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安非他命外包裝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扣案之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891公克)係被告所有,其外包裝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持有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向、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