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之2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