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9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向綽號「小陳」者收受贓車之時間,係96年11月6日上午7時50分許,嗣於同日上午7時58分許、8時15分許,分為警查有異及查獲,在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