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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緝字第153、154、155、156、15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釋放,五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復因強盜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法院四年及五月確定。上開四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甫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屆滿,於假釋期間,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南投縣(起訴書誤載為臺中縣)草屯鎮朋友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於附表所示時間,採取尿液送驗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五月四日、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共六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詳如附表所載)。被告施用毒品前多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業經觀察勒戒完畢,且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尚未執行完畢,於假釋期間又再次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二種毒品,且次數甚多,足認悔意不堅,惟因被告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施用毒品方式及種類│採尿時間及檢驗結果│宣 告 刑    │
├──┼────┼─────────┼─────────┼───────┤
│⒈  │98.02.26│以針筒注射方式,施│98.02.27,14:45許 │有期徒刑7月   │
│    │17:00許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⒉  │98.03.10│以針筒注射方式,施│98.03.11,14:20許 │有期徒刑7月   │
│    │凌晨某時│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
│    │98.03.10│以玻璃球燒烤方式,│98.03.11,14:20許 │有期徒刑4月   │
│    │凌晨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              │
│    │        │安非他命          │反應              │              │
├──┼────┼─────────┼─────────┼───────┤
│⒊  │98.04.12│以針筒注射方式,施│98.04.15,15:50許 │有期徒刑7月   │
│    │19:00許│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⒋  │98.04.26│以針筒注射方式,施│98.04.27,09:20許 │有期徒刑7月   │
│    │19:00許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⒌  │98.05.10│以針筒注射方式,施│98.05.13,16:35許 │有期徒刑7月   │
│    │19:00許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
│    │98.05.10│以玻璃球燒烤方式,│98.05.13,16:35許 │有期徒刑4月   │
│    │19:00許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              │
│    │        │安非他命          │反應              │              │
├──┼────┼─────────┼─────────┼───────┤
│⒍  │98.06.09│以針筒注射方式,施│98.06.10,10:35許 │有期徒刑7月   │
│    │凌晨1:00│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許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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