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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37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彭喜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6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擄鴿勒贖集團成員4次恐嚇取財犯行,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4個幫助恐嚇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
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3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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