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伍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文 件 │偽簽「陳建│偽簽「陳建│ │ │ │忠」署名 │忠」指印 │ ├───┼───────┼─────┼─────┤ │1 │被告甲○○親自│1枚 │1枚 │ │ │書寫乙○○個人│ │ │ │ │資料之單據1紙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國│1枚 │1枚 │ │ │道公路警察局公│ │ │ │ │警局交字第Z702│ │ │ │ │98032號舉發違 │ │ │ │ │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事件通知單(移│ │ │ │ │送聯)1紙 │ │ │ ├───┼───────┼─────┼─────┤ │3 │內政部警政署國│無 │1枚 │ │ │道公路警察局公│ │ │ │ │警局交字第Z702│ │ │ │ │98032號舉發違 │ │ │ │ │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事件通知單(存│ │ │ │ │根聯)1紙 │ │ │ ├───┼───────┼─────┴─────┤ │ │總 計 署 押 │ 5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