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異,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