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記載「又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應更正為「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記載「又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