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張瑛宗、張家瑛、鄭燕璘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丁○○
- 被告甲○○、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丁○○ 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附民被告 甲○○ 附民被告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律師 附民被告 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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