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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鄭文祺陳振謙陳欽賢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永琦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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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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