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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鄭文祺陳振謙劉秀君

  • 被告
    丙○○癸○○辛○○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癸○○ 號 辛○○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就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案件追加起訴(九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二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此有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0五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及第三百零七條亦已分別明訂。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上揭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八九號、第四九九六號、第五三二六號、第九五一三號、第九九三四號被告陳育珅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受理案號: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具有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被告陳育珅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稽。則公訴人遲至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始向本院為本件追加起訴,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是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被   告 丙○○ 男 49歲(民國○○年○ 月○○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166巷1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男 38歲(民國○○年○ 月○○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145巷5弄2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女 36歲(民國○○年○ 月○○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109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28歲(民國○○年○ 月○○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145巷5弄2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以95年度偵字第4689、4996、5326、9513、9934號提起公訴之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癸○○、辛○○分別係許金葉(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之胞弟、子、女,乙○○係癸○○之女友,許金葉係陳育珅(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所組「聖保威廉投資顧問公司」旗下「豐朝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公司)台東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丙○○係執行幹部,辛○○、乙○○均係會計。丙○○、癸○○、辛○○、乙○○與許金葉、陳育珅、沈子渝(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類似老鼠會傳銷之組織架構,以投顧公司為名,大量吸收業務員四處招攬投資人,依階級高低分為顧問、主首、業務員等各級幹部,並以分層負責方式進行吸金。渠等吸金方式,乃向投資大眾誆稱保證每檔股票均能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且每檔股票均能獲利等虛偽不實方法,為其宣傳手法。吸金過程中,許金葉、丙○○並自民國93年5 月起,在豐朝公司臺東總公司、高雄星辰飯店、高雄漢來大飯店或高雄市東帝士85大樓等地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提供誇大不實的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向庚○○、甲○○(原名吳俊霆)、壬○○、丁○○、己○○(原名馮佳慧)、戊○○等人及不特定人鼓吹投資買賣股票吸取資金,致庚○○等人陷於錯誤,庚○○於94年1 月17日至94年8 月15日匯款至癸○○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辛○○所有之台東市○○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998,105 元,並繳付現金162,000 元給乙○○,甲○○於94年1 月21日至94年6 月29日匯款至癸○○、辛○○上開帳戶共2,048,725 元,壬○○於94年3 月15日至94年5 月19日匯款至癸○○上開帳戶共1,961,550 元,丁○○於94年6 月17日至94年7 月25日匯款至辛○○上開帳戶共576,100 元,己○○於94年3 月22日至94年7 月29日匯款至癸○○、辛○○上開帳戶共1,84 4,750元,戊○○於94年4月25日至94年7月20日匯款至辛○○上開帳戶共173,230 元。辛○○、乙○○亦定期與豐朝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負責人沈子渝聯繫,依沈子渝指示將投資人所匯款項匯到沈子渝指定之帳戶,並向許金葉報告,將資金上繳集團首腦陳育珅。嗣因陳育珅違法吸金案爆發後,庚○○、甲○○、壬○○、丁○○、己○○、戊○○等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庚○○、甲○○、壬○○、丁○○、己○○、戊○○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丙○○於偵查中之│1.坦承曾在高雄市東帝士85大│ │ │供述 │ 樓舉辦之說明會中上台演說│ │ │ │ ,向不特定投資人分享獲利│ │ │ │ 經驗之事實。 │ │ │ │2.坦承豐朝台東分公司「決議│ │ │ │ 文」中之執行欄係由其簽名│ │ │ │ 之事實。 │ ├──┼──────────┼─────────────┤ │ 二 │被告癸○○於偵查中之│坦承提供名下所有之合作金庫│ │ │供述 │銀行台東分行第000000000000│ │ │ │3號帳戶供不特定投資人匯款 │ │ │ │用。 │ ├──┼──────────┼─────────────┤ │ 三 │被告辛○○於偵查中之│1.坦承提供名下所有之台東市│ │ │供述 │ 大同路郵局第000000000000│ │ │ │ 59號帳戶供不特定投資人匯│ │ │ │ 款用。 │ │ │ │2.坦承在豐朝公司台東分公司│ │ │ │ 幫忙整理帳目,且回答投資│ │ │ │ 人投資之相關問題。 │ │ │ │3.坦承將投資人資金匯入情形│ │ │ │ 告知許金葉及豐朝公司台北│ │ │ │ 分公司沈子渝,並依沈子渝│ │ │ │ 指示,將投資人所匯款項匯│ │ │ │ 到指定之帳戶內。 │ ├──┼──────────┼─────────────┤ │ 四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1.坦承協助許金葉處理豐朝公│ │ │供述 │ 司帳戶匯款等工作。 │ │ │ │2.證明被告辛○○在在豐朝公│ │ │ │ 司擔任會計工作。 │ ├──┼──────────┼─────────────┤ │ 五 │告訴人庚○○於偵查中│1.許金葉成立松柏推展協會吸│ │ │之指訴 │ 收不特定人入會,93年間以│ │ │ │ 豐朝公司名義辦理說明會,│ │ │ │ 遊說投資人轉投資,說明會│ │ │ │ 主要由許金葉、丙○○說明│ │ │ │ 。 │ │ │ │2.被告丙○○、癸○○、賴癸│ │ │ │ 如、乙○○4人均在說明會 │ │ │ │ 現場,乙○○係松柏推展協│ │ │ │ 會會計,辛○○係豐朝公司│ │ │ │ 會計。 │ │ │ │3.有繳交現金予被告乙○○,│ │ │ │ 亦有匯款至被告癸○○、賴│ │ │ │ 癸如之上開帳戶內。 │ ├──┼──────────┼─────────────┤ │ 六 │告訴人壬○○於偵查中│1.參加豐朝公司舉之說明會,│ │ │之指訴 │ 且被告丙○○、癸○○、賴│ │ │ │ 癸如、乙○○4人均在說明 │ │ │ │ 會現場,乙○○係松柏推展│ │ │ │ 協會會計,辛○○係豐朝公│ │ │ │ 司會計。 │ │ │ │2.有匯款至被告癸○○之上開│ │ │ │ 帳戶內。 │ ├──┼──────────┼─────────────┤ │ 七 │告訴人甲○○及證人郭│1.許金葉成立松柏推展協會吸│ │ │幸子於偵查中之指訴 │ 收不特定人入會,嗣後鼓吹│ │ │ │ 會轉投資陳育珅集團,並保│ │ │ │ 證獲利。 │ │ │ │2.被告丙○○、癸○○、賴癸│ │ │ │ 如、乙○○均會出現在說明│ │ │ │ 會現場,且被告丙○○有上│ │ │ │ 台說明,並保證獲利3%至5%│ │ │ │。 │ ├──┼──────────┼─────────────┤ │ 八 │告訴人丁○○、己○○│1.曾參加豐朝公司舉辦之說明│ │ │、戊○○及證人王淑蓁│ 會,且被告丙○○有上台說│ │ │、孫花於偵查中之指訴│ 明,並保證獲利。 │ │ │ │2.有匯款至被告癸○○、賴癸│ │ │ │ 如上開帳戶之事實。 │ ├──┼──────────┼─────────────┤ │ 九 │證人侯絲眉、陳珮蛉、│1.證明丙○○於說明會中上台│ │ │許博翔、林秋蓮、陳純│ 說明如何操作股票的手法。│ │ │嵐、吳睿騰於偵查中之│2.指認豐朝公司集會及幹部會│ │ │證述 │ 議照片中的人有許金葉、許│ │ │ │ 崇敏。 │ │ │ │3.被告辛○○、乙○○是豐朝│ │ │ │ 公司之會計,亦有匯款到賴│ │ │ │ 震文、辛○○之帳戶。 │ ├──┼──────────┼─────────────┤ │ 十 │告訴人庚○○、壬○○│告訴人匯款至被告癸○○、賴│ │ │、甲○○、丁○○、馮│癸如上開帳戶內之事實。 │ │ │芷芳、戊○○匯款明細│ │ │ │及相關憑證 │ │ ├──┼──────────┼─────────────┤ │十一│豐朝台東分公司3月31 │被告丙○○係豐朝公司執行幹│ │ │日決議文、工作指令 │部並於決議文、工作指令上簽│ │ │ │名之事實。 │ ├──┼──────────┼─────────────┤ │十二│被告許豐敏、乙○○任│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 │ │職豐公司之名片 │ │ ├──┼──────────┼─────────────┤ │十三│豐朝公司93年5月在高 │被告丙○○於豐朝公司93年5 │ │ │雄市東帝士85大樓舉辦│月在高雄市東帝士85大樓內舉│ │ │說明會之錄音譯文 │辦之說明會中發表言論及鼓吹│ │ │ │投資人投資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丙○○、癸○○、辛○○、乙○○所為,均係犯97年12月30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被告4 人與許金葉、陳育珅、沈子渝間,就上開犯罪事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多次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行為,為連續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渠等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處斷。 三、追加起訴理由: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陳育坤等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以95年度偵字第4689、4996、5326、9513、9934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被告丙○○、癸○○、辛○○、乙○○所涉違反銀行法、詐欺案件與上開已起訴之被告陳育坤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檢 察 官 林 永 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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