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23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及應於判決確定後向被害人正盟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之賠償,給付方式: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按每月伍日以前支付被害人新台幣貳萬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事 實 一、被告丙○○為臺南縣仁德鄉○○○街31號正盟食品有限公司(下簡稱正盟公司)業務代表,擔任向客戶銷售菸酒並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因其財務吃緊,於各次向客戶收款之際,臨時起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下同)96年3月12日起至97年3月24日止,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485,873元後,未繳交正盟公司,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嗣正盟公司遲至97年4月初 均未收到貨款,經向附表所示客戶查證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正盟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甲○○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侵占明細表影本乙份、證明書影本十六紙、估價單明細影本三紙及存證信函乙份等附卷可參。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且出於自由意識,堪予採信。綜上,本件被告業務侵占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丙○○係正盟公司受雇人員,負責處理該公司收款業務,其對於業務上所收取持有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挪用殆盡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至被告就附表所示侵占犯行,其中就同一日收取貨款者,因被告係於相當密接之時、地為之、動機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應僅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自96年3月12日起至97年3月24日止任職期間內,所為犯行多達12次,因告訴人規定過期商品及未收取之商品貨款由被告負擔,被告竟為填補損失及意圖將收取貨款挪作己用,而違背雙方之信賴關係致為本案犯行,且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迄未償付告訴人任何損失,惟審酌被告犯後復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親至告訴人公司欲先清償10萬元,但不為告訴人接受(告訴人要求至少先清償七、八成才願意談和解條件,此為告訴代理人於本院98年5月13日準備程序 中所自承),但已說明其確有還款誠意,又被告前僅於96年8 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處拘役55日,後減為27日,無其他犯罪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乙紙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其因一時貪念而為本案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侵占數額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本件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同時諭知其宣告刑 及減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害人係正盟公司,為 兼顧被害人之利益,認於被告緩刑期間應課予如主文所示之負擔(被告侵占金額原為485,873元,惟被告已於98年5月22日清償被害人11萬元,故侵占金額應僅剩375,873元),以 觀後效,爰併予宣告之。又此部分緩刑命令,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若未能按期支付 致違反上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並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姓名│日期 │金額(新臺幣)│罪名 │刑度 │ ├──┼────┼────┼──────┼───────┼────────┤ │1 │我家便利│96.3.12 │3,813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商店(錸│ │ │項業務侵占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旺商行)│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2 │STOP便利│96.3.24 │13,225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明揚商│ │ │項業務侵占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行)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3 │STOP便利│96.3.31 │9,877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明提商│ │10,610元 │項業務侵占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行)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4 │北海道超│96.4.10 │13,530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市(名宏│ │ │項業務侵占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商行)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5 │永億商行│97.2.15 │27,653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項業務侵占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6 │巨蛋便利│97.2.26 │10,075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喜新實│ │ │項業務侵占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 │ │業有限公│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 │ │ │日。 │ ├──┼────┼────┼──────┼───────┼────────┤ │7 │圓多利便│97.2.28 │12,055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利店 │ │ │項業務侵占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ENJOY( │ │11,145元 │ │日。 │ │ │富鴻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界揚超商│97.3.3 │14,055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葳旺商│ │ │項業務侵占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 │ │行)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綠的便利│ │2,315元 │ │ │ │ │(明盈商│ │ │ │ │ │ │行) │ │ │ │ │ │ │ │ │ │ │ │ │ │生活家商│ │10,760元 │ │ │ │ │行 │ │ │ │ │ │ │ │ │ │ │ │ │ │STOP便利│ │3,700元 │ │ │ │ │(明揚商│ │ │ │ │ │ │行) │ │ │ │ │ │ │ │ │ │ │ │ ├──┼────┼────┼──────┼───────┼────────┤ │9 │雙生子檳│97.3.5 │9,280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榔 │ │ │項業務侵占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北海道超│ │24,160元 │ │日。 │ │ │市(名宏│ │ │ │ │ │ │商行) │ │ │ │ │ ├──┼────┼────┼──────┼───────┼────────┤ │10 │綠的便利│97.3.7 │3,375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 │ │(明盈商│ │ │項業務侵占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 │ │行)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寶貝熊便│ │4,800元 │ │ │ │ │利(新視│ │ │ │ │ │ │野商行)│ │ │ │ │ ├──┼────┼────┼──────┼───────┼────────┤ │11 │永億商行│97.3.24 │97,000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項業務侵占罪 │ │ │ │永福商行│ │97,000元 │ │ │ │ │ │ │ │ │ │ ├──┼────┼────┼──────┼───────┼────────┤ │12 │北海道超│97.3.31 │97,445元 │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柒月。│ │ │市(名宏│ │ │項業務侵占罪 │ │ │ │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485,8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