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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自緝字第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鄭文祺陳振謙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緝字第12號

自訴人
璟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6年4月14日間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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