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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英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發監執行,刑期自80年5月27日起算至83年9月12日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執字第1347號)。執行期間,於82年2月13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復犯編號二所示之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經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刑期自82年11月29日起至86年5月9日止(82年度執字第5396號);另撤銷假釋,接續執行前案殘刑1年6月又10日,刑期自86年5月10 日起至87年11月19日止。經合併計算其執行期間及假釋所須最低執行期間,再於85年4月16日假釋。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再經撤銷假釋,於86年7月21日起入監執行殘刑2 年6月又10日,刑期至89年1月30日止(86執更字第1586號)。自89年1月31日起,則接續執行施用毒品、偽造有價證券、販賣毒品、傷害等案(88年執字第129號)迄今,刑期應至105年9月6日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執字第13 47號、82年度執字第5396號及86執更字第1586號卷查明屬實。

三、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依該規定,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其刑期既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就該責任分數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自亦合併計算。又「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該條第三、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雖應分別執行,但由上開合併計算刑期、合併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累進處遇及假釋,依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刑期執行期滿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而應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74號判決參照)。

四、查聲請人前所執行之殘刑2年6月又10日,與後案施用毒品、偽造有價證券、販賣毒品、傷害等罪併合執行,刑期應至105年9月6日始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前所執行之殘刑2年6月又10日尚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行為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罪名,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聲請人聲請減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
│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              │笫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79年3月間起至80年3月12日止│82年3月初至82年9月12日止  │
├───┬───┼─────────────┼─────────────┤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80                        │82                        │
│    案├───┼─────────────┼─────────────┤
│年    │  字  │偵                        │偵                        │
│    號├───┼─────────────┼─────────────┤
│度    │  號  │2368                      │7360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80                        │82                        │
│      │案├─┼─────────────┼─────────────┤
│  後  │  │字│訴                        │訴                        │
│      │號├─┼─────────────┼─────────────┤
│  事  │  │號│352                       │1854                      │
│      ├─┼─┼─────────────┼─────────────┤
│  實  │判│年│80                        │82                        │
│      │決├─┼─────────────┼─────────────┤
│  審  │日│月│5                         │10                        │
│      │期├─┼─────────────┼─────────────┤
│      │  │日│7                         │22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年│80                        │82                        │
│  確  │案├─┼─────────────┼─────────────┤
│      │  │字│訴                        │訴                        │
│  定  │號├─┼─────────────┼─────────────┤
│      │  │號│352                       │1854                      │
│  日  ├─┼─┼─────────────┼─────────────┤
│      │確│年│80                        │82                        │
│  期  │定├─┼─────────────┼─────────────┤
│      │日│月│5                         │11                        │
│      │期├─┼─────────────┼─────────────┤
│      │  │日│27                        │29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                │第2條第1項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編      號  │ 3                        │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82年6月21日               │
├───┬───┼─────────────┤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82                        │
│    案├───┼─────────────┤
│年    │  字  │偵                        │
│    號├───┼─────────────┤
│度    │  號  │7360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82                        │
│      │案├─┼─────────────┤
│  後  │  │字│訴                        │
│      │號├─┼─────────────┤
│  事  │  │號│1854                      │
│      ├─┼─┼─────────────┤
│  實  │判│年│82                        │
│      │決├─┼─────────────┤
│  審  │日│月│10                        │
│      │期├─┼─────────────┤
│      │  │日│22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年│82                        │
│  確  │案├─┼─────────────┤
│      │  │字│訴                        │
│  定  │號├─┼─────────────┤
│      │  │號│1854                      │
│  日  ├─┼─┼─────────────┤
│      │確│年│82                        │
│  期  │定├─┼─────────────┤
│      │日│月│11                        │
│      │期├─┼─────────────┤
│      │  │日│29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