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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3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伍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坤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文      件    │偽簽「陳建│偽簽「陳建│
│    │       │忠」署名  │忠」指印  │
├───┼───────┼─────┼─────┤
│1     │被告甲○○親自│1枚    │1枚    │
│     │書寫乙○○個人│     │     │
│      │資料之單據1紙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國│1枚    │1枚    │
│     │道公路警察局公│     │     │
│      │警局交字第Z702│     │     │
│      │98032號舉發違 │          │          │
│      │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事件通知單(移│          │          │
│      │送聯)1紙     │          │          │
├───┼───────┼─────┼─────┤
│3     │內政部警政署國│無     │1枚    │
│     │道公路警察局公│     │     │
│      │警局交字第Z702│     │     │
│      │98032號舉發違 │          │          │
│      │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事件通知單(存│          │          │
│      │根聯)1紙     │          │          │
├───┼───────┼─────┴─────┤
│     │總 計 署 押   │       5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3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