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蔡直青、羅郁棣、郭瓊徽
- 當事人于羾、李宗政、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羾 選任辯護人 陳怡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李宗政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被 告 趙高恩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崔人俊 選任辯護人 陳誌泓律師 被 告 張興南 選任辯護人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李榮裕 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138號、97年度偵字第17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于羾、李宗政、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均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李宗政係國營事業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司)國有民營事業處GOCO專案組組長(Government-Owned Company-Operated、軍工廠國有民營專案),承攬國防部GOCO專案,負責陸海空三軍各型軍機零組件採購、發包、執行 及維護服務業務。漢翔公司於GOCO專案中所為之發包行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條,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李宗 政係負責擔任GOCO案執行彙整的主管,故李宗政就此業務之執行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于羾係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趙高恩係該公司專員,崔人俊係該公司業務處處長,張興南係該公司物料處處長,李榮裕係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威公司)總經理,ZHANG PING(中文名張平,本院另行通緝中)係美國API(Aero Precision IndustryInc)公司前亞太地區經理。緣國防部於民國94年10月3日由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GOCO專案,將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所屬軍工廠(含土地、棚廠及機械設備)委託民營並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評選方式招標,由漢翔公司聯合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航公司)及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家公司共同以新台幣(下同)71億餘元得標承攬,委託經營期限為8年,負責維修之軍機包括陸軍、海軍、空軍所屬之C-130H、T-34C、E-2T、UH-1H、500MD、S-2T、AT-3、OH- 58D、S70C、OH-58、TH-67等機型,合先敘明。 ㈡因漢翔公司係國防部委託執行GOCO專案之受委託單位,所以美國API公司亞太地區經理張平為取得該商機,在美國時即刻 意拉攏當時漢翔公司派駐美國之人員李宗政,迄94年2月李宗 政調回臺灣並擔任GOCO專案組組長,其職務主要是審查亞航公司及漢翔公司是否具有既有能量可以維修GOCO專案軍方工委之待修件,若經審查結果亞航公司及漢翔公司均無既有能量可進行維修,則會將軍方工委之待修件分包予合約商以外之廠商維修或送往國外維修。此外李宗政並負責審核亞航公司及漢翔公司接受軍方工委案件後,是否有依照GOCO專案委託承攬契約中所明訂維修及採購飛機零組件之計價方式報價,即如屬合約商既有能量部分,其維修費用係成本加計24.5%之處理作業費,採購費用則是成本加計11%之處理作業費,若該項維修非屬合約商之既有能量,則依據契約13.1.4無能量分包之規範,以辦理成本加計10%之處理作業費(不含 合約商應負擔稅捐)進行報價。張平為打入GOCO專案市場並 取得漢翔公司的採購訂單,竟以請託李宗政提供相關資訊之名義,自94年4月起以每個月1000美元之代價行賄李宗政, 而李宗政亦明知其所負責GOCO專案之業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9條及合約22.4條之規定不得收取佣金或回扣等其他利益,竟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故意,按月收取張平所支付之金錢,迄94年10月國防部軍備局正式和漢翔公司、亞航公司簽訂GOCO專案委託承攬契約後,張平仍繼續以每個月1000美元之代價行賄李宗政,並另自96年1月起,張平為感謝 李宗政協助亞航公司大量獲得軍方交修之工委案件,每個月行賄李宗政之金額增加為1200美元,截至96年7月止,總計28個月期間,張平共行賄李宗政2萬9400美元。因認被告李宗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嫌。 ㈢張平於94年10月11日與于羾分別代表API公司與亞航公司簽 訂GOCO專案雙方合作與互惠之協議書,二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API公司與亞航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約定雙方交易 金額於扣除API公司採購成本及作業成本12%後,其超額利 潤(因浮報價款所產生之利潤)以API公司佔60%,亞航公 司佔40%之比例方式,共同朋分不法所得;而後張平、李宗政、于羾、趙高恩、李榮裕等人為使亞航公司能大量取得GOCO專案軍方工委之案件,渠等均明知亞航公司於簽訂GOCO專案契約時僅具有FUEL CELL(件號FCE38301)等860項既有能量,卻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藉由李宗政在職務上握有審查亞航公司既有能量及依據該既有能量工委軍方交修案件權責之機會,先由于羾透過趙高恩於94年12月21日將屬於凌威公司尚未獲得陸、海、空軍等單位認證通過之接收機(件號000-0000-000)等201項能量清冊及屬於美國UAC、BELL等飛機製造廠之THERMOCOUPLE(件號0000000)等51項能量清 冊交予亞航公司不知情之專員黃俊憲,由黃俊憲併同亞航公司擁有之FUEL CELL(件號FCE38301)等860項既有能量,製成一份亞航公司具有1112項既有能量之清冊,復於94年12月21日通報主合約商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迄95年10月25日李宗政復基於協助張平、于羾向軍方詐取財物之犯意,打電話告知趙高恩可再將API公司在近2年間曾修過的部分全部偽稱為亞航公司的既有能量,李宗政除於95年10月26日在電話中將上情告知張平以邀功外,並進而和張平牟議〝將提高單價的利潤也放進去。〞,而趙高恩則按照李宗政之要求,於95年10月31日指示黃俊憲再將屬於凌威公司有能力維修但尚未完全獲得認證之風扇(917108件號)等455項能量(查凌威 公司僅具有95年3月10日獲海軍司令部認證通過之14項能量 及95年7月24日獲空軍司令部認證通過之145項能量)及屬美國Honeywell及API等公司之PA控制盒(件號000-00000)等339項能量(查美國Honeywell公司並未授權亞航公司上述能 量,另API公司係美國Honeywell公司之經銷商,並無維修飛機零組件之能量),併同亞航公司新增之無線電磁航向指示器(件號ID250AARN)等68項既有能量,製成乙份亞航公司 另新增862項之既有能量清冊陳報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而 李宗政於收到亞航公司前後所通報之既有能量清冊後,即分別於95年4月28日(翔維字第00000000號函)、95年10月31 日函送空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陸軍司令部、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及軍備局等單位,致使陸、海、空三軍司令部陷於錯誤,大量將飛機之待修件送至李宗政所負責之GOCO專案維修,而後李宗政再以亞航公司具有維修之既有能量為由,交予亞航公司進行拆檢;而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等人於接到李宗政將該公司造假並無實際維修能量之第一階段拆檢工委單後,明知該些待修件不是外送美國交予API公司 送原廠維修,就是轉包送凌威公司維修,依GOCO專案契約規定,僅能依據能量分包之規範,以辦理成本加計10%之處理作業費報價,仍基於前揭偽造亞航公司既有能量清冊及共同向軍方詐取財物之犯意,偽稱該些案件均係亞航公司以自己之既有能量維修,並以維修成本加計24.5%之處理作業費向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報價,而李宗政亦明知該些亞航公司無能量維修之拆檢案件,均是轉分包送API公司或凌威公司維 修,為協助于羾、張平等人共同向軍方詐取財物,於收到亞航公司之不實報價後即轉報軍方核修,並進行第二階段之工委,總計94年10月至97年9月間亞航公司因偽造既有能量並 利用李宗政職務上之機會獲得軍方工委之案件中,外送API 公司轉原廠維修之待修件計227件,分包予凌威公司維修之 待修件計153件(凌威公司部分如犯罪事實四所述);而亞 航外送API公司轉原廠維修部分,亞航公司自94年11月起至96年9月止計向軍方請領支付API公司採購維修GOCO專案之款 項共計新台幣(下同)1億5863萬6135元,惟于羾、趙高恩 、張興南等人為隱匿其與張平勾結浮報飛機零組件之採購維修價並掩飾亞航公司向軍方詐騙之不法情事,俟軍方核撥上述請領款項後,亞航公司即直接將全部款項匯到API公司在 美國COMERCIA BANZ0000000000帳戶,而後再由張平將屬於 亞航公司40%之回扣匯回給亞航公司,總計亞航公司收取40%之不法利益共2958萬0319元,API公司分得60%之不法利 潤計4437萬0477元,亞航公司及API公司因浮報飛機零組件 採購維修價款,並造成國防部損失共計7395萬0795元(此部分包含亞航外送API公司轉原廠美國Honeywell公司部分,Honeywell公司自94年11月迄96年8月收取API公司轉送亞航公 司送修GOCO專案飛機零組件之採購維修價為114萬3997.27美元,約折合新台幣3660萬7912元,惟API公司和亞航公司為 取得超額利潤,竟由API公司浮報飛機零組件之採購價維修 價為281萬8570美元,約折合新台幣9019萬4240元,浮報比 率高達2.46倍,亞航公司並據此透過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李宗政向軍方詐騙請款,經扣除API公司12%之作業費後,API公司及亞航公司共同向我國政府詐取4919萬3379元,該筆不法利潤API公司從中分得60%計2951萬6027元,亞航公司分 得40%之計1967萬7351元,上情僅統計API公司送Honeywell公司採購維修的部分,並未取得API公司向美國其他公司採 購維修的價格)。因認被告李宗政、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均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㈣另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等人向陸、海、空三軍等單位偽稱凌威公司之能量為亞航公司既有能量部份,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等人明知GOCO專案契約中對屬於合約商既有能量維修之費用與合約商無能量分包其他廠商之維修費用是採不同之計價方式,如屬合約商既有能量部分,其維修費用係成本加計24.5%之處理作業費,採購費用則是成本加計11%之處理作業費,若該項維修非屬合約商之既有能量,則依據契約13.1.4無能量分包之規範,以辦理成本加計10%之處理作業費(不含合約商應負擔稅捐),依上述契約之規範,有能量維修及無能量分包之計價結果有14.5%處理作業費之差異,亦明知凌威公司在94年12月21日前並無任何能量獲軍方認證通過,迄95年10月31日前亦僅經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認證通過159項能量,卻基於與亞航公司及凌威 公司共同詐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先後向黃俊憲偽稱凌威公司已具有201項、455項之能量,並進而向陸、海、空三軍偽稱上述合計656項能量均係亞航公司之既有能量,俟亞航公司 接到軍方交修工委單時,崔人俊即配合于羾、趙高恩將上述軍方工委之待修件分包予凌威公司拆檢、維修,之後再以亞航公司係既有能量維修,以加計24.5%作業處理費之總價工委方式透過漢翔公司李宗政向軍方請款,經統計亞航公司自94年11月至97年2月接受軍方工委,由崔人俊配合于羾、趙 高恩將上述軍方工委之待修件分包予凌威公司維修,並已辦理請款之工委單號N950000F99999TA偵測塔等167項維修明細顯示,凌威公司維修上述167項飛機零組件開立發票之總金 額為2億2130萬7170元,于羾、趙高恩、崔人俊等人明知依 契約規定,無能量分包之計價方式僅能依據並檢附凌威公司開立之成本發票總額2億2130萬7170元加計10%之2213萬717元處理作業費後,以2億4343萬7887元向軍方辦理請款,惟 于羾、趙高恩、崔人俊等人為掩飾該公司有將軍方工委之飛機待修件分包予凌威公司維修之事實,在向軍方請款時,除刻意隱匿凌威公司開給亞航公司之維修成本發票外,復基於浮報作業處理費之犯意,並未依契約規定逐項載明採購支出明細及維修工時之情形下,直接改由亞航公司自行開立包含採購及維修工時總價之發票,透過漢翔公司李宗政向軍方請款,經統計上述167項由凌威公司維修之待修件,亞航公司 以總價工委方式開立發票並向軍方請款之總金額為3億1616 萬943元,浮報作業處理費之金額高達7136萬7551元,而于 羾為掩飾亞航公司有偽造既有能量分包及分包後向軍方浮報24.5%作業處理費等情事,另和李榮裕協議,即如前述之由凌威公司維修經亞航公司浮報請款金額之款項獲軍方核撥入亞航公司帳戶後,亞航公司即直接將全部款項匯到凌威公司在華僑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現已改名 花旗商業銀行),再由凌威公司以需支付整合測試費用之名義將亞航公司浮報作業處理費之款項匯回給亞航公司,該作業方式迄95年8月後,改由亞航公司直接將其浮報作業處理 費之款項扣除後,才匯款給凌威公司,然凌威公司維修完畢之待修件,因亞航公司並不具備能量,該公司也無測台可進行測試,該部分亞航公司都是直接安裝在飛機上測試或是送空軍第六修補大隊測試。因認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均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㈤又趙高恩於91年2月至93年1月間係擔任空軍後勤司令部上校副參謀長,負責軍機後勤維修及補給業務之督導,同時負責審核軍機零組件採購維修及擔任採購標案開標、決標主持人等業務,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趙高恩於93年1月16日退伍後,明知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航空公 司)係經常參與軍方所發包軍機零組件採購及維修標案之廠商,與渠原任職空軍後勤司令部上校副參謀長期間,所負責審核軍機零組件採購維修及主持開標、決標之業務相關,係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規定與渠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單位,依規定於退伍後3年內不得至該公司 擔任經理、顧問等職務。惟趙高恩卻未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利益迴避,於93年1月16日退伍後,旋於94年2月進入亞洲航空公司擔任總經理于羾的顧問,除襄助總經理于羾處理亞洲航空公司的內部管理及飛機修護等各項業務之執行外,並於94年10月協助亞洲航空公司標得國防部軍備局發包之軍工廠國有民營專案(Government-Owned Company-Operated、簡 稱GOCO專案),進而取得陸軍、海軍、空軍所屬之C-130H、T-34C、E-2T、UH-1H、500MD、S-2T、AT-3、OH-58D、S70C 、OH-58、TH-67等機型之零組件維修採購業務。趙高恩為掩飾其實際上係擔任亞洲航空公司總經理顧問之身分,94年2 月至10月間由于羾先以亞洲航空公司轉投資之新加坡亞航公司之顧問名義任用,迄新加坡亞航公司於94年11月結束營業後,則改以亞洲航空公司二等資深專員之名義任用,至97年1月1日于羾被解除總經理職務後,趙高恩始解除總經理顧問之身分,正式以二等資深專員之身分負責該公司業務處之業務。查趙高恩於94年2月至亞洲航空公司(下稱亞航公司) 擔任總經理顧問之月薪為新台幣(下同)8萬6220元,95年7月調薪為9萬5600元,合計自94年2月至95年12月領取亞洲航空公司給付之薪資共203萬9340元(86,220×17個月+95,60 0×6個月=203萬9340元)。因認被告趙高恩係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14條之1之規定,涉有同法第22條之1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李宗政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不違背職務受賄犯行,係以:①被告李宗政之供述,②證人即美國API公 司亞太地區經理張平之證述,③內容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被告李宗政以其配偶吳宜修名義將美金兌換為新台幣之銀行傳票(院五卷第34至38頁),④內容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被 告李宗政與張平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21至325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李宗政堅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在GOCO專案中,僅執行各廠商公司間之職務分配、彙整、請款,係單純執行民法承攬契約,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又張平交付被告李宗政金錢,與被告李宗政負責之GOCO專案間,並無一定之對價關係等語。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宗政、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①被告李宗政、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之供述,②證人張平之證述,③證人即亞航公司董事長蔡明訓之證述,④證人即亞航公司專員黃俊憲之證述,⑤證人即Honeywell公司有關軍用飛機亞洲部門主 管David Andrew Marinick之證述,⑥證人即國防部委任律 師蕭育娟之證述,⑦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標案(GOCO專案)決標公告(院五卷第33頁)、契約書影本(外放於扣押證物箱內),⑧美國API公司於94年10月11 日和亞航公司總經理于羾簽訂雙方合作與互惠之協議書(院十六卷第201、202頁)及亞航公司簽呈(外放於扣押物證物箱內,扣押物編號1【B-02-06】),⑨亞航公司製作API公 司回饋金專案查核紀錄(外放於扣押物證物箱內,扣押物編號2【B-02-01】)、被告趙高恩辦公室簽呈(外放於扣押物證物箱內,扣押物編號3【B-05-02】)、美國API公司、凌 威公司專案查核表簡報資料(外放於扣押物證物箱內,扣押物編號4【B-05-09】),⑩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製作凌威公司於95年10月31日前經空軍及海軍認證之維修能量明細表(院五卷第39至46頁),⑪海軍司令部95年3月10日渝修字第0000000000號(院五卷第47至50頁)、空軍司 令部95年7月24日窟祥字第0000000000號認證通過之公文( 院五卷第51至73頁),⑫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製作凌威公司於95年10月31日以後歷次經空軍及海軍認證之維修能量明細表乙份、空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認證通過之公文影本計14份(院五卷第74至148頁),⑬Honeywell公司於96年12月17日函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文(96偵14138-2卷第321-330頁),⑭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製作之亞航公司向API公司採購維修飛機零組件價格vsAPI公司送Honeywell公司原廠維修價格對照表乙份(96偵14138-2卷第331-334頁),⑮漢翔公司被告李宗政於95年4月28日向軍方提報亞航公司之既有能量清冊(院五卷第149至170頁)、於95年10月31日向軍方提報亞航公司之既有能量清冊(院五卷第171至211頁),⑯亞航公司97年4月1日亞總字第018號函 自證亞航公司於95年4月28日及95年10月31日透過漢翔公司 轉呈軍方之既有能量中屬美國原廠及凌威公司能量之清冊影本各乙份(院五卷第212至252頁),⑰亞航公司統計並製作自94年10月至96年9月5日止凌威公司及美國API公司支付亞 航公司回饋金額簽呈及相關表冊(院五卷第253至303頁),⑱亞航公司97年10月24日亞總字第0712號函暨附件分包凌威公司維修及開立發票向漢翔公司請款等資料影本(卷皮標示12-3工委單及發票影本一冊),⑲內容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被告李宗政、張平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26至331頁),⑳內容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趙高恩之通訊監察譯文(院 五卷第331頁),㉑內容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被告李宗政、趙高恩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2至334頁),㉒內容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被告李宗政、崔人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院五卷第332至334頁),㉓內容如附表六編號7所示被告于 羾、趙高恩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6頁),㉔內容 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被告李宗政、趙高恩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院五卷第337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李宗政、于 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被告李宗政辯稱:伊未指示亞航公司將策略聯盟廠商之能量,列入亞航公司能量清冊內,且張平任職之API公司與亞航公司間有策略聯盟合作關係,乃正常商業 行為,至於亞航公司如何違反GOCO專案合約而逾矩請款,伊均不知情,實無偽造文書、詐欺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等語;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均辯稱:亞航公司的能量清冊係交給漢翔公司而非軍方,亞航公司的維修能量清冊,本來即可納入策略聯盟廠商能量,GOCO契約未要求提供既有能量清冊,GOCO契約也沒有約定軍方委工限於合約商清冊品項,GOCO契約之執行,軍方依需求而非視清冊項目委工,渠等並未故意偽造文書虛增能量清冊品項,遑論藉此詐取工作費,另亞航公司並無浮報採購維修單價,而係檢察官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亞航公司更未曾以維修成本加計24.5%之作業處理費而向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報價,若外送API 公司,是依GOCO契約以API公司報價加計10%計算處理作業 費,況且任何報價都需經軍方審核,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未發現有浮報之情事,故API公司支付服務費給亞 航公司,乃正當商業行為等語;被告李榮裕則辯稱:伊任職於凌威公司,並非GOCO專案之合約廠商,伊未參與GOCO專案之簽訂,更未看過GOCO專案之合約書,實不清楚GOCO專案合約內容及其計價方式,何來與亞航公司人員共同偽造文書或詐騙工作費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㈣所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①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之供述,②證人即亞航公司董事長蔡明訓之證述,③證人即亞航公司專員黃俊憲之證述,④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製作凌威公司於95年10月31日前經空軍及海軍認證之維修能量明細表(院五卷第39至46頁),⑤海軍司令部95年3月10日渝修 字第0000000000號(院五卷第47至50頁)、空軍司令部95年7月24日窟祥字第0000000000號認證通過之公文(院五卷第51至73頁),⑥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製作凌威 公司於95年10月31日以後歷次經空軍及海軍認證之維修能量明細表乙份、空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認證通過之公文影本計14份(院五卷第74至148頁),⑦亞航公司統計並製作自94年10月至96年9月5日止凌威公司及美國API公司支付亞航公司回饋金額簽呈及相關表冊(院五卷第253至303頁),⑧凌威公司以整合測試名義支付亞航公司費用之訂購單8份(96 偵14138-1卷第140至148頁),⑨亞航公司97年10月24日亞 總字第0712號函暨附件分包凌威公司維修及開立發票向漢翔公司請款等資料影本(卷皮標示12-3工委單及發票影本一冊),⑩內容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被告于羾與亞航公司財務處 長袁素萍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5頁),⑪內容如 附表六編號5所示被告于羾與亞航公司財務處長袁素萍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5頁),⑫內容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被告于羾與被告李榮裕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5 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均辯稱:合約商是否以既有能量履約並不影響契約計價,軍方亦不會因合約商以既有能量履約,即支付合約商較高之作業處理費;且亞航公司雖以總價承攬方式報價,但不得以此即認合約廠商有浮報費用之嫌;再亞航公司已檢送「凌威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與本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檢測報告乙全份」等資料,供軍方審核查證後,確認亞航公司僅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凌威公司,亞航公司自行使用軍方測台執行「整合測試」,檢察官實未舉證亞航公司與凌威公司有何串通浮報維修費用及共同朋分不法利益情事等語。 五、公訴人認被告趙高恩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㈤所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犯行,係以:①被告趙高恩、于羾之供述, ②證人黃俊憲之證述,③內容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被告趙高 恩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1頁),④內容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被告李宗政、趙高恩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2 至334頁),⑤內容如附表六編號7所示被告于羾、趙高恩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6頁),⑥內容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被告李宗政、趙高恩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7 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趙高恩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犯行,辯稱:伊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間,任職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而該公司未受空軍司令部監督、管理,亦未參與過軍方採購案;嗣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結束營業後,伊確實改至亞航公司擔任二等資深專員,且僅負責GOCO案合約廠商間之業務聯繫,未與軍方有何接觸、互動等語。 六、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又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七、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被告李宗政涉嫌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李宗政係漢翔公司國有民營事業處GOCO專案組組長(Government-Owned Company-Operated、軍工廠國有民營專案 ),承攬國防部GOCO專案,負責陸海空三軍各型軍機零組件採購、發包、執行及維護服務業務。被告于羾係亞航公司前總經理,被告趙高恩係該公司專員,被告崔人俊係該公司業務處處長,被告張興南係該公司物料處處長,被告李榮裕係凌威公司總經理,被告ZHANG PING(中文名張平)係美國API(Aero Precision Industry Inc)公司前亞太地區經理。緣國防部於94年10月3日由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GOCO 專案,將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所屬軍工廠(含土地、棚廠及機械設備)委託民營並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評選方式招標,由漢翔公司(代表廠商)聯合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航公司)及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家公司共同以新台幣(下同)71億餘元得標承攬 ,委託經營期限為8年,負責維修之軍機包括陸軍、海軍、 空軍所屬之C-130H、T-34C、E-2T、UH-1H、500MD、S-2T、AT-3、OH-58D、S70C、OH-58、TH-67等機型等事實,業據被 告李宗政、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供承在卷,且有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標案(GOCO專案)決標公告(院五卷第33頁)、契約書影本(外放於扣押證物箱內)、內容如附表十七所示標明系爭GOCO案契約本文「前言暨第一節總則」(院十六卷第123頁)在卷可憑 ;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上開第一款後段所指「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乃學理所稱「授權公務員」,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但因從事法定之公共行政事務,被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故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至「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權訂定之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至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體,除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以外,尚有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上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應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漢 翔公司係國有事業,被告李宗政於94年11月間進入漢翔公司維修航電事業處(96年5月16日改稱國有民營事業處),自96年6月1日至96年8月17日擔任該公司國有民營事業處二指部(GOCO專案)專案組組長等情,為被告李宗政所是認(96偵14138-1卷第56頁),並有如附表七所示漢翔公司函文(院 六卷第116頁)暨所附漢翔公司96年5月31日翔人字第000000000號令影本、96年8月17日翔人字第000000000號令、漢翔 公司組織規程(院六卷第117至124頁)附卷可稽,在刑法修正前,被告李宗政自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刑法修正後,其任職於漢翔公司國有民營事業處,其本職工作內容在於負責陸海空三軍各型軍機零組件採購、發包、執行及維修服務業務,此有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標案(GOCO專案)決標公告(院五卷第33頁)、契約書影本(外放於扣押證物箱內)在卷可參,非屬行使國家公權力職務權限,固非上述之「身分公務員」,然漢翔公司執行二指部GOCO專案,若有採購需求進而應發包時,由公司專司採購之業管單位物料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發包作業,此有如附表七所示漢翔公司函文(院六卷第116頁)可憑 ,被告李宗政係以GOCO專案組組長身分,依其執掌,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從事軍機零組件有無發包必要之審議,審議結果關涉該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對於軍機零組件之採購具可否之實質決定及監督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應認係該公司承國防部之監督而授權被告李宗政從事軍機零組件採購審議之公共事務,堪認被告李宗政係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㈢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必也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始具有對價關係,故兩者之間如何有對價關係,應在科刑判決之事實欄內明確記載,並於理由內說明其認定依據,方足資為適用法令之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40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宗政擔任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組長,其職務主要是審查亞航公司及漢翔公司是否具有既有能量可以維修GOCO專案軍方工委之待修件,若經審查結果亞航公司及漢翔公司均無既有能量可進行維修,則會將軍方工委之待修件分包予合約商以外之廠商維修或送往國外維修云云。然查,⑴證人曾建瀛即漢翔公司前國有民營處處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負責GOCO專案簽約前整個的規劃,簽約後,伊擔任這個GOCO專案計畫主持人(94年11月1日至96年5月底),來執行這個專案工作,被告李宗政則是GOCO專案簽約後,擔任GOCO專案下面專案組組長,而伊就是被告李宗政的主管;每家公司有每家公司的既有能量,甲公司說甲公司有既有能量,乙公司說乙公司有既有能量,這是甲公司、乙公司自己講的,漢翔公司沒有能力去審查別家公司的既有能量,因為別家公司的既有能量不見得是漢翔公司也有,無從去審查,所以漢翔公司沒有能力去審核亞航公司的既有能量有哪幾項,且依照內容如附表八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7)案(即GOCO專案)合作協議書、內容如附 表九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營案漢翔公司╱亞航公司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可以看出合約裡頭也沒有規範代表投標廠商(漢翔公司)有power去審核共同投標廠商 (亞航公司)之既有能量等語(院十七卷第37頁背面、第39頁背面、第44頁)。 ⑵又審之內容如附表八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7)案(即GOCO專案)合作協議書(院十 六卷第140頁)、內容如附表九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 託民間經營案漢翔公司/亞航公司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 院十六卷第170頁),既已明確約定分配漢翔公司、亞航公 司彼此間就GOCO專案之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並於契約書中載明「新增能量非中衛頒證項目之申請,由各成員公司(指共同投標廠商)每半年提供能量清冊文件,經甲方(指漢翔公司)更新後將能量清冊報備於軍方,副知各成員公司。」,可見若亞航公司有新增能量,應每半年提供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由漢翔公司更新後報備予軍方。則依附表八所示合作協議書及附表九所示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漢翔公司、亞航公司彼此間就GOCO專案之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已於此部分合作契約書中載明,又漢翔公司依此部分合作契約書,僅負責將共同投標廠商提供之能量清冊文件報備軍方,而無審查共同投標廠商能量清冊之權限,至為顯明。 ⑶依亞航公司如附表十所示94年12月21日亞業字第0430號函(院十六卷第50頁),係第一次檢送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漢翔公司再以如附表十一所示95年4月28日翔維字第00000000 號函(院十六卷第63頁),檢送GOCO專案合約商(亞航公司、漢翔公司)既有維修能量清冊予國防部;嗣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二所示95年10月31日(95)亞業字第95589號軍工廠國 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院十六卷第74頁),係第二次檢送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漢翔公司再以如附表十三所示95年12月5日編號GOCO-000000-0000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 院十六卷第97頁),檢送漢翔公司、亞航公司現有能量更新清冊予國防部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是依附表十至十三所示函文,益見亞航公司依附表八所示合作協議書及附表九所示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之約定,提供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再由漢翔公司報備予軍方,漢翔公司確無審查亞航公司能量清冊之權限,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宗政負責審查亞航公司之既有能量,並分配軍方工委之待修件云云,與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契約書之客觀事證不符,容有誤會。 ㈤公訴意旨又認被告李宗政負責審核亞航公司及漢翔公司接受軍方工委案件後,是否有依照GOCO專案委託承攬契約中所明訂維修及採購飛機零組件之計價方式報價云云。然查,依內容如附表八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7)案(即GOCO專案)合作協議書(院十六卷第140頁)、內容如附表九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營案漢翔公司/亞航公司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院十六卷第170頁),漢翔公司並無權限審核亞航公司之報價,且於如附表八所示合作協議書第8條業已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亞航 公司)同意由代表廠商(漢翔公司)統一請領契約價金。各成員分別出具發票及相關文件,由代表廠商彙整統一向軍方請領履行契約相關工作之價金。」,故漢翔公司僅彙整亞航公司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統一向軍方請領價金;再觀GOCO專案合約書之第十三節計價與付款(內容如附表十四所示,院十六卷第130頁至131頁反面),甲方(國防部)具價格查驗之權利,此由GOCO專案合約書第13.4約定「甲方管制單位得隨時查驗乙方所提出之工時費、器材費及其他各項請款費用之單證,於結付各架飛機、裝備或其他交修件或代購件之全部款項後亦同。」可知,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宗政負責查驗報價云云,亦與客觀事證不符,亦有誤會。 ㈥公訴意旨再認張平為打入GOCO專案市場,行賄被告李宗政,被告李宗政竟收受賄賂云云。經查: ⑴被告李宗政配偶吳宜修固於95年4月7日、96年4月12日分別將美金5,700元、美金3,700元兌換為新台幣,有附表一至 附表四所示單據附卷可參,然被告李宗政始終否認上揭美 金與GOCO專案有關,證人張平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 站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依附表五編號1、2所示通訊監 察譯文,伊於95年9月19日有在漢翔公司內交付被告李宗政美金,這是被告李宗政先前在美國加州有一個銀行帳戶未 結清,帳戶內有美金4千多元的存款,被告李宗政交付美國該銀行的存摺及出具委託書,委託伊幫忙結清存款,伊才 順道將美金帶來台灣給被告李宗政,並非API公司支付給被告李宗政的回扣等語(96偵14138卷一第258頁背面、第272頁),是依證人張平之證述,縱被告李宗政有向張平拿取 美金,亦難認與GOCO專案有何相關。 ⑵又觀附表五編號1、2所示被告張平、李宗政間通訊監察譯 文,係被告張平聯絡被告李宗政見面,未見被告張平提及 金錢行賄或要求被告李宗政為何種職務上行為之意,實無 從以此部分譯文證明被告李宗政收受賄賂。 ⑶至被告李宗政固曾供稱:張平於94年2月起至95年12月止,共23個月每月給付美金1000元顧問費,自96年1月起至96年7月,每月給付美金1200元顧問費等語(96偵14138卷一第62頁背面),然被告李宗政係於94年11月間進入漢翔公司維修航電事業處(96年5月16日改稱國有民營事業處),自96年6月1日至96年8月17日擔任該公司國有民營事業處二指部(GOCO專案)專案組組長等情,有如附表七所示漢翔公司 函文(院六卷第116頁)可憑;則據被告李宗政所述,被告張平自94年2月起給付顧問費給被告李宗政之際,被告李宗政尚未任職於漢翔公司維修航電事業處,又被告張平供稱 其於96年4月即離開API公司等語(96偵14138卷一第255頁 ),張平卻持續交付顧問費給被告李宗政至96年7月,以此等時間空缺而論,益徵被告張平交付美金給被告李宗政之 目的,是否與GOCO專案有關,確有疑問,蓋被告李宗政未 接手承辦GOCO專案之際,何來收受與該專案相關之賄賂, 且被告張平既已離職API公司,又何需賣命API公司而行賄 被告李宗政。 ㈦綜上,被告李宗政既無審查能量清冊、分配軍方工委案件、查核報價等權限,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李宗政向被告張平拿取之美金,與GOCO專案相關,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被告李宗政涉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自難以認定。 八、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㈠檢察官認亞航公司將屬於凌威公司尚未獲得認證通過之能量、美國UAC、BELL等飛機製造廠之能量、美國Honeywell及API公司之能量,不實登載入亞航公司「既有能量清冊」內云 云。經查: ⑴亞航公司如附表十所示94年12月21日亞業字第0430號函(院十六卷第50頁),主旨為「函送本公司二指部G0C0案C-130H、S2T、T34C、S70C、E2T、H500MD、UH-1H型機『維修能量 清冊』,請貴公司(漢翔公司)參考運用,請查照。」,附件為「C-130H等七型機『維修能量清冊』25頁」,此函乃亞航公司第一次檢送『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清楚標明提供標的為『維修能量清冊』,而未提及「既有能量」;又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二所示95年10月31日亞業字第95589號軍 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院十六卷第74頁),其主旨為「修訂本公司GOCO案各型機『維修能量清冊』」,內容為「修訂本公司GOCO案各型機『維修能量清冊』如附件」,此函乃亞航公司第二次檢送『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亦清楚標明提供標的為『維修能量清冊』,亦未提及「既有能量」;另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五所示97年4月1日亞總字第018號 函(院十六卷第148頁),主旨為「檢送本公司94.12.21提 報漢翔公司1112項及95.10.31提報漢翔公司新增修訂862項 『能量清冊』區分,如附件」,此函乃亞航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說明先前曾以如附表十、十二所示函文提報漢翔公司『能量清冊』,亦載明提供標的為『能量清冊』,而未提及「既有能量」;證人黃俊憲即亞航公司職員於104年10 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五所示97年4月1日亞總字第018號函(院五卷第212頁,院十六卷第148頁) ,是在講亞航公司曾於94.12.21提報漢翔公司1112項及95.10.31提報漢翔公司新增修訂862項能量清冊,這些清冊的製 作和提供,均由伊處理,但伊在函文上載明『維修能量清冊』,不是寫『既有』,伊發文的時候沒有寫到『既有』等語(院十七卷第72頁);故亞航公司以如附表十、十二所示函文提報漢翔公司均係『維修能量清冊』,而非『既有能量清冊』,先予敘明。 ⑵漢翔公司如附表十一所示95年4月28日翔維字第00000000號 函(院十六卷第63頁),主旨為「檢送『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7PE)案合約商(亞航公司、 漢翔公司)『既有維修能量清冊』如附件,請查照。」,此函乃漢翔公司第一次檢送GOCO案合約商『既有維修能量清冊』予軍方;漢翔公司如附表十三所示95年12月5日二指部軍 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院十六卷第97頁),主旨為「檢送本公司及亞航公司現有能量更新清冊」,此函乃漢翔公司第二次檢送GOCO案合約商『現有能量更新清冊』予軍方;證人李宗政即漢翔公司職員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亞航公司給漢翔公司的清冊沒有請漢翔公司要報給軍方,是伊詢問漢翔公司承辦人趙美徒,趙美徒說要報備軍方就報備軍方;另亞航公司提供給漢翔公司如附表十、十二所示函文檢送之清冊,並沒有記載「既有」二字,只是伊直覺認為亞航公司有能力維修的部分,就認為是「既有」等語(院十八卷第100頁背面至第101頁背面),故亞航公司以如附表十、十二所示函文提報漢翔公司『維修能量清冊』後,漢翔公司分別再以如附表十一、十三所示函文,將亞航公司之『維修能量清冊』名稱更改為『既有能量清冊』檢送軍方,乃漢翔公司自行更改清冊之頭銜,亦予敘明。 ⑶GOCO契約中對「既有能量」之定義不明乙節,經查: ①GOCO契約全文,僅在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附錄1.2.1.E工 作範圍中提及「既有能量」,其契約用語為「乙方應運用甲方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廠區新增、擴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故GOCO契約並未定義「既有能量」。 ②證人蕭育娟即受國防部委任擬定GOCO契約案律師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GOCO契約中對於「乙方既有能量」沒有定義,因為每個廠商當時候要透過公開招標,你來的是什麼廠商、哪個廠商會有什麼東西,其實是不知道的,因為那個時候是一個公開招標的情況,所以如果說政府在這個合約裡面就先做了某些限制,那可能還有綁標的問題,所以當時在這部分並沒有限制,而且每個廠商來了以後,他其實在合約期間會做何投資,這個也不清楚,所以在合約上是「沒有定義」的等語(院十九卷第128頁), 亦足認GOCO契約並未定義「既有能量」。 ③依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院十四卷第7頁反面、 第12至16頁),其於「甲方管制單位及其代表於本案履約過程,係如何審核廠商是否具有待修件之維修能量及適用之處理作業費率?」問題中,由海軍答覆「既有能量:合約執行初期,既有能量因定義範圍並不明確且不屬於契約公證項目,故待修件之維修審查係以合約商報價資料,反向查證各項維修記錄、品管簽章或原廠授權維修資料,並請合約商於驗收時依契約檢具品質保證書,以審視維修能量情況」等語,益見GOCO契約中就「既有能量」之定義範圍不明確。 ⑷綜觀GOCO契約中整體文義解釋,「既有能量」應包括分包廠商之能量乙節,經查: ①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七所示前言,載明「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將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飛修廠等單位(以下簡稱「本廠」)委託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經營。」 ②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附錄1.2.1.E工作範圍第 貳點約定:「乙方應運用甲方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廠區新增、擴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可見乙方(合約廠商)以「甲方移交能量」、「乙方既有能量」、「廠區內新增或擴建能量」來履約。 ③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附錄1.2.1.E工作範圍第 壹點,敘明乙方應負責於移轉後經營、維持、管理甲方移轉之能量,並自行規劃進行擴整建,移轉能量細目則訂於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由此可見GOCO契約 附錄1.2.1.E第貳點所謂「甲方移交能量」,即係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所載「移轉能量」,而附錄1.2.1.E第貳點所謂「廠區內新增或擴建能量」,即指軍方 委託民營化所移交本廠區新增能量。 ④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九所示3.4「轉包分包限制」, 於契約本文3.4.1約定僅限於「移轉能量」項目之修配製 工作(即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不得轉 包;於3.4.2即約定乙方為履行前項規定(指移轉能量) 以外其他本契約應由乙方履行事項,得與第三人簽訂契約;於3.4.3亦明文規範「關於乙方執行本契約之分包事宜 」,其中第3.4.3.D更明白規定『委辦工作,本廠無能量 者,得優先採用其他國軍合格廠商之產品或服務。若條件不相當,則乙方得另行採用其他供應商之產品或服務。乙方應自行洽工合會報等相關單位確認採購當時有效之合格廠商名單,但甲方管制單位應本於權責協助乙方確認有效合格廠商名單。』,可見乙方(合約商)除本廠區移轉能量外,其餘應履行事項,本可另行辦理分包。 ⑤是以,綜觀GOCO契約中整體文義,GOCO契約附錄1.2.1.E 工作範圍第貳點所列乙方可運用來履約者,有本廠區能量(即移轉能量、廠區內新增擴建能量)及乙方既有能量;而GOCO契約本文3.4.3.D又明文規定乙方得就本廠無能量 之軍方委辦工作辦理分包,顯然乙方所得分包之策略聯盟廠商之維修能量,亦應列屬「乙方既有能量」,據以辦理軍方委辦事項,故「乙方既有能量」應包括分包商能量。⑸又既有能量並不限於軍方認證品項,此據:證人盧江和即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於104年10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未取 得軍方認證仍然可以維修,有無認證差別只在有認證者軍方可以多一種選擇性招標的採購管道等語(院十七卷第70頁背面至第71頁背面);其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復證稱 :國防部每年辦軍品展,廠商可登記,經軍方審核後取得維修認證,經認證者將來軍方可以選擇性招標,但軍方不是所有品項都釋出,凌威公司有維修能量者,大約只有三分之一取得認證等語(院十八卷第43至44頁);證人李榮裕即凌威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軍方每年委 託中衛中心辦理軍品展示,廠商可申請評鑑,通過者取得認證,經認證者可選擇性招標,凌威的維修能量有一部分(非全部)有認證等語(院十八卷第26頁背面、第27頁);則維修何種品項能力有無經過軍方認證,差別既僅在於軍方之招標方式,若廠商確實具維修能力,雖未經過軍方認證,自仍得列入維修能力清冊內,是足認有無經過軍方認證,與是否虛增能量清冊品項,毫無相關,實為二事,此由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院十四卷第7頁反面、第12至16頁),其 於「甲方管制單位及其代表於本案履約過程,係如何審核廠商是否具有待修件之維修能量及適用之處理作業費率?」問題中,由海軍答覆「既有能量:合約執行初期,既有能量因定義範圍並不明確且不屬於契約公證項目,故待修件之維修審查係以合約商報價資料,反向查證各項維修記錄、品管簽章或原廠授權維修資料,並請合約商於驗收時依契約檢具品質保證書,以審視維修能量情況」等語,亦可知軍方未以認證與否,作為審核維修能量之依據。 ⑹從而,亞航公司以如附表十、十二所示函文提報漢翔公司均係『維修能量清冊』,而非『既有能量清冊』,乃漢翔公司自行更改清冊頭銜為『既有能量清冊』;又GOCO契約中對「既有能量」之定義不明,綜觀GOCO契約中整體文義解釋,「既有能量」應包括分包廠商之能量,且既有能量並不限於軍方認證品項,軍方亦未以認證與否,作為審核維修能量之依據,故被告于羾等人將分包廠商能量、分包廠商未獲得認證通過之能量,列入亞航公司「維修能量清冊」內,自非偽造文書虛增能量清冊品項。況縱使亞航公司與軍方間就「既有能量」之定義有出入,亦僅是契約雙方對GOCO契約解讀不同所生履約爭議,難認被告于羾等人有偽造文書之故意。 ㈡檢察官認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以亞航公司不實之能量清冊,致軍方陷於錯誤,誤以為亞航公司具有維修能量,而大量將飛機之待修件送交GOCO專案之合約廠商亞航公司維修云云。經查: ⑴亞航公司出具之維修能量清冊係交與漢翔公司,而非軍方,GOCO契約未要求合約商需提供能量清冊交與軍方等節。此據亞航公司如附表十所示94年12月21日亞業字第0430號函(院十六卷第50頁),第一次檢送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已清楚載明「請漢翔公司參考運用」,副本亦未提供與軍方;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二所示95年10月31日亞業字第95589號軍工廠 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院十六卷第74頁),第二次檢送修訂後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副本亦未提供軍方;證人李宗政即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組長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亞航公司給漢翔公司的清冊沒有請漢翔公司要報給軍方,是伊詢問漢翔公司承辦人趙美徒,趙美徒說要報備軍方就報備軍方等語(院十八卷第100頁背面至第101頁背面);另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如附表二十九所示101年6月1日國空 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六卷第147頁),亦說明亞 航公司如附表十、十二函文暨檢送維修能量清冊係合約商間(漢翔公司、亞航公司)文件,軍方無從查證;故亞航公司以附表十、十二函文檢送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僅是合約商間內部文件,亦可由軍方如附表二十九所示函文可資佐證亞航公司確實未將其所製作能量清冊送交軍方甚明。 ⑵亞航公司提供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乃合約商內部分工依據乙節。經查: ①GOCO專案係於94年10月3日透過公開招標,由漢翔公司、 亞航公司、長榮航太公司、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廠商共同投標,並以代表廠商漢翔公司得標,94年10月13日亦由漢翔公司代表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簽約,此有GOCO專案契約書首頁(外放於扣押證物箱內)附卷可稽。 ②又漢翔公司、亞航公司、長榮航太公司、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作共同投標,早於94年2月25日即先行簽 訂合作協議書,約明以各廠商有無能量作為分工依據,此由附表八所示94年2月25日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營 案合作協議書(院十六卷第140頁至第142頁背面)載明「其他成員公司無能量項目或超負荷,而第一成員(漢翔公司)有能量者,優先送交第一成員公司檢修」、「如屬第一成員公司無能量項目或超負荷,而第二成員公司(亞航公司)有能量者,優先送交第二成員公司檢修。」等語,至屬明確。 ③復因GOCO案合約商間各自能量清冊項目互有重疊,導致合約商間分工屢生爭議,漢翔公司遂以如附表三十所示95年12月1日翔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六卷第169頁)通知亞航公司,敘明「國內皆無能量者,若屬國外原廠授權項目,則以原廠授權維修清單為分配原則」、「為保障亞航公司之權益及全案公平性,請儘速提供有原廠授權給貴公司之項目清冊及原廠授權證明,俾利本案分包作業能公開透明化」等語;其後,漢翔公司、亞航公司又於96年8 月7日簽訂如附表九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 營案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院十六卷第170至171頁),約定「1.屬各成員公司既有能量項目:(1)基於平等互惠 原則及避免重覆投資,不另發展共同投標廠商已具既有能量項目,由甲方(漢翔公司)依各成員公司造報之能量清冊分配及維護。(2)新增能量非中衛頒證項目之申請,由 各成員公司每半年提供能量清冊文件,經甲方更新後將能量清冊報備於軍方,副知各成員公司。(3)各成員公司重 疊之能量,由甲方依公平原則平均分配。」、「5.為避免影響修機時程,甲方原則同意S-2T、500MD及UH-1H機擴大工程維修,除二指部GOCO移轉能量、甲方中衛頒證能量及既有能量品項需繳交甲方執行外,餘均委由乙方(亞航公司)負責辦理。」等語;核與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五所示97年4月1日亞總字第018號函(院十六卷第148頁)回覆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說明「三家共同投標廠商(長榮、漢翔及亞航公司)對軍方可能委修之非移轉能量項目即多次交換意見,最後為尊重各廠家自有能量、既有與國內、外原廠及策略聯盟廠合作關係,故請各廠家自行將國內、外廠商原廠授權、策略聯盟及自有能量項目提供代表廠商(漢翔公司)彙整,做為共同投標廠商內部工作分配之依據與參考」等語,互為相符。均足見亞航公司提供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乃合約商內部分工依據,至為顯明。 ⑶GOCO契約未約定軍方委工限於合約商能量清冊品項,GOCO案之執行,軍方依需求而非視能量清冊項目委工等節。經查:①依海軍保修指揮部如附表二十所示101年6月29日海保整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六卷第172頁),其說明「本 軍僅對委修品項依約向漢翔公司開立工委單並實施品管驗收,如有分包作業,則由漢翔公司依契約第三節之3.4規 定辦理」等語;則軍方既然僅就委修品項向漢翔公司開立工委單,至於漢翔公司如欲分包,則由漢翔公司依內容如附表十九所示「3.4轉包分包限制」規定辦理,可見軍方 委修品項前,自不會檢視各合約商之能量清冊,蓋由漢翔公司依約分包即可,足認能量清冊並非軍方委工依據。 ②又依海軍保修指揮部如附表二十所示101年6月29日海保整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六卷第172頁,院十二卷第70頁)檢附「95年4月28日前進廠」工委單(院十二卷第71頁),由「95年4月28日前進廠」工委單(院十二卷第71 頁)所列維修品項項次達50項;對照漢翔公司以附表十一所示函文第一次檢送漢翔公司、亞航公司能量清冊予軍方之時間95年4月28日;足見在漢翔公司以如附表十一所示 95年4月28日函文第一次檢送能量清冊「前」,軍方即已 開立工委單委託50項工作予合約廠商維修,故軍方既於未拿到合約廠商能量清冊前,即已開立工委單,益見GOCO案之執行,軍方依需求而非視能量清冊項目委工。 ③再海軍保修指揮部如附表二十一所示102年1月31日海保整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六卷第173頁),說明「95 年12月4日至97年9月30日期間,本軍委託維修項數計640 項,其中屬第二次維修能量清冊所列品項為472項,屬第 二次維修能量清冊所未列品項為168項」,可見漢翔公司 以如附表十三所示函文第二次檢送能量清冊予軍方後,軍方委工640項,其中有高達168項,並非能量清冊所列品項,是足認GOCO契約未約定軍方委工限於合約商能量清冊品項,至為顯明。 ④況證人蕭育娟即受國防部委任擬定GOCO契約案律師於105 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就妳所知,就契約規 範內容而言,針對漢翔公司如附表十一所示函文說明2的 部分,軍方是否依照合約商提供既有維修能量清冊的名單作為他們發委工單的依據,就契約當初擬定的狀況?)據我的瞭解,軍方會發工委單給廠商的時候,不一定是廠商都有能量,因為他也有可能會用分包的方式,就像我剛才講的,他的合約是工料併委,就是說他有工,工的部分當然是跟能量有關,但是如果是料的採購的話,其實廠商本來就是要到國內或是在國外去分別去做採購,如果是分包的話,他其實是工跟料跟整個的工作一起分包出去,軍方下工委單給廠商跟廠商本身是否有既有能量應該沒有完全必然的關係。」等語(院十九卷第130頁背面),亦認為 能量清冊並非軍方委工依據。 ⑷從而,亞航公司出具維修能量清冊係交與漢翔公司,而非軍方,又亞航公司提供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乃合約商內部分工依據,且GOCO契約未要求合約商需提供能量清冊交與軍方,亦未約定軍方委工限於合約商能量清冊品項,GOCO案之執行,軍方係依「需求」而非視能量清冊項目委工;是足認軍方不會因合約商之能量清冊,而陷於錯誤將大量飛機之待修件送交亞航公司維修。檢察官認亞航公司以不實之能量清冊,致軍方陷於錯誤,而大量將飛機之待修件送交亞航公司維修云云,實屬誤會。 ㈢檢察官認亞航公司將外送API公司維修之案件,偽稱亞航公 司以自己既有能量維修,未依GOCO契約13.1.4無能量分包規範之約定,未以辦理成本加計10%處理作業費報價,而係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以詐欺取得價差14.5%處理作業費云云。經查: ⑴檢察官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因GOCO契約計費方式與合約商之既有能量,根本無關乙節。查: ①GOCO契約書上冊第001頁EB93202L027清單,以如附表三十一所示內容,明訂GOCO契約之計費方式為「維修(飛機暨附件修理):每小時新台幣(下同)983元;採購:內購 +11%、外購+24.5%」;又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四所示第13節「計價與付款」(院十六卷第130頁),於契 約本文第13.1.4約定『該分包工作應僅以乙方辦理成本(以到廠價為準,不含乙方應負擔稅捐)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並按本契約關於成本加成之規定計價付款』等語;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如附表三十二所示102年07月23日國 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五卷第21至23頁),於項次一、二亦詳細說明GOCO契約計價方式。故檢察官所認計費方式與GOCO契約之約定有如下差異: ┌─┬────┬───────┬──────┐ │起│既有能量│ 維修 │成本+24.5% │ │訴├────┼───────┼──────┤ │書│ │ 採講 │成本+11% │ │ ├────┴───────┼──────┤ │ │非既有能量(維修之分包) │成本+10% │ └─┴────────────┴──────┘ ┌─┬─────────┬─────────┬─────────┐ │G0│維修(飛機暨附件) │工時費率983元/時 │ │ │CO├─────────┼─────────┼─────────┤ │合│採購 │內購 │成本+11% │ │約├─────────┼─────────┼─────────┤ │ │ │外購 │成本+24.5% │ │ ├─────────┼─────────┼─────────┤ │ │(維修之)分包 │ │成本(到廠價)+10 │ │ │ │ │% │ └─┴─────────┴─────────┴─────────┘ ②又證人蕭育娟即受國防部委任擬定GOCO契約案律師於105 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軍方就每個工作委託單 計價的方式,是否因為乙方是否有以既有能量進行履約而有不同?)這個部分我可能還要看一下合約,但是剛剛檢座問的這個問題如果從起訴書裡面來看,可能檢方有一點誤會,因為這個合約,按照剛才合約的第一頁的投標單即內容如附表三十一所示上面有講到說這個合約是屬於工料併委,意思就是說工的部分,他有一個所謂的飛修還有車修,購料的部分有內購跟外購,所以他在給所謂維修工作的時候,他會針對是飛機的修護,還是他的一些車輛,因為在二指部的案子裡面,還有所謂的特車,就是有一些消防車什麼的這種,他的費率是不一樣的,工作的費率是不一樣的,另外在料的部分,內購就是說在國內做採購跟你到國外做採購,他用的費率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部分其實並不存在像起訴書裡面所提到的,是用既有能量或是用分包是有不同的費率,應該不是這個問題。」(院十九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第144頁背面)等語,其亦清楚 證述GOCO契約的計價方式,不是以「既有能量」來區分,檢察官認為「依照GOCO專案契約中所明訂維修及採購飛機零組件之計價方式,即如屬合約商既有能量部分,其維修費用係成本加計24.5%之處理作業費,採購費用則是成本加計11%之處理作業費,若該項維修非屬合約商之既有能量,則依據契約13.1.4無能量分包之規範,以辦理成本加計10%之處理作業費(不含合約商應負擔稅捐)進行報價」云云,實屬誤解GOCO契約計價方式。 ⑵亞航公司未曾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乙節。此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如附表三十二所示102年07月23日國 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十五卷第21至23頁),於項次三說明「空軍:委請亞航公司維修機零附件品項『無』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計價之情形」、「陸軍:本軍『無』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計價之情形」、「空軍:本軍辦理移轉能量委修計價付款方式均依約辦理,且『無』逕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計價方式委請亞航公司辦理航材維修情事。」,故起訴書稱亞航公司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亦無相關證據證明。 ⑶亞航公司外送API公司之案件,係以API公司報價加計10%作業處理費報價乙節。經查: ①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四所示第13節「計價與付款」(院十六卷第130頁),於契約本文第13.1.4約定『該分包 工作應僅以乙方辦理成本(以到廠價為準,不含乙方應負擔稅捐)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並按本契約關於成本加成之規定計價付款』等語,故依GOCO契約此部分約定,亞航公司外送API公司之案件,應以API公司報價加計10%處理作業費報價。 ②亞航公司提出如附表三十三所示分包API公司案件之報價 單(院十六卷第352頁)暨相關空軍工委單、工委單維修 項目外送API公司運送清單(院十六卷第350、351頁)、 如附表三十四所示分包API公司案件之報價單(院十六卷 第358頁)暨相關空軍工委單、工委單維修項目外送API公司運送清單(院十六卷第356、357頁)為證,於附表三十三、三十四所示報價單(副本或受文者列軍方)上,均清楚載明「分包國外廠商執行維修」、「已含10%作業處理費率」等語,足認亞航公司辯稱:依約檢附API公司報價 單加計10%處理作業費報價等情,確屬有據。 ⑷合約商任何報價都需經過軍方審核乙節。此據: ①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二十二所示第11節「工作委託、品管及驗收」(院十六卷第133頁至135頁),於契約本文第11.2.2.B約定「若經甲方管制單位認定不具修理經濟價值時,甲方管制單位得通知乙方停止修理。」等語,即合約商報價後,若軍方審核後認定不具修理經濟價值時,軍方得直接辦理退休。 ②亞航公司提出如附表三十五所示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院十六卷第182頁)、如附表 三十六所示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院十六卷第183頁)為證,於附表三十五、三十六 所示軍方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上,均清楚載明「案內C-130型機交流發電機保護板計1項8件,經本軍保修 部審查均已逾經濟修復價值,請貴公司確依規定辦理退修相關事宜、俾利後續辦理外運軍修作業。」、「保修部令復S-70C型機防撞燈電源器1項2件拆檢報價已逾物料主檔 單價65%不符經濟修理價值,請貴公司辦理退修作業。」等語,足認亞航公司辯稱:合約商任何報價都需經過軍方審核等語,確屬有據。 ⑸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未發現浮報費用乙節。此據如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院十四卷第7頁反面、第12 至16頁),監察院提問「貴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是否曾向廠商求償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若有,請檢附佐證)?」,軍方答覆「經各軍種查覆尚『未』發現有浮報之情事」、「目前依各軍種查察結果及起訴內容,求償事證尚不具完備,遂將俟本案台南地方法院司法一審判決後,依審判結果辦理後續求償事宜。」等語,可見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且軍方迄今未向亞航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⑹從而,檢察官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因GOCO契約計費方式與合約商之既有能量,根本無關,且亞航公司未曾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亞航公司外送API公司之案 件,係以API公司報價加計10%作業處理費報價;況合約商 任何報價都需經過軍方審核,且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均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是足認合約商是否以既有能量履約並不影響契約計價,軍方亦不會因合約商以既有能量履約,即支付合約商較高之作業處理費。檢察官認亞航公司將外送API公司維修之案件,偽稱亞航公司以自己既有能量維 修,致軍方陷於錯誤,而詐得較高之作業處理費云云,不僅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亦未舉證亞航公司有浮報費用情事。 ㈣檢察官認亞航公司既有能量清冊中屬於美國Honeywell及API公司之能量,因API公司只是美國Honeywell公司經銷商,並無維修飛機零組件之能量,質疑亞航公司為何未直接外送原廠維修云云。 ⑴亞航公司與API公司而非原廠交易之原因。此據證人于羾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原廠不習慣直接面對客戶,比如Honeywell等原廠通常透過在各國的代理商或經銷 商交易,而非直接面對客戶;又API公司以全世界客戶交修 量轉送原廠維修,原廠給API的價格可能優於亞航自送;且API獲得數十家原廠授權,甚至就「消失性商源」都有能力找到維修支援,且交機速度快,亞航負責維修之機齡老舊,仰賴API此一能力滿足軍方交付任務;再API可支付服務費用、延長保固等,但原廠不可能這樣等語(院十九卷第55頁背面至第57頁);且依如附表二十七所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于羾於該次會議中發言「就亞航與國外OEM原廠或代理商合作方式提出之分析報告, 請參閱附件十二(內容如附表二十八所示)。」等語,並有如附表二十八所示OEM原廠與經銷代理商的差異分析表可參 ,均已詳為說明未直接與原廠交易之理由。 ⑵GOCO契約未約定合約廠商必須直接外送原廠維修,亦無禁止合約廠商透過代理商交易等節。此據證人蕭育娟即受國防部委任擬定GOCO契約案律師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就GOCO契約裡面,整個條文就您的理解,就是有規定說這些合約廠商他們所需要的這些零組件的部分一定要跟原廠購買嗎?或是向代理商購買也可以,這是他們自己商業行為的考量?)就像我剛剛講的,他的很多飛機其實是已經原廠都不生產,他其實根本就已經停產了,你這個東西會從哪裡來,你如果限制一定要原廠給,例如說原廠還涉及到輸出的管制,根本就不能賣給臺灣,所以我們不可能只限制跟原廠買,所以有一些東西你就是只要能夠買得到,就是只要符合我們的規範要求,是好的東西就可以,所以這個不可能去限制到只能跟原廠買。」等語(院十九卷第144頁),核與證 人于羾前所證述未直接與原廠交易之理由相符,故亞航公司雖未直接外送原廠維修,但不能以此逕認為亞航公司即與 API公司串通浮報費用。 ⑶至證人蔡明訓即亞航公司董事長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 時固證稱:本案關鍵在於透過代理商API公司而非與原廠直 接交易,因而浮報軍機維修費用等語(院十八卷第121頁) ;然其於同日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詰問,其澄清:「(這個函有一個澄覆說明資料即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這個資料總共有22頁,第15頁第5行,這個是鈞院的卷15的第33頁 ,你看一下,這個資料是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回函給鈞院,他附了一個澄覆說明資料,因為跟你剛才講的那句話有關的只有第15頁第5行,要從第3行唸起『依律師意見,請各軍種就浮報維修類勤查察及損壞情形進行評估,憑向廠商提出求償,以維我方權益,經各軍種查覆尚未發現有浮報的情事』,你剛才說你是看報紙說有浮報?)對,是報紙。」、「(但是國防部正式回函鈞院說沒有浮報,你根據什麼說有浮報,除了你看報紙以外?)大概是有聽,我不曉得從哪裡聽來的,忘掉了,因為很久了,反正就是說有差不多2.5倍的報價。」、「(請問你本身到底有無看過原廠的報 價跟有關的交易條件,以及API的報價和交易條件?)我沒 有看過。」、「(所以你剛才講的浮報是否看報紙的?)看報紙的。」等語(院十八卷第123頁),則證人蔡明訓既未 曾親自檢視過原廠或API公司之報價及交易條件,僅稱消息 來源為報紙或隨意聽來,足見其所稱亞航公司浮報費用云云,乃道聽途說之詞,未可採信。 ⑷從而,亞航公司雖未直接外送原廠維修,而與API公司交易 ,業經亞航公司提出合理說明,自不能以此逕認為亞航公司與API公司串通浮報費用。 ㈤檢察官認亞航公司取得軍方工委案件中,外送API公司轉原 廠維修部分,因被告于羾等人為掩飾隱匿浮報飛機零組件之採購維修報價向軍方詐騙之不法情事,亞航公司先將軍方撥款全數匯給API公司,API公司再將屬於亞航公司的40%回扣匯回亞航公司,剩餘浮報利潤60%歸API公司,共同朋分浮 報之不法利益云云。經查: ⑴API公司匯予亞航公司款項,係API公司與亞航公司間協議,支付亞航公司之服務報酬乙節。查: ①亞航公司與API公司先後簽訂四份契約 ┌────┬──────────────┬─────┐ │簽約時間│主要內容 │備註 │ │契約名稱│ │ │ ├────┼──────────────┼─────┤ │94.8.16 │兩公司的一般性協議,且因簽約│左揭契約原│ │一般條款│時間在GOCO契約(94.10.13)之│文(院十六│ │合約 │前,非針對GOCO契約,於第5.5 │卷第184至1│ │ │條「獎勵和償還」約定回饋(原│96頁) │ │ │文為rebate)機制,詳細內容如│ │ │ │附表二十三所示中譯本(院十六│ │ │ │卷第197至200頁背面) │ │ ├────┼──────────────┼─────┤ │94.10.11│針對GOCO契約,約定利益(prof│左揭契約原│ │第一次協│it)的60%屬於獲得訂單的一方│文(院十六│ │商備忘錄│,詳細內容如附表二十四所示中│卷第201頁 │ │ │譯本(院十六卷第202頁、第202│) │ │ │頁背面) │ │ ├────┼──────────────┼─────┤ │95.6.5 │針對GOCO契約,約定利益(prof│左揭契約原│ │第二次協│it)的60%屬於API公司,40% │文(院十六│ │商備忘錄│屬於亞航公司,詳細內容如附表│卷第203頁 │ │ │二十五所示中譯本(院十六卷第│) │ │ │204頁、第204頁背面) │ │ ├────┼──────────────┼─────┤ │96.4.2 │約定API公司支付接受、保險、 │左揭契約原│ │合作合約│送貨、安裝、翻譯等服務能力費│文(院十六│ │ │用。服務費用以發票金額的10%│卷第205、2│ │ │計算,詳細內容如附表二十六所│06頁) │ │ │示中譯本(院十六卷第207、208│ │ │ │頁) │ │ └────┴──────────────┴─────┘ 如附表二十四、二十五所示備忘錄均是調整關於API公司 給付亞航公司服務報酬方式,其中附表二十四所示備忘錄方約定以採購案利潤(profit)的60%屬於API公司,40 %屬亞航公司;又因如附表二十四、二十五所示備忘錄,係以利潤作為計算服務報酬基礎,然因亞航公司無從查核API公司維修成本計算利潤,而就服務報酬計價迭生爭議 ,此有如附表三十七所示亞航公司95年12月22日95年度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其上記載「決議:全體出席及代理出 席董事一致無異議依以下決議通過:(一)API採購專案1.航材採購及委外維修應公開及議價,回饋方式在不損及公司利益下應以書面明定。查核利益分配時,應要求查核原始進貨憑證及影印存證,必要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等語,及如附表二十七所示亞航公司96年3月30日96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其上記載「董事于羾先生發言摘要:目前與經銷代理商之合作協議亟待簽署」、「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董事無異議依以下決議通過:(一)本案以亞航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二)請負責人員立刻執行及推動相關業務,相關合約條件簽署後呈董事長依公司最大利益裁奪。(三)與原廠及代理商能合作時,請同時進行評估,不以報價為取決唯一依據,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等語附卷可參;亞航公司遂循上揭董事會決議,於96年4月2日與API公司簽訂如附表二十六所示合作合約,於第1條清楚約明API公司支付亞航公司服務費(即亞航公司為API公司執行接收、保險、交貨、安裝、翻譯、保固等相關服務)以10%計算。 ②亞航公司對API公司確實有履行如附表二十六所示合作合 約,支出相關人事、保險、遲延計罰費用。此據證人傅忠元即亞航公司專員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亞 航公司外送API維修,亞航本身需辦理分裝、儲運、文件 翻譯、保固等語(院十九卷第40頁),證人于羾即亞航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交給API的工作,亞航要幫忙翻譯、支付運費、保費,也需要處理保固、倉儲、報關等語(院十九卷第49頁);並經亞航公司提出95年度至98年度國外送件作業費表(院十六卷第209至227頁)、航空責任險保險單(院十六卷第228至232頁)、火災責任保險保險單(院十六卷第239至245頁)、亞航公司於美國辦理相關業務據點之報稅資料(院十六卷第246 至248頁)、二指部專案損益表及附件(遲延計罰部分) 資料(院十六卷第250至260頁)為證;足見亞航公司確有為API公司執行接收、保險、交貨、安裝、翻譯、保固等 相關服務,其自得依兩公司間所簽訂上揭協議,向API公 司收取服務報酬。 ⑵亞航公司向API公司收取服務費,並無違反GOCO契約22.4佣 金規定乙節。經查: ①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二十二所示契約本文「22.4佣金」(院十六卷第135頁)約定「1.乙方不得為促成本契約之 簽訂或為本契約之履行,而支付或給與甲方管制單位人員、或任何與甲方管制單位及與本案、本契約之簽訂、履行相關之第三人任何期約、賄賂、交易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津貼、饋贈、招待、間接給予或其他不正利益。『但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者,不在此限』。」等語;前揭規定僅在約束得標廠商乙方不得為促成本契約(GOCO契約)之簽訂或履行,支付不法利益予軍方管制單位即甲方相關人員,但亞航公司之策略聯盟廠商非GOCO契約當事人,故前揭「22.4佣金」約定無從規範亞航公司與其所屬策略聯盟廠商間之給付,先予敘明。 ②況API公司給付亞航公司款項,實係基於亞航公司與API公司間如附表二十三至二十六所示合作協議,由亞航公司為API公司辦理台灣地區進行待修零件之接收、保險、運送 、交貨檢驗、相關文件翻譯、保固等所獲取之服務報酬,業如前述,亦屬上揭GOCO契約本文「22.4.1」但書所稱「正當商業行為所為給付」。 ③衡以證人蕭育娟即受國防部委任擬定GOCO契約案律師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妳是否可以講一下,就國防部的類似GOCO這種國有民營的情形,妳有經歷過三件,妳是否可以解釋一下,妳遇過類似本案GOCO契約本文22.4.1但書約定『正當商業行為』這部分的例子?)我的瞭解是像這些案子裡面所涉及到的飛機,我們用的很多飛機其實有些很舊了,就是他其實有所謂「消失性商源」的問題,有些東西他的零附件可能全世界已經都停產,你要去找到哪裡還有某些零件可以用,他可能也必須要透過一些代理或什麼去幫忙找,如果說沒有給這些代理佣金的話,因為這是他的服務費用的對價,那你如果沒有的話,那其實人家是不會幫你找,就跟我們買房屋仲介的服務費是一樣的觀點,所以並不是說只要是有佣金就一定是賄賂或不正當的利益,而他有的時候是在正當的商業行為也會要做這樣的給付,所以我的理解是採購法也是把這種正當商業行為應該要有的給付其實是排除在外,不能把一律只要碰到佣金,就認為是非法,這樣的話很多事情都做不到,我的理解是這樣。」等語(院十九卷第144頁),核與證 人于羾前所證述透過經銷商或代理商尋找飛機零組件消失性商源之商業上理由相符,益徵廠商間金錢給付不一定違法,若為合理商業上行為,即應允許,否則將有礙自由經濟市場交易發展。 ⑶亞航公司無從查核API公司之維修成本。此據證人于羾即亞 航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5、6 月,GOCO契約已經執行差不多半年左右,董事會、監察人要求要去查核API公司的成本,伊就派物料處處長張興南到美 國去稽核API公司成本,然後API公司說是商業機密,無法提供,亞航公司也沒辦法等語(院十九卷第54頁背面),核與如附表三十七所示亞航公司九十五年度第六次董事會議事錄(院四卷第64、71頁),其上記載「決議:全體出席及代理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依以下決議通過:(一)API採購專案1.航材採購及委外維修應公開及議價,回饋方式在不損及公司利益下應以書面明定。查核利益分配時,應要求查核原始進貨憑證及影印存證,必要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等語,互為相符,故亞航公司確實欲稽核API公司成本,但遭API公司以商業機密拒絕配合,亞航公司不知且無從稽核API公司之 維修成本,並非亞航公司放任API公司浮報維修成本;且亞 航公司提出如附表三十三所示分包API公司案件之報價單( 院十六卷第352頁)暨相關空軍工委單、工委單維修項目外 送API公司運送清單(院十六卷第350、351頁)、如附表三 十四所示分包API公司案件之報價單(院十六卷第358頁)暨相關空軍工委單、工委單維修項目外送API公司運送清單( 院十六卷第356、357頁)為證,於附表三十三、三十四所示報價單(副本或受文者列軍方)上,均清楚載明「分包國外廠商執行維修」、「已含10%作業處理費率」等語,亞航公司依約檢附API公司報價單加計10﹪處理作業費報價,軍方 依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二十二所示第11節「工作委託、品管及驗收」(院十六卷第133頁至135頁),於契約本文第11.2.2.B約定「若經甲方管制單位認定不具修理經濟價值時,甲方管制單位得通知乙方停止修理。」等語,即合約商報價後,若軍方審核後認定不具修理經濟價值時,軍方得直接辦理退休,軍方同意報價合理性後才正式交修,而軍方迄今不曾表示外送API公司之維修價涉嫌浮報,業如前述,故檢察 官實未舉證亞航公司與API公司有何串通浮報維修費用情事 。 ⑷至證人蔡明訓固於96年8月17日偵查中證稱:亞航向API公司收取回扣,伊認為不應該等語(96偵14138卷一第212至213 頁),然其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澄清:究竟是不是 回扣,伊不清楚,亞航向API收錢這件事,伊知悉也沒反對 ,亞航有為API提供服務就當然要收服務費等語(院十八卷 第125頁背面至127頁),故證人蔡明訓所述,亦無法證明亞航公司與API公司間有收取回扣或朋分浮報維修費用不法利 益等情事。 ⑸從而,API公司支付服務報酬給亞航公司,係依API公司與亞航公司間所簽訂協議,乃正當商業行為所為給付;況亞航公司依如附表三十七所示亞航公司九十五年度第六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派員張興南赴美查核API公司成本,但遭API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亞航公司不知且無從查核API公司之 維修成本,並無亞航公司放任API公司浮報維修成本之情事 ,檢察官實未舉證亞航公司與API公司有何串通浮報維修費 用及共同朋分不法利益等情。 ㈥綜上,亞航公司以如附表十、十二所示函文提報漢翔公司均係『維修能量清冊』,而非『既有能量清冊』;又GOCO契約中對「既有能量」之定義不明,綜觀GOCO契約中整體文義解釋,「既有能量」應包括分包廠商之能量,且既有能量並不限於軍方認證品項,軍方亦未以認證與否,作為審核維修能量之依據,故被告于羾等人將分包廠商能量、分包廠商未獲得認證通過之能量,列入亞航公司「維修能量清冊」內,自非偽造文書虛增能量清冊品項。再亞航公司提供維修能量清冊予漢翔公司,乃合約商內部分工依據,且GOCO契約未要求合約商需提供能量清冊交與軍方,亦未約定軍方委工限於合約商能量清冊品項,GOCO案之執行,軍方係依「需求」而非視能量清冊項目委工;是足認軍方不會因合約商之能量清冊,而陷於錯誤將大量飛機之待修件送交亞航公司維修。另檢察官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因GOCO契約計費方式與合約商之既有能量,根本無關,且亞航公司未曾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亞航公司外送API公司之案件,係以 API公司報價加計10﹪作業處理費報價;況合約商任何報價 都需經過軍方審核,且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均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是足認合約商是否以既有能量履約並不影響契約計價,軍方亦不會因合約商以既有能量履約,即支付合約商較高之作業處理費。再亞航公司雖未直接外送原廠維修,而與API公司交易,業經亞航公司提出合理說明,自 不能以此逕認為亞航公司與API公司串通浮報維修費用。又API公司支付服務報酬給亞航公司,係依API公司與亞航公司 間所簽訂協議,乃正當商業行為所為給付;況亞航公司不知且無從查核API公司之維修成本,檢察官實未舉證亞航公司 與API公司有何串通浮報維修費用及共同朋分不法利益情事 。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均難以認定。 九、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被告李宗政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㈠檢察官認被告李宗政於95年10月25日基於協助張平、于羾向軍方詐取財物之犯意,打電話告知趙高恩可再將API公司在 近2年間曾修過的部分全部「偽稱」為亞航公司的既有能量 ,李宗政除於95年10月26日在電話中將上情告知張平以邀功外,並進而和張平牟議〝將提高單價的利潤也放進去〞云云。經查: ⑴被告張平、李宗政固於95年10月26日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通 訊監察譯文中,李宗政表示「因為昨天(95年10月25日)我跟趙高恩講,待修件的部分,送給API的部分,能做的盡量 放到清單裡面取」、「你跟亞航談,哪些機型的備用件由亞航做,由亞航來跟我講…你把你們維修過的品項的既有能量,以前修過的全放進來,你提高單價的利潤也放進來」等語(院五卷第326至331頁)。然被告李宗政並無審查能量清冊、分配軍方工委案件、查核報價等權限,又依GOCO契約中整體文義解釋,「既有能量」應包括分包廠商之能量,且既有能量並不限於軍方認證品項,軍方亦未以認證與否,作為審核維修能量之依據,故將分包廠商能量、分包廠商未獲得認證通過之能量,列入亞航公司「維修能量清冊」內,已非偽造文書虛增能量清冊品項,均如前述;再GOCO契約未要求合約商需提供能量清冊交與軍方,亦未約定軍方委工限於合約商能量清冊品項,GOCO案之執行,軍方係依「需求」而非視能量清冊項目委工;是足認軍方不會因合約商之能量清冊,而陷於錯誤將大量飛機之待修件送交亞航公司維修。檢察官以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即認被告李宗政涉有共同偽造能量清冊以詐騙軍方交付大量待修案件云云,尚嫌率斷。 ⑵況被告李宗政以證人身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看一下有一個監聽即附表五編號2所示譯文,它是 檢調單位監聽你跟張平的一個紀錄,你看一下張平是A,你 是B,在第三個B的地方是你講的,『這一部分看你的想法,因為昨天我跟趙高恩講待修件的部分送給API的部分,能做 的儘量放到清單,維修既有能量清單裡面去,我跟長榮協議只有既有能量有列,由合約商自己解決』,然後再跳兩個B 『昨天他有提到你們公司維修的部分,雙方都沒有能量,覺得送給你沒有很奇怪,明知道這家公司什麼都沒有,都要外送,送給誰就去送,為什麼要透過API去送』,我只是想要 問說前面那個部分,你跟張平為什麼會說『昨天我跟趙高恩講特修件的部分送給API的部分,能做的儘量放到清單裡面 去』,這是什麼意思?你有無講這句話,這是監聽譯文,好像應該有講這句話,如果有的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不記得我跟趙高恩有講過維修能量清冊如何造的問題,這個純粹是我個人不成熟的一個想法,其實反過頭來,如果說要把API的能量清冊透明化的話,我就直接放在合約廠商的能 量清冊,就是策略聯盟的部分,其實API也可以做得到,這 個是當初嘴巴脫口講出來的一些造成困擾的話,跟趙高恩其實也不熟,就是合約上的一些協調,合約上裡面有的,協議書裡面有的,沒有私下協議的東西,當初像昨天趙高恩,應該是在談後面如何去談分工的問題,請他過來這邊談,因為是屬於非移轉能量的部分要談兩家或三家如何去做分工,當然這裡面是跟張平那邊講有一些誇大,這我承認胡謅的東西,你講了一個多小時的電話,也有些東西是為了表功不成熟,事後再想一想,其實如果是說API那邊真的是把這個清單 透明化的話,就是放在合約廠商的,就是去修訂那個策略聯盟那一部分的合約商能夠提供的清單也就可以了,也就是用分包的方式來執行,因為本來也是意思是要策略聯盟這一部分的話能夠儘量數據化,而不是籠統的,這是當然我個人的想法。」等語(院十八卷第105頁背面、第106頁),其已澄清未與趙高恩謀議偽造能量清冊,其與張平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通話內容,係誇大、胡謅之詞,且API公司既為亞航公 司策略聯盟廠商,本就能以分包方式執行;益徵被告李宗政並無偽造能量清冊、詐欺取財等客觀犯行、主觀犯意。 ㈡檢察官認被告李宗政亦明知該些亞航公司無能量維修之拆檢案件,均是轉分包送API公司或凌威公司維修,為協助于羾 、張平等人共同向軍方詐取財物,於收到亞航公司之不實報價後即轉報軍方核修云云。然檢察官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因GOCO契約計費方式與合約商之既有能量,根本無關,業如前述,且亞航公司未曾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況合約商任何報價都需經過軍方審核,且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均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是足認合約商是否以既有能量履約並不影響契約計價,軍方亦不會因合約商以既有能量履約,即支付合約商較高之作業處理費。檢察官此部分論斷,實屬誤會。 ㈢綜上,被告李宗政既無審查能量清冊、分配軍方工委案件、查核報價等權限,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李宗政涉有共同偽造能量清冊以詐騙軍方交付大量待修案件,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被告李宗政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自難以認定。 十、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被告李榮裕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㈠檢察官認被告李榮裕為使亞航公司大量取得GOCO案軍方工委案件,將凌威公司尚未獲得認證通過之能量,提供與被告于羾等人不實登載入亞航公司「既有能量清冊」內云云。經查: ⑴GOCO專案係於94年10月3日透過公開招標,由漢翔公司、亞 航公司、長榮航太公司、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廠商共同投標,並以代表廠商漢翔公司得標,94年10月13日亦由漢翔公司代表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簽約,此有GOCO專案契約書首頁(外放於扣押證物箱內)附卷可稽;故凌威公司非GOCO案之合約廠商,未參與GOCO案投標,亦未參與GOCO案簽訂過程,先予敘明。 ⑵被告李榮裕未親自或指示他人將凌威公司能量清冊交與亞航公司乙節。此據: ①證人盧江和即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於104年10月29日本院 審理時證稱:「(你的職稱跟工作內容是什麼?)職稱我現在目前是市場部的經理,我的一些業務就是業務的推廣,還有訂單的接洽。」、「(你負責的業務區域是什麼?)都是隸屬軍方的,維修部分。」、「(你有無看過證物一即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跟它後面附的這個承修能量表?)有,這是我給的。」、「(為什麼會有這份電子郵件?)應該這麼說,當時是亞航的趙顧問(趙高恩)他跟我們公司索取,他問我說有沒有飛機,因為他指明飛機的維修相關的一些能量表或是什麼資料,是不是可以提供,因為這是屬於我業務的範圍內,所以我就整理出,因為這邊都是屬於飛機的能量,我們公司的,所以我就整理一些我們維修飛機的一些相關的能量給趙顧問。」(院十七卷第64頁背面)、「(你講的趙顧問是否指趙高恩先生?是。」、「(他是直接跟你聯絡的,還是說你們公司什麼人指示你說要這個資料的?)他直接跟我聯絡,他直接打電話來問我有沒有一些資料,我當然是基於說,因為這個能量就好像我們公司那個『型錄』一樣,客戶跟我要一些型錄,我當然是要去跟他解釋讓客戶了解,這也是我本身我的業務範圍,我為了要爭取更多的訂單,我可以提供我儘量是提供。」、「(你看一下,因為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這個電子郵件的寄件者是寫黃俊憲,所以今天也有請他來,為什麼是黃俊憲寄給你這個郵件,然後還有一些原始的訊息,你可不可以跟我們解釋一下?)事隔那麼久,其實後來跟黃俊憲要這個,是因為我們總經理李榮裕那時候好像是被起訴,然後他就反問我說,那我到底有沒有給亞航什麼能量一些清冊,我說有,但是我不知道是給誰了,後來我又撥電話給趙高恩趙顧問,應該是這麼說,打完之後沒多久,我就收到黃俊憲的E-MAIL,這個資料就是整個串聯起來之後,就是有一個依據,我的確是給亞航的趙高恩趙顧問。」(院十七卷第65頁)、「(你看一下如附表三十八所示Original Message那個原始的這個訊息這裡,因為這個日期是2006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然後coollu是你,你發給趙高恩,TO趙高恩,上面就附了這個維修就是凌威的承修能量表,原始訊息就是你在95年9月26日發 給趙高恩,你看了這個內容,是否這樣子?)對,的確是這樣,而且我還有加註,因為我有框我們公司,當然在軍方的話,他會提出所有的機種,應該是說待修件拿出來,但是他真正要認證的,因為我公司還是要去取得認證的話,只要有合格證書,他軍方就必須要走選擇性丟給我們公司修,這是我比較有利的強項之一,所以我才會加註框有黃色部分為本公司認證合格的品項。」、「(那個趙高恩跟你要這個資料的時候,有無跟你講說是要做什麼用的?)沒有啊,沒有,他只是問我說我們公司有沒有什麼能量,當然我要提供,就是我剛剛跟律師你報告的,因為我基於說我的業務範圍內,我要推廣,所以我就是我可以給的,我就把我的既有能量就給他。」、「(後來趙高恩拿到這個資料的時候,他怎麼處理,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院十七卷第65頁背面)、「(你提供這個能量清冊給趙高恩之前,有無需要先經過主管的核可?)這個是我的業務範圍,所以不需要。」(院十七卷第67頁)、「(你當時把這個所謂的承修能量表給趙高恩,你所謂的趙顧問,你的用意是什麼?)我的用意就是因為這是我的業務範圍,我為了要推廣,因為他跟我要,然後我第一個想法就是既然客戶要跟我要我們家可以修什麼東西,我為了要爭取更多的訂單,我可以給,就好像有人要跟我要型錄的話,我還是會給。」等語(院十七卷第68頁背面),且有如附表三十八所示98年9月1日亞航公司專員黃俊憲發送給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盧江和(coollu)之電子郵件(檢附95年9月26日盧江和coollu以電子郵件寄送給趙高恩之凌 威承修能量表、95年10月3日趙高恩以電子郵件寄送給黃 俊憲之凌威承修能量表附卷可憑(院二卷第20、21頁)。是依證人盧江和所述,對照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可知被告李榮裕係於98年7月接獲本案起訴書後,經詢問 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盧江和有關凌威公司維修能量清冊乙事,始獲知此乃亞航公司業務單位人員來電,向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盧江和索取凌威公司相關航電系統維修品項清單(即承修能量表),以供後續有維修業務需求時,能下單予凌威公司之依據,故凌威公司經理盧江和始將維修品項清單(即承修能量表)提供予亞航公司業務承辦單位;嗣本案起訴後,經凌威公司盧江和向亞航公司查證,由亞航公司專員黃俊憲於98年9月1日以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將盧江和(coollu)於95年9月26日寄發亞航公司 趙高恩之電子郵件暨所附凌威承修能量表,回傳予盧江和;又依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內容,凌威承修能量表係凌威公司經理盧江和應客戶亞航公司之要求,直接以個人(coollu)名義之電子郵件寄發予亞航公司專員趙高恩,而非以凌威公司名義行文予亞航公司,亦無任何凌威公司總經理李榮裕之公文批示,足見被告李榮裕對提供凌威承修能量表予亞航公司乙事,實不知情;再凌威公司經理盧江和寄發凌威承修能量表,既屬應客戶要求而提供,以便客戶理解凌威公司具有維修哪些品項能力,乃業務上推銷之正常商業行為,亦無不妥之處。 ②證人黃俊憲即亞航公司專員於104年10月29日本院審理時 證稱:「(你有無看過這份電子郵件即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還有後面所附的承修能量表?)有。」(院十七卷第73頁背面)、「(這個電子郵件寄件者黃俊憲是否你本人?)是。」、「(你這個電子郵件是寄給誰?)這個就是寄給盧江和。」、「(你看一下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Original Message這個原始檔案,有一個檔案最後有一個coollu,coollu是否指盧江和?) 對,就是盧江和。」、「(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Original Message原始檔案是95年9月26日是他發給趙高恩?)對。」(院 十七卷第74頁)、「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上面一行From趙高恩,然後給你,所以當時這個後面的承修能量表是趙高恩先生再傳給你?)是。」、「(我們現在看到是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98年的時候你再傳給盧江和?)是。」、「(你看一下院二卷21頁以後即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因為我看到這個有一個是凌威的LOGO,右上角『LW』就是他們公司的LOGO?)是。」、「(這個承修能量表是他們凌威公司給你?)是。」、「(看起來是這個公司給趙高恩的,對不對?)是。」、「(趙高恩的確也是有轉給你?)是。」(院十七卷第74頁背面)、「(他即趙高恩轉給你做什麼?)這個是我們在第二次,這個時間點是我們在要修訂那個我們能量清冊,要轉給漢翔的時候,他給我的,這個部分就是把我們第二次修訂新增能量清冊即附表十二所示函文檢附能量清冊,是包含了我們的授權廠商還有我們的合作廠商。」(院十七卷第75頁)、「(你製作這個清冊即附表十所示函文檢附能量清冊,你交給漢翔有無告知凌威公司?)我沒有告知凌威公司。」(院十七卷第75頁)、「(可否再明確的說,就是說當時你製作這個能量清冊的目的是什麼?)是要提供給漢翔作為就是我們和漢翔之間我們分工的依據。」(院十七卷第75頁背面)、「(當時為什麼會做這個資料即附表十二所示函文檢附能量清冊?)這個也是作為我們跟漢翔之間分工的依據。」、「(所以是提報給漢翔公司的?)是。」、「(誰交代你做的?)趙高恩。」(院十七卷第75頁背面)、「(你製作這個資料要送給漢翔公司,有無去支會凌威公司?)那時候我不對凌威,所以我不會跟他們說。」、「(你不對凌威的意思是什麼?)就是我沒有跟凌威直接做聯繫,所以說我不會跟他們聯絡,也不會告知他們。」等語(院十七卷第76頁)。是依證人黃俊憲所述,對照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可知經凌威公司盧江和向亞航公司查證,由亞航公司專員黃俊憲於98年9月1日以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將盧江和(coollu)於95年9月26日寄發亞航公司趙高恩之電子郵件暨所附凌威承 修能量表,回傳予盧江和;又依如附表三十八所示電子郵件內容,凌威承修能量表係凌威公司經理盧江和於95年9 月26日應客戶亞航公司專員趙高恩之要求,直接以個人(coollu)名義之電子郵件檢附凌威承修能量表寄發予亞航公司專員趙高恩,趙高恩再指示黃俊憲製作如附表十二所示亞航公司95年10月31日函文檢附第二次維修能量清冊(列入前述電子郵件中所附凌威承修能量表)予漢翔公司,且因凌威公司非GOCO案合約廠商,亞航公司專員黃俊憲製作如附表十二所示函文,事前事後均未告知凌威公司,凌威公司實無從知悉其在如附表三十八電子郵件中所檢附凌威承修能量表,有被列入亞航公司如附表十二所示函文中第二次維修能量清冊內,故檢察官認被告李榮裕與亞航公司人員共同偽造能量清冊以詐騙工作費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委無足採。 ㈡綜上,被告李榮裕任職於凌威公司,並非GOCO專案之合約廠商,未參與GOCO專案之簽訂,更未看過GOCO專案之合約書,實不清楚GOCO專案合約內容及其計價方式,復未親自或指示他人將凌威公司能量清冊交與亞航公司;況凌威公司應客戶要求而提供凌威承修能量清冊,以便客戶理解凌威公司具有維修哪些品項能力,乃業務上推銷之正常商業行為;故檢察官認被告李榮裕為使亞航公司大量取得GOCO案軍方工委案件,與亞航公司人員共同偽造亞航公司不實能量清冊云云,不僅無相關證據證明,亦與客觀事證不符。 十一、前揭公訴意旨㈣所指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㈠檢察官認GOCO專案契約對屬於合約商既有能量維修之費用與合約商無能量分包其他廠商之維修費用是採不同之計價方式,有能量維修及無能量維修之計價結果有14.5%處理作業費之差異,被告于羾等人偽稱凌威公司能量為亞航公司既有能量,將軍方工委之待修件分包予凌威公司拆檢、維修,再以加計24.5%作業處理費之總價工委方式,透過漢翔公司向軍方詐欺請款云云。然依GOCO契約中整體文義解釋,「既有能量」應包括分包廠商之能量,故被告于羾等人將分包廠商凌威公司能量、分包廠商凌威公司未獲得認證通過之能量,列入亞航公司「維修能量清冊」內,已非偽造文書虛增能量清冊品項,業如前述;另檢察官誤解GOCO契約計費方式,因GOCO契約計費方式與合約商之既有能量,根本無關,且亞航公司未曾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處理作業費報價,亦說明如前;況合約商任何報價都需經過軍方審核,且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均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是足認合約商是否以既有能量履約並不影響契約計價,軍方亦不會因合約商以既有能量履約,即支付合約商較高之作業處理費。檢察官此部分所認,確有誤會。 ㈡檢察官認被告于羾等人為掩飾亞航公司將軍方工委案件分包予凌威公司維修之事實以浮報作業處理費,竟刻意隱匿凌威公司開給亞航公司之維修成本發票,復未依GOCO契約規定逐項載明採購支出明細及維修工時,而直接改由亞航公司以總價工委方式開立發票向軍方請款,浮報作業處理費云云。 ⑴GOCO專案執行初期,就「非移轉能量」如何計價,契約雙方有爭議乙節。經查: ①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附錄1.2.1.E工作範圍第 貳點約定:「乙方應運用甲方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廠區新增、擴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可見乙方(合約廠商)以「甲方移交能量」、「乙方既有能量」、「廠區內新增或擴建能量」來履約。 ②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附錄1.2.1.E工作範圍第 壹點,敘明乙方應負責於移轉後經營、維持、管理甲方移轉之能量,並自行規劃進行擴整建,移轉能量細目則訂於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由此可見GOCO契約 附錄1.2.1.E第貳點所謂「甲方移交能量」,即係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所載「移轉能量」,而附錄1.2.1.E第貳點所謂「廠區內新增或擴建能量」,即指軍方 委託民營化所移交本廠區新增能量。 ③GOCO契約書上冊第001頁EB93202L027清單,以如附表三十一所示內容,明訂GOCO契約之計費方式為「維修(飛機暨附件修理):每小時新台幣(下同)983元;採購:內購 +11%、外購+24.5%」;又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四所示第13節「計價與付款」(院十六卷第130頁),於契 約本文第13.1.4約定『該分包工作應僅以乙方辦理成本(以到廠價為準,不含乙方應負擔稅捐)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並按本契約關於成本加成之規定計價付款』等語。④參照前開「甲方移轉能量」定義,既係使用甲方(軍方)移交之廠房、設備、技術、人力等作為合約廠商履約方式,則於合約廠商接獲「非移轉能量」之維修任務時,因合約廠約未利用軍方移交之廠房、設備、技術、人力等作為履約方式,是否應一律比照「工時費率983元×標準工時 」計價,已生爭議;此由漢翔公司96年6月5日翔國字第00000000號函(院十九卷第202、203頁),向軍方二指部GOCO專案室申明合約商立場:「1.GOCO契約未強制非移轉能量按工時費率計價、2.非移轉能量未使用軍方移轉之廠房設施等,有種種問題難以適用決標因子計價」即知。 ⑵亞航公司外送凌威公司維修部分,依95年8月1日與軍方協議結論(如附表四十所示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採總價承攬方式報價,未加計任何作業處理費乙節。經查: ①如附表四十所示95年8月1日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主持人係軍方委任律師蕭育娟,會議進行紀要為「二、合約商運用契約清單以外維修能量執行檢修,其報價方式可分為兩種:㈠提供工、料需求:工時部分以契約決標價款為計算基礎,用料部分採核貫結報方式執行。㈡總價承攬:提供維修所需總價(含工、料費用),由軍方審核同意後逕行施工。」(院十六卷第174頁);又證人蕭育娟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四十所示95年8月1 日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在第二點「合約商運用契約清單以外維修能量執行檢修」是指「非移轉能量」,且針對「非移轉能量」之報價採「總價承攬」方式,由合約廠商提供維修所需總價,經軍方審核同意後逕行施工,說穿了是軍方基於控管預算考量,以「總價承攬」達到軍方想要殺價的作法,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四所示「13.3價格計算機制之調整」有約定「本契約之處理作業費率及以議定總價辦理者,費率及價款均不得調整」,此即總價承攬之契約依據等語(院十九卷第135頁、第135頁背面、第136頁背面),足見依照如附表四十所示95年8月1日海 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合約廠商以「非移轉能量」履約,得以「總價承攬」方式報價。 ②證人于羾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GOCO合約是 二指部軍工廠民營,移轉能量不能分包,需依照合約費率計算(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九所示「3.4.1轉包分包 限制」約定);非移轉能量因為沒有標準工時,經軍方同意以「議定總價」方式計價(GOCO契約在內容如附表十四所示「13.3價格計算機制之調整」有約定)等語(院十九卷第47頁);並經亞航公司提出如附表四十一所示分包凌威公司案件之報價單(院十六卷第366頁)暨相關空軍工 委單、工委單維修項目外送凌威公司運送清單(院十六卷第364、365頁)、如附表四十二所示分包凌威公司案件之報價單(院十六卷第374頁)暨相關空軍工委單、工委單 維修項目外送凌威公司運送清單(院十六卷第372、373頁)為證,於附表四十一、四十二所示報價單上,均直接標明「材料費計」、「人工費計」、「合計」,乃以總價承攬方式,未再加計任何作業處理費,足認亞航公司辯稱:採總價承攬方式報價,未加計任何作業處理費等情,確屬有據。 ⑶96年8月以後,合約廠商以「非移轉能量」履約,從總價承 攬方式報價,改為比照以「移轉能量」履約方式計價,乃軍方見解變更乙節。經查: ①如附表四十三所示軍方委任律師蕭育娟96年8月23日出具 給軍方之意見書(院十九卷第205頁至206頁背面),其認為「非移轉能量」以「議定總價」方式計算,解釋上恐過於牽強,契約基礎較為薄弱,建議會商修改契約;嗣後軍方未經會商,逕於96年10月18日發文要求合約廠商,若以「非移轉能量」方式履約,應比照以「移轉能量」方式計價,此有如附表四十四所示漢翔公司96年11月14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亞航公司(院十九卷第211、212頁),主旨為「二指部國有民營委商案合約商既有能量後續執行建議作為」,說明為「四、現階段為避免影響軍方戰備任務,因應作為如后:1.軍方已下工委單-按空軍96.10.18日公文核覆日期為基準,報價已核定總價執行者,按 核定期程賡續辦理。2.軍方已下工委單-按空軍96.10.18 日公文核覆日期為基準,未報價或報價未核定者,退回重新按契約決標費率及直接技術工時報價。」附卷可憑。 ②證人蕭育娟即受軍方委任擬定GOCO契約案律師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非移轉能量」之計價於如附表四十所示95年8月1日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決議,可採「總價承攬」方式,但96年間又改為比照「移轉能量」計價,其背景是軍方將大量非原先規劃品項透過GOCO平台維修或採購,有過度擴張或逸脫GOCO契約原意之疑慮,因此才在如附表四十三所示96年8月23日出具給軍方之意見書 ,建議不應過度將「議定總價」的作法無限上綱等語(院十九卷第138至140頁背面);是依附表四十所示95年8月1日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決議、附表四十三所示軍方委任律師蕭育娟96年8月23日出具給軍方之意見書、附表 四十四所示漢翔公司96年11月14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亞航公司(主旨為「二指部國有民營委商案合約商既有能量後續執行建議作為」),並參照證人蕭育娟即軍方委任律師此部分所述,足認96年8月以後,合約廠商以 「非移轉能量」履約,從總價承攬方式報價,改為比照以「移轉能量」方式計價,既係軍方見解變更,並要求合約廠商配合軍方變更見解後之報價方式,自不得遽以亞航公司以總價承攬方式報價,即認合約廠商有浮報費用之嫌。⑷從而,因GOCO專案執行初期,就「非移轉能量」如何計價,契約雙方確有爭議,亞航公司外送凌威公司維修部分,依95年8月1日與軍方協議結論(如附表四十所示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採總價承攬方式報價,嗣96年8月以後,合 約廠商以「非移轉能量」履約,從總價承攬方式報價,改為比照以「移轉能量」方式計價,乃軍方見解變更,並要求合約廠商配合,自不得遽以亞航公司以總價承攬方式報價,即認合約廠商有浮報費用之嫌。檢察官認被告于羾等人以總價工委方式開立發票向軍方請款,係為掩飾亞航公司將案件分包予凌威公司維修以浮報作業處理費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並無理由。 ㈢檢察官認亞航公司取得軍方工委案件中,外送凌威公司維修部分,因亞航公司為隱匿外送凌威公司維修之事實並浮報費用,亞航公司先將軍方撥款全數匯給凌威公司,再由凌威公司以支付「整合測試費」之名義,將亞航公司浮報費用匯回給亞航公司云云。 ⑴亞航公司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予凌威公司,亞航公司自己執行「整合測試」,故以亞航公司自己名義報價,並非刻意隱匿凌威公司開給亞航公司之維修成本發票等節。此據:①如附表四十五所示94年12月19日亞航公司與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簽立「空軍二指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支援協議書(院十六卷第263、264頁),其上記載「甲方(亞航公司)依EB93202L027『空軍第 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即GOCO契約)執行飛修廠經營管理工作,依本經營契約4.2條規定,請乙 方(軍方)支援屏東營區相關廠房、設施、通訊、能量、消防、醫療、行政等,雙方同意訂定本支援協議書,壹、支援事項:八、航電、電戰系統復裝測試作業。」;如附表四十六所示96年8月14日亞航公司與空軍第四三九混合 聯隊簽立「空軍二指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支援協議書第一次修訂版(院十六卷第265 頁),其上增訂軍方支援事項「十、S-2T型機無線電系統裝備、航電系統裝備測試作業。」;足認亞航公司為使用軍方測台進行「航電系統裝備測試作業」,已與軍方簽訂上揭支援協議書。 ②如附表四十七所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97年12月17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亞航公司,其上記載:「亞航公司申復檢測工作並無分包執行乙節,請亞航公司提供分包契約文件、檢測報告、亞航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影本等驗收資料相關佐證文件。」;亞航公司嗣依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前開函文指示,以如附表四十八所示98年01月22日(98)亞總字第022號函通知代表廠商漢翔公 司(委由漢翔公司向軍方申復說明),並檢送附件「凌威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與本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且在說明欄敘明「三、有關本公司與策略聯盟廠商業務分工,係由凌威公司執行待修故障檢查、修理及器材更換(詳凌威公司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如附件),餘器材提領送之包、搬、儲、運等作業,以及品管、保固責任與航空責任保險等整合作業均由本公司負責與執行,前借用『空軍測檯』係為確保上機適航品質,驗測均由本公司(亞航公司)品保人員操作執行,並依結果開具妥適掛籤,故應無違反空軍支援協議第參、二條規定,請貴公司(漢翔公司)本於GOCO契約代表廠商與負責合約管理職責,再協助本公司向甲方(軍方)申復說明。」。 ③其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再度以如附表四十九所示98年2 月11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亞航公司,其上記載「函復貴公司澄復使用本軍測檯案,請補正提供分包契約檢測報告等相關佐證文件,俾利審查」;亞航公司嗣依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前開函文指示,以如附表五十所示98年02月20日(98)亞總字第035號函通知軍方,並檢送附 件「檢測報告乙全份」,主旨為「函復『二指部國有民營案』合約商使用空軍測檯佐證資料補正事宜」,且在說明欄敘明「二、海軍委託執行S-2T型機無線電及航電系統裝備修理等38項,有關業務分工,其中合約管理事項由漢翔公司負責,待修故障檢查、修理及器材更換工作由凌威公司執行,餘器材提領送之包、搬、儲、運等作業,以及品管、保固責任與航空責任保險等整合作業均由本公司辦理,前文(如附表四十八所示98年01月22日亞總字第022號 函)檢送P0文件為本公司下單委託凌威公司之分包契約,符合一般商業慣例,所委託執行工作項目,凌威公司並已提供函文說明佐證。三、另借用空軍測檯係為確保海軍委託執行S-2T型機修理項目上機適航品質,檢測工作均由本公司人員操作執行及開具檢測報告及妥適掛籤,隨案檢附檢測報告乙全份。」;再經軍方查證後,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如附表五十一所示98年3月18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亞航公司,主旨為「函復『二指部國有民 營案』合約商使用本軍測檯事宜」,並在說明欄敘明「依貴公司來函所附資料審查,同意係貴公司(亞航公司)人員使用本軍測檯執行海軍委託S-2T型機無線電及航電系統裝備修理等38項之品保驗測,尚『無』違反支援協議」。④亞航公司為使用軍方測台,先與軍方簽訂如附表四十五、四十六所示支援協議書,其後軍方亦曾以如附表四十七、四十九所示函文要求亞航公司說明分包凌威公司品項、使用軍方測台執行檢測工作係亞航公司或凌威公司等事項,經亞航公司以如附表四十八、五十所示函文回覆,並檢送「凌威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與本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檢測報告乙全份」等資料,供軍方審核查證後,軍方亦以如附表五十一所示函文,確認亞航公司僅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凌威公司,亞航公司自行使用軍方測台執行「整合測試」,並未違反如附表四十五、四十六所示支援協議書之協議。 ⑤證人李榮裕即凌威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 證稱:凌威公司專長是航電系統維修,90年開始向軍方承接業務,約94年開始和亞航公司有業務往來,限於維修沒有採購;亞航曾派員來查核凌威的維修能量;凌威修妥亞航交修的航電系統後,一定要做整合測試,需經過測台、上飛機,亞航的人要到,因為測台是軍方的,凌威無權使用,而且凌威的員工也沒有操作測台的專業資格;若凌威直接承接軍方委修案,整合測試是交貨給軍方做等語(院十八卷第23至24頁、第27至29頁背面);證人盧江和即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亞 航有維修案件時,凌威先派人評估可否維修後,凌威報價、亞航下訂單;凌威維修後,要上模擬台做整合測試,測台在屏東,凌威只陪同調校維修件,全系統調和測試是亞航負責;凌威沒有整合測試的專業證照,軍方委託凌威案件之整合測試由軍方自行處理等語(院十八卷第42頁、第44頁背面至47頁);是依證人李榮裕、盧江和所述,亞航公司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凌威公司,但亞航公司自己執行「整合測試」,因凌威公司無權使用軍方測台,亦無整合測試專業證照。 ⑥證人許宏正即亞航公司專員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 證稱:伊任職亞航公司負責整合測試;凌威修妥零附件後,伊先到工廠的測台測試,最後上飛機測試,整合測試的目的是要確保與機上其他系統可以互相配合正常運作;而測台與飛機都在屏東,測台為軍方所有,亞航和軍方簽署合作協議有權操作,但凌威沒和軍方簽署合作協議;再者整合測試需專業證照,伊及亞航的柯重維技師有證照,凌威並沒有;最後整合測試完成,由亞航掛籤代表修妥,亞航對軍方負保固責任等語(院十八卷第56頁至57頁、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第61頁背面、第62頁),且有亞航公司為使用軍方測台而與軍方簽訂如附表四十五、四十六所示支援協議書、亞航公司執行整合測試人員許宏正專業證照(院十六卷第319至321頁)、亞航公司執行整合測試人員柯重維專業證照(院十六卷第325頁)附卷可憑;亦 與證人李榮裕、盧江和所述有關亞航公司自行執行「整合測試」,因凌威公司無權使用軍方測台等節,互為相符。⑦證人李宗政即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組長於104年12月28日 本院審理時證稱:亞航公司請凌威維修,亞航自己做整合測試,最終由亞航公司報價,這樣是合於GOCO契約的等語(院十八卷第110頁);故亞航公司分包凌威公司,凌威 公司負責檢修,亞航公司負責整合測試,最終是亞航公司對軍方負GOCO契約責任,才會以亞航公司名義報價,並非檢察官所指亞航公司以自己名義報價,係刻意隱匿凌威公司開給亞航公司之維修成本發票云云。 ⑵執行整合測試工作所需開銷,亞航公司請凌威公司支付乙節。此據證人于羾即亞航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 理時證稱:伊與董事長蔡明訓在94年初奉命派任到亞航時,亞航連續10年虧損10億元左右,基本上公司瀕臨倒閉,伊想幫亞航爭取收入,因為董事會、董事長都在看,亞航官股持股重,伊背負很重的使命;而伊與凌威公司總經理李榮裕是舊識,伊又有凌威公司的持股,伊就拜託凌威公司一定要支付亞航整合測試的成本,叫凌威先忍耐做做看,如果支付整合測試費用之後真的沒有利潤,可以再來協商等語(院十九卷第59至60頁);證人李榮裕即凌威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 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整合測試一定要做,一定會發生費用;于羾與伊談航電維修的合作時,提到由凌威公司維修,之後由亞航接手測試,亞航的測試費用以20%為原則;後來亞航整合測試實際報價大約是凌威維修報價的10~15%;而凌威對亞航維修報價約是成本加兩成,雖然支付整合測試費用給亞航會壓縮凌威的利潤,但最起碼凌威承接業務可以養人等語(院十八卷第30頁、第30頁背面、第32頁、第32頁背面、第36頁背面、第38頁背面);證人盧江和即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亞航做整合測 試,會開報價單請款,亞航逐件報價、凌威逐件評估等語(院十八卷第47頁、第47頁背面)。是依證人于羾、李榮裕、盧江和此部分所述,渠等就執行整合測試工作所需開銷,亞航公司請凌威公司支付乙節,互核相符;且凌威公司支付給亞航公司之整合測試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521萬9392元,此有凌威公司支付整合測試費給亞航公司如附表五十二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稽;核與凌威公司因無法執行整合測試,委請亞航公司進行整合測試所開立如附表五十二備註欄所示凌威公司訂購單8紙之加總金額1521萬9392元一致, 堪認為真實。 ⑶執行整合測試工作所需開銷,亞航公司之後改向軍方報價乙節。此據證人于羾即亞航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 審理時證稱:95年8月以後,伊聽趙高恩意見,不再向凌威 公司收取整合測試費,而直接以凌威維修報價加上亞航整合測試費向軍方報價等語(院十八卷第59頁背面);核與證人李榮裕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8月以後亞航仍做整合測試,但不再請凌威支付費用,原因不清楚等語(院十八卷第31頁);證人盧江和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95年8月以後亞航仍做整合測試,但不再請凌威支 付費用,原因不清楚等語(院十八卷第47頁背面)互相一致。 ⑷凌威公司向亞航公司報價時,均未加計整合測試費用。此據證人盧江和即凌威公司市場部經理於104年10月29日、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亞航和陸海空軍都會請凌威維修,伊報價給亞航的方式,與報價給陸海空軍的方式一樣,沒有因為要付整合測試費用給亞航就把報價拉高,伊不清楚亞航委修品項與GOCO契約是否有關等語(院十七卷第68頁背面、第69頁,院十八卷第48頁、第48頁背面);證人李榮裕即凌威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凌威與 軍方直接交易,整合測試由軍方執行,凌威報價不含整合測試費用;凌威與亞航交易,整合測試由亞航執行,95年8月 之前或之後,凌威報價給亞航及軍方的方式都一樣,都沒有加計整合測試費用等語(院十八卷第31頁背面);故亞航公司改以「凌威公司維修費用+亞航公司整合測試費用」向軍方報價,無重複計算整合測試費之虞。 ⑸至於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于羾與亞航公司財務長袁素萍之95 年8月25日下午1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袁素萍:凌威的利潤分析我已經拿給董事長看了,那張表他有改2個地方,一 個收入本來是寫『整合測試』的那個,他覺得要改成『回饋』這2個字。」、「于羾:你跟他說這蠻危險的,最好是用 『整合測試』比較好,因為這個東西如果讓軍方看到不得了,你懂我的意思嗎。」、「袁素萍:好,那我等一下跟他說一下。」、「于羾:因為軍方的合約不准有『回饋』2個字 。」、「袁素萍:因為他說他的看法寫『整合測試』,沒有人看得懂,這樣提出去,人家一定會一直問。」;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于羾與亞航公司財務長袁素萍之95年8月25日下午1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袁素萍:總經理,董事長說對, 寫『回饋』比較敏感,他說寫『補償』會不會好一點?」、「于羾:補償?」、「袁素萍:對,『補償』,『補償』會好一點」、「于羾:好,『補償』」;因亞航公司確實有執行整合測試工作,並曾請凌威公司支付整合測試費,且有如附表五十二備註欄所示凌威公司開給亞航公司之訂購單8紙 、凌威公司支付整合測試費給亞航公司如附表五十二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稽,業如上述,故亞航公司財務長袁素萍方於附表六編號4所示譯文中提及對凌威公司利潤分析 有「整合測試」收入,而袁素萍、于羾於此部分對話譯文中,討論重點在於董事長蔡明訓對於實際上為「整合測試費用」之名稱用語有意見,惟姑不論到底以「回饋」或「補償」字眼,均無礙於亞航公司有執行整合測試工作,並曾請凌威公司支付整合測試費等事實之認定,自不得以此部分譯文即認亞航公司有向軍方浮報費用之犯行。況證人蔡明訓即亞航公司董事長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澄清:究竟是不是 回扣,伊不清楚,亞航向凌威收錢這件事,伊知悉也沒反對,亞航有為凌威做整合測試所以可以收費等語(院十八卷第125頁背面至127頁),益徵亞航公司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予凌威公司,亞航公司自行執行「整合測試」,而向凌威公司收取整合測試費,為一般正常商業行為,自不得以此即認亞航公司與凌威公司間有收取回扣或朋分浮報維修費用不法利益等情事。 ⑹至於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于羾與李榮裕之95年8月31日通訊監察譯文,「李榮裕:于羾,你那個貨款亞航付來一筆2千多 萬(海軍S2T機型維修),我們做一筆回去200多萬。」、「于羾:噢。」、「李榮裕:在你的立場,因為是20%,要不要現在做一筆回去給你。」、「于羾:沒關係,看當初怎麼跟你談的,好不好。」、「李榮裕:抬面上你是說20%,你交2千多萬,20%是400多萬,我現在只付200多萬而已。」 、「于羾:我會問趙高恩。」、「李榮裕:在你的立場是不是問第1筆。」、「于羾:好。」;業經凌威公司出具如附 表五十三所示書證,說明該則通話內容之緣由,係被告李榮裕發現亞航公司報價單之檢測校驗費用2,103,240元(詳附 表五十三),約只占亞航公司支付給凌威公司維修費用21,032,401元(詳附表五十三)之10%,與被告李榮裕印象中曾與于羾約定之20%有出入(被告李榮裕先前證述20%緣由,見院十八卷第30頁、第30頁背面、第32頁、第32頁背面、第36頁背面、第38頁背面),故被告李榮裕於亞航公司所開立用以支付維修費用之支票存入凌威公司華僑銀行帳戶託收(詳附表五十三)後,旋即以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譯文通話內 容詢問于羾,以聊解亞航公司是否會再要求凌威公司支付整合測試費。是以,亞航公司既確實執行整合測試工作,並請凌威公司支付整合測試費,此則通話譯文又係討論「整合測試費」無誤,自不得以此即認亞航公司與凌威公司間有收取回扣或朋分浮報維修費用不法利益等情事。 ⑺證人李榮裕即凌威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 證稱:「(這是調查局筆錄即96偵14138卷一第136頁96年8 月16日調查筆錄,調查局問你說既然沒有看過亞航公司開給貴公司的工時等費用報價單,貴公司如何向亞航公司下訂單,前次說法有保留,其實整合測試是本公司給亞航公司的利潤,若亞航公司認定是回扣或回饋金我沒有意見,該款項也包含亞航公司陪同測試的部分費用支出,你為何會說在筆錄上記『亞航公司如果認定是回扣或回饋金我也沒有意見』,剛剛你說是整合測試費用,你為何認為是回扣或回饋金?)這是檢調問我時,我故障件修完之後,我第一筆付給他的整合測試費用時,他們入帳是以回饋來入,那也是他們內部人員的溝通,當時調查人員也跟我折騰很久,其實我當時也很沒有耐心,因為很晚了,只是我一直強調,我這是整合測試的費用,亞航公司他為何要以回饋名義來入帳,我真的是沒有權利去過問他,我當時也是這樣,我還是強調這是整合測試的費用。」(院十八卷第32頁背面、第33頁)、「(事實上你在當時跟亞航公司談時,20%也好、10到15%也好,講的是整合測試費用還是回饋或利潤或回扣?)還是整合測試費用。」、「(沒有講到回扣?)沒有,反正回扣我隻字都沒有提過,都是亞航公司裡面內部人怎麼談,變成說檢調一直把他套在我身上,那我也沒有辦法,我剛才也提過這一定要做整合測試費用,因為合約也是亞航公司簽的」等語(院十八卷第33頁);是依證人李榮裕前揭所述,其於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即一再強調凌威公司付給亞航公司是「整合測試費」,並非回扣、利潤、回饋,其對「回扣」、「回饋」等用語隻字未提,並有如附件一所示勘驗96年8月16日李榮裕 調查筆錄(見96偵14138卷一第136頁)結果附卷可憑。 ⑻從而,亞航公司既以如附表四十八、五十所示函文,檢送「凌威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與本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檢測報告乙全份」等資料,供軍方審核查證後,軍方亦以如附表五十一所示函文,確認亞航公司僅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凌威公司,亞航公司自己使用軍方測台執行「整合測試」,自無檢察官所指亞航公司隱匿外送凌威公司維修之事實以浮報費用等犯行。㈣綜上,合約商是否以既有能量履約並不影響契約計價,軍方亦不會因合約商以既有能量履約,即支付合約商較高之作業處理費;又因GOCO專案執行初期,就「非移轉能量」如何計價,契約雙方確有爭議,亞航公司外送凌威公司維修部分,依95年8月1日與軍方協議結論(如附表四十所示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採總價承攬方式報價,嗣96年8月以後 ,合約廠商以「非移轉能量」履約,從總價承攬方式報價,改為比照以「移轉能量」方式計價,乃軍方見解變更,並要求合約廠商配合,自不得遽以亞航公司以總價承攬方式報價,即認合約廠商有浮報費用之嫌;再亞航公司既以如附表四十八、五十所示函文,檢送「凌威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與本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檢測報告乙全份」等資料,供軍方審核查證後,軍方亦以如附表五十一所示函文,確認亞航公司僅將「航電檢修」工作分包凌威公司,亞航公司自行使用軍方測台執行「整合測試」;況合約商任何報價都需經過軍方審核,且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均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檢察官實未舉證亞航公司與凌威公司公司有何串通浮報維修費用及共同朋分不法利益情事。前揭公訴意旨㈣所指被告于羾、趙高恩、崔人俊、李榮裕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均難以認定。 十二、亞航公司於GOCO專案執行成效良好,獲軍方肯定。經查:㈠如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院十四卷第5頁背面至第7頁反面、第12至16頁),監察院提問「決標後實際執行落差甚鉅之緣由」,軍方澄復說明為「一、本委託案工時費額度編列係以二指部94年執行三軍各型飛機機身、飛機零附件、特車及地面裝備計修修護項量編列」、「二、針對本委託案5 年來所委修品項,除年度飛機、零附件/車裝及地面裝備計 畫性需求外,經分析尚有:『新增能量委修』、『各型機種逐年老舊耗損或屆中壽期致需求項量激增』、『二指部移轉之在廠件』、『非移轉能量品項辦理修、購(分包)』及『非計畫性需求』等項」、「三、本委託案初次成立於編列額度時,未將上述分析項目所需額度納入考量,致產生契約編列額度不足之情況」、「五、囿95年國軍組織變革,另於軍售交期不易掌握及國軍籌補程序繁瑣,為滿足戰訓及救災任務需求,在合約商有修期短、籌補快之效率下,將符合契約附錄1.2.1.E工作範圍之部分品項,依契約本文13.1.4條規 定委合約商以分包方式辦理修購,亦加速契約額度耗用」、「十、本委託案委修之部分機種因逐年老舊,部分飛機機體結構檢查、維修頻次需求增加,各機種零附件需求項量增加,致年度計修/非計修項量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相對所需工 時器材費額度亦逐年增加」、「綜上,三軍循本案委託合約商辦理飛機等修理及器材採購作業,均依循契約條文執行,並達到支援本軍戰訓任務遂行」等語;足認GOCO案8年71億 餘元預算,不到5年就用磬,原因綜合如下:1.編列預算時 ,未考慮到「非移轉能量之修購」、「非計畫性需求」。2.合約商修期短、籌補快,將契約規定品項委合約商修購加速契約額度耗用。3.機種老舊,檢查及維修頻次增加,相對之工時/器材費增加。且軍方對GOCO案執行成果評價為「達成 支援本軍戰訓任務遂行」。 ㈡亞航公司於本案爆發後,其涉案職員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遭起訴,亞航公司旋以如附表五十四所示98年8月14日(98)亞總字第163號函,檢送本案起訴書予軍方;惟如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院十四卷第7頁反面、第12至16頁),監察院提問「貴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是否曾向廠商求 償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若有,請檢附佐證)?」,軍方答覆「經各軍種查覆尚『未』發現有浮報之情事」、「目前依各軍種查察結果及起訴內容,求償事證尚不具完備,遂將俟本案台南地方法院司法一審判決後,依審判結果辦理後續求償事宜。」等語,可見檢察官起訴本案後,軍方徹查,未發現浮報費用情事,且軍方迄今未向亞航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㈢嗣國防部軍備局再以如附表五十五所示99年08月16日備採履驗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漢翔公司,主旨為「貴公司承攬『空軍笫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7PE)』案,第6次契約修訂事宜」,說明為「本案變更契約 內容同意依照契約通用條款第20.7條規定,辦理契約修訂事宜,其餘契約條款不變,請賡續執行履約事宜。」,並將GOCO契約內容修訂如附表五十六所示,即將契約預定總價由71億餘元擴充為134億餘元,亞航公司繼續執行履約。 ㈣綜上,如附表十六所示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軍方既肯定亞航公司於GOCO專案執行成效良好,甚且於本案起訴後,不僅未與GOCO案合約廠商解約或求償,還於原GOCO契約預算額度用磬後,以如附表五十五所示函文通知合約廠商修訂契約,將原GOCO契約之預算額度擴充如附表五十六所示134億餘元,益徵 亞航公司並無違法舞弊之情事,否則軍方何以仍要求原GOCO契約合約廠商繼續履約。 十三、前揭公訴意旨㈤所指被告趙高恩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部分: ㈠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 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其條文所謂與「職務直接相關」係指:①離職前之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②離職前之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有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之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人員。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 、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一規定或稱為「利益迴避條款」、「旋轉門條款」。而上開規定所謂「顧問」係以職稱為認定之標準,不以有給職為限,無給職顧問亦在規範之列。而自該規定之立法緣由以觀,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用服務於公職的機會,累積日後轉業的資源,進一步約束、管制公務員離職後之行為,避免離職公務員憑藉其在職期間對公務或業務之瞭解,於日後任職於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的管道或機會,謀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無法享有的便利,圖利與其任職機關、職務利益衝突或違背之營利事業,造成國家、社會之嚴重損失,並對公務員職務之公正性造成重大打擊。 ㈡檢察官認被告趙高恩於94年2月進入亞航公司擔任總經理于 羾顧問,並於94年10月協助亞航公司標得GOCO專案,而為掩飾趙高恩之亞航公司「顧問」身分,於94年2月至94年10月 間先以新加坡亞航公司顧問名義任用云云。經查: ⑴被告趙高恩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間確實任職於新加坡亞航 科技公司乙節。此據: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業於91年5月13日在新加坡註冊登 記,此有新加坡政府核發之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註冊證明原文(院十五卷第76頁)附卷可參;又被告趙高恩於94年2月 至10月間,係以顧問一職任職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此有94年2月1日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人事異動申請單(其上載明:「趙高恩」、「新僱」、職稱「顧問」、生效日期「2005/02/01」,院十五卷第97頁)附卷可憑;再被告趙高恩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任職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期間,均由該公 司按月直接以「美金」支付薪資,此有如附表五十七所示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轉帳傳票共9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購入 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共9紙附卷可稽;則被告趙高恩 既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間均向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領取薪 資,足認其於該段期間內,任職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應係真實。檢察官認被告趙高恩於此段時期,向亞航公司領取月薪新台幣8萬6220元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為無理由。 ⑵被告趙高恩退休前之軍方任職單位與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並無業務往來或關聯乙節。查被告趙高恩退休前原於91年2 月至93年1月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上校副參謀長,嗣本院 函詢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以如附表五十八所示103年02月11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 文,說明「經查本部自民國94年2月起至94年年底,與新加 坡亞航科技公司(英文名稱:Air Asia Technology(PTE)Limited)無政府採購標案往來紀綠。」等情,則被告趙高 恩退休前任職單位既與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之間,從無採購標案往來紀錄,足認被告退休前任職單位,並非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所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者亦無採購業務關係,即難認被告趙高恩於退休後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所擔任之工作,與其退休前5年內之職務有何「直接相關」。 ⑶證人于羾即亞航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當時候新加坡亞航成立的目的是什麼?業務是什麼?)我當時94年來的時候有問過他們,他們是說新加坡亞航想做泰國生意,泰國軍方生意,最主要是做泰國,想做泰國軍方生意,所以當時也請有一個總經理歐柏林(音譯)。」(院十九卷第60頁背面)、「(新加坡亞航有無負責台灣的業務?)沒有,完全沒有。」、「(新加坡亞航到底有多少員工?)除了總經理以外,我記得趙高恩,還有一位劉瑞誠,我不曉得另外其他幾位還在不在。」、「(工作地點在哪裡?)在台南,在公司。」、「(為什麼後來在94年10月以後把趙高恩調到台灣的亞航公司來?)透過董事會決議就是新加坡亞航要把它清算掉了,要結束了。」、「(為什麼要結束?)沒有賺錢,新加坡亞航從成立到後來花了很多錢,在泰國方面。」(院十九卷第61頁)、「(他在94年10月之前,也就是GOCO專案在整個招標的過程裡面,他94年2月就 來了,他有無參與這個招標過程?)完全沒有。」等語(院十九卷第61頁背面);是依證人于羾所述,確有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之存在,且該公司員工有趙高恩、歐柏林、劉瑞成等人,核與如附表五十七所示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轉帳傳票共9份中所載「趙高恩、歐柏林、劉瑞成」等支薪員工姓名 相符,並經于羾證述被告趙高恩因任職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完全未參與GOCO案之招標過程等情明確。 ⑷證人徐俊賢即亞航公司業務處處長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 理時證稱:「(你是否知道趙高恩有無在亞航公司任職?)94年元月初大概于總經理進亞航以後,他跟我講說大概2月 份他會進新加坡亞航在那邊工作。」、「(新加坡亞航的人員大概多少,你是否記得?)有點模糊。」、「(是否只有趙高恩一個人?)有好幾個人。」(院十八卷第134頁)、 「(這個新加坡亞航的員工有無跟台灣亞航公司的員工在一起?)辦公室在台南一廠。」、「(所以跟亞航的人員在一起?)在一起。」、「(新加坡亞航的業務是什麼?)于羾前一任總經理陳佑民,他成立的目的我不曉得,當時是新加坡亞航的總經理好像是亞航的副總歐伯林(諧音)兼任的。」、「(你清不清楚新加坡亞航跟台灣的軍方有無關係?)新加坡亞航成立目的好像是在東南亞開拓市場,跟台灣軍方沒有任何關係。」等語(院十八卷第134頁背面);是依證 人徐俊賢所述,亦核與證人于羾就被告趙高恩任職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與台灣軍方無任何接觸等節,互為吻合。 ⑸從而,被告趙高恩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間,任職於新加坡 亞航科技公司,而該公司未受被告趙高恩退休前原任職空軍司令部監督、管理,亦未參與過軍方採購案,與被告趙高恩原任職之職務並無直接相關,自未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 ㈢檢察官認94年11月新加坡亞航公司結束營業後,亞航公司為掩飾趙高恩之「顧問」身分,改以亞航公司二等資深專員名義任用云云。經查: ⑴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或稱為「利益迴避條款」、「 旋轉門條款」。上開規定所謂「顧問」係以「職稱」為認定之標準,不以有給職為限,無給職顧問亦在規範之列。而旋轉門條款並非毫無設限、全面性限制公務員二次就業,僅禁止法所列舉之職務即「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查被告趙高恩於94年11月新加坡亞航公司結束營業後,亞航公司確實以二等資深專員名義任用,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敘明,則被告趙高恩之「職稱」既為二等資深專員,而非「旋轉門條款」法所禁止而列舉之職務職稱,自未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 ⑵證人于羾即亞航公司總經理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因新加坡亞航連年虧損,董事會決定裁撤,故94年10月以後就把被告趙高恩調到台灣亞航,考慮到旋轉門條款,安排趙高恩擔任專員,工作內容主要是針對飛機出廠管控提供意見,以及協助與GOCO合約廠商或凌威公司橫向聯繫溝通,且亞航大約800位員工,其中大約有300個來自軍方,所以都會去注意旋轉門條款,趙高恩任職期間完全未與軍方有互動等語(院十九卷第61至62頁);證人徐俊賢即亞航公司業務處處長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0月新加坡 亞航裁撤,94年11月于羾總經理把趙高恩調來台灣亞航業務處擔任資深專員,伊是趙高恩主管,請趙高恩負責內政部空勤總隊的合約;95年GOCO契約開始運作後,伊有請趙高恩與長榮、漢翔協調,因為需要遵守旋轉門條款,所以沒有讓趙高恩與軍方接觸,亞航有許多人原來自軍方,特別是GOCO案之後,公司會注意避免違反旋轉門條款等語(院十八卷第135至136頁背面);證人傅忠元即亞航公司業務處專員於104 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趙高恩業務與GOCO有關者,是承包商之間的業務接洽,沒有與軍方直接聯繫等語(院十九卷第45頁、第45頁背面)。是依證人于羾、徐俊賢、傅忠元所述,被告趙高恩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結束營業後,調回亞航公司,既僅負責GOCO案合約廠商間之業務聯繫,未與軍方有何接觸、互動,尚難認其所從事者與其退休前執掌業務有直接關聯而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事存在。 ⑶又證人鄭立凡即94年10月至97年10月間國防部採購局履約管理處承辦參謀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不認識在庭被告趙高恩等語(院十九卷第145頁、第147頁);證人邱國江即97年6月間國防部採購局履約管理處承辦參謀於105年1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不認識也沒看過在庭被告趙高恩等語(院十九卷第147頁背面、第148頁背面);證人毛序弘即95、96年間國防部採購局履約管理處承辦參謀於105年1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不認識在庭被告趙高恩等語(院十九卷第149頁背面);是依證人即國防部採購局履約管理處承辦 參謀所述,渠等既均不認識被告趙高恩,益見證人于羾、徐俊賢、傅忠元所證被告趙高恩任職亞航公司期間未與軍方接洽等情,應可採信。 ⑷證人李宗政即漢翔公司GOCO專案組組長於104年12月28日本 院審理時證稱:伊與亞航的趙高恩,曾經就GOCO合約商間的非移轉能量分配有業務上接觸,于羾指派趙高恩來與漢翔公司討論等語(院十八卷第110頁背面至第111頁背面),核與如附表六編號2、8所示李宗政、趙高恩間通訊監察譯文討論內容相符,益見證人于羾、徐俊賢、傅忠元所證被告趙高恩僅負責GOCO案合約廠商間之業務聯繫等情,應係真實。 ⑸至於檢察官雖指稱被告趙高恩在亞航公司,人稱「趙顧問」云云。然查證人徐俊賢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因為趙高恩先前在新加坡亞航擔任顧問,後來改調到台灣亞航,才有人延續之前老職稱,叫趙高恩為顧問等語(院十八卷第137頁);證人黃俊憲於104年12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4年4月到亞航工作,伊一進公司,大家叫趙高恩顧 問,伊就跟著叫,至於趙高恩到底是台灣亞航或新加坡亞航的顧問,伊不清楚等語(院十九卷第37頁、第37頁背面);故依此部分證人所述,可知被告趙高恩固被稱為「顧問」,然因其確實先前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擔任顧問,實有可能係亞航公司員工延續先前習慣之稱呼而來,自不得以此遽認為被告趙高恩有在亞航公司擔任顧問職位。 ⑹至於證人蔡明訓固曾證稱:GOCO案于羾不在時,由被告趙高恩負責云云;然其於104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已澄清:先 前在偵查中說GOCO案于羾不在時,由被告趙高恩負責,這是伊猜的,伊實際上不曉得被告趙高恩業務內容等語(院十八卷第130頁背面、第131頁);故依證人蔡明訓所述,亦無從證明被告趙高恩有何違反旋轉門條款情事。 ⑺況如附表五十八所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函文,記載「空軍前後勤司令部裁撤時間說明如后:(一)規劃時間:94年5月9日。(二)決定時間:94年11月29日。(三)執行時間:95年1月1日。」等語;則被告趙高恩原任職之空軍後勤司令部既於94年11月底決定裁撤,且於95年1月1日正式裁撤,被告趙高恩實無從利用與原任職機關的關係,以謀取不當利益或從事不當競爭,自與旋轉門條款立法目的所欲防堵之行為無涉,而難以違反旋轉門條款之刑罰相繩。 ⑻從而,被告趙高恩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結束營業後,確實改至亞航公司擔任二等資深專員,並非「旋轉門條款」法所禁止而列舉之職務職稱,且僅負責GOCO案合約廠商間之業務聯繫,未與軍方有何接觸、互動,自難認被告趙高恩有何違反旋轉門條款情事。 ㈣綜上,被告趙高恩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間,任職於新加坡 亞航科技公司,而該公司未受被告趙高恩退休前原任職空軍司令部監督、管理,亦未參與過軍方採購案,與被告趙高恩原任職之職務並無直接相關;嗣被告趙高恩於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結束營業後,確實改至亞航公司擔任二等資深專員,且僅負責GOCO案合約廠商間之業務聯繫,未與軍方有何接觸、互動,前揭公訴意旨㈤所指被告趙高恩涉嫌違反旋轉門條款部分,難以認定。 十四、綜上所述,被告李宗政究否確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被告李宗政、于羾、趙高恩、崔人俊、張興南、李榮裕是否確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被告趙高恩是否有違反旋轉門條款等犯行,本院均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均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附表一 ┌──────────────────────┐ │ 臺灣銀行 │ │ 代收入傳票 │ │ (院五卷第35頁) │ ├────┬─────────────────┤ │賣主名稱│吳宜修 │ ├────┼─────────────────┤ │交易日期│00000000 00:46:35 │ ├────┼─────────────────┤ │外幣金額│USD5,700 │ ├────┼─────────────────┤ │付款方式│台幣現金181,301 │ ├────┼─────────────────┤ │備註 │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壹元整 │ ├────┤ │ │金額大寫│美金伍仟柒佰元整 │ └────┴─────────────────┘ 附表二 ┌──────────────────────┐ │ 臺灣銀行現金支出傳票 │ │ (院五卷第36頁) │ ├────┬─────────────────┤ │交易日期│00000000 │ ├────┼─────────────────┤ │交易時間│15:46:35 │ ├────┼─────────────────┤ │金額 │181,301 │ ├────┼─────────────────┤ │客戶名稱│吳宜修 │ ├────┼─────────────────┤ │備註 │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壹元整 │ └────┴─────────────────┘ 附表三 ┌──────────────────────┐ │ 臺灣銀行 │ │ 代收入傳票 │ │ (院五卷第37頁) │ ├────┬─────────────────┤ │賣主名稱│吳宜修 │ ├────┼─────────────────┤ │交易日期│00000000 00:13:05 │ ├────┼─────────────────┤ │外幣金額│USD3,700 │ ├────┼─────────────────┤ │付款方式│台幣現金120,608 │ ├────┼─────────────────┤ │備註 │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零捌元整 │ ├────┤ │ │金額大寫│美金參仟柒佰元整 │ └────┴─────────────────┘ 附表四 ┌──────────────────────┐ │ 臺灣銀行現金支出傳票 │ │ (院五卷第38頁) │ ├────┬─────────────────┤ │交易日期│00000000 │ ├────┼─────────────────┤ │交易時間│15:13:05 │ ├────┼─────────────────┤ │金額 │120,608 │ ├────┼─────────────────┤ │客戶名稱│吳宜修 │ ├────┼─────────────────┤ │備註 │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零捌元整 │ └────┴─────────────────┘ 附表五:GOCO專案-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21至330頁) 監譯對象:張平、李宗政 ┌──┬────┬───┬───┬───────────────────────────────┐ │編號│通話時間│發話人│受話人│通話內容 │ │ │ │A/電話│B/電話│ │ ├──┼────┼───┼───┼───────────────────────────────┤ │1 │95.09.18│095361│091201│(院五卷第321至325頁) │ │ │(星期一)│5615 │7117 │A:方便講話嗎?如果不方便我就掛斷了。 │ │ │20:22- │張平 │李宗政│B:沒有,怎麼樣。 │ │ │20:38 │ │ │A:我現在在台北,明天過來,明天過來可能會比較晚一點,因為我們從│ │ │ │ │ │ 台北開車過來的,但是沒關係,我知道你們都安排過的,REC的事我 │ │ │ │ │ │ 知道了,沒關係啦,了不起就是晚一點送出來,修護期比較長一點,│ │ │ │ │ │ 沒關係我們跟HONEYWOOD討論一下,我們就不用跟他們鬧,反正開會 │ │ │ │ │ │ 我們就好好談,把我們的構想API怎麼樣,最後他們有意見就提出來 │ │ │ │ │ │ 討論,沒有意見大家就弄個草案,回來再想一想,我看差不多就是這│ │ │ │ │ │ 樣。 │ │ │ │ │ │B:好。 │ │ │ │ │ │A:我今天跟台翔開會,有一個女生說他媽媽生病住院今天沒辦法過來陪│ │ │ │ │ │ 我,但是明天要過來陪我一個晚上,我想房間有人不太方便,我想看│ │ │ │ │ │ 有什麼辦法,你幫我想想看怎麼辦才好。 │ │ │ │ │ │B:嗯。 │ │ │ │ │ │A:就是說她明天下了班,就會到台中去,然後會打電話問我什麼房號,│ │ │ │ │ │ 他叫我留鑰匙在櫃台,他自己會先上去休息等我回去,他叫巫啟梅,│ │ │ │ │ │ 不知道你認不認識,是台翔的公關處長,他是沒結婚的女生,好像蠻│ │ │ │ │ │ 奇怪的,但是他蠻有POWER的,政界、商界還是婆婆媽媽都跟她混得 │ │ │ │ │ │ 蠻熟的,他跟我關係蠻好的,好像姊妹一樣,我知道他很無聊的,又│ │ │ │ │ │ 沒家人,只有跟他媽媽一起生活,偶而我來台灣她就想跟我一起住個│ │ │ │ │ │ 一晚二晚,喝喝咖啡聊聊天,但是我又沒有空,所以他才要跑到台中│ │ │ │ │ │ 來,本來我叫她禮拜三到台南來,但是他說台南太遠了,所以我明天│ │ │ │ │ │ 不方便,但是東西我準備好了,我們不是要一起吃晚餐嗎,我們可不│ │ │ │ │ │ 可以就在長榮桂冠的二樓用餐,餐廳外外面有地方可以休息的,能不│ │ │ │ │ │ 能到了那個地方的時候打電話通知我人到了,坐一坐東西換一換就走│ │ │ │ │ │ 了。 │ │ │ │ │ │B:你也可以明天拿進去,或找個地方,我也有事情要跟你聊一聊。 │ │ │ │ │ │A:那這樣好了,明天我東西帶在身上,放在包裡,WHENEVER,中午也好│ │ │ │ │ │ ,會議中間休息也好,說我們看一看報價什麼東西,就我們二個人的│ │ │ │ │ │ 時候。 │ │ │ │ │ │B:嗯。 │ │ │ │ │ │A:但是你要知道,這個可不是一個信封,這是一個紙袋。 │ │ │ │ │ │B:我會另外找一個辦公室,那個辦公室不會有人。 │ │ │ │ │ │A:那也行,或是那個辦公室有抽屜,或是那個辦公室準備好一個包包,│ │ │ │ │ │ 那就這樣好了,我們明天見。 │ │ │ │ │ │B:另外我要跟你講說發動機的○○○出來了,但是亞航一直沒來談。 │ │ │ │ │ │A:那是新的要來送修的是吧? │ │ │ │ │ │B:對,總共現在有四具。 │ │ │ │ │ │A:怎麼沒來談呢?大概是你們要一人一半,他們才不來談。 │ │ │ │ │ │B:其實那天我有跟小賴講,如果說他們要○○○跟○○,利潤可以歸我│ │ │ │ │ │ 們。 │ │ │ │ │ │A:那可以啊。 │ │ │ │ │ │B:但是他們一直沒來談,現在就和在我這裡,現在單子在我手上,鄭宗│ │ │ │ │ │ 賢說要等亞航過來談,因為後面還有二具還沒出來,總共S2T還有六 │ │ │ │ │ │ 具,500MD還有一具。 │ │ │ │ │ │A:你先HOLD著,我等一下我打電話問一下趙高恩什麼意思再去談。 │ │ │ │ │ │B:這個面子不會做給趙高恩。 │ │ │ │ │ │A:面子做給「于羾」是吧? │ │ │ │ │ │B:對。 │ │ │ │ │ │A:好的。 │ │ │ │ │ │B:所以他們是禮拜三還是什麼時候要過來吧,沒關係不急啦,反正這個│ │ │ │ │ │ 是明年才要出的嗎,這個時程上比較不會那麼急。 │ │ │ │ │ │A:好的,不那麼急就好,你知道我的意思。 │ │ │ │ │ │B:但是我們這邊的話這個禮拜我剛拿到,在下下禮拜一以前我要去拿,│ │ │ │ │ │ 還十來天。 │ │ │ │ │ │A:那行。 │ │ │ │ │ │B:沒關係,我有時間讓他們去磨,我跟你講這個案子如果不是「陳益民│ │ │ │ │ │ 」(漢翔航空公司處長)出來可能很難講話。 │ │ │ │ │ │A:為什麼? │ │ │ │ │ │B:公司有人在講話了,說發動機都給亞航去送,我們為什麼不直接跟HO│ │ │ │ │ │ NEYWOOD直接DEAL,或者怎麼樣,公司有聲音,我是跟他們講說這是 │ │ │ │ │ │ 上面要做籌碼的,所以一定要「陳益民」跟「于羾」出來談才有辦法│ │ │ │ │ │ ,這個面子不會讓「曾中賢」去做。 │ │ │ │ │ │A:那也好。 │ │ │ │ │ │B:因為亞航跟漢翔還有東西要談,所以漢翔會拿這個東西當籌碼去跟它│ │ │ │ │ │ 談,因為現在台翔盯得緊,很辛苦,所以它可能用這個案子去換其他│ │ │ │ │ │ 東西吧,反正你心裡有個數,我這邊也會幫忙。 │ │ │ │ │ │A:我有數。 │ │ │ │ │ │B:大家都賺錢就好了,上面有些人要去換一些東西,那就等了,現在現│ │ │ │ │ │ 在誰也不肯先開口,你看看,就放在這裡,趙高恩昨天跟我講,說發│ │ │ │ │ │ 動機什麼時候給我們,我說不急著談,他說不要這樣子,我說好,他│ │ │ │ │ │ 也知道我們要跟他們談後面這個發動機怎麼送的問題。 │ │ │ │ │ │A:有條件的。 │ │ │ │ │ │B:有條件的? │ │ │ │ │ │A:我管他有什麼條件,那是明年的事,所以我也不急,我今年的目的只│ │ │ │ │ │ 要和亞航走出來,明年我就不管了。 │ │ │ │ │ │B:我們就這樣子,明天有一些案子要請你們幫忙的,其中FMSIB也是其 │ │ │ │ │ │ 中之一。 │ │ │ │ │ │A:好的。 │ │ │ │ │ │B:為了不讓你措手不急,海軍的S2T裡面有個CROSS-HEAD,就是螺旋槳 │ │ │ │ │ │ 上面有一個十字頭,它這個十字頭以前是不能修的,我們現在自己找│ │ │ │ │ │ ○○那邊研發出一個修理程序出來,現在可以修了,但是修一個大概│ │ │ │ │ │ 了不起一千多塊美金,但是一個CROSS-HEAD價值大概三、四萬塊美金│ │ │ │ │ │ ,所以我是想說看這東西要怎麼賺錢,是不是我們透過API買OVERHAU│ │ │ │ │ │ LED的零件,賣它個一兩萬塊。 │ │ │ │ │ │A:那明天見面再談吧,只要兩家公司都能賺錢,都好商量的。 │ │ │ │ │ │B:那明天因為我沒有會議資料,我也不知道有什麼系統要談。 │ │ │ │ │ │A:我們就是有一個以前REPAIR M0U的時候準備的一個草案。 │ │ │ │ │ │B:有給我嗎? │ │ │ │ │ │A:好像最初是你提供的。 │ │ │ │ │ │B:沒有吧。 │ │ │ │ │ │A:我沒有提那個吧?不曉得。 │ │ │ │ │ │B:那我等一下問小賴,然後根據這個M0U,我們每個○○都做一個能量 │ │ │ │ │ │ 表,這是中文的,可能沒給你,我等一下打電話問小賴,趕快傳真一│ │ │ │ │ │ 份拷貝,每天早上開會進辦公室就馬上看得到,就這個問題做一個討│ │ │ │ │ │ 論,看我們有什麼承辦能量,我們有什麼服務比人家優,如果簽這個│ │ │ │ │ │ 合約,你們對我們什麼要求我們可以做得到,哪些我們做不到,然後│ │ │ │ │ │ 不是有REBATE嗎,REBATE怎麼談,百分比多少。 │ │ │ │ │ │A:百分比那個小賴有沒有給你? │ │ │ │ │ │B:小賴沒給我,他只說一百萬到二百萬,二百萬到三百萬,三百萬到四│ │ │ │ │ │ 百萬,然後百分比多少不知道。 │ │ │ │ │ │A:我有給他一張表,他沒給你嗎? │ │ │ │ │ │B:沒有,他只有在CALL我的時候說討論的時候再談。 │ │ │ │ │ │B:好。 │ │ │ │ │ │A:我等一下叫他先拷貝一份傳真給你辦公室,明天你可以先看一下,知│ │ │ │ │ │ 道一下,我們就是討論M0U的問題,然後再談談你們FMSIB聲音的問題│ │ │ │ │ │ ,就是這樣哈啦哈啦就完了,然後到現在為止,我們第一批LOCAL送 │ │ │ │ │ │ 修的,我們還沒拿到○○呢。 │ │ │ │ │ │B:我知道,今天海軍來我再問他,結果他把那個東西漏掉了,沒有讓我│ │ │ │ │ │ 簽到,我讓他回去再查查看,看東西到哪裡去了。 │ │ │ │ │ │A:最後談這一件,然後完了就是吃飯哈啦哈啦,晚上你們就找個地方,│ │ │ │ │ │ API請客,哈啦一下。 │ │ │ │ │ │B:我們大概一個早上會議就結束了。 │ │ │ │ │ │A: 一個早上會議就結束了?那晚敘飯怎麼辦, │ │ │ │ │ │B:晚飯就大家約個時間到場地去就好了。 │ │ │ │ │ │A:行,車子就安排物料處的好了,那我們第二天時間就寬了,因為我們│ │ │ │ │ │ 第二天要開到長榮去,那我們一天就把會議完成了,這樣也好。 │ │ │ │ │ │B:對啊,我想說一個早上談完我們的需求和你們的想法,大概這樣就0K│ │ │ │ │ │ 了,然後我們會把你們REPAIR的LTAR當做是一個範本,然後交給PETE│ │ │ │ │ │ R,由PETER去按照我們談的需求跟你們廠商能量的部分,然後去邀商│ │ │ │ │ │ ,就是可能會給你們一份,給○○一份,HSI—份。 │ │ │ │ │ │A:好的。 │ │ │ │ │ │B:然後後續就按照這個LTA來做了。 │ │ │ │ │ │A:我和你之間,中間上午開會的時候我們就要找個理由溜出來一下。 │ │ │ │ │ │B:明天看看你們幾點到? │ │ │ │ │ │A:起碼九點以後才能到, │ │ │ │ │ │B:九點以後是吧!沒關係,我再找時間。 │ │ │ │ │ │A:好的找時間,然後吃飯的地點也你們找,我下午。 │ │ │ │ │ │B:還要我找,你們不是找好了嗎? │ │ │ │ │ │A:找好了嗎?我不知道。他們台中熟悉嗎?他們會找到好的地方嗎? │ │ │ │ │ │B:我不曉得,他說他會去找。 │ │ │ │ │ │A:那行。 │ │ │ │ │ │B:像那個主任說晚上要到哪裡吃,我說我怎麼知道。 │ │ │ │ │ │A:那我不曉得是不是已經找到好的地方,我怕他們不是LOCAL的人,找 │ │ │ │ │ │ 的地方不好,我叫他們找個有包廂的,等一下我再打電話確認一下如│ │ │ │ │ │ 果他們再找不到地方就該死了,要殺頭了。 │ │ │ │ │ │B:沒有,那一天我是建議他們去蓮園。 │ │ │ │ │ │A:蓮園有包廂嗎? │ │ │ │ │ │B:上次我們跟幾個大頭在蓮園吃就沒問題,就一個房間啊。 │ │ │ │ │ │A:可以啊,叫蓮園是吧? │ │ │ │ │ │B:反正你們決定就好了。 │ │ │ │ │ │A:我問小賴問看看是不是有包廂可以關上門哈啦哈啦,那我們明天見,│ │ │ │ │ │ 我打電話給小賴,PETER明天下午會去。 │ │ │ │ │ │B:好。 │ ├──┼────┼───┼───┼───────────────────────────────┤ │2 │95.10.26│865108│091201│(院五卷第326至331頁) │ │ │(星期四)│295042│7117 │B:喂。 │ │ │06:55:38│7張平 │李宗政│A:噢!清楚了,怎麼樣? │ │ │ ∣ │ │ │B:明天「于羾」他們要過來,就是針對我們這個案子後續的走法,不管│ │ │07:31:43│ │ │ 是「待修件」也好,「備用件」也好,我們跟他要談些協議出來。 │ │ │ │ │ │A:好的。 │ │ │ │ │ ★★│B:這一部分看你的想法,因為昨天我跟「趙高恩」講,「待修件」的部│ │ │ │ │ │ 分,『送給API的部分,能做的盡量放到清單(維修之既有能量清單 │ │ │ │ │ │ )裡面去』,我跟「長榮」協議,只有既有能量有列的,由合約商自│ │ │ │ │ │ 己解決……。 │ │ │ │ │ │A:好的,「漢翔」這邊手上除了自己的能量以外,外送的部分怎麼說成│ │ │ │ │ │ 是你們的既有能量,怎麼用法呢? │ │ │ │ │ │B:我現在放進去的也不少了,今年修的能放的我都放了。 │ │ │ │ │ │A:那就好,如果要我們補文,我再補OEM給我們的授權,維修廠OEM的授│ │ │ │ │ │ 權。 │ │ │ │ │ │B:昨天他有提到你們公司維修的部分,雙方都沒有能量,覺得送給你沒│ │ │ │ │ │ 有點奇怪,明知道這家公司什麼都沒有,都要往外送,他送給誰就他│ │ │ │ │ │ 去送,為什麼要透過API去送。 │ │ │ │ │ │A:這是誰說的。 │ │ │ │ │ │B: 「朱光彩」(長榮航太公司人員)講的。 │ │ │ │ │ │A: API有OEM的授權。 │ │ │ │ │ │B:我講我手上有些「待修件」,問他們(長榮)能不能找到商源,可以│ │ │ │ │ │ 把東西送出去,他們說要輔導他們怎麼做,我打算輔導時就把你們(│ │ │ │ │ │ API)帶進來,說你們找不到商源,API可以修,你們送不送給他。 │ │ │ │ │ │A:好。 │ │ │ │ │ │B:讓他看看你們的服務,讓他驗證你們的做法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因│ │ │ │ │ │ 為他們沒有時間慢慢找,另外「許博榮」(長榮航空副董)希望我們│ │ │ │ │ │ 以前送到國外修的,能改到國內修。我是觀其成,因惟如果我找到商│ │ │ │ │ │ 源的話,沒有理由都由「漢翔」送,他可能一塊都沒有,他說能在國│ │ │ │ │ │ 內找到商源,只是一個幌子,因為我跟他的分工是,只要送國外的就│ │ │ │ │ │ 由你做,其他國內的,漢翔公司就有能量,獨家代理的部分是由「漢│ │ │ │ │ │ 翔」和「亞航」負責。 │ │ │ │ │ │A:好的。 │ │ │ │ │ │B:我不知道獨家代理的部分適不適用他們的範圍,還是我們跟「長榮」│ │ │ │ │ │ 說,這是GOCO前簽的獨家代理,哪些是GOCO後簽的獨家代理。 │ │ │ │ │ │A:好的,我手上的獨家代理有Honeywell獨家,Lesson是獨家,Swinch │ │ │ │ │ │ 台灣是獨家,其他的我們是授權,不是獨家。 │ │ │ │ │ │B:你說給「亞航」的,還是這些公司給你的。 │ │ │ │ │ │A: OEM給我的。 │ │ │ │ │ │B:所謂授權是業務代理,是代理去修,還是把東西帶進來交給Honeywel│ │ │ │ │ │ l去修。 │ │ │ │ │ │A:對,到 Honeywell去修。 │ │ │ │ │ │B:那你們利潤怎麼拆帳。 │ │ │ │ │ │A:沒有拆帳,他給我們discount,像「備用件」他給我們20%至25%,│ │ │ │ │ │ 最高的可到45%,像T53引擎。 │ │ │ │ │ │B:那對Honeywell有什麼好處。 │ │ │ │ │ │A:Honeywell可以省人工,向台灣區他就不用管了。 │ │ │ │ │ │B:如果這些東西,「漢翔」、「亞航」放給「長榮」,「長榮」去找原│ │ │ │ │ │ 廠,也會回到你(指API)那邊去嗎? │ │ │ │ │ │A:對,Honeywell的匯回到我這邊來,Lesson的也會回到我這邊來。 │ │ │ │ │ │B:那我放手讓他去做,也會到你手上,我們要講清楚,不要放給他後,│ │ │ │ │ │ 他找阿狗阿貓去修,就完了。 │ │ │ │ │ │A:問題是很多Honeywell的東西,不是只有Honeywell才能修,所以我才│ │ │ │ │ │ 會授權給亞航,這樣就可以保證會給我,如果你給了「長榮」,「長│ │ │ │ │ │ 榮」可以不找Honeywell。 │ │ │ │ │ │B:包括發動機嗎? │ │ │ │ │ │A:發動機一定要找Honeywell。 │ │ │ │ │ │B:發動機有90萬上限,給他們,長榮就虧死了。 │ │ │ │ │ │A:如果你給「長榮」,不給「亞航」,那「亞航」虧死了,因為他拿不│ │ │ │ │ │ 到引擎,他的業績影響很大。 │ │ │ │ │ │B:那是明年的問題,對「亞航」來說有實質的收益,因為「長榮」希望│ │ │ │ │ │ 1年有2億的修質,最少也要1億。 │ │ │ │ │ │A:那S70C不是會多一點,「長榮」跟SHI的關係相當好。 │ │ │ │ │ │B:那SHI的的獨家代理為什麼給「漢翔」? │ │ │ │ │ │A:反正我知道他們的關係非常好,有些SHI的「備用件」,我拿不到, │ │ │ │ │ │ 「長榮」就可以。 │ │ │ │ │ │B:因為大家都在講,明年休業以後,S70C有多少,因為我們現在看不到│ │ │ │ │ │ ,誰知道,但是我希望大家都有錢賺,因為分配權在我手上,「亞航│ │ │ │ │ │ 」分多少,「長榮」分多少,我盡量去滿足大家。 │ │ │ │ │ │A:我知道。 │ │ │ │ │ │B:反正就是不管怎麼走都會到你那邊去,給 「長榮」也一樣。 │ │ │ │ │ │A:不可能,除了引擎Honeywel1是獨家的。 │ │ │ │ │ │B:如果是引擎我丟1具、2具給他,他去送也會到你手上,你再交給Hone│ │ │ │ │ │ ywell。 │ │ │ │ │ │A:到時候我會和「亞航」扯不清楚,因為「亞航」也是Honeywell的ser│ │ │ │ │ │ vice。 │ │ │ │ │ │B:其實大家心知肚明,如果我不是和API有這種關係,我可以不理你們 │ │ │ │ │ │ 。 │ │ │ │ │ │A:我知道你的意思。 │ │ │ │ │ │B:像UCA我根本不理他,沒什麼了不起,我是不願意破壞這些機制。 │ │ │ │ │ │A:我的意見是說OEM授權的東西,除了引擎外,「長榮」是可以找其他 │ │ │ │ │ │ 公司。 │ │ │ │ │ │B:所以我說有哪些東西是你不用透過「漢翔」、「亞航」仍然能夠得到│ │ │ │ │ │ 的。 │ │ │ │ │ │A:API要不要跟「長榮」利潤分成嗎? │ │ │ │ │ │B:對。 │ │ │ │ │ │A:那我把要給「長榮」的利潤分成給「亞航」就好了。 │ │ │ │ │ │B:這是我去談呢?還是你去談?要不然好像我代表API去跟他們談判。 │ │ │ │ │ │A:你可以考慮1、2天。 │ │ │ │ │ │B:我怕「林銘芳」在場,也不知道有沒有時間談,「趙高恩」今天會打│ │ │ │ │ │ 電話給你……。 │ │ │ │ │ │A:我跟他商量。 │ │ │ │ │ │B:我跟他說有些東西可以放手讓「長榮」做,再說API的部分是要靠他 │ │ │ │ │ │ 的。 │ │ │ │ │ │A:我就說以後API以後就賴在他身上。 │ │ │ │ │ │B:反正很多東西都在「既有能量」上做文章。 │ │ │ │ │ │A:反正你把API的弱項給「長榮」,API的強項不要給他,就像他今天說│ │ │ │ │ │ 的,API什麼都不會修,幹嘛給他…,API的弱項S70給長榮...。 │ │ │ │ │ │B:你跟「亞航」談,哪些機型的「備用件」由「亞航」做,由「亞航」│ │ │ │ │ │ 來跟我講…,你把你們維修過的品項的「既有能量」,以前修過的全│ │ │ │ │★★ │ 放進來,『你提高單價的利潤也放進來』。 │ │ │ │ │ │A:那我把「翔舞」給我的資料,叫「翔舞」過去你那一趟。 │ │ │ │ │ │B:也好,不要被「長榮」抓到「亞航」、「漢翔」寫的「既有能量」是│ │ │ │ │ │ 遊到國外的,寫這2、3年有送修的,你把他放進來,讓我來挑…,以│ │ │ │ │ │ 後我可以寫拆檢報告、維修報告。 │ │ │ │ │ │A:那就把清單給你就可以了。 │ │ │ │ │ │B:對。 │ │ │ │ │ │A:針對2指部什麼機型? │ │ │ │ │ │B:針對有修過的。 │ │ │ │ │ │A:就是把我這2年有修過,挑高單價的,那些每年都會有「待修件」的 │ │ │ │ │ │ ,我看30、50件就了不起了。 │ │ │ │ │ │B:這樣我把他埋在幾百項的清單裡面,就看不出來了。 │ │ │ │ │ │A:「備用件」要不要? │ │ │ │ │ │B:不要,單純只吃機型,不要吃附件,像F5、F16一大堆東西那麼急, │ │ │ │ │ │ 你跟「亞航」講要吃哪些機型,像T34、C130。 │ │ │ │ │ │A:好的。 │ │ │ │ │ │B:好,這是R0「待修件」、P0「備用件」工作,就這樣了。 │ │ │ │ │ │A:我叫「翔舞」下午送過去。 │ │ │ │ │ │B:了解。 │ │ │ │ │ │A:謝謝。 │ │ │ │ │ │B:對了,你下一次來,你上次來給我的錢,裡面有CB開頭,我們台灣都│ │ │ │ │ │ 不能用。 │ │ │ │ │ │A:噢!你是說US dallars? │ │ │ │ │ │B:因為CB以前在台灣有發現過偽鈔,所以現在銀行都不收。 │ │ │ │ │ │A:一共多少張?還是全部都是? │ │ │ │ │ │B:沒有,大概6、7張?。 │ │ │ │ │ │A:到時候我再來跟你換掉,我再跟銀行問。 │ │ │ │ │ │B:你們是可以用,像之前的東西,我是有人要去美國,我就換給他們,│ │ │ │ │ │ 讓他們去美國花,都可以花。 │ │ │ │ │ │A:為什麼你們台灣不能花? │ │ │ │ │ │B:我不是跟你講,因為台灣有發現過偽鈔。 │ │ │ │ │ │A:噢!那我下次來,我不給你這個mark的, 我把它換掉。 │ │ │ │ │ │B:那就這樣子了,ok! bye。 │ └──┴────┴───┴───┴───────────────────────────────┘ 附表六:GOCO專案-通訊監察譯文(院五卷第331至337頁) 監譯對象:李宗政、于羾、趙高恩 ┌──┬────┬───┬───┬───────────────────────────────┐ │編號│通話時間│發話人│受話人│通話內容 │ │ │ │A/電話│B/電話│ │ ├──┼────┼───┼───┼───────────────────────────────┤ │1 │95.08.11│093184│095814│(院五卷第331頁) │ │ │(星期五)│6006 │6076 │A:趙老大,我是小馬。 │ │ │15:09:13│小馬 │趙高恩│B:這麼快就回call,太快了。 │ │ │ ∣ │ │ │A:我只是要跟你講,你剛才跟我講那些,實在受益良多。 │ │ │15:10:49│ │ │B:沒關係,我們教學相長。 │ │ │ │ │ │A:因為我當場傻在那裡,那種算法,因為我的想法就是,我把我的工作│ │ │ │ │ │ 做好,做多少算多少,把時間控制好,我的想法就是這樣子而已,但│ │ │ │ │ │ 是我們有想到成本是這樣子算。 │ │ │ │ │ │B:對,新團隊來就是講明的,主管會報都有提報的,帳目都可以公開的│ │ │ │ │ │ 。 │ │ │ │ │ │A:老實講這些我都不知道。 │ │ │ │ │ │B:這所有的主管有參加會議的都知道,包括API回饋多少,「凌威」回 │ │ │ │ │ │ 饋多少,都是攤開的,帳上都可以看得到,騙不了人的,通通是坦白│ │ │ │ │ │ 的,你們工會也有參加。 │ │ │ │ │ │A:可是我不知道。 │ │ │ │ │ │B:開會時有講這個專案多少錢,回饋多少,財務都是透明的。 │ │ │ │ │ │A:下次有這種狀況我再請教。 │ │ │ │ │ │B:好。 │ ├──┼────┼───┼───┼───────────────────────────────┤ │2 │95.8.24 │091201│095814│(院五卷第332至334頁) │ │ │(星期四)│7117 │6076 │B:喂! │ │ │13:47:34│李宗政│趙高恩│A:李宗政,你知道18件那個,部分的我把他刪掉了,他說不能供料,你│ │ │ ∣ │ │ │ 知不知道? │ │ │13:49:29│ │ │B:不知道。 │ │ │ │ │ │A:因為下了工委單。 │ │ │ │ │ │B:我問看看。 │ │ │ │ │ │A:另外4具發動機的工委單我們已經拿到了。 │ │ │ │ │ │B:對。 │ │ │ │ │ │A:我在想像這樣的東西,我們後續是不是也要給你們一張工委單。 │ │ │ │ │ │B:理論上應該轉過來。 │ │ │ │ │ │A:對,就是我們的帳在工委單直接抄好了,以後就拿這個東西來付款。│ │ │ │ │ │B:可以阿,間題是你這個東西寫完之後,盡量不要浮上台面,讓別人知│ │ │ │ │ │ 道。 │ │ │ │ │ │A:那個還好,因為那個是10%,那個10%,我們 3、7分。 │ │ │ │ │ │B:我不反對。 │ │ │ │ │ │A:你講的是既有的能量部分,我們主計有在質疑,為什麼要付,一下子│ │ │ │ │ │ 付5%,一下子付10%,我這邊又沒有給你們訂單,他說你們講了就 │ │ │ │ │ │ 算了。 │ │ │ │ │ │B:好,那就這樣子了。 │ │ │ │ │ │A:阿那個你再問一下。 │ │ │ │ │ │B:好。 │ ├──┼────┼───┼───┼───────────────────────────────┤ │3 │95.8.24 │091201│093511│(院五卷第332至334頁) │ │ │(星期四)│7117 │7099 │A:李宗政。 │ │ │15:31:30│李宗政│崔人俊│B:什麼事情? │ │ │ ∣ │ │(亞航 │A:那後續轉給你們非移轉能量的工委,譬如說既有能量的或是透過你們│ │ │15:36:46│ │業務處│ 轉包的,我是建議我們給你們一個工委單。 │ │ │ │ │副處長│B:你說以後? │ │ │ │ │) │A:對,我會給你們一個工委單,譬如說既有能量你們報出去,譬如說10│ │ │ │ │ │ 0元,那我會給你們工委單90元,免得到時候會計搞不清楚我們要怎 │ │ │ │ │ │ 麼拆帳,也沒有相關的依據,所以我想開一個工委單給你們,譬如說│ │ │ │ │ │ 發動機。 │ │ │ │ │ │B:那你發個文不是也可以嗎? │ │ │ │ │ │A:不好,發文我還要上簽,工委單我直接蓋一蓋就出去了,我只是做付│ │ │ │ │ │ 款的依據而已。 │ │ │ │ │ │B:工委單只是你我之間的一個。 │ │ │ │ │ │A:對,不要Show給軍方,譬如說現在不是有4具發動機在你們那,我就會│ │ │ │ │ │ 給你們一個工委單,工委單3、7怎麼分呢?你7%,我3%,我會寫7 │ │ │ │ │ │ %含稅,到時候付錢時,我就按這個比例來分就好了。 │ │ │ │ │ │B:問題是你能把握這個東西給人家知道嗎?這樣好不好阿? │ │ │ │ │ │A:這個10%沒有問題,因為軍方還是付10%,是我們合約怎麼拆帳的問│ │ │ │ │ │ 題。 │ │ │ │ │ │B:這是你們會計要求的? │ │ │ │ │ │A:我們會計說要付的錢要怎麼付?後續像飛機的部分,譬如說總共是2 │ │ │ │ │ │ 萬小時,那2萬小時的訂單是從軍方來,2萬小時×983,但是我給的 │ │ │ │ │ │ 訂單是2萬小時×779,到時候我們付錢是按這個來付,你們開發票來│ │ │ │ │ │ 跟我們請款。到時候會計說你到底是100元?還是95元?我們內部都 │ │ │ │ │ │ 有簽文,只是沒有一個下訂的行為。 │ │ │ │ │ │B:你有會他? │ │ │ │ │ │A:我沒有會他,每個案子都會他就死掉了,他指示來稽核這個簽過了,│ │ │ │ │ │ 是正式的一個委託,委託的金額大家在工作前都已經講好了。等一下│ │ │ │ │ │ 4具發動機的部分我會請「宋海威」(音譯)拿回去給你們,以後我 │ │ │ │ │ │ 們就按照上面的東西來付款。 │ │ │ │ │ │B:你先e-mail給我,我拿給趙高恩討論一下,OK就OK了。 │ │ │ │ │ │A:趙高恩不是專員嗎?你不是副處長嗎?你要聽專員的? │ │ │ │ │ │B:對,專員是有專才的,我是不學無術的,他點頭就OK了。 │ │ │ │ │ │A:我剛才有跟趙高恩通過電話,基本上我們之間應該有各委託行為,如│ │ │ │ │ │ 果像飛機體制內的,大家談好7、9分,9、8分,也就算了,其他的東│ │ │ │ │ │ 西,不能說今天談3、7分,下次再說為什麼3、7分,不2、8分,case│ │ │ │ │ │ by case,不能曝光的內部的文件,不能寫出來,基本上透過你們在 │ │ │ │ │ │ 做分包的,7、3分的部分,就按7、3分下委託單給你們。 │ │ │ │ │ │B:好。 │ │ │ │ │ │A:就這樣子,看有什麼問題再說。 │ │ │ │ │ │B:好。 │ ├──┼────┼───┼───┼───────────────────────────────┤ │4 │95.8.25 │06-267│093598│(院五卷第335頁) │ │ │(星期五)│0481 │8666 │A:總經理,我Alice,你現在可以講話嗎? │ │ │13:30:26│袁素萍│于羾 │B:可以。 │ │ │13:32:52│(亞航 │★★ │A:「凌威」(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析我已經拿給董事│ │ │ │財務處│ │ 長看了,那張表他有改2個地方,一個收入本來是寫「整合測試」的 │ │ │ │長) │ │ 那個,他覺得要改成「回饋」這2個字。 │ │ │ │ │★★ │B:你跟他說這蠻危險的,最好是用「整合測試」比較好,因為這個東西│ │ │ │ │ │ 如果讓軍方看到不得了,你懂我的意思嗎。 │ │ │ │ │ │A:好,那我等一下跟他說一下。 │ │ │ │ │★★ │B:因為軍方的合約不准有「回饋」2個字。 │ │ │ │ │ │A:因為他說他的看法寫「整合測試」,沒有人看得僅,這樣提出去,人│ │ │ │ │ │ 家一定會一直問。 │ │ │ │ │ │B:好,那就寫吧,我想這個東西,將來董事會那邊一定要跟他們講,最│ │ │ │ │ │ 好不要流出去。 │ │ │ │ │ │A:那我e-mail時,讓董監事知道這裡面涉及亞航的。 │ │ │ │ │ │B:商業機密。(飛機雜音) │ │ │ │ │ │A:另外他加一個附註,這張表相關的收入成本還沒依94年4月14日董事 │ │ │ │ │ │ 會決議,給獨立稽核人員稽核。 │ │ │ │ │ │B:對。 │ │ │ │ │ │A:另外還有那個說帖,我有印出來給他看,他說這個說帖不要送。 │ │ │ │ │ │B:沒關係,這個說帖我自己送。 │ │ │ │ │ │A:好,「回饋」的部分,我會跟董事長說很敏感如果他還是堅持,我就│ │ │ │ │ │ 請董監事要小心保管。 │ │ │ │ │ │B:對這流到軍方就不得了了。 │ │ │ │ │ │A:好,知道了,拜拜。 │ ├──┼────┼───┼───┼───────────────────────────────┤ │5 │95.8.25 │06-267│093598│(院五卷第335頁) │ │ │(星期五)│0481 │8666 │A:總經理,董事長說對,寫「回饋」比較敏感,他說寫「補償」會不會│ │ │13:36:31│袁素萍│于羾 │ 好一點。 │ │ │ ︱ │(亞航│ │B:「補償」? │ │ │13:37:00│財務處│ │A:對,「補償」,「補償」會好一點 │ │ │ │長) │ │B:好,「補償」。 │ │ │ │ │ │A:好,就這樣子,拜拜。 │ ├──┼────┼───┼───┼───────────────────────────────┤ │6 │95.8.31 │098242│093598│(院五卷第336頁) │ │ │(星期四)│9808 │8666 │A:于羾,你那個貨款亞航付來一筆2千多萬(海軍S2T機型維修),我 │ │ │08:15:54│李榮裕│于羾 │們做一筆回去200多萬。 │ │ │ ︱ │(凌威│ │B:噢。 │ │ │08:16:54│航太公│ │A:在你的立場,因為是20%,要不要現在做一筆回去給你。 │ │ │ │司總經│ │B:沒關係,看當初怎麼跟你談的,好不好。 │ │ │ │理) │ │A:抬面上你是說20%,你交2千多萬,20%是400多萬,我現在只付200 │ │ │ │ │ │ 多萬而已。 │ │ │ │ │ │B:我會問趙高恩。 │ │ │ │ │ │A:在你的立場是不是問第1筆。 │ │ │ │ │ │B:好。 │ │ │ │ │ │A:第2筆馬上在做,現在是第1筆。 │ │ │ │ │ │B:好。 │ ├──┼────┼───┼───┼───────────────────────────────┤ │7 │95.9. 01│092011│093598│(院五卷第336頁) │ │ │(星期五)│9666 │8666 │A:你方便講話嗎? │ │ │16:24:06│趙高恩│于羾 │B:可以。 │ │ │ ︱ │ │ │A:不是簽了 二指部GOCO的案要改成15%嗎? │ │ │16:25:37│ │ │B:對。 │ │ │ │ │ │A:蔡董簽出來了,他說要改變今年4月亞航董事會所通過的25%,「凌 │ │ │ │ │ │ 威」的獲利,交給「凌威」的業務還是要下次董事會討論後才能作決│ │ │ │ │ │ 定。所以他不簽,沒有決定這個案子,沒有說好還是不好。 │ │ │ │ │ │B:好。 │ │ │ │ │ │A:那個我差不多弄出來了,每個機隊管理的作業費不一樣,基本上是維│ │ │ │ │ │ 持25,除了二指部是維持10以外,都差不多了,你要我傳給你嗎? │ │ │ │ │ │B:不用禮拜一再討論就好了,弄出來以後要給「台翔」。 │ │ │ │ │ │A:對,基本條款是差不多,主要是費率的問題。 │ │ │ │ │ │B:好,ok。 │ ├──┼────┼───┼───┼───────────────────────────────┤ │8 │95.11.21│091201│092011│(院五卷第337頁) │ │ │(星期二)│7117 │9666 │B:喂。 │ │ │14:32:17│李宗政│趙高恩│A:那個稽核什麼時候去你們那邊? │ │ │ ︱ │ │ │B:明天吧。 │ │ │14:36:42│ │ │A:明天,那你不要跑。 │ │ │ │ │ │B:我才不理他。 │ │ │ │ │ │A:那個「既有能量」搞翻了。 │ │ │ │ │ │B:幹嘛? │ │ │ │ │ │A:現在在查發工紀錄的工時,買器材的費用,你們怎麼做? │ │ │ │ │ │B:發工紀錄?然後呢? │ │ │ │ │ │A:器材的部分和採購的的價格。 │ │ │ │ │ │B:附件廠? │ │ │ │ │ │A:不是,是航電廠。 │ │ │ │ │ │B:航電廠? │ │ │ │ │ │A:那4具IC。 │ │ │ │ │ │B:怎樣? IC跟空軍有什麼關係? │ │ │ │ │ │A:海軍,是海軍來查,趙豐安(音譯)來查。 │ │ │ │ │ │B:奇怪了。 │ │ │ │ │ │A:你們那個「既有能量」現在都是「料工分開」? │ │ │ │ │ │B:是你要我們這麼報,當初要你「總價委工」,「曾中賢」說要「料工│ │ │ │ │ │ 分列」。 │ │ │ │ │ │A:搞死自己。 │ │ │ │ │ │B:當初我說不要,好像是6月份說的,還是幾月。 │ │ │ │ │ │A:現在是報出去的東西,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同樣的情況,應該也是同樣│ │ │ │ │ │ ,比如說同樣的東西1項5件,這5件的報價基本上都一樣。 │ │ │ │ │ │B:一定會有。 │ │ │ │ │ │A:他說換的料不同,為什麼價錢會一樣? │ │ │ │ │ │B:所以當初叫你們不要搞「料工分列」,依「總價委工」就不會有這樣│ │ │ │ │ │ 的困擾。 │ │ │ │ │ │A:我不知道會出題目考到自己。 │ │ │ │ │ │(以下閒談) │ └──┴────┴───┴───┴───────────────────────────────┘ 附表七:(院六卷第116頁)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 │發文字號:翔政字第0000000000號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5年(104年12月30日解密) │ │附件:如文 │ │主旨:敬覆 貴院有關函查本公司(前)GOCO專案組長李宗政一員│ │ 任期起迄暨相關採購事項等情,復如說明,請 鑒察。 │ │說明: │ │一、依據貴院99年12月23日南院龍刑榮98訴1023字第000000000號 │ │ 函辦理。 │ │二、李宗政檐任貴公司GOCO專案組長之期間為何? │ │ 查李宗政係自96年6月1日至96年8月17日任本公司國有民營事 │ │ 業處二指部(GOCO)專案組組長(附件一,漢翔公司96年5月31 │ │ 日翔人字第000000000號令影本及附件二,漢翔公司96年8月17│ │ 日翔人字第000000000號令影本)。 │ │三、貴公司執行GOCO專案,若有採購需求進而應發包之需要時,由│ │ 貴公司何單位負責? │ │ 本公司執行二指部GOCO專案,若有採購需求進而應發包之需要│ │ 時,由公司專司採購之業管單位物料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 定,辦理採購發包作業。(詳如附件三,ESP-HR-002「漢翔航│ │ 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 │四、以上說明內容由漢翔公司國有民營事業處、二指部GOCO專案(│ │ 專案管理組)提供。聯絡電話:00-00000000轉572980號,謹陳│ │ 鑒察。 │ └─────────────────────────────┘ 附表八:(院十六卷第140至142頁反面)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 │ 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委託民間經營案合作協議書 │ │ │ │本共同投標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合作協議)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 │二十五日由下列參與「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 │ │EB93202L027)案」(以下簡稱二指部GOCO案)共同投標及營運之廠商│ │所訂立: │ │(1)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Aerospace Industry Development │ │ Corporation),登記之辦公地址在:台中市○○○路00巷000號( │ │ 以下簡稱「漢翔」;為第一成員公司)。 │ │(2)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Asia Company Limited) ,登記之 │ │ 辦公地址位在:台南縣仁德鄉○○村○○0000號(以下簡稱「亞 │ │ 航」;為第二成員公司)。 │ │(3)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vergreen Aviation Technologies│ │ Corporation),登記之辦公地址位在:桃園縣大園鄉337中正機場│ │ 航站南路6號(以下簡稱「長榮航太」;為第三成員公司)。 │ │(4)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辦公地址位在:台北市中山 │ │ 區中山北路二段129號5F-3 (以下簡稱「漢翔管理顧問公司」;為│ │ 第四成員公司)。 │ │第一條 代表廠商 │ │ 1.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第一成員為代表廠商,亦為本案主合 │ │ 約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軍方意見 │ │ 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 │ │ 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軍方對代表廠商之通知 │ │ ,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 │第二條 各成員公司之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主辦項目): │ │ 共同投標廠商應依「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 │ │ 營(EB93202L027)案」契約「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提供相關│ │ 服務。 │ │一、第一成員公司: │ │11.『其他成員公司無能量項目或超負荷,而第一成員有能量者,優 │ │★先送交第一成員公司檢修』;惟第一成員公司同意依空軍第二後勤│ │ 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中其他成員公司應負之義務、責任│ │ 履約(包括但不限於保固責任、罰則等),並按協議訂定之維修工│ │ 時費率計價。 │ │二、第二成員公司: │ │6.飛機執行廠級維修時,其附件須依工作簿所列項目送至第一成員公│ │★司營運之附件廠檢試,『如屬第一成員公司無能量項目或超負荷,│ │ 而第二成員公司有能量者,優先送交第二成員公司檢修。』惟第二│ │ 成員公司同意依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中第│ │ 一成員公司應負之義務、責任履約(包括但不限於保固責任、罰則│ │ 等),並按協議訂定之維修工時費率計價。 │ │第八條 請領契約價金 │ │ 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代表廠商統一請領契約價金。各成員分│ │ 別出具發票及相關文件,由代表廠商彙整統一向軍方請領履│ │ 行契約相關工作之價金。 │ │第九條 合作協議係二指部GOCO案契約之延伸 │ │ 共同投標廠商認知本合作協議書係二指部GOCO案契約之延伸│ │ ,共同投標廠商軍應依其條款履行合約,本合作協議書內容│ │ 與二指部GOCO案契約規定不符或不清楚者,對軍方應以二指│ │ 部GOCO案契約規定為準,共同投標廠商間,則以本合作協議│ │ 書之內容為準。 │ └──────────────────────────────┘ 附表九:(院十六卷第170至171頁) ┌────────────────────────────┐ │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 空軍第二後勤指撢部委託民間經營案 │ │ 漢翔公司/亞航公司合作契約書增修訂01版 │ │ │ │1.屬各成員公司既有能量項目: │ │(1)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及避免重覆投資,不另發展共同投標廠商 │ │ 已具既有能量項目,由甲方依各成員公司造報之能量清冊分 │ │ 配及雄護。 │ │(2)新增能量非中衛頒證項目之申請,由各成員公司每半年提供 │ │ 能量清冊文件,經甲方更新後將能量清冊報備於軍方,副知 │ │ 各成員公司。 │ │(3)各成員公司重疊之能量,由甲方依公平原則平均分配。 │ │ │ │5.為避免影響修機時程,甲方原則同意S-2T、500MD及UH-1H機擴│ │ 大工程維修,除二指部GOCO移轉能量、甲方中衛頒證能量及既│ │ 有能量品項需繳交甲方執行外,餘均委由乙方負責辦理。 │ │ │ │甲方:漢翔公司 乙方:亞航公司 │ └────────────────────────────┘ 附表十:(院十六卷第50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函 │ │ │ │受文者:本公司屏東飛修廠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 │發文字號:亞業字第0430號 │ │速別:最速件 │ │附件:C-130H等七型機維修能量清冊25頁(共1112項) │ │ │ │主旨:函送本公司二指部G0C0案C-130H、S2T、T34C、S70C、E2T│ │ 、H500MD、UH-1H型機維修能量清冊,請貴公司參考運用 │ │ ,請查照。 │ │ │ │正本:漢翔公司維修事業處國有民營辦公室 │ └────────────────────────────┘ 附表十一:(院十六卷第63頁) ┌─────────────────────────────┐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 │ │ 承辦人:趙美徒 │ │ │ │受文者:漢翔公司修修與航電事業處計管組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翔維字第00000000號 │ │附件: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113項既有維修能量清冊2份,計18 │ │ 頁。 │ │主旨:檢送「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7PE │ │ )案合約商既有維修能量清冊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 一、依據「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EB9320│ │ 2L027PE)案契約附錄l.2.1E【工作範圍】貳、「…乙方應 │ │ 運用甲方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廠區新增、│ │ 擴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辦理。 │ │ 二、提供合約商第一成員(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 成員(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既有維修能量清冊,俾利各│ │ 使用單位委工依據。 │ │ │ │正本:國防部 │ └─────────────────────────────┘ 附表十二:(院十六卷第74頁) ┌──────────────────────────────┐ │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 │ ├───┬──────────────────────────┤ │受文者│漢翔公司維修事業處國有民營辦公室 │ ├───┼──────────────────┬───────┤ │編號 │(95)亞業字第95589號 │單位印戳 │ ├───┼──────────────────┤95.10.31日 │ │主旨 │修訂本公司GOCO案各型機維修能量清冊 │ │ ├───┼──────────────────┤亞洲航空股份有│ │正本 │漢翔公司維修事業處 │限公司業務發展│ │ │國有民營辦公室 │(圓型戳章) │ ├───┼───┬──┬───┬───┬───┴───────┤ │擬定者│黃俊憲│審核│傅忠元│審定:│崔人俊 │ ├───┴───┴──┴───┴───┴───────────┤ │內容: │ │ 一、修訂本公司GOCO案各型機維修能量清冊如附 │ │ 件(共1974項)。 │ │ 二、請查照。 │ └──────────────────────────────┘ 附表十三:(院十六卷第97頁) ┌────────────────────────────────────┐ │漢翔公司二指部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 │ ├───┬───────────────────┬──┬─────────┤ │受文者│專管組 │編號│GOCO-000000-0000 │ ├───┼───────────────────┴──┴─────────┤ │主旨 │檢送本公司及亞航公司現有能量更新清冊1 │ ├───┼───────────────────┬────────────┤ │正本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單位印戳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亞航公司、生管組、業務組、專管組 │空軍二指部軍工廠國有民營│ │ │ │案工作備忘錄(圓型戳章)│ ├───┼──────┬──┬─────────┼───┬────────┤ │擬定者│專管組胡文澤│審核│計管經理 │審定 │專管組長 │ │ │ │ │黃呈祥 │ │李宗政 │ ├───┴──────┴──┴─────────┴───┴────────┤ │內容: │ │ 一、本公司及亞航公司現在能量已於95年12月4日更新妥(如附件共1974項清單 │ │ )。 │ │ 二、請查照。 │ └────────────────────────────────────┘ 附表十四:系爭GOCO案契約第57至59頁(院十六卷第130頁至131頁反面) ┌──────────────────────────────┐ │ 第十三節計價與付款 │ │13.1價格 │ │ 4.乙方就每廠區無能量之配製、維修、建設、研發及/或服務工 │ │ 作辦理分包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經甲方管制單位同意後可適│ │ 用本契約「工時費率」及(或)「處理作業費率」規定計價付│ │ 款。若分包計晝(含分包工作品項以及各次分包)未得甲方管│ │ 制單位事前書面同意者,或乙方未依照甲方管制單位之要求提│ │ 報關於分包的訪商資料,或乙方對其分包之決策未能為合理說│ │ 明者,甲方管制單位得不予計價。分包工作經甲方管制單位同│ │ 意適用本契約「工時費率」之規定計價者,應適用本契約決標│ │ 之「工時費率」或當時有效的費率計價,且乙方之分包商亦應│ │ 配合甲方管制單位依本契約第10節規定對該分包商進行履約管│ │ 理,否則甲方對該分包工作得不予計價,或逕依甲方核定之工│ │ 時數計償。分包工作經甲方管制單位同意適用本契約「工時費│ │ 率」規定計價者,其購置材料物料部分,亦得適用本契約「處│ │ 理作業費率」之規定計價。分包工作不適合依本契約「工時費│ │ 率」規定計價或適用「工時費率」規定計價有困難者,經甲方│ │ 管制單位事前書面同意或通知,亦得僅比照本契約「處理作業│ │ ★ 費率」之規定計價,惟『該分包工作應僅以乙方辦理成本(以│ │ 到廠價為準,不含乙方應負擔稅捐)之10%處理作業費,並按│ │ 本契約關於成本加成之規定計價付款』。 │ │13.3價格計算機制之調整 │ │ 1.本契約決標記錄所列價格得依本契約規定調整。除另有規定外│ │★ ,本契約之處理作業費率及以『議定總價』辦理者,其費率及│ │ 價款均不得調整。 │ │13.4價格查驗 │ │ 1.甲方管制單位得隨時查驗乙方所提出之工時費、器材費及其他│ │ 各項請款費用之單證,於結付各架飛機、裝備或其他交修件或│ │ 代購件之全部款項後亦同。乙方並有義務提供訪商比價資料、│ │ 憑證、帳冊等甲方管制單位所要求之資料供甲方管制單位查驗│ │ 。就乙方依契約本文第10.3.7條提送甲方管制單位資料中所舉│ │ 證單價,甲方管制單位認為其中有已超過甲方管制單位得依軍│ │ 售或商購取得之合理價格之10% 以上者,必要時,甲方管制單│ │ 位得隨機抽選一個或數個品項,進行國際詢價;甲方管制單位│ │ 並有權以其他甲方管制單位認為適當之方式依契約本文第10節│ │ 規定進行履約價格查核。 │ │ 2.若經發現乙方有不符、違反第13.1條規定或其採購價款高於同│ │ 樣市場條件可取得之優惠價格情形,甲方管制單位得依契約本│ │ 文第10節規定處理且得將溢價及利潤自應付款項中扣除,乙方│ │ 應於接獲甲方管制單位之通知後二十日內退還甲方管制單位所│ │ 複驗價差;甲方管制單位並得依本契約第19節規定計罰與終止│ │ 契約。若發現乙方人員有詐欺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並得移送法│ │ 辦。 │ └──────────────────────────────┘ 附表十五:(院十六卷第148頁至反面)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 │發文字號:亞總字第018號 │ │主旨:檢送本公司94.12.21日提報漢翔公司1112項及95.10.31日提報│ │ 漢翔公司新增修訂862項能量清冊區分(如附件,於備註欄加 │ │ 註維修廠家係亞航或凌威或API或原廠授權),請查照。 │ │ │ │說明: │ │一、依貴組97.3.11日會勘紀錄辦理。 │ │二、有關「既有能量」認知乙節,本公司說明如后: │ │ 1、取二指部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契約並無就「乙方既有」予以定 │ │ 義說明,該案自94.10.1日起營運,三家共同投標廠商(長榮│ │ 、漢翔及本公司)對軍方可能委修之非移轉能量項目即多次 │ │ 交換意見,最後為尊重各廠家自有能量、既有與國內、外原 │ │ 廠及策略聯盟廠合作關係,故請各廠家自行將國內、外廠商 │ │ 原廠授權、策略聯盟及自有能量項目提供代表廠商(漢翔公 │ │ 司)彙整,做為共同投標廠商內部工作分配之依據與參考。 │ │ 2、本公司於94.12.21日所提供1112項清單(以S2T機為主),及9│ │ 5.10.31日所提供之1974項清單(較1112項新增862項,以C-1│ │ 30、E-2T及S70C機為主),即是依當時上述三家共同投標廠 │ │ 商協商與交換意見之結果,將本公司自有能量及獲有國內、 │ │ 外廠商授權、策略聯盟之品項篩選提供代表廠商做為內部分 │ │ 工之參考與依據,另依二指部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契約,「乙 │ │ 方既有」清冊並非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之必要文件,且不為甲 │ │ 方送修之依據,故無欺轉客戶之意圖,尚祈鑒察。 │ │ │ │正本: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 │ └──────────────────────────────┘ 附表十六:99年監察院調查「空軍第二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澄覆說明資料(院十四卷第5頁背面至第7頁反面、第12至16頁) ┌─┬─┬──────────────────────────────┐ │ │提│決標後實際執行落差甚鉅之緣由? │ │ │問│ │ │ │內│ │ │ │容│ │ │二├─┼──────────────────────────────┤ │ │澄│決標後實際執行落差甚鉅之緣由? │ │ │復│一、本委託案工時費額度編列係以「二指部」94年執行三軍各型飛機│ │ │說│ 機身、飛機零附件、特車及地面裝備計修修護項量編列,最後決│ │ │明│ 標為「飛機及附件983元/時」、「車輛及地裝518元/時」,預估│ │ │ │ 總價金額為71億6,114萬元,合約期限共計8年。 │ │ │ │二、針對本委託案5年來所委修品項,除年度飛機、零附件/車裝及地│ │ │ │ 面裝備計畫性需求外,經檢討分析尚有:「新增能量委修」、「│ │ │ │ 各型機機齡逐年老舊耗損或屆中壽期致需求項量激增」、「『二│ │ │ │ 指部』移轉之在廠件」、「非移轉能量品項辦理修、購(分包)│ │ │ │ 」及「非計畫性需求」等項。 │ │ │★│三、本委託案初次成立於編列額度時,未將上述分析項目所需額度納│ │ │ │ 入考量,致產生契約編列額度不足之情況。 │ │ │ │五、囿95年國軍組織變革(後勤司令部裁撤),另鑑於軍(商)售交│ │ │ │ 期不易掌握及國軍籌補程序繁瑣,為滿足戰訓及救災任務需求,│ │ │★│ 『在合約商具有修期短、籌補快之效率下』,將符合契約附錄1.│ │ │ │ 2.1.E工作範圍之部份品項,依契約本文第13.1.4 條規定委合約│ │ │ │ 商以分包方式辦理修、購,亦加速契約額度耗用。 │ │ │★│十、本委託案委修之部分機種因逐年老舊(F-5、T-34、S-70C、S-2T│ │ │ │ 、500MD)及屆中壽期(IDF、S-70C),部份飛機機體結構檢查、 │ │ │ │ 維修頻次需求增加,各機種零附件需求項量增加,致年度計修/ │ │ │ │ 非計修項量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相對所需工時/器材費額度亦逐 │ │ │ │ 年增加,經統計94年11月1日至99年10月31日三軍實際支付(不 │ │ │ │ 含已工委尚未付款部分)金額總計新台幣69億3,520萬7,118元整│ │ │ │ (附件19)。 │ │ │ │綜上,三軍循本案委託合約商辦理飛機等修理及器材採購作業,均依│ │ │★│循契約條文執行,並達到支援本軍戰訓任務遂行。 │ ├─┼─┼──────────────────────────────┤ │ │提│ │ │ │問│甲方管制單位及其代表於本案履約過程,係如何審核廠商是否具有待│ │ │內│修件之維修能量及適用之處理作業費率? │ │ │容│ │ │一├─┼──────────────────────────────┤ │ │澄│一、三軍各項委託工作無論屬移轉能量或合約商既有能量之計晝性與│ │ │復│ 非計晝性工作,凡符合本委託案契約附錄1.2.1.E「工作範圍」 │ │ │說│ ,國軍均可依約委託合約商承作(同附件11)。 │ │ │明│二、屬「二指部」移轉能量部分: │ │ │ │(一)空軍:由空軍保指部核定修理工作,交由空軍一指部開立工委│ │ │ │ 單,委託合約商執行,工時費依本契約之決標工時費率計之,│ │ │ │ 另有關修理工作所需器材,若屬國內採購,則適用處理作業費│ │ │ │ 11%,屬國外採購,則適用處理作業費24.5%。 │ │ │ │(二)海軍:待修件屬契約公證清冊皆為移轉能量範圍,其維修計價│ │ │ │ 採決標工時費核予每工時983/516元(飛機/車裝),以合約商│ │ │ │ 施工紀錄所載貫際工時核算(不定期稽核),最南不得超於契│ │ │ │ 約公證標準工時為限;內購材料處理費11%、外購材料處理費│ │ │ │ 24.5%,以合約商提供結算發票審查(高單價、數量品項核對│ │ │ │ 合約商訪價、採購紀錄)。 │ │ │ │(三)陸軍:劃分工作屬性及範圍,依決標紀錄及契約附錄1.2.1.C │ │ │ │ 區分適用之「內購」與「外購」處理作業費率。於接獲合約商│ │ │ │ 報價資料後,由陸軍航勤廠契管人員審核合約商能量品項,逐│ │ │ │ 項比對無誤後逐級呈報審監及權責長官核修訂單建置均依檢查│ │ │ │ 表逐項審視,屬合約商既有能量品項。 │ │ │ │三、非屬「二指部」移轉能量部分 │ │ │ │(一)空軍:由空軍保指部核定修理工作,並同意合約商以分包方式│ │ │ │ (交給國內或國外具有修理能量廠商)辦理維修,亦由空軍一│ │ │ │ 指部開立工委單,委託合約商執行,說明如后(同附件11-契 │ │ │ │ 約本文第13.1條及附錄1.2.1.D): │ │ │ │ 1、國內分包:工時費依本契約之決標工時費率計之,另所需修理│ │ │ │ 器材,屬國內採購,則適用處理作業費11%,屬國外採購,則│ │ │ │ 適用處理作業費24.5%。 │ │ │ │ 2、國外分包:僅以乙方辦理成本(以到廠價為準,不含乙方應負│ │ │ │ 擔稅捐)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 │ │ │ │(二)海軍: │ │ │★│ 1、既有能量:合約執行初期,既有能量因定義範圍並不明確且不│ │ │ │ 屬於契約公證項目,故待修件之維修審查係以合約商報價資料│ │ │ │ ,反向查證各項維修記錄、品管簽章或原廠授權維修資料,並│ │ │ │ 請合約商於驗收時依契約檢具品質保證書,以審視維修能量情│ │ │ │ 況:其維修計價係以契約13.1.4節:「分包工作不適合依本契│ │ │ │ 約工時費」規定計價或適用工時費率規定計價有困難者...應 │ │ │ │ 以乙方辦理成本(到廠價)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辦理計價│ │ │ │ ;另空軍司令部於96年9月10日窋導字第0000000000號釋意「 │ │ │ │ 既有能量」應採契約決標費率計價,及空軍司令部於97年9月1│ │ │ │ 5日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釋意「既有能量」範圍 │ │ │ │ ,以漢翔公司等4家得標商為限,自此之後,即改以比照移轉 │ │ │ │ 能量之費率審查計價。 │ │ │ │ 2、分包:經審查非屬「移轉能量」及『既有能量」之維修項目,│ │ │ │ 依契約13.1.4節:「分包工作不適合依本契約工時費規定計價│ │ │ │ 或適用工時費率規定計價有困難者...應以乙方辦理成本(到 │ │ │ │ 廠價)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辦理計價;並依合約商報價資│ │ │ │ 料核對分包訂單及發票逐一審查。 │ │ │ │(三)陸軍:依契約國內經核頒合格之廠商名單,以劃分工作屬性及│ │ │ │ 範圍,依決標紀錄及契約附錄1.2.1.C有關適用之「內購」與 │ │ │ │ 「外購」處理作業費率。於接獲合約商報價資料後,由陸軍航│ │ │ │ 勤廠契管人員審核合約商能量品項,逐項比對無誤後逐級呈報│ │ │ │ 審監及權責長官核修,訂單建置均依檢查表逐項審視,屬合約│ │ │ │ 商既有能量品項,「委外用料採購處理費率」依契約規範核予│ │ │ │ 24.5%(不含人工費用),倘非合約商既有能量,則可修件委│ │ │ │ 外修護費率(含原廠用料維修需求)核予10%。 │ │ │ │四、如何審核廠商是否具有待修件之維修能量? │ │ │ │(一)屬「二指部」移轉能量部分:依契約附錄1.2.1.E「工作範圍 │ │ │ │ 」,不定期就能量籌建五大要項(設施、裝備及手工具、技術│ │ │ │ 文件、人員訓練),按修護手冊及相關技術命令稽核合約商移│ │ │ │ 轉能量之維修能量及維持情況。 │ │ │ │(二)非屬「二指部」移轉能量部分:依契約附錄1.2.1.E「工作範 │ │ │ │ 圍」及契約本文第3.4.3A條「…乙方不得以不具備履行該事項│ │ │ │ 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規定,合約商│ │ │ │ 應建立與本委託案有關廠商之分包體系,並每六個月將廠商名│ │ │ │ 單及其公司證照等相關資料送空軍備查,空軍於工委後由合約│ │ │ │ 商擇適合之分包商,由分包商針對維修件拆檢報價後,空軍再│ │ │ │ 依合約商所提供之分包計畫,審查相關分包商資格、預估工時│ │ │ │ 及器材需求清單後開立工委單。 │ ├─┼─┼──────────────────────────────┤ │ │提│甲方管制單位及其代表於履約過程曾否發現廠商虛報維修能量及浮報│ │ │問│維修價款情事(若有,請檢附佐證)? │ │ │內│ │ │ │容│ │ │二├─┼──────────────────────────────┤ │ │澄│空軍: │ │ │復│合約商履約迄今因採購憑證檢附錯誤或計價數值誤繕等情況,致產生│ │ │說│計價錯誤等情事,空軍已依契本文第19.7條辦理計罰金額共計新台幣│ │ │明│2,467萬4,761元整,已完成罰款追繳及扣繳金額計2,335萬8,272整,│ │ │ │餘131萬6,489元刻正辦理追繳中(如附件20)海軍: │ │ │ │一、本部軍備局針對報載合約商串通分包維修廠商浮報修費遭檢調起│ │ │ │ 訴,於98年至海軍航指部執行「空軍二指部軍工廠委託民營」案│ │ │ │ 專案查核,海軍司令部後勤處於99年3月25日以國海後補0000000│ │ │ │ 446號函轉本部審查意見,請海軍航指部針對未依契約辦購(核 │ │ │ │ 修)及驗收,肇生合約商浮報修費罅隙,甚有圖利廠商之虞審慎│ │ │ │ 檢討作業疏失。 │ │ │ │二、海軍航指部以海航指修0000000000號函交海軍司令部後勤處轉呈│ │ │ │ 本部軍備局澄復,海軍航指部各項分包工委審查均依契約規定執│ │ │ │★ 行,『若合約商與分包商有相關利益交換,係屬商業行為』,且│ │ │ │ 依契約及司法,海軍實無權利與能力查證其間作業,案經本部軍│ │ │ │ 備局審查後復於99年8月11日以國備採管字第0000000000號令示 │ │ │ │ 准予備查(如附件21)。 │ │ │ │陸軍: │ │ │ │一、經本部軍備局(採管處)稽核小組於98年9月17、18及23日實施 │ │ │ │ 專案查核結果,查無起訴書所載「以維修費用加計24.5%之處理│ │ │ │ 作業費計價」之情形)。 │ │ │ │二、陸軍區分「報價審視」、「駐廠監修」及「完工驗收」等三階段│ │ │ │ 實施稽核,自95年6月執行至99年10月止,刪除不符工時、用料 │ │ │ │ 及淨價稽核計355案,計1億9,625萬7,124元(如附件23),稽核│ │ │ │ 方式如后: │ │ │ │(一)報價審視:依合約商報價資料,陸軍依契約規範由契管單位納│ │ │ │ 編審監及品檢等代表執行待修件、維修工時及用料審查。 │ │ │ │(二)駐廠監修:第二工委採購單雙方完成簽署後,陸軍依約派駐人│ │ │ │ 員執行待修件工作前、中、後之維修工時及修護用料稽核。 │ │ │ │(三)完工驗收:依合約商完工報驗通知,陸軍依契約規範由契管單│ │ │ │ 位納編審監及品檢等代表執行完修件最終完工測試、修護工時│ │ │ │ 及用料稽核。 │ ├─┼─┴──────────────────────────────┤ │肆│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6年度偵字第14138號、97年 │ │ │度偵字第17099號)略以:「犯罪事實:…亞航公司及API公司因浮報飛機│ │ │零組件採購維修價款,並造成國防部損失共計7,395萬795元。…亞航公司│ │ │以總價工委方式開立發票並向軍方請款之總金額為3億1,616萬943元,浮 │ │ │報作業處理費之金額高達7,136萬7,551元…」 │ ├─┼─┬──────────────────────────────┤ │ │提│得標廠商(含亞航公司等)歷來浮報作業處理費情形? │ │ │問│ │ │ │內│ │ │ │容│ │ │一├─┼──────────────────────────────┤ │ │澄│本契約案營運迄今僅有本案因得標廠商疑似浮報作業處理費遭法院起│ │ │復│訴;本案已由台南地檢署移交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囿於檢調內容不│ │ │說│公開,無法獲得相關資訊,後續如經判決確定後,將依契約規定向合│ │ │明│約商追討浮報費用及利潤,並以懲罰性違約金計罰,必要時得依契約│ │ │ │本文第19節終止或解除契約。 │ ├─┼─┼──────────────────────────────┤ │ │提│貴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是否曾向廠商求償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若有,│ │ │問│請檢附佐證)? │ │ │內│ │ │ │容│ │ │二├─┼──────────────────────────────┤ │ │澄│一、亞航公司因案遭起訴,內容涉有浮報價款,98年9月21日本部軍 │ │ │復│ 備局採購中心法律顧問依法提出法律意見獲覆:「針對起訴書內│ │ │說│ 容,若廠商有違法情事時,除其刑事責任由檢察官追訴,或刑事│ │ │明│ 法庭處罰外,民事責任尚可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 │ │ │二、依律師意見請各軍種就浮報維修類情查察及損害情形進行評估,│ │ │★│ 憑向承商提出求償,以維我方權益。『經各軍種查覆尚未發現有│ │ │ │ 浮報之情事』。 │ │ │ │三、目前依各軍種查察結果及起訴內容,求償事證尚不具完備,遂將│ │ │ │ 俟本案台南地方法院司法一審判決後,依審判結果辦理後續求償│ │ │ │ 事宜。 │ ├─┼─┴──────────────────────────────┤ │伍│據前揭起訴書內容,本委案契約明訂維修及採購飛機零組件之計價方式,│ │ │如屬廠商既有能量部分,其維修費用係成本加計24.5%之處理作業費、採│ │ │購費用係成本加計11%之處理作業費,若該項維修非屬廠商之既有能量,│ │ │則依無能量分包之規範,以成本加計10%之處理作業費。 │ ├─┼─┬──────────────────────────────┤ │ │提│本委託案零組件維修處理作業費率究採用24.5%或10%,係如何審核│ │ │問│?由誰負責審核?(請檢附相關作業規定) │ │ │內│ │ │ │容│ │ │ ├─┼──────────────────────────────┤ │ │澄│一、依契約附錄1.2.1.D計價與付款及1.2.1.1移轉修護能量清冊規定│ │ │復│ (同附件11),屬於契約能量清冊內之維修項目,採契約條款13│ │ │說│ .1.3「處理作業費率」成本加成方式計價,按決標紀錄所載比例│ │ │明│ 計算處理費(外購材料處理作業費率24.5%、內購材料處理作業│ │ │ │ 費率11%),給付乙方。 │ │ │ │二、依契約13.1.4條規定無能量之維修品項,須採分包方式辦理(同│ │ │ │ 附件11),其計價如後: │ │ │ │(一)可適用本契約「工時費率」及(或)「處理作業費率」規定計│ │ │ │ 價付款,同本廠具有能量相同計費方式,採用外購材料處理作│ │ │ │ 業費率24.5%、內購11%辦理計價。 │ │ │ │(二)不適合依本契約「工時費率」規定計價或適用「工時費率」規│ │ │ │ 定計價有困難者,…僅以乙方辦理成本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 │ │ │ 。 │ │ │ │三、依契約1.3.2、13.1.3及13.1.4規定,不論本廠有無能量項目, │ │ │ │ 均須經甲方管制單位或其代表之審核同意,辦理履約、審核、…│ │ │ │ 、驗收、付款、…等作業(同附件11)。 │ │ │ │四、合約商完成三軍委託之移轉能量工作後,依約向軍種請領器材費│ │ │ │ 時,由驗收官依「驗收計價作業規定」審查其檢附之採購憑證(│ │ │ │ 採購訂單及發票)視其器材購買來源,決定其適用之作業處理費│ │ │ │ 率(外購適用之作業處理費率為24.5%;內購適用之作業處理費│ │ │ │ 率為11%)。 │ │ │ │五、針對非移轉能量之工作: │ │ │ │(一)空軍由保修指揮部依權責審核同意委由所屬一指部開立工委單│ │ │ │ 請合約商拆檢報價,合約商接獲工委後應先提供分包計畫供保│ │ │ │ 修指揮部書面同意續修後,始能執行分包作業。完成本軍委託│ │ │ │ 之非移轉能量工作後,由驗收官依其到廠價計算10%之處理作│ │ │ │ 業費。 │ │ │ │(二)海軍非屬契約公證項目,其維修計價亦係參考契約13.1.4節辦│ │ │ │ 理計價;屬合約商「既有能量」採契約決標費率計價,非屬合│ │ │ │ 約商「既有能量」範圍亦依契約13.1.4節規定計價,以乙方辦│ │ │ │ 理成本(到廠價)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辦理計價。 │ │ │ │(三)陸軍接獲合約商報價資料後,由契管人員審核合約商能量品項│ │ │ │ ,逐項比對無誤後逐級呈報審監及權責長官核修;依航空保修│ │ │ │ 手冊及採購作業各階段授權權責區分,金額600萬(含)以上 │ │ │ │ 為陸軍司令部核定權責,另600萬元以下(不含)由陸軍航勤 │ │ │ │ 廠負責核定,每筆訂單建置均依檢查表及契約附錄1.2.1.H、 │ │ │ │ I之國軍核頒合格廠商及移轉能量清單逐項審視,屬合約商既 │ │ │ │ 有能量品項,「委外用料採購處理費率」依契約規範核予24.5│ │ │ │ %(不含人工費用),倘非合約商既有能量,則可修件委外修│ │ │ │ 護費率(含原廠用料維修需求)核予10%。 │ │ │ │六、相關審核作業規定,係依據上述說明所提之契約條文辦理。 │ ├─┼─┼──────────────────────────────┤ │ │提│本委託案執行迄今,維修處理作業費率採用24.5%及10%之項數及支│ │ │問│付總金額比較? │ │ │內│ │ │ │容│ │ │二├─┼──────────────────────────────┤ │ │澄│空軍: │ │ │復│一、國外採購(24.5%):(空、海、陸軍分別如附件24、25、26)│ │ │說│(一)飛機類: │ │ │明│1、空軍:維修T-34等3型機79架次所購買維修器材,計支付總金額計│ │ │ │ 新台幣4億7,174萬6,617元整。 │ │ │ │2、海軍:維修S-2T等2型機24架次所購買維修器材,計支付總金額計│ │ │ │ 新台幣1億0,779萬7,066元整。 │ │ │ │3、陸軍:維修UH-1H直昇機乙型機40架次所購買維修器材,計支付總│ │ │ │ 金額計新台幣2億9,648萬227元整。 │ │ │ │(二)附件、車輛及裝備類: │ │ │ │1、空軍:購買維修器材,計1萬3,212件,所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9億│ │ │ │ 4,538萬202元整。 │ │ │ │2、海軍:購買維修器材,計2,048件,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2億3,751│ │ │ │ 萬4,456元整。 │ │ │ │3、陸軍:購買維修器材,計8,255件,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1億5,902│ │ │ │ 萬5,025元整。 │ │ │ │(三)本軍委託合約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器材: │ │ │ │1、空軍:計1萬4,029件,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1億8,443萬1,902元整│ │ │ │ 。 │ │ │ │2、海軍:計37萬9,724件,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1億8,033萬9,296元 │ │ │ │ 整。 │ │ │ │3、陸軍:計9,025件,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4,732萬7,249元整。 │ │ │ │(四)國內分包: │ │ │ │ 空軍:維修45項201件,所支付總金額計新台幣3,910萬6,866元整│ │ │ │ 。 │ │ │ │ 綜上,維修處理作業費率採用24.5%品項之額度計26億6,914萬8,9│ │ │ │ 06元,佔全案支付總金額(69億3,520萬7,118元)之38.49%。 │ │ │ │二、國外分包(10%): │ │ │ │(一)空軍:委託合約商辦理分包(含退修),計596件;支付總金 │ │ │ │ 額計新台幣2億5,977萬1,565元整(如附件27)。 │ │ │ │(二)海軍:委託合約商辦理分包(含退修),計1,917件;支付總 │ │ │ │ 金額計新台幣8億8,988萬8,486元整(如附件28)。 │ │ │ │(三)陸軍:委託合約商辦理分包(含退修)、計93件;支付總金額│ │ │ │ 計新台幣672萬9,928元整(如附件29)。 │ │ │ │綜上,維修處理作業費率採用10%品項之額度計11億5,638萬9,979元│ │ │ │,佔全案支付總金額(69億3,520萬7,118元)之16.67%。 │ └─┴─┴──────────────────────────────┘ 附表十七:系爭GOCO契約本文「前言至第一部總則」(院十六卷第123頁至反面) ┌───────────────────────────────────────┐ │ 前言 │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將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飛修廠等單位(│ │以下簡稱「本廠」)委託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經營。甲乙雙方同意遵守契約條│ │款如下: │ │ 第一節 總則 │ │1.1 乙方之變更、登記與資產維持義務 │ │ 1.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本契約正式營運日前,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規定完成│ │ 為履行本契約所須之一切變更與登記。 │ │ 2.乙方於本案評選、議價等作業階段所為之各項承諾及與甲方達成之各項協議、約定│ │ 以及本契約各項規定對乙方之拘束力,不受任何變更與登記之影響。 │ │1.2 契約文件 │ │ 1.本契約包括下列所有文件及其嗣後修正或增補之文件。本契約各項文件之內容應互│ │ 為補充解釋,倘契約文件之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或其內容有所歧異時,除另有規定外│ │ ,依下列順序解釋、適用之: │ │ A.決標紀錄(註:本附錄內容待全案決標後納入) │ │ B.採購計畫清單(附錄1.2.1.B) │ │ C.本案委託民間經營特別條款(以下簡稱「特別條款」)(附錄1.2.1.C) │ │ D.計價與付款(附錄1.2.1.D) │ │ E.工作範圍(附錄1.2.1.E) │ │ F.本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本文」) │ │ G.土地租賃規範(附錄1.2.1.G-1)、建物租賃規範(附錄1.2.1.G-2)、動產租賃│ │ 規範(附錄1.2.1.G-3) │ │ H.甲方要求(附錄1.2.1.H) │ │ 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附錄1.2.1.I) │ │ J.移交資產清冊[註:本文件內容含土地移交清冊(附錄1.2.1.J-1)、房屋及建築│ │ 物移交清冊(附錄1.2.1.J-2)、裝備移轉清冊(附錄1.2.1.J-3)、手工具移交│ │ 清冊(附錄1.2.1.J-4)、一般裝具移轉清冊(附錄1.2.1.J-5)、技術文件移交│ │ 清冊(附錄1.2.1.J-6)、通信裝備移轉清冊(附錄1.2.1.J-7)、資訊設備移轉│ │ 清冊(附錄1.2.1.J-8)以及於正式營運日前依實際情況增修之清冊] │ │ K.人員薪俸標準清冊(附錄1.2.1.K) │ │ L.經營計畫書(附錄1.2.1.L)(本附錄內容將由投標廠商提出,於決標後納入) │ │ M.保密契約(協定)書(附錄1.2.1.M) │ │ N.其他文件(詳特別條款規定) │ │ 2.前項各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移轉修護能量清冊(附錄1.2.1.I)移交資產清冊( │ │ 附錄1.2.1.J)、人員薪俸標準清冊(附錄1.2.1.K)等文件)其於正式經營日前經│ │ 雙方會同依契約本文第2.3.2條確認修訂者,應以修訂後之版本為準。前項所訂同 │ │ 一順序之契約文件,如經增刪或修改者,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乙方於投標時所│ │ 提出之經營計畫書(附錄1.2.1.L)其內容與第1.2.1.A項至1.2.1.H項文件牴觸者 │ │ ,應以第1.2.1.A項至1.2.1.H項文件之內容為準。 │ │ 3.本契約之名稱及大小標題僅為標示方便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 。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文字為準。 │ │ 4.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或文件均包含未來增刪修訂及規範相同事項之條文,並以行為│ │ 當時有效的內容為準。 │ │ 5.甲方得隨時依契約本文第11.2.1條規定向乙方發出工作委託單,作為本契約文件之│ │ 一部分。 │ │ 6.根據本契約工作需要,以及配合國防政策與法規變更,雙方除得依本契約第14.1條│ │ 辦理契約變更外,甲方管制單位亦得隨時分送下列文件,該等文件亦應視為本契約│ │ 文件之一部分,對雙方都有拘束力: │ │ A.增列、刪除、修正、補充或變更附錄1.2.1.H「甲方要求」; │ │ B.甲方管制單位基於空軍修護手冊構型變更相關規定所為之指示; │ │ C.其他為合格完成本契約工作所必要之雙方協議及補充條款5其屬履約管理、工作 │ │ 之委託與解除終止、工作之品質、驗收、計價付款、乙方履約事實之認定與處置│ │ 、以及其他乙方為進行本契約工作所涉及相關之技術、協調溝通、程序等事項而│ │ 不涉及本契約經營期限或本契約預算總額之變更,且經依甲方管制單位權限規定│ │ 完成甲方管制單位內部審核程序者。 │ │ 7.本契約所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 │1.3定義 │ │ 本契約所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 │ 1.本契約:係指決標記錄、契約本文、特別條款以及其他於第1.2條內所列明之附錄文│ │ 件。 │ │ 2.甲方: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負責辦理本案簽約、修約、付款條件、解約或終 │ │ 止契約作業。「甲方管制單位」係指空軍後勤司令部,並經甲方授權辦理履約、審 │ │ 核、請購、驗收、付款、甲方要求及工作委託單之修改等作業,並集中妥存相關驗 │ │ 結資料備查,俟全案執行完畢將結果函送甲方辦理履約保證金退還等事宜。「甲方 │ │ 使用單位」包括空軍、陸軍及海軍,即本契約維修工作所含機種之使用者,並得由 │ │ 甲方管制單位隨時指定之。甲方管制單位得視需要,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本契 │ │ 約中關於「甲方」一詞所指涉之單位,或通知或變更甲方就本契約各履約事項的執 │ │ 行單位或代理人。但若因機關組織調整、或有變更資產管理機關等情形,於本契約 │ │ 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之範圍內,應由繼受其職掌或資產之機關繼續行使及履行本契約 │ │ 甲方之權利義務。 │ │ 3.乙方:指本案得標廠商,詳決標紀錄。 │ └───────────────────────────────────────┘ 附表十八:系爭GOCO契約第86至88頁(院十六卷第118至119頁反面) ┌─────────────────────────────┐ │ 附錄1.2.1.E │ │ 工作範圍 │ │乙方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下列工作。具體工作內容、數量、工作完│ │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特性、期程、主要材料│ │或設備之特殊規範及驗收標準等事項,詳個別工作委託單(格式另│ │定)。惟下列第壹項工作得不另具工作委託單。 │ │壹、本契約明文規定由甲方(含甲方管制單位及其他甲方指定單位│ │ )辦理者外,乙方於經營期間,應負責依本契約規定,於移轉│ │ 後經營、維持、管理下列經甲方管制單位指定移轉之單位與能│ │ 量,並為符合契約本文第3.2.條規定,由乙方自行,規劃與進│ │ 行必要的擴整建: │ │ 一、原空軍後勤司令部第二後勤指揮部以下五個單位: │ │ (一)飛機機體修護配製工廠 │ │ (二)飛機零附件修護配製工廠 │ │ (三)車裝修護配製工廠 │ │ (四)航空器及車裝檢驗品管單位 │ │ (五)零附件器材補給支援單位 │ │ 二、於簽約後即依雙方議定期程移轉予乙方之能量細目詳本契│ │ 約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冊」。 │ │ 三、預訂於建設完成後再移轉予乙方之能量如下,乙方應於接│ │ 獲甲方管制單位通知具體範圍及移轉期程後配合辦理移轉│ │ 事宜,並於移轉後經營、維待與管理之。惟甲方保留變更│ │ 或調整本項移轉計畫之權利,應以經核定執行者為準。 │ │ (一)E-2T廠級維修能量。預計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 十一日完成籌建。 │ │ (二)S-70C廠級維修能量。 │ │ 四、本契約期間內,因新增替代性工作需求經甲方管制單位認│ │ 定原屬本廠前述五單位業管事項且以仍由本廠業管為適當│ │ 者,乙方應配合甲方管制單位指示辦理能量移轉事宜,並│ │ 於移轉後經營、維持與管理之。 │ │貳、乙方應運用甲方管制單位所移交之能量,依甲方管制單位個別│ │ 工作委託單指示,辦理下列維修工作:(1)C-130H、T-34C、│ │ E-2T、陸軍UH-1H及海軍500MD、S-2T等六型飛機本身之定期大│ │ 翻修,其時距資料與工作項目詳附錄1.2.1.I移轉修護能量清 │ │ 冊,並得依新版技令或廠家SB修訂或更改之;(2)運用甲方 │ │ 管制單位所移交之零附件與特裝能量詳附錄1.2.1.I移轉修護 │ │ 能量清冊,辦理各交修品項之廠級(D/L)翻修、配製、小修 │ │ 或檢視工作;(3)執行前(1)、(2)項修護工作所需之器 │ │ 材之採購或修理工作;(4)與C-130H、E-2T、陸軍UH-1H、海│ │ 軍500MD、S-2T及S-2E有關(包括三軍需求)之零附件或特裝 │ │ 之採購與供補等後勤支援工作;(5)陸、海、空軍依需求委 │ │ 由乙方執行C-130H、E-2T、陸軍UH-1H、海軍500MD、S-2T等五│ │ 型機非前(1)、(2)項之修護工作;(6)辦理與S-2E型封 │ │ 存機有關之維護保養。上述與海軍S-2T型飛機相關之各項維修│ │ 工作預計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始委託乙方進行,惟甲方│ │ 管制單位得依實際情形隨時通知乙方修正前述日期。乙方依本│ │ 契約應行辦理之具體工作,均應以甲方管制單位發出之個別工│ │ 作委託單為準,甲方管制單位於符合契約本文及特別條款第3.│ │ 1.3條保證量之前提下,得本於職權隨時將符合上述各項工作 │ │ 範圍內容之一部(例如某型機某架之三年大檢廠級維修工作)│ │ ,另行委商辦理,乙方不得有所主張或請求。乙方應運用甲方│ │ ★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廠區新增、擴建或│ │ 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於本契約期間若因機種汰換或因本│ │ 廠能量新建、擴增,致甲方為運用本廠區能量而依本契約要求│ │ 乙方進行飛機定期大翻修維修工作、或零附件採購與後勤支援│ │ 之機種有變更必要時,雙方應依契約本文第14.1.1條規定辦理│ │ 修約。乙方依本契約辦理之維修工作、業務及其內容包括下列│ │ 各項,具體工作執行內容依個別工作委託單規定為準: │ │ —、平時維修工作 │ │ 甲方管制單位依本契約委託乙方以本廠原有之修護配置能│ │ 量為基礎,利用本廠及相關資產設施,為甲方使用單位進│ │ 行飛機修護、附件修護、零件配製、車輛及空用地裝修護│ │ 、游修、技輔及部隊支援等工作。 │ │ A.乙方辦理對甲方管制單位交修品項之維修工作,其範圍│ │ ,包含但不限於下列爭項: │ │ 1.全機(機身/引擎/零組件/特裝)之拆卸與檢查。 │ │ 2.全機(機身/引擎/零組件/特裝)之工廠階層維修: │ │ 3.材料及零組件之提供: │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提供維修、修理、翻修、更換│ │ 時所需之材料及零組件。 │ │ 4.性能提昇: │ │ 對飛機或維修之裝備,進行結構、系統或設計改變、│ │ 更新等工作。 │ │ B.壽期支援 │ │ 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內對甲方管制單位交修之軍機(系統│ │ ),進行壽期支援,其工作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 │ │ 1.專案管理。 │ │ 2.構型管理。 │ │ 3.工程與技術,含線上/工場支援、工程與技術支援、 │ │ 飛安支援、及工程設計與研改。 │ │ 4.系統整合/維護。 │ │ 5.後勤工程。 │ │ 6.技術代表與專業訓練。 │ │ 7.物料支援,含後勤資料分析、系統安全評估、地裝/ │ │ 評估支援、技令之(a)獲得/支援,(b)管理,及 │ │ (c)評估/建議。 │ │ 二、動員、戰時及緊急狀況時之維修工作 │ │ 三、拆檢、維修或翻修 │ │ (一)、除甲方管制單位依本契約規定移轉之能量、資產│ │ 或本契約明文規定由甲方管制單位提供者外,乙│ │ 方需負責自費提供拆檢、維修或翻修所需之一切│ │ 人員、工具、裝備、技令與物料,按進廠前所確│ │ 認之維修品項與期程,完成拆檢維修或翻修工作│ │ 。 │ │ (二)、乙方必須依據原製造廠之維修計畫與技術資料或│ │ 經政府權責單位所提供之技令或核定之修訂版本│ │ 執行所有的拆檢、維修或翻修工作,若有必須符│ │ 合我軍規定、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或美國聯邦航│ │ 空局(FAA)等相關法規事項,乙方亦需確實遵 │ │ 循。 │ │ (三)、乙方必須負責整合維修計畫之各項需求,甲方管│ │ 制單位應提供飛行或使用計畫,以確保飛機或裝│ │ 備可以如預期的完成交付之工作。 │ │ (四)、乙方必須直接或經由次合約商提供特殊之維修服│ │ 務,如飛機損壞修理引擎及附件之修理與翻修等│ │ 。 │ │ (五)、乙方及其次合約商必須確實執行拆檢、修理與翻│ │ 修之記錄並保存至下一次翻修紀錄完成歸檔時。│ │ (六)、乙方派員赴外場支援時,需遵照相關規定執行維│ │ 修工作。 │ │ (七)、當有原製造廠之機密或專有資料(Proprietary │ │ Data)與藍圖等工程資料需求,且甲方管制單位│ │ 未採購該項資料時,乙方需自行與原製造庭建立│ │ 適當的合作關係,以取得修護所需之技術資料與│ │ 支援。 │ │ (八)、乙方執行維修工作必須符合契約本文第11節11.1│ │ 條品質計畫之各項規定。 │ │ 四、包裝、搬運、儲存,運輸及標示 │ │ 乙方應提供甲方管制單位包裝、搬運、儲存及運輸計畫 │ │ 與交貨程序,由甲方管制單位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但 │ │ 個別工作委託單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 附表十九:(院十六卷第126頁至反面) ┌────────────────────────────┐ │3.4轉包分包限制 │ │★ 1.乙方應自行履行本契約關於本廠區之經營管理事項以及屬 │ │ 於本契約移轉能量項目之修配製工作(詳如附錄1.2.1.I「移 │ │ 轉修護能量清冊」),不得轉包。如有違反,轉包廠商依法 │ │ 應與乙方對甲方管制單位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 │ │ ,亦同。 │ │★ 2.乙方為履行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本契約應由乙方履行事項 │ │ ,例如修配製、供應軍品、代購器材、擴整建等工作,得與 │ │ 第三人簽訂契約,包括營建工程、設備採購、物料供應契約 │ │ 、人力支援、技術移轉、零件修復契約及其他適合於本案作 │ │ 業之契約,惟其所訂契約不得損害甲方管制單位之利益。乙 │ │ 方在上述契約中應規定: │ │ A.該第三人不得以與乙方簽約之事由向甲方或甲方管制單 │ │ 位提出任何要求。 │ │ B.於甲方管制單位要求時,乙方之分包商應同意並配合甲 │ │ 方管制單位所指派之代表進行履約管理,乙方之分包商 │ │ 並有依本契約第10節規定配合並提供各項資訊之義務。 │ │ C.契約本文第17.6條分包廠商應配合戰備動員事項。 │ │ D.契約本文第20.1.3條智慧財產權事項。 │ │ E.契約本文第22.5.4條分包廠商保密義務。 │ │ F.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分包廠商配合交回其占有中之 │ │ 甲方資產事項。 │ │ G.其他甲方要求事項。 │ │★3.關於乙方執行本契約之分包事宜: │ │ A.替代性工作修配製之分包商應以國內廠商為原則。乙方不│ │ 得以不具備履行該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 │ 分包廠商,且分包廠商不得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 │ 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亦不得為中華民國政府所限制或禁│ │ 止之地區、國家或團體之人民或政府等所直接或間接投資│ │ 之廠商。國軍所有之航空器,非經甲方管制單位事前書面│ │ 同意,乙方或其分包商不得將其運出中華民國國境外。惟│ │ 零組件、器材等之修配製工作,乙方或其分包商必要時得│ │ 在中華民國境外執行。 │ │ B.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乙方為進行本契約替代│ │ 性工作所使用之零組件、器材等,其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 │ 陸或為中華民國政府所限制或禁止之地區或國家。本條所│ │ 稱「原產地」應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 │ 法」認定。 │ │ C.乙方應依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三│ │ 十五條規定建立與本契約業務有關之衛星廠商分包體系,│ │ 並每六個月將廠商名單及其公司證照等相關資料送甲方管│ │ 制單位備查。 │ │ D.乙方同意於價格、品質、交期條件等均相當時,如有國軍│ │ 核頒合格廠商名單者,應優先採用乙方辦理採購當時有效│ │ 之國軍核頒之合格廠商之產品或服務,優先選購工合會報│ │ 或行政院為推動國防科技工業發展事項所設置之委員會認│ │ 可之國內合格航太內裝件產品,以執行本契約工作,但乙│ │ 方能舉證證明將有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虞者,不│ │★ 在此限;『委辦工作,本廠無能量者,得優先採用其他國│ │ 軍合格廠商之產品或服務。若條件不相當,則乙方得另行│ │ 採用其他供應商之產品或服務。乙方應自行洽工合會報等│ │ 相關單位確認採購當時有效之合格廠商名單,但甲方管制│ │ 單位應本於權責協助乙方確認有效合格廠商名單。』現有│ │ 國軍核頒合格廒商名單詳附錄1.2.1.H「甲方要求」。 │ │ E.經甲方管制單位要求,乙方應隨時提供分包契約供甲方管│ │ 制單位審查,並依甲方管制單位要求為必要修改。惟甲方│ │ 管制單位前述要求應以不影響乙方經營績效為原則。乙方│ │ 對由分包廠商履約部分仍應對甲方或甲方管制單位負完全│ │ 之責任。 │ └────────────────────────────┘ 附表二十:(院十六卷第172頁至反面) ┌─────────────────────────────┐ │ 海軍保修指揮部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 │發文字號:海保整後字第0000000000號 │ │附件:工委單,紙本,393,頁。 │ │主旨:復貴院函詢「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 │ │ 案有關計算方式及數據確認清查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空軍司令部101年6月13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 │ 。 │ │二、來函附表一相關數據及統計方式查證如后: │ │ ㈠被證53及55號相關函文及備忘錄,均係漢翔公司發文予國防部│ │ 無誤;其中『有關被證53號漢翔公司95年4月28日函文本軍方 │ │ 資料中,屬亞航維修能量清冊為1,113件,未列品項為S-2T型 │ │ 機減震包』,經查漢翔公司95年4月28日函文維修能量清冊計1│ │ ,113件,因該品項已重複列計於被證54號屬重複列計2次,經 │ │ 洽亞航公司稱因屬重複品項故交予該清冊貴院時,已將該品項│ │ 剔除,故亞航維修能量清冊自1,113件修訂為1,112件,與當初│ │ 漢翔公司送交本軍品項造成落差。 │ │ ㈡本軍僅對委修品項依約向漢翔公司開立工委單並實施品管驗收│ │ ,如有分包作業,則由漢翔公司依契約第三節之3.4規定辦理 │ │ 。 │ │三、隨案檢附「95年4月28日前進廠」、「95年4月28日至95年12月│ │ 4日進廠」、「95年年12月4日至97年9月30日進廠」等時間工 │ │ 委單,供貴院參考運用。 │ └─────────────────────────────┘ 附表二十一:(院十六卷第173頁) ┌─────────────────────────────┐ │海軍保修指揮部書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31日 │ │發文字號:海保整後字第0000000000號 │ │ │ │主旨:函復貴院洽詢「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 │ 購案有關維修能量暨計算方式及數據確認相關事宜,請查照│ │ 。 │ │說明: │ │一、依貴院102年1月15日南院勤刑榮98訴1023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辦理。 │ │二、有關貴院洽詢事項,本軍辦理情形分述如后: │ │ ㈠95年12月4日至97年9月30日期間,本軍委託維修項數計640項 │ │ ,其中屬第二次維修能量清冊所列品項為472項,屬第一次維 │ │ 修能量清冊所未列品項為168項。 │ │ ㈡被證60品項清單之編號第100、101、106項(N960315F11001工│ │ 委單)及第110、113、114項(N970519F13C01工委單),除項│ │ 數第106項序號相異外(本軍查證品名TRANSDUCER序號為1318 │ │ ,亞航公司提供貴院序號為1235),餘經確認無誤;另有關項│ │ 數第106項資料核對相異部分,建請貴院洽亞航公司澄復。 │ └─────────────────────────────┘ 附表二十二:系爭GOCO案契約本文第51、52、74頁(院十六卷第133至135頁) ┌───────────────────────────────────────┐ │第十一節工作委託、品管及驗收 │ │11.2工作委託程序 │ │1.甲方管制單位委託乙方進行本契約工作,除本廠區資產維護或經營管理所必要事項、本│ │ 契約附錄1.2.1.C特別條款或附錄1.2.1.E工作範圍另有規定外,應依甲方管制單位規定│ │ 之程序發給乙方工作委託單,並指定特定編號。該工作委託單將構成甲方管制單位與乙│ │ 方之個別契約,並直接適用本契約相關規定。乙方應切實遵守其品質計畫,依各次工作│ │ 委託單內容執行工作。工作委託單內容格式由甲方依實際需要另訂,一般可能包括但不│ │ 限於下列事項: │ │ A.日期及工作委託單編號。 │ │ B.委託工作內容。 │ │ C.交修件之料、件號、名稱、序號。 │ │ D.交修件之數量、交貨期限。 │ │ E.檢驗方式。 │ │ F.交運指示(含地點)。 │ │ G.裝箱、包裝及標誌指示。 │ │ H.甲方管制單位及乙方授權簽署代表。 │ │ I.工作委託單解除或終止時之結算規定。 │ │ J.其他甲方管制單位補充事項。 │ │工作委託單、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甲方管制單位另有指示者,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工作委託│ │單或本契約未規定者,應依其性質適用或比照軍事採購作業規定辦理。但乙方認為規定有│ │矛盾、牴觸、指示不明或欠缺指示者,應立即以書面請求甲方管制單位於合理期間內澄清│ │,否則即應以甲方管制單位解釋為準。 │ │2.乙方辦理拆檢、維修工作時,均應依下列程序執行(不論甲方管制單位是否簽發工作委│ │ 託單): │ │ A.依實際需要執行拆卸檢查、測試,以決定需要維修之程序、查詢維修材料之價格等。│ │ 如因拆檢結果發現維修工作所需時間較工作委託單所訂交貨期限為久時,或委託工作│ │ 涉及終結件或待修件等之籌購而因市場供應情形或國內外法令限制無法如期交付時,│ │ 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據通知甲方管制單位,請求修訂交貨期限。甲方管制單│ │ 位同意時,應修訂工作委託單並重新發給乙方。乙方未於工作委託單交付後七日內請│ │ 求修訂,或甲方管制單位不同意修訂時,乙方應依照工作委託單規定進行工作。如有│ │ 特殊情形致使乙方無法於本項規定期限內請求修訂時,乙方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經│ │ 甲方管制單位周意後寬限一定期間。 │ │ B.乙方因拆檢結果,認為某一工作之維修費用總價將超過材料單價之百分之六十五,或│ │ 其所需工時將超過標準工時時,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估價明細通知甲方管制單│ │ 位,經甲方管制單位專案核准,得就超過標準工時部分依甲方管制單位與乙方議定之│ │★ 工時數另計。『若經甲方管制單位認定不具修理經濟價值時,甲方管制單位得通知乙│ │ 方停止修理』。未經甲方管制單位專案核准者,應依甲方管制單位核定工時或金額計│ │ 價付款,乙方不得另為請求。 │ │ C.乙方因拆檢結果,發現交修件有非工作委託單指示維修項目之其他損壞、缺失情形,│ │ 或有其他重大情事,應即以書面敘明情形通知甲方管制單位。甲方管制單位得決定是│ │ 否修訂工作委託單內容並重新發給乙方、如甲方管制單位決定不修訂,乙方應繼續依│ │ 照原工作委託單內容執行工作。 │ │ │ │22.4佣金(契約本文第74頁) │ │ │ │1.乙方不得為促成本契約之簽訂或為本契約之履行,而支付或給與甲方管制單位人員、或│ │ 任何與甲方管制單位及與本案、本契約之簽訂、履行相關之第三人任何期約、賄賂、交│ │ 易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津貼、饋贈、招待、間接給予或其他不正利│ │★益。但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者,不在此限。 │ │2.乙方應約束其使用人、代理人、分包廠商及要求其提出保證遵守本條規定。 │ │3.乙方或乙方之使用人、代理人、分包廠商違反本條規定,甲方管制單位得終止或解除契│ │ 約,或將溢價及利益逕自應給付予乙方之替代性工作採購款項、依本契約應付款項或履│ │ 約保證金中扣除。但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者,不在此限。 │ └───────────────────────────────────────┘ 附表二十三:94年8月16日亞航公司與API公司簽訂一般條款合約中譯本(院十六卷第197至198、200頁反面) ┌──────────────────────────────────────┐ │ 一般條款合約 │ │甲方:Aero Precision Industries Inc(航空精密工業公司)(API) │ │ 與 │ │乙方:Air Asia Company Limited(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A) │ │ │ │ 協議號:AA200501 │ │ │ │ 簽字:AACL(亞航): │ │ API(航空精密工業公司) │ │目 錄 │ │條款名稱 │ │前言 │ │一般條款合約 │ │1定義 │ │2美國國務院要求 │ │3報價要求。(RFQ) │ │4保險、驗收、修正和訂單終止 │ │5價格和付款 │ │6保存、包裝、標記和運輸 │ │7品質控制 │ │8名稱、交貨和損失風險 │ │9延遲交貨和提前交貨 │ │10檢驗 │ │11供應擔保 │ │12出口許可證/評定的優先等級 │ │13可容許的遲延 │ │14稅和關稅 │ │15注意事項和交涉要點 │ │16仲裁 │ │17期限和合同終止 │ │18讓渡 │ │19責任限度 │ │20適用的的法律、解釋和說明 │ │21全部合約 │ │22本合約的部分無效之影響 │ │23免責 │ │24保密條款 │ │25存續 │ │26使用的語言 │ │ │ │5.5獎勵和償還 │ │a)賣方在每年年底以年銷售額為基礎決定年回扣(原文rebate,或翻譯為回饋)給予買│ │方。為了本合約,年銷售額應指的是在每一合同年,API向AA提供服務的交付貨品的全 │ │部發票額。第一個合同年應從此合約生效之日起開始。 │ │ │ │AIR ASIA COMPANY LIITED AERO PRECISION INDUSTIES INC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精密工業公司) │ │簽名: 簽名: │ │姓名(正楷書寫): 姓名(正楷書寫): │ │職位:總裁 職位:副總裁兼總經理 │ │日期:2005年7月19日 日期:2005年8月16日 │ └──────────────────────────────────────┘ 附表二十四:亞航公司與API公司94年10月11日協商備忘錄中譯 本(院十六卷第202頁及其反面) ┌──────────────────────────────────────┐ │ 協商備忘錄 │ │甲方:Air Asia Company Limited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ACL) │ │ 與 │ │乙方:Aero Precision Industries Inc. (航空精密工業公司)(API) │ │ │ │因此,雙方同意以下條款: │ │⑴AACL將確認用於GOCO操作的飛機維護年度材料要求。此等要求將先經AACL的審查,來│ │ 確認其倉庫對物品供應的有效性。雙方將審查未決定的項目,以在採取任何採購行動│ │ 之前確認和決定原廠委製品得到的折扣應對哪一方有利。 │ │⑶從每次採購案中獲得利益的60%應屬於獲得該訂購單的一方。 │ │ │ │雙方由各自的授權的代表在以下日期簽署證明並監督執行此備忘錄。 │ │AIR ASIA COMPANY LIMITED AERO PRECISION INDUSTIES INC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精密工業公司) │ │簽名:Gung Yur先生 簽名:Patrick James Grustzmacher │ │職位:總裁 職位:副總裁兼總經理 │ │日期:2005年10月11日 日期:2005年10月11日 │ └──────────────────────────────────────┘ 附表二十五:亞航公司與API公司95年6月5日協商備忘錄中譯本 (院十六卷第204頁至反面) ┌────────────────────────────────┐ │Air ASIA │ │亞洲航空有限公司 │ │ 協商備忘錄 │ │甲方:Air Asia Company Limited(亞洲航空有限公司)(AACL) │ │ 與 │ │乙方:Aero Precision Industries Inco(航空精密工業公司)(API) │ │ │ │於2006年6月1日簽署的此協商備忘錄(MOU)取代亞洲航空有限公司(Air A│ │sia Company Limited)和航空精密工業公司(Aero Precision Industri│ │es Inc.)先前於2005年10月11日簽署之協商備忘錄。 │ │ │ │簽署此諒解備忘錄(MOU)雙方為亞洲航空有限公司(Air Asia Company Li│ │mited)和航空精密工業公司(Aero Precision Industries Inc.)。Air │ │Asia Company Limited(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地址位於中華民國臺灣台南│ │市台南機場。Aero Precision Industries Inc.位於美國加州(94551) │ │Livermore市Lindbergh大街30號。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和航空精密工業公司│ │以下各自簡稱為"AACL"和"API",以及共同被稱為"雙方"。 │ │ │ │此協商備忘錄之目的是宣佈AACL和API之間結成商業夥伴關係的協商。雙 │ │方同意此備忘錄只在確認對於雙方從零件銷售、和用於中華民國軍事和政│ │府代理機構的飛機的檢查和材料維修中獲得商業利益的紅利分配資金。所│ │有條款將以一般條款合約(GTA號:AA200501)為基礎:該AACL和API於20│ │05年8月16日連署。 │ │ │ │因此,雙方同意以下條款: │ │ │ │(1)AACL將確認用於中華民國空軍(ROCAF)第二空軍物流中心(2ndALC)│ │ 和松山空軍基地GOCO合同的的飛機維護年度材料要求。此等要求將先 │ │ 經AAGL的審查,來確認其倉庫對物品供應的有效性。雙方將審查未決 │ │ 定的項目,以在採取任何採購行動之前確認和決定從原廠委製品得到 │ │ 的折扣應對哪一方有利。 │ │(2)API將向AACL提交來自中華民國空軍(ROCAF)第二空軍物流中心(2nd│ │ ALC))GOCO專案的其他實體的零件要求,以審查是否備有供應的物品 │ │ 。雙方將審查未決定的項目,以在採取任何採購行動之前確認和決定 │ │ 從原廠委製品得到的折扣應對哪一方有利。 │ │(3)從每次採購案獲得利益60%將屬於航空精密工業公司(Aero Precision│ │ Industries Inc.)。從每次採購案獲得40%將屬於亞洲航空有限公司 │ │ (Air Asia Company Limited)。 │ │ │ │雙方由各自的授權的代表在以下日期簽署證明並監督執行此備忘錄。 │ │AIR ASIA COMPANY LUTED AERO PRECISION INDUSTIES INC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精密工業公司) │ │簽名: 日期 簽名: 日期 │ │Gung Yur 先生 Patrick James Grustzmacher 先生 │ │總裁 副總裁兼總經理 │ │June 5 /06 June 5 /06 │ └────────────────────────────────┘ 附表二十六:亞航公司與API公司96年4月2日合作合約中譯本 (院十六卷第207、208頁) ┌────────────────────────────┐ │第一條:服務能力費用 │ │A當AACL要求API為零件、材料檢查和維修提供採購和維修服務,│ │ API在此同意以每次下的訂單為基礎向AACL支付維修能力收費 │ │ ,它包括進行接收、保險範圍、送貨,驗收檢驗(包括拆卸檢│ │ 驗)、安裝、相關測試、綜合測試(包括飛行測試和記事薄翻│ │ 譯、以及採購訂單的保證請求。 │ │ │ │B對於2005年第三季度至2006年第三季度期間,服務能力收費應 │ │ 依照是API和AACL之間從採購訂單中獲益的60%:40%的比率。│ │ │ │C從2005年第三季度至2006年第三季度期間,服務能力收費應按A│ │ PI授權的代表或非授權的原廠委製品代表完成的零件、材料檢 │ │ 查和維修服務開出的發票額的10%來計算,並且對於所有AACL │ │ 要求API採購的項目,按其發票額的5%來計算。 │ │ │ │第二條-持續期 │ │本合約應追索從2005年10月11日即開始適用。本合約將自動更新│ │,除非一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再更新。 │ │ │ │本合約經雙方於上首書日期正式簽署為證 │ │AIR ASIA COMPANY LIMITED AERO PRECISION INDUSTIES INC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精密工業公司) │ │簽名:Gung Yur博士 簽名:Evren Ergin 職務:總裁 │ │職務:總裁 │ └────────────────────────────┘ 附表二十七:(院十八卷第185至189頁)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九十六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 │ │一、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 │二、地點:台南市○○路○段0000號(本公司102會議室) │ │三、主席:董事長蔡明訓博士 紀錄:袁素萍 │ │四、出席: │ │ 董事:蔡董事長明訓、金董事德溥、于董事羾、鄭董事紹良、張董事學斌、周董事添銘 │ │ 、陳董事永村 │ │ 監察人:胡監察人謹、曹潘監察人素雲 │ │ 列 席:蔡坤旺律師(法瑪法律事務所律師) │ │ 黃崇輝會計師(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 │ 李傳儒先生(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經理) │ │ 莊順典先生(本公司定翼機維修部副總經理) │ │ 陸燁雄先生(本公司發動機及附件維修部副總經理) │ │ 張順廉先生(本公司直昇機維修部副總經理) │ │ 張興南先生(本公司物料處處長) │ │ 郭金靖小姐(本公司財務處處長) │ │ 袁素萍小姐(本公司財務處副處長) │ │ 路文光先生(本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 │ │ 林賢慧小姐(本公司稽核室組長) │ │ 吳慧華小姐(本公司稽核室專員) │ │ │ │董事長蔡明訓先生發言摘要: │ │ 本公司與國外原廠或經銷代理商合作模式,應以公司利益、分散取貨/維修管道穩定及 │ │ 貨比三家為原則;選擇廠商之次序應優先與原廠商接觸為原則。 │ │董事于羾先生發言摘要: │ │★ 就亞航與國外OEM原廠或代理商合作方式提出之分析報告,請參閱附件十二(內容如 │ │ 附表二十八所示)。目前與經銷代理商之合作協議亟待簽署。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董事無異議依以下決議通過: │ │ (一)本案以亞航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 │ │ (二)請負責人員立刻執行及推動相關業務,相關合約條件簽署後 呈董事長依公司最大利 │ │ 益裁奪。 │ │★(三)與原廠及代理商能合作時,請同時進行評估,不以報價為取決唯一依據,應以公司最│ │ 大利益為考量。 │ └────────────────────────────────────────┘ 附表二十八:(院十八卷第195至197頁) ┌───────────────────────────────────────────────────────┐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度第一次董事會 │ │ 【討論案三說明】 附件十二 │ │案由:亞航與國外OEM原廠或經銷代理商(API、UAC、Unical等)的合作方式討論案。 │ │說明:(一)OEM原廠與經銷代理商的差異分析表如下。 │ ├─────┬─────────────────────────┬───────────────────────┤ │差異項目 │ OEM原廠 │ 經銷代理商 │ ├─────┼─────────────────────────┼───────────────────────┤ │利潤分享 │ 無 │ 有 │ ├─────┼─────────────────────────┼───────────────────────┤ │授權與責任│1.依授權區分,必須投入相關前置成本,如合格人員訓練│ 1.單純業務合作,無屯料與前置投入成本需求。 │ │ │ 、裝具與認證,即便是單純業務銷售與代理,公司政策│ 2.無強制不得向他商採購或送修之限制。 │ │ │ 亦對被授權者有一定年營業目標或備料與屯貨要求。 │ │ │ │2.不論為原製商原始設計╱製造與否,一概必須遵從授權│ │ │ │ 規定與政策採用原製商提供與供應之產品,未經授權不│ │ │ │ 得向他商採購。 │ │ ├─────┼─────────────────────────┼───────────────────────┤ │履約與計罰│除與原始設計或產品瑕疵相關之缺失方負責任外,履約、│ 對履約與交貨遲延,可依責任共同分擔。 │ │ │交貨與延遲一概由被授權者自行負擔,OEM不負任何遲延 │ │ │ │與履約責任。 │ │ ├─────┼─────────────────────────┼───────────────────────┤ │付款與額度│1.一般為Net 30、甚有要求設置Account PrePaid。 │ 1.Net 90。 │ │ │2.信用額度依公司履約及付款情況快慢設有一定限制,一│ 2.額度爭取較具彈性並可配合必要放寬或提高。 │ │ │ 般而言放寬額度不易。 │ │ ├─────┼─────────────────────────┼───────────────────────┤ │運保費與稅│運保費與稅由被授權者自行負擔,OEM不負任何責任。 │運保費可依雙方實際工作協議分擔。 │ ├─────┼─────────────────────────┼───────────────────────┤ │出口准證 │由被授權者自行負責。 │可協助辦理,或運用其既有出口准證執行協議購項目│ │ │ │。 │ ├─────┼─────────────────────────┼───────────────────────┤ │客戶要求 │概由被授權者自行負責。 │可協助分擔或配合辦理(如指定保固要求etc.) │ ├─────┼─────────────────────────┼───────────────────────┤ │推廣市場 │無 │經由轉授權可推廣市場取得業務。 │ ├─────┴─────────────────────────┴───────────────────────┤ │ (二)亞航現有經銷代理商(API)擁有的優勢。 │ ├───────┬───────────────────────────────────────────────┤ │原廠授權與責任│API為Honeywell(S-2T機TPE-331發動機及其附件、C-130機航電器材等)、Hamilton Sundstrand(F-16機 │ │ │液壓泵、C-130螺旋槳等)、Raytheon(T-34/B-1900等飛機)等OEM獨家授權代理,並透過其取得之獨家授 │ │ │權協助公司推展與執行各項飛機發動機暨系統零組件保修業務,降低潛在風險與投資。 │ ├───────┼───────────────────────────────────────────────┤ │履約與計罰 │對於供應及交貨品項遲延,可/同意配合就應負責任共同分擔,減輕公司營運損失。 │ ├───────┼───────────────────────────────────┴───────────┤ │付款與額度 │1.可配合及同意將付款條件,由一般Net30,放寬為Net90。 │ │ │2.信用額度並同意配合實況予以調整及提昇,如目前信用額度已由原50萬美元提增為100萬美元,增加公司 │ │ │ 資金營運與彈性調整裕度。 │ ├───────┼───────────────────────────────────────────────┤ │運保費與稅 │運輸與保險(含公司執行最終檢測部分等)費用,同意及可配合雙方實際工作狀況協議分擔。 │ ├───────┼───────────────────────────────────────────────┤ │出口准證 │其具備與二指部軍工廠相關各型機(C-130、T-34、S-2T、S-70C、500MD、UH-1H等)系統零組件出口准證,│ │ │並長期與美政府及相關單位維繫各項供應服務等業務。 │ ├───────┼───────────────────────────────────────────────┤ │客戶要求 │可配合及按客戶需求提供一定期程需求保固服務。 │ ├───────┼───────────────────────────────────────────────┤ │存貨及業務推廣│API每年已承諾原廠屯備近760萬美元存貨,屯備物料包含Honeywell約400萬美元、Raytheon約300萬美元、H│ │ │amilton約60萬美元,以協助原廠推廣業務。 │ ├───────┼───────────────────────────────────────────────┤ │提供服務費用 │依據95年12月董事會稽核報告顯示,API公司95年度提供本公司服務費用計美金388,177.76元。 │ │(亞航公司獲利)│ │ ├───────┴───────────────────────────────────────────────┤ │ (三)近日董事長有意將代購代修業務轉由物料處負責主導、業務處配合,以分散來源降低風險,董事長此舉不但有本末│ │導致及權責不分之嫌,並預將造成執行窒礙;有關代購代修業務係協助客戶快速取得物料,與物料處辦理本公司內部各廠用料│ │需求採購之對象不同〔優先順序:時程、價格、品質〕;依據公司業務職掌業務處除職司業務開發與爭取,取得客戶合約後交│ │廠執行外,另並負責協助客戶辦理代購代修業務。基於此,95年度於業務處全體同仁齊心努力下,完成航材代購代修新台幣4 │ │億6,077萬元業務,提供毛利逾新台幣9,209萬元;有關業務處執行客戶代購代修業務之優勢簡述比較如下,謹籲請審慎考量酌│ │裁。 │ ├──────────┬───────────────────┬────────────────────────┤ │影響項目區分 │業務處 │物料處 │ ├──────────┼───────────────────┼────────────────────────┤ │支援時效 │依合作協議及策略聯盟廠商快速完成拆檢及│以廣詢合格廠家執行議比價,但無實際拆檢,評估送修│ │ │修復,滿足客戶需求。 │可議,並徒然耗費作業時間與成本,延誤對客戶之支援│ │ │ │與影響時效。 │ ├──────────┼───────────────────┼────────────────────────┤ │預算爭取 │1.充份與客戶保持互動掌握需求。 │1.無法直接與客戶互動掌握需求。 │ │ │2.依據需求協助客戶爭取預算達至雙贏。 │2.冗長開放議比價作業突增送修及作業期程,影響交貨│ │ │ │ 及客戶預算支用。 │ ├──────────┼───────────────────┼────────────────────────┤ │GOCO廠商間合作 │依與漢翔、長榮協議分包送修作業原則執行│廣詢合格廠商議比價,如實際維修與報價非屬授權廠商│ │ │,並以授權者為區分主辦送修(如:S-2T機│,一經發覺,漢翔及長榮即蔣視為打破協議,自行主導│ │ │UAC公司、TPE-331發動機API公司),非授 │、收回合作。 │ │ │權者由長榮負責,業務分工及送修作業明確│ │ │ │。 │ │ ├──────────┼───────────────────┼────────────────────────┤ │預期獲利與股東權益 │透過業務處主導策略聯盟及協議辦理代購╱│循原廠及合格廠商議比價,作靠期程與成本、獲利均無│ │ │修,不但順利達成營業目標,更具體提供應│法有效掌控,另在不預期延璉交貨、成本支出及賠罰風│ │ │有獲利,維護股東權益。 │險下,直接衝擊預期獲利,影響股東權益。 │ ├──────────┼───────────────────┼────────────────────────┤ │權責與士氣 │由業務處主導脈絡一貫、權責分明,經由具│業務目標無法一貫執行,權責不分影響業務目標達成,│ │ │體營業目標達成及獎勵制度,可提增人員工│工作脫節更影響人員士氣。 │ │ │作士氣。 │ │ ├──────────┼───────────────────┼────────────────────────┤ │驗收及請款 │可以掌握及協調客戶辦理驗收及付款時程 │無法執行 │ ├──────────┴───────────────────┴────────────────────────┤ │綜上,針對代購代修業務謹提出嚴重關切,並建議切勿重蹈公務機關執行採購作業所不斷面臨權責不分、業務與執行脫節、影│ │響獲得之窘境與覆輒,要知道目前大量釋商業務來源,也是公務機關有感於作業脫節、綁手綁腳、沒有效率才不斷釋商,並以│ │民間彈性商業合作、靈活機制提供有效率之服務,建議有關代購代修業務應回歸公司業務職掌由業務處負全責。 │ │ │ │建請決議:擬送董事會核可,並基於雙方互利(Win-Win)基礎下,授權于總經理(業務處)全權辦理包括航材買賣、分包維 │ │修及協議書簽署等相關業務。 │ └───────────────────────────────────────────────────────┘ 附表二十九:(院十六卷第147頁) ┌─────────────────────────────┐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6月01日 │ │發文字號: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 │ │主旨:復貴院函詢「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 有關計算方式及數據確認清查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貴院101年5月21日南院勤刑榮98訴1023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辦理。 │ │二、來函附表一相關數據及統計方式,查證情況如后: │ │ ㈠被證52及54號,係合約商(漢翔及亞航公司)間之文件,無│ │ 法查證。 │ │ ㈡被證53及55號相關函文及備忘錄,均係漢翔公司發文予國防│ │ 部無誤;其中被證53號漢翔公司95年4月28日翔維字第09501│ │ 098號函內,屬亞航維修能量清冊應為1,113件(被證內為1,│ │ 112件),未列品項為S-2T型機減震包(料號:5340YET0796│ │ 96、件號121SCP00000-000)。 │ │ ㈢被證56至60號內所列,皆為海軍以工委單委託亞航公司維修│ │ 品項,無本軍(空軍工號開頭為F)及陸軍工委(陸軍工委 │ │ 單號開頭為A)維修品項。 │ │三、海軍現尚在查證中,礙於時效已請海軍將查証結果逕復貴院。│ └─────────────────────────────┘ 附表三十:(院十六卷第169頁)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亞洲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12月1日發文 │ │發文字號:翔維字第0000000000號 │ │主旨:有關原廠授權項目清冊事宜,請查照惠覆! │ │說明 │ │一、依目前GOCO專案有關非移轉能量項目待修件之分包原則為屬漢│ │ 翔既有能量即由漢翔負責維修,屬亞航既有能量即由亞航負責│ │ 維修,屬長榮既有能量即由長榮負責維修,三方均無能量則由│ │ 國內中衛認證合格廠商優先(二家以上秉公平分配原則),國│ │ 內皆無能量者若屬國外原廠授權項目則以原廠授權維修清單為│ │ 分配原則,其餘則交由長榮送修。 │ │二、為保障貴公司之權益及全案公平性,請儘速提供有原廠授權給│ │ 貴公司之項目清冊以及原廠授權證明,俾利本案分包作業能公│ │ 開透明化。 │ └─────────────────────────────┘ 附表三十一:(GOCO契約上冊001頁EB93202L027清單) ┌──┬─────────────┬────┬──────┬───────┬─────────┬──────┐ │(11)│(12) │(13) │(14) │(15) │ (16) │(17)備考 │ │項次│品名料號及規格 │單位 │預估數量 │單價 │預計總價 │ (以往購價)│ ├──┼─────────────┼────┼──────┼─────┬─┼───────┬─┼──────┤ │1 │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 │ │ │ │ │ │ │ │ │託民間經營 │ │ │ │ │ │ │ │ ├──┼─────────────┼────┼──────┼─────┼─┼───────┼─┼──────┤ │ │㈠工時費率:飛機暨附件修理│元/工時 │4,960,000 │ 983│00│4,895,520,000 │00│ │ ├──┼─────────────┼────┼──────┼─────┼─┼───────┼─┼──────┤ │ │ :特種車輛及地面│元/工時 │240,000 │ 518│00│124.800,000 │00│ │ │ │ 裝備修理 │ │ │ │ │ │ │ │ ├──┼─────────────┼────┼──────┼─────┼─┼───────┼─┼──────┤ │ │㈡處理作業費率:內購 │批 │1 │加成11% │ │35.150,000 │00│ │ ├──┼─────────────┼────┼──────┼─────┼─┼───────┼─┼──────┤ │ │ 外購 │批 │1 │加成24.5%│ │2,105,670,000 │00│ │ ├──┼─────────────┼────┼──────┼─────┼─┼───────┼─┼──────┤ │ │總計 │ │ │ │ │7,161,140.000 │00│ │ └──┴─────────────┴────┴──────┴─────┴─┴───────┴─┴──────┘ 附表三十二:(院十五卷第21至23頁)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函 │ │受文者: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7月23日 │ │發文字號: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 │ │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查復說明表,紙本,4,頁。 │ │主旨:函復貴院詢問(調)「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EB93202L)」案有關事宜│ │ ,請查照。 │ │說明:依據國防部102年5月24日國採管理字第000000000號函、貴院102年4月24日南院勤刑榮98訴1│ │ 023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貴院102年7月3日南院勤刑榮98訴1023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 ├───────────────────────────────────────────┤ ├───────────────────────────────────────────┤ │台南地方法院函詢(調)「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EB93202L)」案有關事項│ │查復說明表 │ ├──┬───────────────┬──────┬─────────────────┤ │項次│問題 │辦理單位 │查復說明 │ ├──┼───────────────┼──────┼─────────────────┤ │一 │依據附件一契約,若軍方管制單位│空軍保指部 │一、依契約13.1.2及13.1.3價格: │ │ │委託執行「飛機零附件修理」,是│ │ ㈠採「工時費率」計價部分,其價款│ │ │否有以合約廠商即乙方辦理成本(│ │ 以依實際工作時數乘以每小時費率│ │ │到廠價)加計24.5%處理作業費計│ │ 計算為原則,但有標準工時者,以│ │ │價方式?如有,請惠復係以契約何│ │ 本軍標準工時為計價上限。其經依│ │ │規定為依據? │ │ 本軍標準工時或甲方所同意或核定│ │ │ │ │ 之工時調整者應依調整後之工時計│ │ │ │ │ 算。 │ │ │ │ │ ㈡採「處理作業費率」計價部分,係│ │ │ │ │ 以成本加成方式計價,以乙方取得│ │ │ │ │ 價格(或辦理成本)加上按決標紀│ │ │ │ │ 錄所載比例計算之處理費給付乙方│ │ │ │ │ 。乙方完成本契約工作所裝用之器│ │ │ │ │ 材物料項量,於裝用後計價。 │ │ │ │ │二、「二案」維備工時費依實際工作時│ │ │ │ │ 數乘以每小時費率結算;維修所需│ │ │ │ │ 更換器材費以乙方(合約商)取得│ │ │ │ │ 價格(或辦理成本)加上按決標紀│ │ │ │ │ 錄所載比例計算之處理費給付乙方│ │ │ │ │ ;依決標紀錄外購材料處理作業費│ │ │ │ │ 率:24.5%。 │ ├──┼───────────────┼──────┼─────────────────┤ │二 │依附件二決標紀錄,是否僅「外購│空軍保指部 │一、「二案」移轉能量項目,維修所需│ │ │材料處理費」,係以加計24.5%方│ │ 更換器材屬國外採購品項以乙方(│ │ │式計價?此是否係指就「材料之國│ │ 合約商)取得價格(或辦理成本)│ │ │外採購」則以此方式計價? │ │ 加上按決標紀錄所載比例(24.5%│ │ │ │ │ )計算處理費給付乙方。 │ │ │ │ │二、依契約13.1.4條規定,分包工作不│ │ │ │ │ 適合依本契約「工時費率」規定計│ │ │ │ │ 價或適用「工時費率」規定計價有│ │ │ │ │ 困難者,經甲方管制單位事前書面│ │ │ │ │ 同意或通知,亦得僅比照本契約「│ │ │ │ │ 處理作業費率」之規定計價,惟該│ │ │ │ │ 分包工作應僅以乙方辦理成本( │ │ │ │ │ 以到廠價為準,不含乙方應負擔稅│ │ │ │ │ 捐)之10%計算處理作業費,並按│ │ │ │ │ 本契約關於成本加成之規定計價付│ │ │ │ │ 款。」 │ ├──┼───────────────┼──────┼─────────────────┤ │三 │於94年至97年9月間,貴部所屬陸 │空軍保指部 │空軍: │ │ │、海、空軍管制單位委請亞航公司│海軍保指部 │「二案」委請亞航公司「維修機零附件│ │ │「維修飛機零附件」品項中,亞航│陸軍後勤部 │」品項無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計價」│ │ │公司有無以「維修成本加計24.5%│ │之情形。 │ │ │計價」之情形?若有,請惠復提供│ │陸軍: │ │ │有關報價資料。 │ │本軍無以「維修成本加計24.5%計價」│ │ │ │ │之情形。 │ │ │ │ │海軍: │ │ │ │ │1.依二案契約主文第十三節與附錄1.2.│ │ │ │ │ 1.D內計價與付款相關規定,移轉能 │ │ │ │ │ 量品項請款項目分為工時費與材料費│ │ │ │ │ ,其中工時費係取標準工時或耗用工│ │ │ │ │ 時較低者乘以工時費率(983/時)計│ │ │ │ │ 算;另材料費計價方式係以器材購入│ │ │ │ │ 成本加計處理作業費(內購11%,外│ │ │ │ │ 購24.5%)。 │ │ │ │ │2.本軍辦理移轉能量品項驗收時,依前│ │ │ │ │ 揭契約規定就合約商請款工時費與材│ │ │ │ │ 料費逐一審查其佐證資料後核予之。│ │ │ │ │3.另依二案各合約商工作能量分配,亞│ │ │ │ │ 航公司負責移轉能量中屬廠修機類部│ │ │ │ │ 分,漢翔公司專責飛機零附件部分。│ │ │ │ │4.綜上,本軍辦理移轉能量委修計價付│ │ │ │ │ 款方式均依約辦理,且無逕以維修成│ │ │ │ │ 本加計24.5%計價方式委亞航公司辦│ │ │ │ │ 理航材維修情事。 │ ├──┼───────────────┼──────┼─────────────────┤ │四 │如附件三「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空軍保指部 │備忘錄980922B920號S-70C型機防 │ │ │備忘錄編號980922B920」、附件四│ │撞燈電源器1項2件及備忘錄980722 │ │ │「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編│ │B647號C-130型機交流發電機保護 │ │ │號980722B647」,是否由貴部所屬│ │板1項8件均因合約商之拆檢報價已 │ │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所核發,其意│ │逾物料主檔單價65%,不符經濟修 │ │ │是否為不同意廠商之報價,而敬請│ │理價值,由本軍第一後勤指揮部開 │ │ │廠商「辦理退修」作業? │ │立忘備錄通知合約商辦理退修。 │ ├──┼───────────────┼──────┼─────────────────┤ │五 │又附件四內容二提及「案內C-130 │空軍保指部 │本軍委商分包送修C-130型機交流發電 │ │ │型機交流發電機保護板計1項8件,│ │機保護板計1項8件,所謂後續辦理「外│ │ │經本軍保修部審查均已逾經濟修復│ │運軍修」係指改變籌補管道,依政府採│ │ │價值,請貴公司確依規定辦理退修│ │購法第105條規定「依條約或協定向國 │ │ │相關事宜,俾利後續辦理外運軍修│ │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關辦理之│ │ │作業」,所謂「後續理外運軍修作│ │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規定者」,得│ │ │業」意義為何?軍方是否得另循公│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 │開招標等政府採購方式送修? │ │ │ └──┴───────────────┴──────┴─────────────────┘ 附表三十三:(院十六卷第352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報價單 │ │客戶名稱:聯勤儲備中心海用總庫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 │發文字號:MKT-06-E0317 │ │附件:拆檢報告 │ │主旨:海軍S-2T型機顯示控制面板(CONTROL PANEL,CDU)等1項1件 │ │ 器材維修報價資料,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聯勤司令部(95)漢翔陣鍠字第02663號交修令辦理。 │ │二、本項顯示控制面板(CONTROL PANEL, CDU)等1項1件(NSN:589│ │ 5YETE38763,P/N: 0000000-000,S/N: 6035)係分包國外廠商 │ │ 執行維修,拆檢狀況如附件,所需費用計USD139,700.00元(已 │ │★ 含10%作業處理費率),本項新品價(FN)計USD2,000,000.00元。│ │三、交貨期:收到第二段委工單後210天交貨。 │ │四、交貨地點:台中貴公司庫房。 │ │五、付款方式:收到本公司發票後30日內一次付清。 │ │六、本報價單自即日起60天內有效。 │ │七、報價含5%營業稅,但不含運保費用,有關運保費屆時依憑證核 │ │ 實申請支付。 │ │ │ │正本:漢翔公司 │ │副本:海軍航空指揮部、聯勤儲備中心海用總庫 │ └──────────────────────────────┘ 附表三十四:(院十六卷第358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報價單 │ │客戶名稱: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 │發文字號:MKT-06-D0230 │ │速別:最速件 │ │附件:拆檢報告 │ │主旨:海軍S-2T型機MAD感測球組合件(MAD BOOM)等1項2件器材維 │ │ 修報價資料,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聯勤司令部95年8月4日陣鍠字第0000000000號交修令辦理。 │ │二、本項MAD感測球組合件等1項2件(NSN:5865YET078102,P/N:MA1│ │ 00000-00)係分包國外廠商執行維修,有關拆檢狀況如附件,所│ │ 需費用如后述: │ │ ㈠S/N:00056屬BER件,著收拆檢費計USD825.00元整。 │ │ ㈡S/N:00247計USD37,400.00元整(新品價USD69,800.00元)。 │ │★㈢以上合計USD38,225.00元(已含10%作業處理費率)。 │ │三、交貨期:收到第二段委工單後180天(BER件於60天)交貨。 │ │四、交貨地點:台中貴公司庫房。 │ │五、付款方式:收到本公司發票後30日內一次付清。 │ │六、本報價單自即日起60天內有效。 │ │七、報價含5%營業稅,但不含運保費用,有關運保費屆時依憑證核 │ │ 實申請支付。 │ └──────────────────────────────┘ 附表三十五:(院十六卷第182頁) ┌─────────────────────────────────┐ │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 │ ├───┬───────────────────┬──┬──────┤ │受文者│漢翔航空工業股份公司 │編號│980722B647 │ ├───┼───────────────────┴──┴──────┤ │主旨 │覆貴公司G0C0-000000-0000號備忘錄事宜 │ ├───┼───────────────────┬─────────┤ │正本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公司 │單位印戳 │ ├───┼──────┬──┬─────────┤98.07.22 │ │擬定者│楊玉萍573495│審定│中校科長潘明湘 │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 │ │ │ │ │合約管理科(圓型戳│ │ │ │ │ │章) │ ├───┴──────┴──┴─────────┴─────────┤ │內容: │ │一、依據本軍保修指揮部98年05月13日空保修補字第0000000000號令辦理。│ │二、案內C-130型機交流發電機保護板計1項8件,經本軍保修部審查均已逾 │ │ 經濟修復價值,請貴公司確依規定辦理退修相關事宜、俾利後續辦理外│ │ 運軍修作業。 │ │三、請查照。 │ └─────────────────────────────────┘ 附表三十六:(院十六卷第183頁) ┌─────────────────────────────────┐ │軍工廠國有民營案工作備忘錄 │ ├───┬───────────────────┬──┬──────┤ │受文者│漢翔航空工業股份公司 │編號│980922B920 │ ├───┼───────────────────┴──┴──────┤ │主旨 │覆GOCO-000000-0000 S-70C型機防撞燈電源器1項2件拆檢報價審查│ ├───┼───────────────────┬─────────┤ │正本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公司 │單位印戳 │ ├───┼───┬──┬─────┬──┬───┤97.09.22 │ │擬定者│謝美鈴│審核│少校採購官│審定│少校後│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 │ │ │楊育菁 │ │勤官 │合約管理科(圓型戳│ │ │ │ │ │ │錢怡玲│章) │ ├───┴───┴──┴─────┴──┴───┴─────────┤ │內容: │ │一、依據空軍保修指揮部98年09月16日空保修補字第0000000000號令辦理。│ │二、保修部令復S-70C型機防撞燈電源器1項2件拆檢報價已逾物料主檔單價 │ │ 65%不符經濟修理價值,請貴公司辦理退修作業。 │ │三、請查照惠覆。 │ └─────────────────────────────────┘ 附表三十七:(院四卷第64、71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五年度第六次董事會議事錄 │ │一、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 │ │ 時三十分正 │ │ │ │二、地 點:台南市○○路○段0000號(本公司102會議室) │ │三、主 席:董事長蔡明訓博士 紀錄:袁素萍 │ │四、出 席: │ │ 董事:蔡董事長明訓、金董事德溥、鄭董事紹良(委託蔡董事│ │ 長明訓)、張董事學斌、周董事添銘(委託金董事德溥│ │ )、陳董事永村 │ │監察人:葉監察人誌崇、曹潘監察人素雲 │ │ │ │列 席:蔡坤旺律師(法瑪法律事務所律師) │ │ 段淑華小姐(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 │ 莊國昌先生(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處處長) │ │ 薛宗盛先生(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處長) │ │ 莊順典先生(本公司定翼機維修部副總經理) │ │ 陸煇雄先生(本公司發動機及附件維修部副總經理) │ │ 張順廉先生(本公司直昇機維修部副總經理) │ │ 劉自強先生(本公司物工管理部副總經理) │ │ 駱文光先生(本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 │ │ 李淑慧小姐(本公司稽核室組長) │ │ 吳慧華小姐(本公司稽核室專員) │ │ 郭金靖小姐(本公司財務處處長) │ │ 袁素萍小姐(本公司財務處副處長) │ │ │ │決 議:全體出席及代理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依以下決議通過: │ │(一)API採購專案 │ │ 1.航材採購及委外維修應公開及議價,回饋方式在不損及公司利│ │ 益情況下應以書面明定。查核利益分配時,應要求查核原始進│ │ 貨憑證及影印存證,必要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 │ │ 2.稽核室所提出之各項查核建議應立即改善及釐清責任,並由各│ │ 相關單位負責辦理,交由稽核室於下次董事會提出辦理情形。│ │ 3.向API公司採購物料所造成呆料及責任歸屬,請責成相關單位 │ │ 查核後,於下次董事會提出報告。 │ └─────────────────────────────┘ 附表三十八:(院二卷第20至21頁) ┌────────────────────────────┐ │寄件者:黃俊憲 │ │收件者:coollu │ │副本:崔人俊 │ │傳送日期:2009年9月1日上午9:46 │ │附加檔案:LW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2T承修能量表 │ │主旨:FW:凌威承修能量表 │ │ │ │業務處黃俊憲(Vincent Huang) │ │AirAsia Company Ltd │ │ │ │---Original Message- │ │From:趙高恩 │ │Sent: Tuesday, October 03, 2006 8:16 AM │ │To:黃俊憲 VincentJ.C. Huang │ │Subject: FW:凌威承修能量表 │ │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oollu │ │Sent: Tuesday, September 26, 2006 3:38 PM │ │To:趙高恩 │ │Subject:凌威承修能量表 │ │ │ │趙sir: │ │檢附本公司承修能量表(如附件),已更新過並有加註認證字號│ │(匡有黃色部分為本公司認證合格品項),感恩! │ │coollu 2006/09/26 │ └────────────────────────────┘ 附表三十九:(院十九卷第202-203頁)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 │ │受文者:二指部GOCO專案室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陸年陸月伍日發文 │ │發文字號:翔國字第00000000號 │ │速別: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無 │ │附件:無 │ │主旨:二指部國有民營委商案(案號EB93202L027PE)合約商既有 │ │ 能量以議定總價辦理之適用釋義,請查照惠覆! │ │說明: │ │ 一、依96.5.29日一指部計管會軍方提案要求釋義『合約商既有能│ │ 量於契約決標因子不適用前提下,雙方合意爰引契約13.3議 │ │ 定總價辦理者之合法性』辦理。 │ │ 二、契約本文13.1.4無能量之分包…不適用決標因子已有明文規 │ │ 定;契約本文3.4.3…分包應以國內廠商為原則…惟零組件、│ │ 器材…乙方或其分包商必要時得在中華民國境外執行。軍方 │ │ 委託非屬二指部移轉能量之工作,在上述契約之規定範圍內 │ │ 執行,應無庸議。 │ │ 三、惟合約商既有能量部分,僅於契約附錄1.2.1E工作範圍提及 │ │ …乙方應運用…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廠區新增、擴 │ │ ★ 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乙方既有能量非屬移轉能 │ │ 量,執行委託並無強制設限非得於決標因子方可辦理』,合 │ │ 先敘明(衛星工廠頒證項目有標準工時者除外)。 │ │ 四、95年執行乙方既有能量委託以來,『因合約商未使用軍方移 │ │ ★轉能量之廠房、設施、維修及測試機具、技術文件等,除契 │ │ 約決標因子之材料處理費、工時費率外,尚有(能量籌建、 │ │ 技術轉移及智慧財產等等)攤費、無標準工時及屬N、P、T之│ │ 次組件(非屬即有能量項目)視拆檢測試情況需送國內、外 │ │ 分包等等問題無法適用契約決標因子』;是以均於不適用決 │ │ 標因子前提下合意爰引契約本文13.3規定採議定總價辦理在 │ │ 案。 │ │ 五、雙方前於相關案件議定總價同時除提供用料清單及施工程序 │ │ 建議供軍方審核外,另因應結報時無法顯示攤費項目及標準 │ │ 工時問題且又無適用之決標因子;故經檢討同意將採購條件 │ │ 依實際情況反映,無需提供器材採購契約影本、COC證明文件│ │ 及施工記錄SIP等文件,且品質部份納入保固條款即無庸置疑│ │ ,故比照契約本文13.1.4及3.4.3國外分包之作法辦理『…乙│ │ 方成本加10%處理作業費』議定總價。 │ │ 六、本案行之年來均符合契約規範,亦已有案可考、有例可爰, │ │ 且合約商從未因實務之確切窒礙,無需提供器材採購契約影 │ │ 本、COC證明文件及施工記錄SIP等文件,而有降低履約保證 │ │ 之疑慮;復以搬遷案在即,部分移轉能量項目受其影響無法 │ │ 辦理時,亦將爰引相同條款據以執行分包,均屬『契約原則 │ │ 之例外』爰引契約13.3規定…議定總價辦理,請惠予明查並 │ │ 核覆憑辦為荷。 │ └─────────────────────────────┘ 附表四十:(院十六卷第174頁) ┌───────────────────────────────────┐ │海軍航空指揮部會議紀錄表 │ ├────┬──────────────────────────────┤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5年08月01日1000時 │ ├────┼──────────────────────────────┤ │開會地點│台北文利申法律事務所 │ ├────┼──────────────────────────────┤ │主持人 │軍方委任律師蕭育娟 │ ├────┼──────────────────────────────┤ │會議名稱│國有民營案分包窒礙問題研討會 │ ├────┼──────────────────────────────┤ │與會人員│空軍司令部採購組組長王上校、施淑絹少校、錢怡玲上尉、海軍司令│ │ │部後勤處張洛安少校、漢翔公司代表、本部航勤科姜淯紘少校 │ ├────┼──────────────────────────────┤ │會議進行│一、本軍交修件如由國有民營案得標商其中乙家進行維修,則不屬分│ │紀要 │ 包行為,不得加價10%處理作業費。 │ │ ★ │二、『合約商運用契約清單以外維修能量執行檢修』,其報價方式可│ │ │ 分為兩種: │ │ │㈠提供工、料需求:工時部分以契約決標價款為計算基礎,用料部分│ │ │ 採核貫結報方式執行。 │ │ ★ │㈡總價承攬:提供維修所需總價(含工、料費用),由軍方審核同意│ │ │ 後逕行施工。 │ │ │三、有關本軍50件交修案是否屬分包行階,及可否收受10%處理作業│ │ │ 費疑義,囿於涉及下訂時間及當時雙方立意等因素,需逐案研討│ │ │ ,後續由律師依案情列舉資料清單並由雙方提供後,再行裁定。│ │ │四、由國有民營案得標商其中乙家洽合約以外公司辦理交修,依約釋│ │ │ 義均屬分包行為。 │ │ │五、交修品項如空軍有能量且合約商亦具能量(或可由合約商採分包│ │ │ 方式委修)時,原則應優先交由空軍執行檢修,惟於空軍待料或│ │ │ 其它因素導致無法及時修妥支援時,委修單位可自行評估交修效│ │ │ 益,改循國有民營管道辦理送修。 │ │ │六、合約內所規範處理作業費計價基準「到廠價」,係包含維修價格│ │ │ 及運保費,其餘進口營業稅等均屬乙方應負擔之稅捐,不可一併│ │ │ 納入列計,惟本項不受軍項處理作業費90萬元之門檻限制,應依│ │ │ 實際金額核算。 │ │ │七、S-70C型機ASPA檢查能量及相關可修件交修、零附件籌補納入國 │ │ │ 有民營契約乙節,配合空軍修約作業期程,請本軍儘速完成檢討│ │ │ ,以免不及併案納入,影響後續交修作業。 │ ├────┼──────────────────────────────┤ │擬辦 │一、有關會議事項將由軍方委任律師完成咨詢資料檢整後,以書函提│ │ │ 供空軍、本軍及合約商作為履約依循。 │ │ │二、本部賡續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交軍方委任律師作為50件分包處理作│ │ │ 業費應否支付參考。 │ │ │三、針對S-70C機ASPA檢查能量及可修件交修、零附件籌補是否納入 │ │ │ 契約工作範圍乙節,儘速協調修補大隊完成評估並另案簽核後,│ │ │ 函請空軍司令部協助納入修約。 │ │ │四、呈閱後,本案管制納入後續履約參考運用。 │ └────┴──────────────────────────────┘ 附表四十一:(院十六卷第366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報價單 │ │客戶名稱: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 │發文字號:MKT-07-A0067 │ │速別:最速件 │ │附件:報價明細、拆檢報告、材料清單 │ │主旨:海軍S-2T型機LOW VOLTAGE POWER 1項2件器材維修報價資料,│ │ 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聯勤司令部95.11.21(95)陣鍠字第0000000000號交修令辦理。│ │二、執行LOW VOLTAGE POWER 1項2件器材修理報價明細、拆檢情況及│ │ 材料清單詳如附件。 │ │三、維修所需費用: │ │★ ㈠材料費計:NTD125,366元。 │ │★ ㈡人工費計:NTD117,960元。 │ │★ ㈢合計NTD243,326元。 │ │四、交貨期:收到第二段委工單後210天交貨。 │ │五、交貨地點:台中貴公司庫房。 │ │六、付款方式:收到本公司發票後30日內一次付清。 │ │七、本報價單自即日起60天內有效。 │ │八、報價含5%營業稅。 │ └──────────────────────────────┘ 附表四十二:(院十六卷第374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報價單 │ │客戶名稱: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 │發文字號:MKT-07-A071 │ │速別:最速件 │ │附件:報價明細、拆檢報告、材料清單 │ │主旨:海軍S-2T型機AGILEX&STAL0等1項1件器材維修報價資料,請查│ │ 照。 │ │說明: │ │一、依聯勤司令部95.11.21(95)陣鍠字第0000000000號交修令辦理。│ │二、執行AGILEX & STAL0等1項1件器材修理報價明細、拆檢情況及材│ │ 料清單詳如附件。 │ │三、維修所需費用: │ │★ ㈠材料費計:NTD63,402元。 │ │★ ㈡人工費計:NTD68,810元。 │ │★ ㈢合計NTD132,212元。 │ │四、交貨期:收到第二段委工單後210天交貨。 │ │五、交貨地點:台中貴公司庫房。 │ │六、付款方式:收到本公司發票後30日內一次付清。 │ │七、本報價單自即日起60天內有效。 │ │八、報價含5%營業稅。 │ └──────────────────────────────┘ 附表四十三:軍方委任律師蕭育娟出具給軍方之意見書(院十九卷第205頁至206頁背面) ┌─────────────────────────────┐ │ Date:August23,2007 │ │ │ │ To:錢怡玲少校 空軍司令後勤處 │ │ From:蕭育娟律師 │ │ │ │SUBJECT:二指部合約商既有能量計價 │ │MESSAGE: │ │ 一、依貴處民國(以下同)96年6月20日窟字第0000000000號│ │ 函辦理。 │ │ 二、針對空軍二指部國有民營案(以下稱「本案)合約商漢 │ │ 翔公司96年6月5日翔國字第字第00000000號函以及96年8│ │ 月17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詢事項,本所初步念 │ │ 見如下,請參考。 │ │ 三、依本案契約附錄1.2.lE工作範嚴第貳條規定明文:「… │ │ 乙方應運用『甲方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 │ │ 』或『於本廠區新增、擴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 │ │ 務…」以及附錄1.2.1D計價與款第一條第1項規定:「..│ │ .乙方執行拆檢、維修及附錄1.2.1E『工作範圍』第貳項│ │ 所載各項工作,應依其性質適用飛機修繕工作費率或軍 │ │ 裝修護工時費率計價。每小時費率詳決標紀錄。」依此 │ │ 二條規定,只要是「乙方」所執行之工作,對甲方請款 │ │ 時都是以決標工時費率計價為原則,契約對於乙方履約 │ │ 地點(不管是在移轉廠區內,乙方工廠內或其他需請乙 │ │ 方出差的地點),則應包括共同投標的所有成員廠商, │ │ 即漢翔、長榮、亞航以及漢翔管理顧問公司(詳契約本 │ │ 文前言定義「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而依 │ │ 本案契約簽署頁註三:「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 │ 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採共同投標方式 │ │ 辦理,代表廠商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對 │ │ 軍方請款,均應適用上述計價原則。 │ │ 四、所請「分包」,依政府採購法的定義是指於「得標廠商 │ │ 以及「其他廠商」之間的契約行為(採購法笫67條;「 │ │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 │ │ 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作為履行。」)現行採購 │ │ 法是以「履約主體」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 │ │ 是「自行履行」或「轉分包」的判準(請參看採購法第6│ │ 5、66、67條),同一法人在不同地點的履約(例如本契│ │ 約本文笫11.2.5條),仍為自行履行,而不構成轉分包 │ │ 。本案契約亦採相同原則為規定,並應作相同解釋。 │ │ 五、關於合約商來支援引本案契約本文笫13.3及13.1.4條主 │ │ 張以「議定總價」方式辦理乙節,意見如下: │ │ ㈠本案契約本文第13.1.4條規定原預劃之適用情形包括 │ │ :「乙方就本廠區無能量之配製、維修、建設、研發 │ │ 及/或服務工作辦理分包,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註:│ │ 不限於以「本廠區無能量」為前提)。但目前本條文 │ │ 字也有人因為斷句的不同,而理解為「乙方就本廠區 │ │ 無能量之配製、維修、建設、研發及/或服務工作辦理│ │ 分包」或「(就本廠區無能量之…工作)有其他必要 │ │ 情形」,以致發生適用上之爭議。 │ │ ㈡契約本文笫3.4.1條:「乙方應自行履行…屬於本契約│ │ 移轉能量項目之修配製工作…,不得轉包。」規定, │ │ 如狹義解釋該定之內客,則因其文義只表達了移轉能 │ │ 量的項目(Item)、而未特別處理某一時段內的「處 │ │ 理數量」(尤其是capacity)、或是能量共用(為了 │ │ 某一型機所建立的某能量可能也可以處理別的工作) │ │ 的問題,對於因軍事上突增需求,或是因下單流量控 │ │ 制不佳以致造成的超能量工作,將發生無法處理的情 │ │ 形。本契約針對此種可能性,原先在契約內預劃之處 │ │ 理方式是:廠商不可契絕軍方訂單;廠商必須根據契 │ │ 約附錄1.2.1E工作範圍第貳條規定「…乙方應運用『 │ │ 甲方管制單位移交能量』以及『乙方既有』或『於本 │ │ 廠區新增、擴建或提升之能量』辦理相關業務」或是 │ │ 採取分包方式完成工作;對於分包的工作,只有符合 │ │ 本案契約本文第13.1.4條「本廠區無能量」或「有其 │ │ 他必要情形」,可對廠商商分包辦理的工作計價;但 │ │ 如果『分包未經甲方管制單位事前書面同意」或「( │ │ 於甲方事故要求時)未提報訪商或乙方對於分包決策 │ │ 未能合理說明」時,甲方有權以「不予計價」的方式 │ │ 以制約廠商浮濫分包的作法,然而目前,對於契約本 │ │ 文第3.4.1條以及契約本文笫13.1.4條之間的關係,以│ │ 及其解釋適用應從嚴或從寬,不同單位有不同見解。 │ │★ ㈢契約左文第13.1.4條,對於符合條件(指:「本廠區 │ │ 無能量」或「有其他必要情形,且「經甲方管制單位 │ │ 事前書面同意且可對分包決策為合理說明」)的分包 │ │ ,有兩種計價方式:(1)依工時(及處理作業費); │ │ 或(2)比照處理作業費模式以成本外加10%,本條笫二│ │ 種計價方式(即「比照處理作業模式以成本外加10% │ │ 」),雖在實際作業時,所謂「乙方辦理成本」可能 │ │ 也會經過雙方商議確認的過程(請參考契約本文第11.│ │ 2.2條),但本條規定的文字尚無「以議定總價辦理」│ │ 之明文。因此若要以上述契約條文13.1.4以及13.3.1 │ │ ,就除另有規定本契約之處理作業費率及議定總價辦 │ │ 理者,其費率及價款均不得調整之規定及做為契約本 │ │ 文第13.1.1,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依決標紀 │ │ 錄所列價格提供服務中的例外規定,而主張爰引做為 │ │ 議定總價辦理之依據,解釋上恐過於牽強。 │ │ ㈣合約商以其既有能量執行軍方工作、因綜合考量到預算│ │ 制度、採購作業規定以及招標公平性問題,依現行約約│ │ 附錄1.2.1.D計價與付款第一條第1項規定,對甲方請款│ │ 係以決標工時費率計價為原則。 │ │ ㈤合約商以其既有能量執行軍方工作,概念上應係「自行│ │ 履約」而非「分包」。 │ │ ㈥對於合約商以其既有能量執行軍方工作,若擬採議定總│ │ 價方式辦理,直接爰引本案契約條文第13.3.1做為辦理│ │ 依據,基礎較為薄弱,最好仍應明確規範。 │ │ ㈦漢翔公司96年6月5日翔國字身00000000號函所述內容,│ │ 事關本案底價訂定以及合約商投標報價計算因子,初步│ │ 看來,漢翔公司相關陳述與主張尚屬符合商業原則與慣│ │ 例,但因一契約的財務條件乃相互影響,更與全案的可│ │ 行性密切相關,建議亦應由財務面合理考量承商之主張│ │ 。此外,對於漢翔公司96年6月5日翔國字第00000000號│ │ 函所述事實部分,因本所並無漢翔公司所引述之各會議│ │ 、履行等相關資料可資參考,故無從表示意見。至於公│ │ 告招標之現行契約文字規定的規劃原意,則已說明如上│ │ 。 │ │ ㈧為後續合理執行契約、避免產生爭議或遭其他機關質疑 │ │ ,建議仍應儘快彙整執行窒礙與實際經驗,會商同意合 │ │ 理可行的作法,再依修約程序釐訂各方權利義務為宜。 │ │ 六、附帶提醒,因本案執行至令,廠商亦時常提出討論「機 │ │ 種汰換」、「新增能量」暨相關工作之委託與計價事宜 │ │ 之情形,依本案契約附錄1.2.l.E「工作範圍」第貳條,│ │ 已明文視定,除本條本文第⑴款至第⑹款已明文逐一列 │ │ 舉之工作外,「…於本契約期間若因機種汰換或因本廠 │ │ 能量新建、擴增,致甲方為運用本廠區能量而依本契約 │ │ 要求乙方進行飛機定期大翻修維修工作,或零附件採購 │ │ 與後勤支援之機種有變更必要時,雙方應依契約本文第 │ │ 14.1.1條辨理修約。」而修約需求亦應有核定之機種汰 │ │ 換暨後續支援計畫(包括能量建置或資金來源規劃)作 │ │ 作基礎,故為配合本案契約八年期間內空軍之建軍暨汰 │ │ 換計劃,發揮本案效益並有支援軍需,建議應儘早備「 │ │ 計畫核定」、「需求確認」、「檢討修約」、「依約交 │ │ 修履驗」的流程,逐次完備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以利各 │ │ 方遵行。權利義務規範,以利各方遵行。權利義務規範 │ │ ,以利各方遵行。 │ └─────────────────────────────┘ 附表四十四:(院十九卷第211至212頁)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 │發文字號: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 │ │速別: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無 │ │附件:既有能量軍方律師函釋,共4頁。 │ │主旨:二指部國有民營委商案合約商既有能量後續執行建議作為│ │ ,請查照惠覆! │ │說明: │ │ 一、依空軍司令部96.10.18日窋導0000000000號函辦理。 │ │ 二、依軍方專案律師96.8.23日提供意見五、(七)(八)及 │ │ 六略以『合約商相關陳述與主張尚屬符合商業原則與慣例│ │ …建議亦應由財務面合理考量承商之主張…建議仍應儘快│ │ 彙整執行窒礙與實際經驗,會商同意合理可行的作法,再│ │ 依修約程序釐訂各方權利義務為宜』。『建議應儘早循計│ │ 畫核、需求確認、檢討修約、依約交修履驗的流程,逐次│ │ 完備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以利各方遵行』。(如附件) │ │ 三、是以軍方僅採納律師之前半部意見,即予以否定之主因,│ │ 係契約尚無『以議定總價辦理』之明文,基礎較為簿弱,│ │ 最好仍應明確規範;故在未完成契約修訂前,權宜之計合│ │ 約商應配合軍方要求暫以決標費率報價。 │ │★四、現階段為避免影響軍方戰備任務,因應作為如后: │ │ 1.軍方已下工委單-按空軍96.10.18日公文核覆日期為基準 │ │ ,報價已核定總價執行者,按核定期程賡續辦理。 │ │ 2.軍方已下工委單-按空軍96.10.18日公文核覆日期為基準 │ │ ,未報價或報價未核定者,退回重新按契約決標費率及直│ │ 接技術工時報價。 │ │ 五、考量因本案屬長效期契約,為求永續經營不再肇生爭議, │ │ 有關所指直接技術工時(不論是否包含品保、生管及工程 │ │ 技術支援等)均無法彌補合約商表述之攤提費用(能量建 │ │ 、廠房機具維持、技術轉移、智慧財產及權利金等等), │ │ 是以在不適用決標因子前提下應參酌軍方律師意見,彙整 │ │ 執行窒礙與實際經驗,會商同意合理可行的作法,再依修 │ │ 約程序釐訂各方權利義務為宜。 │ └────────────────────────────┘ 附表四十五:(院十六卷第263至264頁) ┌──────────────────────────────┐ │ 「空軍二指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 │ 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支援協議書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 │立協議書人 │ │ 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依EB93202L027「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 │(以下簡稱「本經營契約」執行飛修廠經營管理工作,依本經營契約│ │4.2條規定,請乙方支援屏東營區相關廠房、設施、通訊、能量、消 │ │防、醫療、行政等,雙方同意訂定本支援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 │ │): │ │壹、支援爭項: │ │ 一、飛機加油、試車、試飛之消防車警戒。 │ │ 二、人員意外傷病之傷患緊急處理。 │ │ 三、液氧車、空調車、燈車、吊掛車。 │ │ 四、試車機堡/場地。 │ │ 五' 試車校羅盤場地。 │ │ 六、加/抽油作業。 │ │ 七、電瓶間充電作業。 │ │★ 八、航電、電戰系統復裝則試作業。 │ │ 九、廢油暫存區。 │ │貳、支援協議書期限及終止: │ │本協議書期限自乙方用印日期起至民國102年10月31日止,期滿前如 │ │甲方依本經營契約2.3條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續約乙次,則於屆滿前 │ │三個月應以書面向乙方申請本協議書續約事宜。 │ │參、支援廠房、設施、能量用途 │ │一、甲方於經營契約期間內,在不影響乙方國軍戰演訓任務考量下,│ │ 得依本經營契約規定借用乙方所支援廠房設施,以執行本經營契│ │ 約委託之業務。 │ │二、甲方無權轉讓乙方支援廠房、設施、能量或設定負擔,亦不得轉│ │ 租、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乙方支援事項。 │ │肆、借用及責任:. │ │ 本協議書乙方支援項目,甲方為履行本經營契約,得於不違法及│ │ 不違該權利相關契約規定之範圍使用,並應切實遵守環保等一切│ │ 相關法令規定。 │ │伍、安全責任: │ │一、廠房設施內部之安全措施由甲方自行負責。 │ │二、甲方承修之航空器、器材、地面支援裝備等,確按乙方指定區域│ │ 停放,遵守乙方基地之試車規定,並由甲方負維護保管及安全之│ │ 責任。 │ │三、甲方須按乙方規定指定路線拖機,拖機作業安全由甲方負完全責│ │ 任,如因作業疏忽造成乙方廠房設施、裝備、人員受損(傷),│ │ 甲方須負賠償責任。 │ │陸、協議書修訂: │ │本協議書得由一方之請求,經雙方協議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 │ │柒、其他 │ │一、本協議相關作業細則另行研商定。 │ │二、甲方承修之航空器使用乙方機坪、機堡等設施,在使用時間如因│ │ 軍事需要,乙方得要求變更設置地點。 │ │三、其他事務應在雙方互相尊重及共同合作原則下辦理。 │ │四、本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概依本經營契約相關規定│ │ 辦理。 │ │五、本協議書所訂條款,如發生疑議時,雙方應依誠意,共同協議處│ │ 理之。 │ │六、本協議書由甲、乙雙方之代表人或其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分別│ │ 加蓋印信(公司印) │ │七、本協議書乙式四份,由甲乙雙方於簽署用印後各收執正本乙份、│ │ 副本乙份。 │ │甲 方 │ │法定代理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授權代理機關:蔡明訓(印文) │ │法定代理人 : │ │ │ │乙 方: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 (印文) │ │法定代理人 :(印文) │ │授權代理機關: │ │法定代理人 :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 └──────────────────────────────┘ 附表四十六:(院十六卷第265頁) ┌────────────────────────────┐ │ 「空軍二指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 │ 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支援協議書 │ │(第一次修訂)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 │立協議書人 │ │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以下簡稱│ │ 乙方) │ │壹、支援事項: │ │十、S-2T型機無線電系統裝備、航電系統裝備測試作業。 │ │ │ │甲 方: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法定代理人:蔡明訓(印文) │ │授權代理機關 │ │法定代理人 │ │ │ │乙 方: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印文) │ │ 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印文) │ │法定代理人: │ │授權代理機關 │ │法定代理人 │ │ │ │中 華 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 └────────────────────────────┘ 附表四十七:(院七卷第212頁,院十六卷第266頁) ┌────────────────────────────┐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 函 │ │受文者: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受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 │受文字號: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 │ │速別: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 │附件: │ │主旨:函復「二指部國有民營案」合約商違約使用本軍測檯申復│ │ 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貴公司97年12月10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亞洲航空│ │ 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5日亞總字第187號函副本辦理。 │ │二、亞航公司申復檢測工作並無分包執行乙節,請亞航公司提供│ │ 分包契約文件、檢測報告、亞航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影本等│ │ 驗收資料相關佐證文件。 │ └────────────────────────────┘ 附表四十八:(院十六卷第267頁至反面)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01月22日 │ │發文字號:(98 )亞總字第022號 │ │附件:凌威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與本│ │ 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 │ │主旨:函復「二指部國有民營案」合約商使用空軍測檯事宜,請查│ │ 照。 │ │說明: │ │一、依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97年12月17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 │ 號函「副本」辦理。 │ │二、查海軍委託執行S-2T型機無線電及航電系統裝備修理等38項(│ │ 件),由貴公司依雙方合作契約分配本公司,其中合約管理事│ │ 項(含請款)並由貴公司負責,餘由本公司與策略聯盟廠商(│ │ 凌威公司)共同執行。 │ │三、有關本公司與策略聯盟廠商業務分工,係由凌威公司執行待修│ │ 故障檢查、修理及器材更換(詳凌威公司執行工作項目說明函│ │ ,如附件),餘器材提領送之包、搬、儲、運等作業,以及品│ │ 管、保固責任與航空責任保險等整合作業均由本公司負責與執│ │ 行,前借用空軍測檯係為確保上機適航品質,驗測均由本公司│ │ 品保人員操作執行,並依結果開具妥適掛籤,故應無違反空軍│ │ 支援協議第參、二條規定,請貴公司本於GOCO契約代表廠商與│ │ 負責合約管理職責,再協助本公司向甲方申復說明。 │ │四、隨案檢附凌威公司說明函文影本、P0訂單及凌威請款原始發票│ │ 與本公司所開具妥適掛籤影本乙全份 │ └─────────────────────────────┘ 附表四十九:(院十六卷第297頁)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函 │ │受文者: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 │發文字號: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 │ │主旨:函復貴公司澄復使用本軍測檯案,請補正提供分包契約檢│ │ 測報告等相關佐證文件,俾利審查,請查照。 │ │說明:依貴公司98年1月22日亞總字第022號函副本辦理。 │ └────────────────────────────┘ 附表五十:(院十六卷第298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2月20日 │ │發文字號:(98)亞總字第035號 │ │附件:檢測報告乙全份 │ │主旨:函復「二指部國有民營案」合約商使用空軍測檯佐證資料│ │ 補正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貴部98年02月11日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函辦理。 │ │二、海軍委託執行S-2T型機無線電及航電系統裝備修理等38項,│ │ 有關業務分工,其中合約管理事項由漢翔公司負責,待修故│ │ 障檢查、修理及器材更換工作由凌威公司執行,餘器材提領│ │ 送之包、搬、儲、運等作業,以及品管、保固責任與航空責│ │ 任保險等整合作業均由本公司辦理,前文(98年01月22日亞│ │ 總字第022號函)檢送P0文件為本公司下單委託凌威公司之 │ │ 分包契約,符合一般商業慣例,所委託執行工作項目,凌威│ │ 公司並已提供函文說明佐證。 │ │三、另借用空軍測檯係為確保海軍委託執行S-2T型機修理項目上│ │ 機適航品質,檢測工作均由本公司人員操作執行及開具檢測│ │ 報告及妥適掛籤,隨案檢附檢測報告乙全份。 │ └────────────────────────────┘ 附表五十一:(院十六卷第318頁)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函 │ │受文者: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 │發文字號: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 │ │主旨:函復「二指部國有民營案」合約商使用本軍測檯事宜,請 │ │ 查照。 │ │說明: │ │一、依貴公司98年1月22日亞總字第022號暨98年2月20日亞總字第0│ │ 35號函辦理。 │ │二、依貴公司來函所附資料審查,同意係貴公司人員使用本軍測檯│ │ 執行海軍委託S-2T型機無線電及航電系統裝備修理等38項之品│ │ 保驗測,尚無違反支援協議;另有關貴公司與海軍履約爭議,│ │ 請海軍司令部自行依約管辦。 │ │三、請一指部檢討修訂支援協議,並增訂支援範圍,俾免生爭議。│ └─────────────────────────────┘ 附表五十二:(院九卷第200頁) ┌──┬──────┬────┬─────────┐ │項次│ 付款金額 │亞航公司│備 註 │ │ │(凌威公司支│收款帳戶│(凌威公司因無法執│ │ │付給亞航公司│ │行整合測試,委請亞│ │ │之整合測試費│ │航公司進行整合測試│ │ │,新台幣) │ │所開立訂購單、亞航│ │ │ │ │公司收受整合測試費│ │ │ │ │相關帳戶明細資料)│ ├──┼──────┼────┼─────────┤ │1 │98,692 │華南銀行│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帳戶6401│96偵14138卷一第143│ │ │ │00000000│頁) │ │ │ │號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05頁) │ ├──┼──────┼────┼─────────┤ │2 │2, 338,400 │同上 │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 │96偵14138卷一第141│ │ │ │ │頁) │ │ │ │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06頁) │ ├──┼──────┼────┼─────────┤ │3 │2,103,240 │中國信託│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帳戶2225│96偵14138卷一第142│ │ │ │0-000000│頁) │ │ │ │0號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10頁) │ ├──┼──────┼────┼─────────┤ │4 │2,088,740 │同上 │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 │96偵14138卷一第144│ │ │ │ │頁) │ │ │ │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10頁) │ ├──┼──────┼────┼─────────┤ │5 │2,822,440 │同上 │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 │96偵14138卷一第145│ │ │ │ │頁) │ │ │ │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10頁背面) │ ├──┼──────┼────┼─────────┤ │6 │991,000 │同上 │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 │96偵14138卷一第147│ │ │ │ │頁) │ │ │ │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10頁背面) │ ├──┼──────┼────┼─────────┤ │7 │4,195,480 │同上 │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 │96偵14138卷一第148│ │ │ │ │頁) │ │ │ │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10頁背面) │ ├──┼──────┼────┼─────────┤ │8 │581,400 │同上 │參照凌威航太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 │ │ │96偵14138卷一第146│ │ │ │ │頁) │ │ │ │ │此筆帳款於左揭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院九卷│ │ │ │ │第211頁) │ ├──┼──────┼────┼─────────┤ │ │合計 │ │ │ │ │15,7219,392 │ │ │ └──┴──────┴────┴─────────┘ 附表五十三(凌威公司針對附表五編號6所示譯文內容之說明) ┌──────┬────┬──────────┬───────┬────────┐ │凌威公司承接│委修日期│委修品項暨其價格 │亞航公司支付貨│亞航公司進行整合│ │亞航公司委修│ │(新台幣) │款總價 │測試,要求凌威公│ │案件(合約案│ │ │ │司支付整合測試費│ │號) │ │ │ │ │ ├──────┼────┼──────────┼───────┼────────┤ │ P06CV01004 │95.4.17 │其中第四項ELECTRICAL│亞航公司以支票│亞航公司出具整合│ │(合約書見院│ │CONT S/N :GT1006 │號碼GA0000000 │測試費之報價單,│ │七卷第11頁)│ │價格16,891,810元(未│號,95年8月20 │金額2,103,240元 │ │ │ │稅),含稅價為17,736│日到期之支票,│(院七卷第16頁)│ │ │ │,401元(16,891,810×│支付左揭貨款總│、凌威公司委請亞│ │ │ │1.05=17,736,401元)│價21,032,401元│航公司進行整合測│ │ │ │(合約書見院七卷第11│予凌威公司,此│試所開立之訂購單│ │ │ │頁) │有亞航公司上揭│,金額2,103,240 │ ├──────┼────┼──────────┤支票(院七卷第│元(院七卷第17頁│ │ P06CV01005 │95.4.17 │其中第三、四項POST │13頁)可稽;凌│) │ │(合約書見院│ │PROCESSOR S/N: MA100│威公司收到亞航│ │ │七卷第12頁)│ │6、MA1025 │公司盎開貨款支│ │ │ │ │價格合計3,139,048元 │票,並於95年8 │ │ │ │ │(未稅),含稅價為3,│月20日存入凌威│ │ │ │ │296,000元(3,139,048│公司華僑銀行帳│ │ │ │ │×1.05=3,296,000元 │戶託收,有華僑│ │ │ │ │)(合約書見院七卷第│銀行票據代收憑│ │ │ │ │12頁) │條(院七卷第18│ │ │ │ │ │頁) │ │ ├──────┴────┴──────────┴───────┴────────┤ │ 合計:21,032,401元 │ └───────────────────────────────────────┘ 附表五十四:(院十六卷第346頁) ┌──────────────────────────────────────┐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國防部軍備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8月14日 │ │發文字號:(98)亞總字第163號 │ │速別: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乙全份 │ │ │ │主旨:關於本公司員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案,謹說明澄清如│ │ 後,請查照 │ │說明: │ │ 一、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日前以偽造文書等罪嫌,對本公司四名員工提│ │ 起公訴。由於該四名被告為本公司現職員工,且起訴內容又與本公司及共同投標│ │ 廠商(包含漢翔、長榮、漢翔管顧)共同承攬之貴部「EB93202L027PE空軍第二 │ │ 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下稱GOCO契約)業務有關,本公司特於徵│ │ 得本公司該四名員工全體同意後,將起訴書全文影本提供貴部參考,俾瞭解真相│ │ 。 │ │ 二、本公司已依「員工因公涉訟補助辦法」,輔導該四名員工進行訴訟,配合法院之│ │ 審理。 │ │ 三、另本公司向來遵照契約規定,執行貴部交辦之GOCO契約相關工作,起訴書指陳之│ │ 違約情狀,非屬事實。關此,本公司將全力依貴部及所屬單位之查察需求釐清說│ │ 明,以為貴部適處。 │ │ 四、隨文檢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乙全份,請查收卓參。 │ └──────────────────────────────────────┘ 附表五十五:(院十六卷第347頁) ┌─────────────────────────────┐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書函 │ │受文者:漢翔航空工業股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8月16日 │ │發文字號:備採履驗字第0000000000號 │ │速別:最速件 │ │附件:契約修訂書,紙本,4,頁。 │ │主旨:貴公司承攬「空軍笫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EB│ │ 93202L027PE)」案,第6次契約修訂事宜,請查照。 │ │說明:本案變更契約內容,同意依照契約通用條款第20.7條規定,│ │ 辦理契約修訂事宜,其餘契約條款不變,請賡續執行履約事│ │ 宜。 │ └─────────────────────────────┘ 附表五十六:(院十六卷第347頁至反面、349頁) ┌────────────────────────────────┐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契約修訂(變更)書 │ │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 │空軍司令部委購「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EB93202L02│ │7PE)」案,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簽訂之契約同意依下列內容辦理修 │ │訂(變更)。 │ ├──────────────────┬─────────────┤ │原訂契約內容 │修訂(變更)後契約內容 │ ├──┬────┬──────────┼─────────────┤ │項次│章節 │原訂契約內容 │修訂(變更)後契約 │ ├──┼────┼──────────┼─────────────┤ │1 │採購計畫│【預計總價】 │【預計總價】 │ │ │清單(19)│柒拾壹億陸仟壹佰壹拾│壹佰參拾肆億貳仟柒佰壹拾參│ │ │項計總價│肆萬元整 │萬柒仟伍佰元整 │ ├──┴────┴──────────┴─────────────┤ │本案於94年10月3日決標,10月13日簽約,於11月1日起正式營運,共計8 │ │年‧至102年10月31日止,決標金額(契約預估總價)71億6,114萬元整,│ │並以該契約預估總額為採購上限,另訂有後續擴充7年計62億6,599.75萬 │ │元,履約保證金為7億元。全案自正式營運起,迄今已執行4年餘,契約額│ │度即將用罄,契約亦將完成,因全案仍有繼續履約需求,現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檢討,並經工程會99年4月21日工程企字第0│ │0000000000號函同意,遵「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 │表」第七項規定,以修約方式辦理後續擴充62億6,599.75萬元修調契約額│ │度1,全案預估總價金額修正為134億2,713.75萬元。 │ │ 承上,原契約額度71億6,114萬元,預估採購總額於用罄後,契約履 │ │行即完成,我方理應退還7億元履保金,俟另立擴充新案後,並依其規定 │ │繳交相對之履約保證金:現因採修調契約額度,擴充執行尚有62億6千餘 │ │萬元額度及3年餘期程繼續履約,原廠商繳付之履約保證金在未發還前提 │ │下,已能符合實需,故未另增繳擴充額度相對履保金,應符採購法子法「│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 │ │ 另本索經營期限仍維持於102年10月31日止,故建議無需加收訂訂約 │ │權利金。 │ ├──────────────────┬─────────────┤ │廠商及負責人簽章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 │(A2業務專用章) │(印文) │ │刑有光 │ │ │(A2業務專用章) │ │ └──────────────────┴─────────────┘ 附表五十七:新加坡亞航科技公司於94年2月至同年10月間,按 月以美金支付被告趙高恩薪資證明(院十五卷第78至87頁) ┌───────────┬──────────┬───────────────────────────┐ │會計 相關號碼 │支付趙高恩薪資 │相關證明 │ │ │(USD即美金) │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2005年轉帳傳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 ├───────────┼──────────┼───────────────────────────┤ │6251 Payroll expense│趙高恩94年2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3/04、傳票編號C94C001、傳票金額USD2,500 │ │ │USD2,5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78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5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79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3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4/06、傳票編號C94D002、傳票金額USD2,500 │ │ │USD2,5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79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5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0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4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5/10、傳票編號C94E002、傳票金額USD2,500 │ │ │USD2,5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0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5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1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5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6/07、傳票編號C94F002、傳票金額USD2,800 │ │ │USD2,8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1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8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2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6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7/05、傳票編號C94G003、傳票金額USD2,800 │ │ │USD2,8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2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8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3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7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8/04、傳票編號C94H002、傳票金額USD2,800 │ │ │USD2,8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3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8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4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8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09/02、傳票編號C94I002、傳票金額USD2,800 │ │ │USD2,8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4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8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5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9月份薪資 │1.傳票日期94/10/05、傳票編號C94J002、傳票金額USD2,800 │ │ │USD2,80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5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80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6頁) │ ├───────────┼──────────┼───────────────────────────┤ │同上 │趙高恩94年10月份薪資│1.傳票日期94/11/03、傳票編號C94K001、傳票金額USD2,660 │ │ │USD2,660 │ 之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2005年轉帳傳票(院│ │ │ │ 十五卷第86頁背面) │ │ │ │2.收款人趙高恩、匯款人Air Asia Aero Technology Limited│ │ │ │ 、存入外匯存款USD2,660、日期0000-00-00之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院十五卷第87頁) │ └───────────┴──────────┴───────────────────────────┘ 附表五十八:(院十五卷第229頁)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 函 │ │受文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2月11日 │ │發文字號:國空後履字第0000000000號 │ │主旨:貴院103年1月27日函詢事項本部查復結果,請查照。 │ │說明: │ │ 一、奉交下貴院103年1月27日南院崑刑榮98訴1023字第103000│ │ 3239號函辦理。 │ │ 二、經查本部自民國94年2月起至94年年底,與新加坡亞航科 │ │ 技公司(英文名稱:Air Asia Technology(PTE)Limite│ │ d)無政府採購標案往來紀綠。 │ │ 三、本軍前後勤司令部裁撤時間說明如后: │ │ (一)規劃時間:94年5月9日。 │ │ (二)決定時間:94年11月29日。 │ │ (三)執行時間:95年1月1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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