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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異,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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