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78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國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續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係以折疊式小刀,朝甲○○所駛營業小客車之右後輪胎刺二刀,損壞該輪胎,足以生損害於甲○○,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7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