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0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朝日公司)之員工,擔任銷售主任,負責商品推廣、客情維繫、市場開發、帳款回收等業務,係為三商朝日公司處理業務之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二月間,將其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帳款新臺幣(下同)十五萬零九百七十一元,侵占入己,供己花用一空(詳如附表所示)。嗣三商朝日公司實施例行性對帳時,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丙○○、乙○○之指訴。 ㈢被告之勞工保險卡、三商朝日公司人才進用提案單、人事資料卡、出貨單、被告侵占款項明細、存證信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編號⒍及⒎、至,於同一收款日所收取並侵占之數筆款項,乃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又依被告所供,其係於每次缺錢使用時,始臨時起意挪用公款,並非自始即預設一定數額,日後再分次侵占等語(見本院卷第十、四十三頁),顯見被告數次侵占行為,並非以一個犯意,分數個舉動接續實施,而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是各該不同行為,應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處刑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認被告所為,皆應論以接續犯,自有未洽。另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二及九,依被告所供:此係因業務達不到公司要求之業績,因此只得以客戶名義訂貨,實際上貨物為業務自行訂購,當然無法向客戶收款等語(見本院卷第十、四十頁),且互核卷附之出貨單(見九十八偵字第一0九二九卷第五、十二頁),於簽收者簽名欄上簽名者,即為被告本人,並非客戶,堪認被告所辯,並非無據。另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十,依被告供稱:此係因店家倒閉,貨款因而無法收回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十一頁),核與告訴人陳述,確實有多家客戶已倒閉,無法證明有無收到貨款等情(見本院卷第二十九頁)相符。是此部分均尚無充足證據可資證明為被告所侵占,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僅因一時缺錢花用,即長期挪用貨款,且金額高達十五萬餘元,殊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定應執行刑。另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意即對於數罪併罰之案件,雖各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然若定應執行之刑已超過六個月,仍不得易科罰金。嗣該法條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再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該法條第八項乃修正前同條第二項之移列,其規定內容相同。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第六六二號解釋,該解釋文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之解釋意旨,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據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該法條第八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因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二二號解釋並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現行法條第八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自無刑法第二條新舊法比較可言。從而,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六二號解釋之公布日即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數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準此,被告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後,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且賠償告訴人所有損失,告訴人亦表示願原諒被告,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告收款│ 侵占日期 │ 侵占金額 │ 科處刑度 │卷附出貨單│聲請簡│ │ │客戶簡稱│(即收款日期)│(新臺幣:元)│ │ │易判決│ │ │ │ │ │ │ │處刑書│ │ │ │ │ │ │ │附表編│ │ │ │ │ │ │ │號 │ ├──┼────┼──────┼──────┼───────────┼─────┼───┤ │ ⒈ │麻里布 │97.07.15 │1,5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四五 │ │ │PUB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49頁 │ │ │ │ │ │ │1日。 │ │ │ ├──┼────┼──────┼──────┼───────────┼─────┼───┤ │ ⒉ │金企鵝海│97.08.25 │4,02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九 │ │ │鮮館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42頁 │ │ │ │ │ │ │1日。 │ │ │ ├──┼────┼──────┼──────┼───────────┼─────┼───┤ │ ⒊ │廢墟PUB │97.9初某日 │1,5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6頁 │ │ │ │ │ │ │1日。 │ │ │ ├──┼────┼──────┼──────┼───────────┼─────┼───┤ │ ⒋ │阿水海產│97.09.15 │4,32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四四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47頁 │ │ │ │ │ │ │1日。 │ │ │ ├──┼────┼──────┼──────┼───────────┼─────┼───┤ │ ⒌ │越美人 │97.09底某日 │9,481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五 │ │ │KTV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28頁 │ │ │ │ │ │ │1日。 │ │ │ ├──┼────┼──────┼──────┼───────────┼─────┼───┤ │ ⒍ │越美人 │97.10.07 │5,39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六 │ │ │KTV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29頁 │ │ │ │ │ │ │1日。 │ │ │ ├──┼────┤ ├──────┤ ├─────┼───┤ │ ⒎ │阿澤鵝肉│ │900 │ │見偵字1092│四十 │ │ │ │ │ │ │9卷第43頁 │ │ ├──┼────┼──────┼──────┼───────────┼─────┼───┤ │ ⒏ │永大牛肉│97.10.20 │5,265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六 │ │ │爐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19頁 │ │ │ │ │ │ │1日。 │ │ │ ├──┼────┼──────┼──────┼───────────┼─────┼───┤ │ ⒐ │永大牛肉│97.10.27 │5,64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七 │ │ │爐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20頁 │ │ │ │ │ │ │1日。 │ │ │ ├──┼────┼──────┼──────┼───────────┼─────┼───┤ │ ⒑ │可樂卡拉│97.11初某日 │11,55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七 │ │ │OK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30頁 │ │ │ │ │ │ │1日。 │ │ │ ├──┼────┼──────┼──────┼───────────┼─────┼───┤ │ ⒒ │巴里島 │97.11.10至 │5,98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四三 │ │ │ │97.11.15間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46頁 │ │ │ │ │某日 │ │1日。 │ │ │ ├──┼────┼──────┼──────┼───────────┼─────┼───┤ │ ⒓ │山仔檳榔│97.11.15至 │5,04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一 │ │ │ │97.11.17間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14頁 │ │ │ │ │某日 │ │1日。 │ │ │ ├──┼────┼──────┼──────┼───────────┼─────┼───┤ │ ⒔ │郭炭燒薑│97.11.20 │5,5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八 │ │ │母鴨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21頁 │ │ ├──┼────┤ ├──────┤1日。 ├─────┼───┤ │ ⒕ │郭炭燒薑│ │1,545 │ │見偵字1092│十九 │ │ │母鴨 │ │ │ │9卷22頁 │ │ ├──┼────┼──────┼──────┼───────────┼─────┼───┤ │ ⒖ │中華寧記│97.11.25 │2,061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五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18頁 │ │ │ │ │ │ │1日。 │ │ │ ├──┼────┼──────┼──────┼───────────┼─────┼───┤ │ ⒗ │新市海產│97.11.28 │3,68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四四 │ │ │店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18頁 │ │ │ │ │ │ │1日。 │ │ │ ├──┼────┤ ├──────┤ ├─────┼───┤ │ ⒘ │新市海產│ │4,330 │ │見偵字1092│四五 │ │ │店 │ │ │ │9卷第18頁 │ │ │ │ │ │ │ │ │ │ ├──┼────┼──────┼──────┼───────────┼─────┼───┤ │ ⒙ │郭炭燒薑│97.12.01 │4,08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十 │ │ │母鴨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23頁 │ │ │ │ │ │ │1日。 │ │ │ ├──┼────┼──────┼──────┼───────────┼─────┼───┤ │ ⒚ │郭炭燒薑│97.12.05 │3,68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一 │ │ │母鴨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24頁 │ │ │ │ │ │ │1日。 │ │ │ ├──┼────┼──────┼──────┼───────────┼─────┼───┤ │ ⒛ │橫濱屋日│97.12.07 │2,4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八 │ │ │式串燒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31頁 │ │ ├──┼────┤ ├──────┤1日。 ├─────┼───┤ │ │橫濱屋日│ │2,400 │ │見偵字1092│二九 │ │ │式串燒 │ │ │ │9卷第32頁 │ │ ├──┼────┤ ├──────┤ ├─────┼───┤ │ │橫濱屋日│ │2,650 │ │見偵字1092│三十 │ │ │式串燒 │ │ │ │9卷第33頁 │ │ ├──┼────┼──────┼──────┼───────────┼─────┼───┤ │ │郭炭燒薑│97.12.08 │3,68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二二 │ │ │母鴨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24頁 │ │ │ │ │ │ │1日。 │ │ │ ├──┼────┼──────┼──────┼───────────┼─────┼───┤ │ │友大鵝肉│97.12.12 │785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四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37頁 │ │ ├──┼────┤ ├──────┤1日。 ├─────┼───┤ │ │友大鵝肉│ │1,030 │ │見偵字1092│三五 │ │ │ │ │ │ │9卷第38頁 │ │ ├──┼────┼──────┼──────┼───────────┼─────┼───┤ │ │吉成羊肉│97.12.13 │1,575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四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17頁 │ │ │ │ │ │ │1日。 │ │ │ ├──┼────┤ ├──────┤ ├─────┼───┤ │ │郭炭燒薑│ │2,039 │ │見偵字1092│二三 │ │ │母鴨 │ │ │ │9卷第26頁 │ │ ├──┼────┤ ├──────┤ ├─────┼───┤ │ │郭炭燒薑│ │2,160 │ │見偵字1092│二四 │ │ │母鴨 │ │ │ │9卷第27頁 │ │ ├──┼────┼──────┼──────┼───────────┼─────┼───┤ │ │秋收 │97.12.15 │3,915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一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4頁 │ │ │ │ │ │ │1日。 │ │ │ ├──┼────┼──────┼──────┼───────────┼─────┼───┤ │ │老船長 │97.12.22 │3,28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三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36頁 │ │ │ │ │ │ │1日。 │ │ │ ├──┼────┼──────┼──────┼───────────┼─────┼───┤ │ │宏力餐廳│97.12.23 │2,4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八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11頁 │ │ │ │ │ │ │1日。 │ │ │ ├──┼────┼──────┼──────┼───────────┼─────┼───┤ │ │府城魯味│97.12.25 │4,24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六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39頁 │ │ │ │ │ │ │1日。 │ │ │ ├──┼────┼──────┼──────┼───────────┼─────┼───┤ │ │竹花園 │97.12.28 │2,4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四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7頁 │ │ │ │ │ │ │1日。 │ │ │ ├──┼────┤ ├──────┤ ├─────┼───┤ │ │竹花園 │ │2,400 │ │見偵字1092│五 │ │ │ │ │ │ │9卷第8頁 │ │ ├──┼────┼──────┼──────┼───────────┼─────┼───┤ │ │府城魯味│97.12.31 │4,9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七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40頁 │ │ │ │ │ │ │1日。 │ │ │ ├──┼────┼──────┼──────┼───────────┼─────┼───┤ │ │府城魯味│98.01.02 │3,84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八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41頁 │ │ │ │ │ │ │1日。 │ │ │ ├──┼────┼──────┼──────┼───────────┼─────┼───┤ │ │竹花園 │98.01.05 │2,4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六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9頁 │ │ ├──┼────┤ ├──────┤1日。 ├─────┼───┤ │ │竹花園 │ │2,400 │ │見偵字1092│七 │ │ │ │ │ │ │9卷第10頁 │ │ ├──┼────┼──────┼──────┼───────────┼─────┼───┤ │ │音樂城 │98.01.10 │4,05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二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15頁 │ │ │ │ │ │ │1日。 │ │ │ ├──┼────┼──────┼──────┼───────────┼─────┼───┤ │ │橫濱屋日│98.01.12 │2,4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三一 │ │ │式串燒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34頁 │ │ ├──┼────┤ ├──────┤1日。 ├─────┼───┤ │ │橫濱屋日│ │1,061 │ │見偵字1092│三二 │ │ │式串燒 │ │ │ │9卷第35頁 │ │ ├──┼────┼──────┼──────┼───────────┼─────┼───┤ │ │音樂城 │98.01.15 │4,8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偵字1092│十三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卷第16頁 │ │ │ │ │ │ │1日。 │ │ │ ├──┼────┼──────┼──────┼───────────┼─────┼───┤ │ │中華寧記│98.02初某日 │2,300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見本院卷第│四六 │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33頁 │ │ │ │ │ │ │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