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不諱,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雖在其前案觀察、勤戒完畢後5年後所犯,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既曾再犯施用毒品犯罪被判刑確定在案,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院自仍得逕予審究(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