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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瑛宗蘇碧珠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瑜庭
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瑜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杜瑜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於101年7月26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8月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8月2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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