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記載「又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應更正為「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記載「又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