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發監執行,刑期自80年5月27日起算至83年9月12日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執字第1347號)。執行期間,於82年2月13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復犯編號二所示之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經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刑期自82年11月29日起至86年5月9日止(82年度執字第5396號);另撤銷假釋,接續執行前案殘刑1年6月又10日,刑期自86年5月10 日起至87年11月19日止。經合併計算其執行期間及假釋所須最低執行期間,再於85年4月16日假釋。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再經撤銷假釋,於86年7月21日起入監執行殘刑2 年6月又10日,刑期至89年1月30日止(86執更字第1586號)。自89年1月31日起,則接續執行施用毒品、偽造有價證券、販賣毒品、傷害等案(88年執字第129號)迄今,刑期應至105年9月6日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執字第13 47號、82年度執字第5396號及86執更字第1586號卷查明屬實。
三、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依該規定,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其刑期既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就該責任分數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自亦合併計算。又「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該條第三、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雖應分別執行,但由上開合併計算刑期、合併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累進處遇及假釋,依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刑期執行期滿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而應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74號判決參照)。
四、查聲請人前所執行之殘刑2年6月又10日,與後案施用毒品、偽造有價證券、販賣毒品、傷害等罪併合執行,刑期應至105年9月6日始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前所執行之殘刑2年6月又10日尚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行為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罪名,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聲請人聲請減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 │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 │笫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79年3月間起至80年3月12日止│82年3月初至82年9月12日止 │ ├───┬───┼─────────────┼─────────────┤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80 │82 │ │ 案├───┼─────────────┼─────────────┤ │年 │ 字 │偵 │偵 │ │ 號├───┼─────────────┼─────────────┤ │度 │ 號 │2368 │7360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80 │82 │ │ │案├─┼─────────────┼─────────────┤ │ 後 │ │字│訴 │訴 │ │ │號├─┼─────────────┼─────────────┤ │ 事 │ │號│352 │1854 │ │ ├─┼─┼─────────────┼─────────────┤ │ 實 │判│年│80 │82 │ │ │決├─┼─────────────┼─────────────┤ │ 審 │日│月│5 │10 │ │ │期├─┼─────────────┼─────────────┤ │ │ │日│7 │22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年│80 │82 │ │ 確 │案├─┼─────────────┼─────────────┤ │ │ │字│訴 │訴 │ │ 定 │號├─┼─────────────┼─────────────┤ │ │ │號│352 │1854 │ │ 日 ├─┼─┼─────────────┼─────────────┤ │ │確│年│80 │82 │ │ 期 │定├─┼─────────────┼─────────────┤ │ │日│月│5 │11 │ │ │期├─┼─────────────┼─────────────┤ │ │ │日│27 │29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 │第2條第1項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編 號 │ 3 │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82年6月21日 │ ├───┬───┼─────────────┤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82 │ │ 案├───┼─────────────┤ │年 │ 字 │偵 │ │ 號├───┼─────────────┤ │度 │ 號 │7360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82 │ │ │案├─┼─────────────┤ │ 後 │ │字│訴 │ │ │號├─┼─────────────┤ │ 事 │ │號│1854 │ │ ├─┼─┼─────────────┤ │ 實 │判│年│82 │ │ │決├─┼─────────────┤ │ 審 │日│月│10 │ │ │期├─┼─────────────┤ │ │ │日│22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年│82 │ │ 確 │案├─┼─────────────┤ │ │ │字│訴 │ │ 定 │號├─┼─────────────┤ │ │ │號│1854 │ │ 日 ├─┼─┼─────────────┤ │ │確│年│82 │ │ 期 │定├─┼─────────────┤ │ │日│月│11 │ │ │期├─┼─────────────┤ │ │ │日│29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