁民購買油點均會寫帳單(即小紙條)給漁民乙節與證人即會計甲○○所證作帳情節亦完全相符合,足見證人辛○○所證應屬真實;而證人辛○○就有關與被告如何商談買油點之細節,雖均證稱不記得了,但就有交付帳單給被告部分則明確證述每次加油均有交付帳單給被告,是依證人辛○○上開證述堪認被告至加油站加完油後應有收到加油站所交付之帳單,否則被告何能知悉應付金額?辯護人雖又以被告並未受教育,縱有收受帳單,然帳單內容涉及乘法、減法等,被告並無從依帳單內容知悉有賣油點云云,然被告自承從事捕漁業已有四、五十年,且所捕魚類係在漁港內拍賣,足見被告應有多年之買賣經驗,縱未受教育,以其工作所需及經歷,對於數字、金錢等之計算,自有相當之認識,況依證人辛○○所書寫之帳單內容明確有四行之計算始得出應付金額,如被告無賣油點之事實,則帳單應僅需記載被告實際加油量乘以單價即可得出應付金額,何可能有減除之部分之記載,而縱未受教育之人,以多年買賣經驗對「-」「=」等符號,亦應能暸解其意義,是被告既係依帳單內容而付款,自知悉加油站所支付之款項乃係其賣油點所取得之對價,並有同意之意,否則其所應付之款項何以有金額可供扣抵?故辯護人以被告未受教育並不知帳單所載之意義,不能以帳單所載認定被告與加油站人員有買賣油點之合意云云,亦無可採。
六、從而,本件依勗維加油站所製作之聖安發號加油明細附表、證人甲○○及證人辛○○之證詞,堪認被告所用「聖安發號」漁船,於如附表所示行為時點至「勗維加油站」加油,最高得核配如附表「核配油量」欄所示之油量,然被告實際僅加入如附表「實際加油量」所示之油量,而其實際上並未購用裝入「聖安發號」漁船油槽之核配油量,則仍留由該加油站轉售予他人。該加油站再按每粒(即200公升)之行情價計算金額予被告《依甲○○於本院證述,其價額如起訴書所附聖安發號加油明細表「應付欄」即如附表「所得利益欄」所示,其計算方式為:核配油量-實際油量(單位公升)÷200 (一粒為200公升),算出粒數後,再乘以當時每粒之單價,即為應付欄所示之回售價格》,此部分金額之給付方式,則自被告應付之油款扣抵後,由被告給付扣抵後之油款予加油站。然該加油站卻向農委會漁業署申報如附表及前開明細表所示核配油量之補助,使該會署誤信被告所使用之「聖安發號漁船」,確實有加入如核配數量所示之油量,而據以核算補貼款付予該加油站,自已該當「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使農委會漁業署陷於錯誤,而交付補貼款」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有與「勗維加油站」站長辛○○、會計甲○○等加油站人員,共同向農委會漁業署詐取與實際用油不相當之核配油量之補貼款差額利益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已甚明確。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八、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地點、反覆實行同一回賣油點予加油站申請補助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所為,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數次賣油點行為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與勗維加油站站長辛○○、甲○○等加油站人員,就向農委會漁業署詐取補貼款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見有利可圖,意圖藉申報不實資料使農委會漁業署誤信為真,而依該不實資料核發補助,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甚鉅,固有未是,惟衡被告應係因周遭同業均為此等犯行,致使其積非成是而跟隨他人犯罪而不生警惕,是其犯罪意圖實尚非明顯且重大,及考量其犯罪所得僅4,175元(按被告與勗維加油站人員共同向農委會漁業署詐騙之財物,應係核配油量與實際加油量之補貼款差額,已如前述,惟被告仍有因而自加油站獲取如附表應付欄所示合計4,175元利益之情)、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本件檢察官雖就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惟本院審酌上情,認檢察官上開求刑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九、本案共同被告丙○○等13人部分,業於99年 7月19日經本院改以99年度簡字第1396號簡易判決先行審結在案,共同被告丁○○、共同被告壬○○等3人及共同被告戊○○等3人,業經本院分別於99年8月10日、同年月16日及同年月20日以98年度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先行審結,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乙○○,聖安發號漁船 ┌─┬────┬───┬───┬───┬───┬───┐ │編│行為時點│優惠漁│實際購│剩餘核│被告所│漁業署│ │號│ │業用油│油數量│配額數│得之不│該次補│ │ │ │核配額│(公升)│量(公 │法利益│貼金額│ │ │ │(公升)│(公升│升) │(元) │(元) │ ├─┼────┼───┼───┼───┼───┼───┤ │1 │95年9月9│2400 │1800 │600 │750 │3989 │ │ │日 │ │ │ │ │ │ ├─┼────┼───┼───┼───┼───┼───┤ │2 │95年11月│2500 │1200 │1300 │1105 │4155 │ │ │28日 │ │ │ │ │ │ ├─┼────┼───┼───┼───┼───┼───┤ │3 │96年1月 │2500 │1000 │1500 │630 │4155 │ │ │29日 │ │ │ │ │ │ ├─┼────┼───┼───┼───┼───┼───┤ │4 │96年3月 │2500 │1200 │1300 │1170 │4155 │ │ │27、28日│ │ │ │ │ │ ├─┼────┼───┼───┼───┼───┼───┤ │5 │96年7月 │2500 │1700 │800 │520 │6333 │ │ │24日 │ │ │ │ │ │ ├─┼────┴───┴───┴───┼───┼───┤ │總│ │4175 │22787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