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2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202號、執卯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