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逸梅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47號),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以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九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參見本院卷第18、19頁),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證據部分為簡略記載。 二、犯罪事實 ㈠甲○○係址設台南縣新市鄉三舍村三舍102-7號1樓「邑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邑倡公司)之股東兼負責人,其明知邑倡公司係至民國96年3月13日方由經濟部核准完成設 立登記,而在設立登記前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竟於97年3月7日,在台南縣南部工科學園區,以邑倡公司名義承攬「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岡山鎮○○○路98號,下稱皆豪公司)自毓軒工程行所承攬轉包位於台南縣南部工業科學園區「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電梯裝修工程,對外經營業務。 ㈡甲○○明知其於96年3月8日在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所設立之第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為邑倡公司之股款帳戶,其於同年3月9日繳納存入現金一百萬元作為邑倡公司資本額之股款,並經由不知情之宏成會計事務所林壬戍會計師辦理資本簽證後,隨即於同年3月12日、13日分別提領 出八十萬元與二十萬元,並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之同年3 月22日結清該股款帳戶。 ㈢甲○○明知邑倡公司係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因公司經營不善亟需資金周轉,其向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先生」成年男子之借款,無力償還,竟與該「陳先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甲○○於96年4月間,在台南縣新市鄉某處 ,將邑倡公司之空白發票、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發票專用章等交付該「陳先生」,「陳先生」遂以邑倡公司名義,於96年6月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會 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48張予附表所示進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亞妮實業有限公司、世豪貿易有限公司、鴻綸實業有限公司、東瑒工程有限公司、豪川有限公司,虛列銷售總額52,946,204元,充作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憑以扣抵上開公司之銷項營業稅額,合計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2,647,31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核 徵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三、上揭事實有以下證據資料可資證明 ㈠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部分 ⒈被告偵查與審理中之自白。 ⒉經濟部辦公室96年10月4日經中三字第09630932200號函暨附件邑倡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相關資料。 ⒊證人即皆豪公司會計與稅務主管涂仁通偵查中之證言(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談話筆錄與檢察官訊問筆錄)⒋證人即毓軒工程行會計鄭秀霞偵查中之證言。 ⒌皆豪公司96年3月7日採購單二紙。 ⒍邑倡公司開立予皆豪公司之統一發票二紙。 ㈡收回公司股款部分 ⒈被告偵查與審理中之自白。 ⒉經濟部辦公室96年10月4日經中三字第09630932200號函附件邑倡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之簽證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⒊京城銀行仁德分行96年10月31日(96)京城仁分字第321 號函暨附件邑倡公司帳戶開戶申請書與客戶存提記錄單。 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 ⒈被告偵查與審理中之自白。 ⒉邑倡公司96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⒊進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96年6月發票查核清單與進項發票四紙。 四、論罪部分 ㈠被告於邑倡公司未經設立登記即以邑倡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業務,核係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被告承攬電梯工程經營業務所為之數個行動舉動,均本於一個經營業務之犯意接續而為,應論以一罪。 ㈡被告取回已繳納邑倡公司之股款旋即結清邑倡公司股款帳戶之行為,核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對於已繳納之股款收回罪(起訴書誤繕為第九條第三項,應予更正),被告分次領出股款及結清帳戶之行為,亦係本於一個取回股款之犯意接續而為,亦應論以一罪。 ㈢再按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被告將邑倡公司空白發票、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及統一發票專用章等交付「陳先生」,並由「陳先生」以邑倡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銷售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核係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均發生在96年6月 間之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所犯上開二罪係本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而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與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九條第一項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無刑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良好。審酌其以邑倡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工程經營業務不久,旋即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違法經營業務所生之權利義務,嗣已由邑倡公司承受,此由邑倡公司設立登記後於96年3月23日就被告違法營業所施作之電梯 工程已開立統一發票二紙交付皆豪公司自明,並未對邑倡公司及其交易對象之皆豪公司造成損害。並審酌被告甫於96年3月9日將股款繳入邑倡公司帳戶,旋於同年3月12日、 13日分二次提領一空,並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之同年3月22日 結清該股款帳戶,使邑倡公司資本空虛,影響營運與交易安全。另審酌被告將邑倡公司空白發票、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發票專用章等交付「陳先生」任令「陳先生」虛偽開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稅捐徵收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其虛偽開立發票張數達48張,虛列銷售額達52,946,204元,幫助逃漏稅額2,647,314元等事實,復 審酌其係因財務困窘,無力償還債務始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之犯罪動機、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後認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被告係偵查中之97年7月30日經通緝,於97年3月23日為警緝獲,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不得減刑之範圍,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㈠、㈡之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均符合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犯罪事實㈢之行為終了時間在96年6月,已逾 96 年4月24日,不得減刑,惟此部分犯罪之宣告刑,與前述犯罪事實㈠、㈡減刑後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犯罪事實㈢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與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之反面解釋,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需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已見前述,所為上述犯罪事實,固值非難,惟念其係因經營公司不善,無力償還債務而為,犯後認罪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乃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知所警惕,回饋社會,且日後謹慎行事,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併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一年以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付保護管束。另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被告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邑倡公司96年6月虛報銷項發票明細) │ ├──┬──────┬────┬──────┬──────┬──────┤ │編號│買方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幫助逃漏稅營│ │ │ │ │ │即發票金額 │業稅額 │ ├──┼──────┼────┼──────┼──────┼──────┤ │ 1 │進坤營造股份│96年6月 │ TU00000000 │ 495,000元 │ 24,750元 │ ├──┤有限公司 ├────┼──────┼──────┼──────┤ │ 2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497,250元 │ 24,863元 │ ├──┤ ├────┼──────┼──────┼──────┤ │ 3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515,000元 │ 25,750元 │ ├──┤ ├────┼──────┼──────┼──────┤ │ 4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510,000元 │ 25,500元 │ ├──┼──────┼────┼──────┼──────┼──────┤ │ 5 │亞妮實業有限│96年6月 │ TU00000000 │ 895,238元 │ 44,762元 │ ├──┤公司 ├────┼──────┼──────┼──────┤ │ 6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661,452元 │ 33,073元 │ ├──┤ ├────┼──────┼──────┼──────┤ │ 7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895,238元 │ 44,762元 │ ├──┤ ├────┼──────┼──────┼──────┤ │ 8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895,238元 │ 44,762元 │ ├──┤ ├────┼──────┼──────┼──────┤ │ 9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895,238元 │ 44,762元 │ ├──┤ ├────┼──────┼──────┼──────┤ │ 10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729,596元 │ 36,480元 │ ├──┤ ├────┼──────┼──────┼──────┤ │ 11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480,952元 │ 24,048元 │ ├──┤ ├────┼──────┼──────┼──────┤ │ 12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572,325元 │ 28,616元 │ ├──┤ ├────┼──────┼──────┼──────┤ │ 13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600,300元 │ 30,015元 │ ├──┤ ├────┼──────┼──────┼──────┤ │ 14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480,700元 │ 24,035元 │ ├──┤ ├────┼──────┼──────┼──────┤ │ 15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670,895元 │ 33,545元 │ ├──┼──────┼────┼──────┼──────┼──────┤ │ 16 │世豪貿易有限│96年6月 │ TU00000000 │ 990,000元 │ 49,500元 │ ├──┤公司 ├────┼──────┼──────┼──────┤ │ 17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500,000元 │ 75,000元 │ ├──┤ ├────┼──────┼──────┼──────┤ │ 18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100,000元 │ 55,000元 │ ├──┤ ├────┼──────┼──────┼──────┤ │ 19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500,000元 │ 75,000元 │ ├──┤ ├────┼──────┼──────┼──────┤ │ 20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100,000元 │ 55,000元 │ ├──┤ ├────┼──────┼──────┼──────┤ │ 21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600,000元 │ 80,000元 │ ├──┤ ├────┼──────┼──────┼──────┤ │ 22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300,000元 │ 65,000元 │ ├──┤ ├────┼──────┼──────┼──────┤ │ 23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300,000元 │ 65,000元 │ ├──┤ ├────┼──────┼──────┼──────┤ │ 24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600,000元 │ 80,000元 │ ├──┤ ├────┼──────┼──────┼──────┤ │ 25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00,000元 │ 70,000元 │ ├──┤ ├────┼──────┼──────┼──────┤ │ 26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957,000元 │ 47,850元 │ ├──┤ ├────┼──────┼──────┼──────┤ │ 27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700,000元 │ 35,000元 │ ├──┤ ├────┼──────┼──────┼──────┤ │ 28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650,000元 │ 82,500元 │ ├──┼──────┼────┼──────┼──────┼──────┤ │ 29 │鴻綸實業有限│96年6月 │ TU00000000 │1,554,800元 │ 77,740元 │ ├──┤公司 ├────┼──────┼──────┼──────┤ │ 30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85,700元 │ 74,285元 │ ├──┤ ├────┼──────┼──────┼──────┤ │ 31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398,420元 │ 69,921元 │ ├──┤ ├────┼──────┼──────┼──────┤ │ 32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85,000元 │ 74,250元 │ ├──┤ ├────┼──────┼──────┼──────┤ │ 33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589,560元 │ 79,478元 │ ├──┤ ├────┼──────┼──────┼──────┤ │ 34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85,400元 │ 74,270元 │ ├──┤ ├────┼──────┼──────┼──────┤ │ 35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53,600元 │ 72,680元 │ ├──┤ ├────┼──────┼──────┼──────┤ │ 36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544,300元 │ 77,215元 │ ├──┤ ├────┼──────┼──────┼──────┤ │ 37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568,900元 │ 78,445元 │ ├──┼──────┼────┼──────┼──────┼──────┤ │ 38 │東瑒工程有限│96年6月 │ TU00000000 │1,325,878元 │ 66,294元 │ ├──┤公司 ├────┼──────┼──────┼──────┤ │ 39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254,860元 │ 62,743元 │ ├──┤ ├────┼──────┼──────┼──────┤ │ 40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178,362元 │ 58,918元 │ ├──┤ ├────┼──────┼──────┼──────┤ │ 41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87,600元 │ 74,380元 │ ├──┤ ├────┼──────┼──────┼──────┤ │ 42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258,600元 │ 62,930元 │ ├──┤ ├────┼──────┼──────┼──────┤ │ 43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379,650元 │ 68,983元 │ ├──┤ ├────┼──────┼──────┼──────┤ │ 44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52,300元 │ 72,615元 │ ├──┤ ├────┼──────┼──────┼──────┤ │ 45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485,952元 │ 74,298元 │ ├──┤ ├────┼──────┼──────┼──────┤ │ 46 │ │96年6月 │ TU00000000 │1,058,650元 │ 52,933元 │ ├──┼──────┼────┼──────┼──────┼──────┤ │ 47 │豪川有限公司│96年6月 │ TU00000000 │ 484,500元 │ 24,225元 │ ├──┤ ├────┼──────┼──────┼──────┤ │ 48 │ │96年6月 │ TU00000000 │ 522,750 │ 26,138元 │ ├──┴──────┴────┼──────┼──────┼──────┤ │ 合計 │ 48張 │52,946,204元│2,647,314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