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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5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統一編號:

           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安非他命外包裝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扣案之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891公克)係被告所有,其外包裝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持有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向、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8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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