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