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自緝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緝字第12號
- 自訴人
- 璟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6年4月14日間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