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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6.10.10 │96.10.11 │96.07.05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年 度 案 號 │5258號 │5258號 │字第86號、97年度偵字第││ │ │ │4147、12644號、97年度 ││ │ │ │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 ││ │ │ │度毒偵字第1284號 │├───┬──┼───────────┼───────────┼───────────┤│ │法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51號 │96年度易字第1851號 │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事實審│ │ │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 ├──┼───────────┼───────────┼───────────┤│ │判決│97.06.20 │97.06.20 │98.06.19 ││ │日期│ │ │ │├───┼──┼───────────┼───────────┼───────────┤│ │法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南地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判 決│ │ │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 ├──┼───────────┼───────────┼───────────┤│ │確定│97.10.14 │97.10.14 │98.08.03 ││ │日期│ │ │ │├───┴──┼───────────┼───────────┼───────────┤│備 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更助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更助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 │第82號 │第82號 │25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6.07.05 │97.02.25 │97.02.29 │├──────┼───────────┼───────────┼───────────┤│偵 查 機 關 │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86號、97年度偵字第│字第86號、97年度偵字第│字第86號、97年度偵字第││ │4147、12644號、97年度 │4147、12644號、97年度 │4147、12644號、97年度 ││ │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 │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 │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 ││ │度毒偵字第1284號 │度毒偵字第1284號 │度毒偵字第1284號 │├───┬──┼───────────┼───────────┼───────────┤│ │法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事實審│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 ├──┼───────────┼───────────┼───────────┤│ │判決│98.06.19 │98.06.19 │98.06.19 ││ │日期│ │ │ │├───┼──┼───────────┼───────────┼───────────┤│ │法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判 決│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 ├──┼───────────┼───────────┼───────────┤│ │確定│98.08.03 │98.08.03 │98.08.03 ││ │日期│ │ │ │├───┴──┼───────────┼───────────┼───────────┤│備 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 │25號 │25號 │25號 ││ │ │ │ │└──────┴───────────┴───────────┴───────────┘┌──────┬───────────┬───────────┬───────────┐│編 號│ 7 │ 8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97.05.09 │97.05.12 │ │├──────┼───────────┼───────────┼───────────┤│偵 查 機 關 │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86號、97年度偵字第│字第86號、97年度偵字第│ ││ │4147、12644號、97年度 │4147、12644號、97年度 │ ││ │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 │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 │ ││ │度毒偵字第1284號 │度毒偵字第1284號 │ │├───┬──┼───────────┼───────────┼───────────┤│ │法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 ├──┼───────────┼───────────┼───────────┤│最 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 ││事實審│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 ││ ├──┼───────────┼───────────┼───────────┤│ │判決│98.06.19 │98.06.19 │ ││ │日期│ │ │ │├───┼──┼───────────┼───────────┼───────────┤│ │法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98年度易緝字第3、4號、│ ││判 決│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號 │ ││ ├──┼───────────┼───────────┼───────────┤│ │確定│98.08.03 │98.08.03 │ ││ │日期│ │ │ │├───┴──┼───────────┼───────────┼───────────┤│備 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 ││ │25號 │25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2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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