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國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續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係以折疊式小刀,朝甲○○所駛營業小客車之右後輪胎刺二刀,損壞該輪胎,足以生損害於甲○○,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