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