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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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