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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9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9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支未扣案,且非違禁物,爰不為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96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