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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6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鄧希賢田幸艷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度易字第296號進行簡式審判之裁定,被告甲○○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6月12日98年度易字第2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甲○○部分,同一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37號簡易處刑確定,應為免訴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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