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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鄧希賢張玉萱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秋白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吳光化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陳易鴻
被告
于善平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蕭進興
被告
陳文英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戴裕源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董寶釵
被告
葉財銘
被告
陳俊益
被告
廖信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王繼賢
被告
楊淑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李哲毓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告
洪碧珠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告
陳櫻蓮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告
戴玉傑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告
林慈娥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鍾嘉琪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薛連達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陳淑娥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告
曾觀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劉明憲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被告
李潔萍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廖啟隆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蘇琀向(原名蘇小玉)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李珮慈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被告
鄭碧富
被告
溫淑卿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呂雅雯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李富界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鄭敏明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謝本源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張松茂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杜屏慧(原名杜文音)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陳再福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黃敏誌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告
黃雀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郭慶豐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陳朝藝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陳麗珠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薛春明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黃豐祥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陳良宇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傅芷羚(原名傅瓊鈴)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楊玉娟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陶大明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40、17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案卷宗甚多,被告人數眾多,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判決書製作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