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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不諱,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雖在其前案觀察、勤戒完畢後5年後所犯,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既曾再犯施用毒品犯罪被判刑確定在案,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院自仍得逕予審究(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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